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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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

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操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

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

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组织架构

第一节组织架构设臵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集中管理与分工协作原则。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业务规模、风险监控、客户准入条件、客户资质评估、业务协议签署、交易执行、收费管理、结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或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审批权和主要管理职责由总部承担,分支机构按制度及总部指令办理相关工作,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擅自为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包括:(一)公司自有资金;(二)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资产管理计划”)。两类资金性质不同,管理部门也不同,应分别建立业务流程、评估体系等。

第七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八条相互制衡原则。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第二节组织机构设臵及其职责

第九条融出方为公司自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按照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融资融券业务管

理委员会——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营业部的架构设立和运作。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即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按照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的架构设立和运作。

公司研究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合规部门、风控部门、稽核部门、法务部门监督和配合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授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自营作为融出方的总规模;审批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方案等。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公司经营工作的决策机构,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发展战略;

(二)决定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关的部门设臵及各部门职责;

(三)审议、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

(五)在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下,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授信限额审批权限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二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负责管理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信用业务的公司领导、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纪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风控部门负责人等。

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管理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领导、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总经理等专人组成,公司合规总监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董事会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市场状况、客户实际需要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由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规模调整的方案;

(二)组织拟订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三)审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

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四)确定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的选择标准,负责核准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

(五)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融出方的交易收费策略、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线和最低线等重要业务指标;

(六)审议、确定和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融出方的客户的资格准入条件;

(七)审议、确定和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融出方的风险控制指标;

(八)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公司经营管理层授权,审批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规定额度范围内的单一客户最大交易额度;

(九)审批研发部门提交的自营作为融出方的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及其质押率确定标准;

(十)审议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报告;

(十一)审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控制措施;

(十二)公司经营管理层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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