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股票质押式回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股票质押已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涉及的要素主要针对标的*券、融资方、交易结构设计三个方面。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1、标的*券就标的*券来说,标的*券的价格及未来预期价格(结合质押率判断——决定项目风险)、质押率(决定项目风险和融资额度)、类型(是否限售及解禁期决定处置时间、处置难度、场内还是场外质押)是决定融资成本、融资额度、融资期限、交易结构的最核心要素。
举例来说:(1)标的*券的价格及未来预期价格:当标的*券价格处于相对历史价格较高的位置时,辅以较低的质押率可缓解质押价格较高的风险;若标的*券价位较高,但未来有较强的利润增长预期,也可不用强求较低的质押率。
一般地,标的*券质押价格以基准日收盘价和20日均价孰低为准,基准日可选择为确定的某一日,也可以为办理质押登记的当日或前一日,选择的原则是能真实反映股票价值——即与当时的市场价最为接近。
当遇到净利润处于被ST边缘或内控极度混乱可能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ST的标的*券时,需要审慎判断其被ST和退市的概率。
(2)质押率:质押率的选择与标的*券价格息息相关,一般来说,市场上通常对主板流通股采用五折到六折甚至更高的质押率,对主板限售股采用四折到五折的质押率,对中小板和创业板流通股采用四到五折的质押率,对中小板和创业板限售股采用二到四折的质押率,具体还要视融资方的信用状况而定。
(3)类型:限售股质押融资的融资期限一般要长于解禁期,否则到期后难以处置;流通股的流动*较限售股强,因此其风险较小、融资成本较低;场内质押一般用于融资到期时质押股票处于流通状态的情形,否则与办理强制执行公*的场外质押模式差别不大。
(4)其他因素:遇到停牌、股权纠纷、涉及重大诉讼等情形时,仍根据前三大要素进行实质风险判断。
2、资金方信用股票质押融资的资金方在市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法人:分为有其他资产的集团公司和无其他资产的纯持股平台两类,前者资信状况优于后者,但需要关注其目前存续股票质押融资中已质押股票占其所持有股票的比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概述二、指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三、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四、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的管理五、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六、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七、违反指引规定的处理措施八、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九、结语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指引的制定依据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
根据指引,投资者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也应按照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指引中规定,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 5 倍。
为了控制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对投资者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指引的规定。
如果投资者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或回购放大倍数违反了指引规定,应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指引的相关规定。
超过规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证券公司在满足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
如果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指引规定,本所可以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摘要:一、引言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四、风险控制措施五、结论正文:【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详细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融资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债券购买方(融出方),融出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向融资方支付债券购买款,并在约定的回购期限结束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1.信用风险:融资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导致融出方承受损失。
2.市场风险:债券价格波动导致融出方投资收益受损。
3.操作风险: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欺诈行为,导致交易双方损失。
4.法律风险: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能导致交易无效。
【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准入制度: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2.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操作流程,加强交易监管,防范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3.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透明度,促使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
4.建立风险应急预案:对于突发性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市场稳定。
【结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加强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8.01.12
•【文号】中证协发〔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03.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
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8〕13号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提高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修订完成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8年1月12日附件: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重点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风险认识和评估。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交易参与方应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只有深入了解各种风险,才能有效地应对和规避风险。
合规性和透明度。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交易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保证市场各方都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交易参与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政策、流程、机制等。
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健进行。
交易监管和风险预警。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监管,并在需要时发出风险预警。
交易参与方应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响应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发生或扩大。
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
风险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交易参与方应保持警惕,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与时俱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中的风险管理内容,对于促进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认识和有效管理各类风险,才能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常进行,为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示例:1. 风险管理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
其中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六大原则。
这些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降低交易风险。
2.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指引》要求投资者在开展交易前,要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风险筛查,确保其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近年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成为国际上金融市场运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特制定《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自身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符合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能力范围,并依据证券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结合证券公司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风险和收益。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实时控制、报告披露、信息披露、客户分类管理、构建股票质押式回购结构性产品等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风险。
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每日监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或披露,以确保风险可控。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报告披露机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客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报告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状况。
六、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干扰证券结算和结算失败准备金的管理。
七、证券公司应当构建股票质押式回购结构性产品,并合理管理、减少其带来的风险。
八、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完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记录,以及确保交易活动的及时完成。
九、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稳定运行。
整体而言,《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旨在促进证券公司运用审慎、专业的风险管理机制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良性的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得以充分保护。
虽然《指引》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一定的规范,但我们不应忽视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以及风险与投资的必然关联性。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管理指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回购的盯市预警、分级管控工作流程与操作标准,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隐患,保障客户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明确股票质押回购在待购回期间的盯市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风险监控人员安排、风险监控内容、风险识别、分级与报告、风险通知与反馈、风险处置措施等内容,该指引是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及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监控人员安排第三条分支机构及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承揽部门”)对所辖股票质押回购客户资质及风险隐患进行把控,安排专人对相关交易进行盯市监控及风险预警,并建立相应的风险事件报告机制。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对这些指标指示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并对监控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进行风险报告。
