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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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定义: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证会〔2013〕44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办法】第二条)•简化版: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简单来说就是把手里的股票质押,获得一笔钱,到期还款解除质押。

场内模式和场外模式•2013年前,以场外为主,主要是股票质押,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但在2013年证监会正式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因标准化、审批效率高、违约易处置、风险相对低等优势,以券商为主导地位的场内模式慢慢吞噬场外市场,成为了主要的模式。

场内模式三步曲123提交审核融资人向证券公司、银行、信托、 基金子公司等提出质押股票借钱的 申请,并将股票足额置于托管账户账户报备证券公司向交易所进 行申报,同时将拟划 拨的钱存入交收账户报备成功交易所再上报给中证登,中证登 收到后,冻结股票,将交收账 户的钱划拨至融资人的账户。

标准化模式理财资金通过SPV通道投资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投资股票质押项目。

平层跟投模式•理财资金通过SPV通道投资券商集合资管计划(券商自营资金同时跟投,跟投比例在20%以内),投资股票质押项目,一般合作方式为通过资管计划成立股票质押融资池。

•股票质押率=融资规模/(质押价格×质押数量) •质押价格为标的股票最新收盘价(分行申报前一交易日的标的股票收盘价)、20日均价、60日均价孰低。

投资标准股票性质标的股票 市盈率 (动态)TTM质押率 流通股 沪深300成份股 (不含银行股)≤30 ≤55% >30 ≤50% 非沪深300成份股 ≤30 ≤50% >30 ≤45% 创业板(推荐平层跟投模式)≤30 ≤35% >30 ≤30% 限售股限售期2年以内(含)沪深300成份股 (不含银行股) ≤30 ≤50% >30 ≤45% 非沪深300成份股 ≤30 ≤45% >30 ≤40% 创业板 (推荐平层跟投模式) ≤30 ≤30% >30 ≤25% 限售期2年以上沪深300成份股 (不含银行股) ≤30 ≤45% >30 ≤40% 非沪深300成份股≤30 ≤40% >30 ≤35% 创业板 (推荐平层跟投模式)≤30≤25%>30≤20% 银行股单笔单议,原则上不接受融资方为自然人或董监高的股票,股票质地特别优质的可另议。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资金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融出方包含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公司根据与融入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约定,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清算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证券冻结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清算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作为融出方时,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备付金账户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均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上述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融出方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金交收账户由托管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融入方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股票质押业务详解及预警线计算公式

股票质押业务详解及预警线计算公式

股票质押业务详解及预警线计算公式1.什么是股票质押?简化版: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简单来说就是把手里的股票质押了获得一笔钱,到期还款解除质押。

其实和你抵押个房子、抵押个车贷款是一样的啦,只不过是这次押的是股票而已。

专业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证会〔2013〕44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办法】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人们说的“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是什么意思?简化版:场内质押,委托证券公司远程办理的股票质押业务叫做场内质押。

场外质押,直接到中登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股票质押业务。

专业版:场内质押:券商--交易所--中登逐级电子申报。

深交所业务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场外质押:《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之“三、业务流程”:(一)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等待叫号,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并领取发票(如需)。

4、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手续费(如需)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证券质押登记或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办理完成后,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下一工作日临柜领取登记证明文件。

如果选择邮寄,请将填完邮寄地址的信封交给柜台人员,本公司将于下一工作日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或《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受理通知》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确认书》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40页)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修订版)》目录第一章业务概述 (1)第二章账户 (2)第三章质押登记 (2)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2)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7)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8)第一节清算 (8)第二节交收 (10)第五章违约处置 (11)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 (16)第七章协助执法 (17)第八章查询 (17)第九章收费标准 (17)第十章附则 (18)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修订)》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A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指交易日,下同)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一、新《办法》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办法》(深证会〔2017〕194号)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无需提前购回。

三、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新《办法》施行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XX银行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稳健开展,规范经营行为和操作流程,控制风险,提高效率,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证会字〔2013〕55号或深证会〔201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的有关业务规定,以及《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6〕1199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融入方可为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我行及合作证券公司资质审查标准的法人或自然人。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三条股票质押式回购通过交易所和中证登的业务系统进行交易申报、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具有标准化交易资产特征,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我行以自有资金或面向机构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及高资产净值客户等募集的理财资金,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资产的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作为全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章制度,编制业务发展计划;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结构的制定,指导各经营机构开展业务营销与后续管理;负责会同授信审批部、资产管理部制定并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业务标准。

2015-07-24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2015-07-24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2015-07-24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一)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二)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三)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股权。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

准入条件应当定期评估调整,包括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

证券公司不得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个人或机构列为融入方:(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第七条司不得将下列股权列为标的股权:(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股权;(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被质押的股权;(三)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股权;(四)不属于融入方所有或为融入方非法取得的股权;(五)已经被质押且尚未解除质押的股权;(六)无法在质押登记机构完成质押手续的股权;(七)被报价系统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股权;(八)进入摘牌程序的股权;(九)其他存在瑕疵或无法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概览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概览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概览一、背景1月12日,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并称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采取“新老划断”原则。

该办法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一起,对此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

二、《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

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中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

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3、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

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4、针对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业务实施分类监管措施:A类、B类、C类及以下证券公司可用于开展该业务的自有资金分别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150%、100%、50%。