第五条分支机构及信用业务管理部建立科学有效的交易盯市风险监控体系,实现多角度盯市,在日常风险监控过程中,分支机构和信用业务管理部分别安排专人进行监控,两者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在风险监控内容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监控方式上,通过不同角度、从不同侧重点,实行并行盯市;对于关键风险点,实行多重盯市。
第六条业务承揽部门要做好股票质押业务最初的风险监控及定期报告工作,并承担主要盯市监控职责,其他部门协作做好监控工作;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牵头做好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监控与履保比例监控,及负责分支机构监控报告的汇总工作;风险管理部要做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工作,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进行风险汇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以符合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规定的标的证券作为质押,融出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标的证券以约定价格回购。
这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流动性较强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满足投资者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该业务适用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市场套利以及资金调度等场景。
首先,质押式报价回购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上交所会员和上交所会员的客户。
上交所会员是指已经注册并获得上交所交易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其客户则包括各类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其次,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的标的证券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标的证券主要包括上市股票、基金份额等。
标的证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活跃度,并且要满足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参与者可以通过询价方式来确定质押利率和融资金额。
上交所会员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在系统上提交融资申请并报出质押利率。
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会员的报价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报价进行成交,最终确定融资金额和质押利率。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成交后,上交所会员与投资者需按照约定的期限,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质押物,同时提供相应的融资金额。
期满时,上交所会员必须提供约定的回购款项,同时收回质押物。
质押式报价回购到期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续做、解做等操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
上交所通过设置交易规范、风险控制参数等方式,保证整个业务运行安全可靠。
同时,上交所还设置了风险控制基金,以应对潜在风险。
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一种灵活、方便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健康、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管理原则第二条集体决策、分层授权的原则。
公司应在公司经营层确定的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内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集体决策,严格分层审批制,实行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集中管理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总部统一集中管理,总部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安全性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把风险控制、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和客户资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五条隔离墙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监会、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六条内部制衡原则。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七条稳健性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各项业务指标、会计制度、风险监控阀值都严格符合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在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指标。
第八条审慎性原则。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以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一、风险认识与风险控制意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交易方式,对于参与者来说,首要的是正确认识和了解这种风险,并培养风险控制意识。
这也是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首要目标。
参与者应从债券品种、交易对手、质押物等多方面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二、风险管理框架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管理框架。
其中包括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设置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并设立风险管理制度。
三、参与者风险控制要求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参与者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参与者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专业素质,确保其具备适当的承受能力。
其次,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资金管理体系、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
最后,参与者应监控质押物品种、质押物价值和数量等,并及时评估风险。
四、合规性要求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参与者的合规性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与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保持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并进行必要的内部监管。
此外,参与者还需配合上交所风险监控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五、信息披露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参与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参与者应及时向交易对手方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确保对方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出明智决策。
同时,参与者还应向上交所和相关监管机构及时报告风险情况。
总之,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而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参与者应充分认识和理解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制度。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概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衍生业务,它是一种短期融资手段,可以增加资金的灵活运用,并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然而,由于涉及大量的资金和复杂的风险因素,这类交易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证券公司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需要精心管理风险,以确保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安全。
风险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户透明度:确保客户对交易内容、合同条款、费用、风险和结算等事项的充分了解,并提供相关的风险警示与风险教育。
2.业务规范性: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风险评估: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建立风险评估框架和方法。
4.风险控制: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止损机制、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合规审核机制等。
风险管理措施证券公司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1.严格的风险准入条件:设置严格的风险准入标准,包括净资产要求、信用评级要求、业务资质要求等,以确保参与交易的方具备足够的实力和信用。
2.定期风险评估和监测: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评估交易风险的变化,并利用风险指标、模型和工具对风险进行监测和测算。
3.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分类、风险度量和计量方法、风险清算和风险管理工具等,以强化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风险预警和控制:建立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情况,包括设定风险预警线、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通报制度等。
风险管理意义有效的风险管理对于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具有重要意义:1.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交易风险,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减少潜在的损失。
2.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够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两大重要特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一般被称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是一种半标准化债权业务,该业务有两个重要特点:1.本质是债权借贷行为股票质押业务与其他贷款业务一样,本质都是约定资金方在一段时间内出借资金给融资方,并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与普通贷款业务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抵质押与担保的条件—股东通过质押其手上的股票进行融资。
2.半标准化业务相对于一般贷款业务与场外股票质押业务而言,场内股票质押业务具有一定的标准化。
在资金方与融资方达成融资协定后,证券公司进行业务申报、交易所集中申报、中证登进行证券登记、资金托管及到账以及若有违约处置等均可线上完成,从业务展开至回购到期结束均可视为流水化作业,是标准化的贷款业务。
理解这两点对于进一步探讨场内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点及关键风险防范措施非常重要。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五类风险风险是金融业务的核心,就股票质押业务而言,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与合规风险等。
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质押物—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连续跌停,达到平仓线后仍然无法完全处置质押股票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融资方违约,不履行提前或到期回购义务,需进行质押证券违约处置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连续下跌达到平仓线后因该证券流动性不足,在极端情况下连续竞价系统和大宗交易平台均无足够对手接盘,造成无法全面平仓的风险;以及若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或因融入方原因被司法冻结,在限售或司法冻结期间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操作风险:由于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等。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研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为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一项创新型的证券经纪业务,此项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由于其具有类似于银行信用贷款业务的特点,同时具有一定的经济杠杆作用,且融资成本较低、手续便捷,一经推出,就受到证券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
此项业务为活跃证券市场、盘活客户资产存量,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以及增加证券公司收入来源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在此项业务的开展过程中,由于风险管控不当将会出现较大的风险事故,也会直接造成对证券公司、证券市场乃至实体经济地负面影响。
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存在此项业务风险管理手段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是推行此项金融业务健康发展的最大的隐忧。
当证券市场风险来临时候,必将难以抵抗风险带来的冲击。
鉴于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导致的金融危机,及国内外资本市场的经验教训,作为资金的主要融出方的证券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如何规避及控制风险,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未雨绸缪,对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对该业务风险问题的深入研究,运用现代企业经营风险管理、系统管理等现代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分析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回购过程中日常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以提高风险识别及管控能力,保障股票质押回购健康发展为目标,按照系统管理理论,建立了一套全面的系统的风险防控体系。
为证券公司此项业务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文研究依循下列主要路径: 首先系统地学习和研究了风险管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等理论,主要理论依据为国际证监会组织(以下简称IOSCO)关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理论以及全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COSO)制定的全面风险管理等理论(以下简称ERM理论);其次进行了大量、深入地调查,研究,搜集查阅大量的行业内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资料、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整理统计;再次运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系统管理理论对当前我国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找出了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最后在结合现代风险管理理论中的核心: 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的要点和系统管理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控的实际,提出了适合我国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现状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体系。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质押式回购业务一直以其灵活性和效率受到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和总结,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参与主体、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内容,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债券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银行、券商等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则对这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内容1.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指南首先介绍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包括质押方、回购方、标的物、质押品、质押率等基本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深入理解这些概念,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把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本质和特点。
2.参与主体和交易流程:指南明确了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资格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这些内容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
3.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指南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重要性。
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科学管理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
这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挑战。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解析,我们不仅对这一重要金融工具有了全面的理解,还对市场规则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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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二)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三)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四)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分析近三年融入方纵向和横向(融入方为机构的)的财务状况,包括资本结构、盈利情况和成长性、资产质量、现金流量、长短期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标的股票的担保能力;标的股票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质押股票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股票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当年度已减持的数量和比例、仍可减持的数量和比例等进行动态评估;质押股票为国有股或金融股的,证券公司应当核查融入方是否已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一十七条【后续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业务持续管理制度,对待购回交易进行持续跟踪管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风险大小等因素对具体交易项目进行分类持续管理。
第一十四条【质押率管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质押股票种类、交易场所、流动性、估值水平、已质押比例等因素,审慎确定质押股票质押率的上限。
第一十五条【动态管理】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融入方资质、质押股票种类、交易期限、近期价格涨跌幅、估值情况、流动性情况、所属上市公司的行业基本面等因素,对具体项目的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动态管理。
第一十八条【盯市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盯市机制,并合理确定各项盯市指标。在待购回期间,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质押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持续关注可能对质押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及时评估融入方的履约保障能力。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对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或盈利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质押股票对应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被立案稽查、发生重大纠纷、相关衍生产品发行、债转股、缩股、质押股票停牌、被实施特别处理等。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占持有股份比例较高且缺乏追加担保能力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质押股票管理
第一十一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押股票管理制度,明确质押股票筛选标准或准入条件、质押率上限、具体项目质押股票质押率确定机制、质押股票集中度管理机制等,并明确调整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更新。
(五)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三条【业绩承诺股票质押】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殊风险,重点关注业绩承诺补偿的补偿方式,承诺期及所承诺的业绩等风险因素,切实防范因质押股票出现股份补偿情形而产生的风险,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信用评级】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条【客户风险揭示】证券公司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协议内容,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管理规则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售条件证券作为质押股票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交易期限较长的质押股票,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交易期限较短的质押股票的质押率。
第一十六条【特殊证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股票、国有股、金融股、含税的个人解除限售股等特殊股票作为质押股票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有风险,并建立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十条【特殊融入方】融入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的,证券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及关于此类股票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审慎评估对违约处置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此类融入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质押比例较高的,应当审慎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尽职调查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
第五条【尽职调查要求和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