这一监管标准将制约A类以下券商开展股票质押业务。

三、其他注意事项1、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2、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深证会〔2021〕75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750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和引导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规范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要目标,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建立完备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重大业务审核决策流程,增强风险自我防范和约束能力。

第二章增量规模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

第六条本所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对证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进行监测,其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分别计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规模≤违约率系数×持续合规系数×最近3年年末该证券公司存量合约融资余额平均值其中,违约率系数具体数值如下:(一)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2%以下的,系数为0.6;(二)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超过2%且低于10%的,系数为0.3;(三)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10%以上的,系数为0。

股票质押回购新规解读

股票质押回购新规解读


法》实施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业务 办法(试行)》规定继续执行,无需提前购回,且可以 延期购回。


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 本的 30%。证券公司在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 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
四、资金用途限制

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 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 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 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 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三、防范业务风险,控制股票质押集中度
1、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新规实施后,对于股票质押比例接近 50%的上市公司股东做股票 质押需要抢占额度,而且总股本质押比例在40%到50%之间的,证券公 司在进行业务评审时也会非常慎重,因为股东的滚动质押融资受限。 目前的业务实践中,很多股东是通过股份滚动质押融资,借新还旧。 130家上市公司质押比例超过50%,质押比例在40%—50%之间的上 市公司为246家(截止2018年5月1日数据)。 2、 单只资管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接受单只 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3、融出方为证券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 算业务办法》解读
一、概况

发布单位: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2日。 修订目的: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 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规梳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规梳理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 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 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 案、表决等权利。 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 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融入方持续管理
信息披露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 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 担保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申报真实、准确、合法,深交所对申报 进行形式核对,申报要素齐备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通过质押特别 交易单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自营资金 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以公 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平参与为原则,防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 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 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 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最大比例,确保选择的标的 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标的证券范围 单一标的股票场内流通质押比例达到或超过50% 的,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用于股票质押回 购,并向市场公布。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股票质押回购 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 上交所暂停证券公 、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未尽核查责任, 司股票质押回购交 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 易权限情形 票质押回购;(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四)上 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股票质押回购 上交所终止证券公 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 司股票质押回购交 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严重违反本 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易权限情形 (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 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二)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 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 融入方适当性管理 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证券公司应当 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三)证 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 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 (一)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 融出方适当性管理 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二)融入方和融出方经证券公司报备上交所后,方可参加股票 质押回购。 会员可以对融资券交易、约定购回式证股票质押会员可以 对融资券交易、约定购回式证股票质押会员可以对融资券 交易、约定购回式证股票质押回购等业务在客户资质调查 及评级、交易额度授予等方面制订统调查及评级、交易 额度授予等方面制订统一制度进行管理,根据客户已参 与上述业务的履约情况对资信评级、交易额度授予进行调 整。 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被终止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 受该会员各类股票质押回购申报,且本所自权限终止次日 起一年内不接受该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申请。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下面就由来给大家介绍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吧!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崛起,与其操作效率较高,且券商具有较多客户资源的优势不无关联,而在该类业务持续开展之下,未来券商或将获得更大比重的市场份额。

但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质押业务量激增背后,以资管产品为载体作为银行资金“通道”的情况仍然较多存在,而这也意味着,快速增长股权质押业务或仍存相当程度的“虚肥”。

促使券商股权质押业务提速的一个原因,在于券商的部分项目从信托公司的“回流”。

股票质押式回购一般200万起。

个人投资者可以办理个人可以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手续。

需以下材料:个人客户1、个人身份证明、国籍证明;2、居住证明,主要指带有客户姓名、居住地址等信息水煤电缴费单据;3、融入方个人的履历;4、婚姻状况证明;5、资产或收入证明;6、所持股票的权利证明;7、配偶出具的同意融资及质押的证明;8、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9、融资申请书;10、融入方个人目前的债务状况、在本笔融资期限内到期的债务情况以及还款来源说明;11、其他经评估需要提交的必要文件。

以中信证券为例,推出为更好的服务中信证券中小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开展针对中小股权持有人的融资业务;;“快易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业务主要特征如下:(一) 融资金额:初期针对融资需求100万~1000万元的客户,后期上限拟提高至3000万元;(二) 融资期限:6个月、12个月;(三) 放款效率:T日提交需求,原则上T+5日内放款;(四) 融资方要求:融资方主体{个人或机构(非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5%,以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来融资,可质押股票池由风控部提供(原则上不得为ST股、重组股、连续亏损股、立案调查股或停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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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完备的,上交所向其发出确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消除后,向上交所申请恢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

第三章适当性管理第一节融入方第十三条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节融出方第十六条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第十七条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第十八条融入方和融出方经证券公司报备上交所后,方可参加股票质押回购。

第四章业务协议第十九条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署《业务协议》。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协议》。

第二十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与义务;(二)融入方、融出方应遵守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理制度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三)融入方、融出方应约定交易要素、质押登记、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处理等内容;(四)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五)《业务协议》必备条款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第五章交易第一节标的证券、回购期限与交易时间第二十三条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第二十四条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第二节申报类型第二十六条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第二十七条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第二十八条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

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第三十条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第三十一条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第三十二条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第三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提交交易申报,由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融入方、融出方应根据同一指定的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交易申报。

第三十四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

第三十五条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金额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全称、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第三十六条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第三十七条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第三十八条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违约处置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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