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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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资金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融出方包含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公司根据与融入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约定,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清算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证券冻结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清算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作为融出方时,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备付金账户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均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上述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融出方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金交收账户由托管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融入方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100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100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黑名单情形()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 A.10∙ B.5∙ C.2∙ D.1我的答案:B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C.质押股票情况∙ D.以上都有我的答案:D3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B.投资淘汰类产业∙ C.新股申购∙ D.买入股票我的答案:A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2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我的答案:ABCD3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

该协议应当至少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我的答案:ABCD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1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第三条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制定准入条件,具体如下:(一)普通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二)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四)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五)融入方申请当日在公司托管资产总值符合业务要求;(六)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配合调查和资产处置;(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形;(八)非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融入方;(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二)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三)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或限制进入;(四)普通账户里的证券或资金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六)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七)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中的融入方;(八)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融入方;(九)其他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受上述(五)限制,具体遵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五条融入方资金用途融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股票质押式回购课件

股票质押式回购课件

风险管理
该证券公司对股票质押 式回购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案例三:某投资者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策略
案例概述
某投资者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 投资策略,实现资产增值。
融资用途
该投资者将获得的融资用于投 资其他高收益项目。
质押物选择
该投资者选择流通性好、价值 稳定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风险管理
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进行风 险管理,确保投资安全。
THANK YOU
监管政策与法规
01
《证券法》
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合法地位,规定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和信息披露要
求。
0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对证券公司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
具体要求。
03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期限、利率等要素进行规定,同时对交
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股票质押式回购课件
• 股票质押式回购概述 •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操作流程 •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与控制 •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监管与政策 •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案例分析
01
股票质押式回购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股票质押融资和股票回购的组合,其中股票质押融资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向金融机构融资借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赎回该质押物或以其他方式解除质押物的行为。股票回购则是指上市 公司或其大股东以现金方式购买其自身发行的股票。
股票质押的标的物
质押率
指资金融出方同意根据股票市值的一 定比例向股东提供融资的最高限额, 即股东可获得的融资金额与质押股票 市值的比例。
通常为上市公司股票,且一般为流通 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概述与流程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概述与流程
利息扣收方式:1、到期购回扣收2、按季度扣收
主要业务环节——客户适当性管理
客户准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在中等承受能力及以上;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客户持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经公司核查确认。资信记录良好,没有重大违约记录;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资金的用途须合法、合规;监管部门、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已质押标的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吸收合并和要约收购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主要业务环节— 特殊情形处理
质押标的证券或客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客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处理:待购回期间,客户质押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的,客户须在冻结后三个交易日内通过质押标的证券替换或及时消除冻结原因解除标的证券的冻结状态等方式恢复已质押标的证券的正常状态,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待购回期间,客户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无法提前购回的,双方协商进行场外结算。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已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如标的证券为深圳证券市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公司不再进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开户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业务定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简要概述股票质押回购: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回购。

融资方: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

出资方:公司用自有资金或理财产品出资。

特点:场内自动质押三、业务优势放款速度快(质押效率大大提高)高端客户专享(融资规模与经济效益)操作方式灵活(像股票买卖一样)抵押范围扩大(沪深交易所的股票)资金提供方角度安全性高,违约处置灵活,保证资金安全四、交易要素标的证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除公司规定的部分不得作为标的券的证券外。

交易期限:非固定期限,可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但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

质押率:用于将标的'证券市值上按一定比例折扣后确定初始交易金额,即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价值的比率。

质押率由公司按照相应制度规定来确定。

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其质押率在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率基础上适度下调。

购回利率:指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向我司支付的年化资金利息率。

利率请详询营业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知识问答一、业务模式是怎么样的?二、需满足什么条件的客户方能参与此项业务?1、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2、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3、账户内总资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5、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6、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7、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40页)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 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

第四条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

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 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第六条 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 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

第九条 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

第十条 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券折算率(值)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券折算率(值)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券折算率(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1.16•【文号】上证函[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券折算率(值)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25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提升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效率,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报价回购业务适用的质押券折算率(值)作出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27日起,以可用于本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质押券的报价回购业务所适用的质押券折算率(值),调整为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报价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值)。

二、本所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报价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值),根据《业务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含质押券出入库指令控制)进行前端控制。

三、本所于每个交易日向各相关会员发送用于报价回购的折算率(值)文件(数据接口详见本所官方网站交易技术支持专区IS101 接口文档 1.24版)。

各相关会员可根据该折算率(值)文件,自行计算当日的报价回购业务额度。

会员自行计算的报价回购业务额度超过本所根据《业务办法》确定的前端控制额度的,以本所确定的前端控制额度为准。

四、投资者可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指定交易会员网站上查询报价回购质押券的折算率(值)信息。

投资者向指定交易会员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信息事宜,仍按照《业务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完成技术系统准备后提供相应查询服务。

五、如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市场情况等原因,需对其发布的报价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结果进行调整或修正的,报价回购所适用的质押券折算率(值)应当以其调整或修正后向市场发布的计算结果为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取值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取值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取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14]126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取值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26号2014年11月3日)各结算参与人:根据《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6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21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不符合《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规定、已在质押库内的主体评级低于AA且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的债券(以下简称“低等级强担保债券”),共82只(以下简称“第一类债券”,名单见附件1),我公司将继续分批逐步压缩清理,自2014年12月11日起,折扣系数取值将下调至0.48(12月11日起按本通知公布的折扣系数取值标准计算并公布折算率,12月15日起适用,下同)。

二、对于同一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且在沪深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同债券,存在对应的主体评级有的高于AA(含),有的低于AA的情形,我公司将按照“债项评级对应主体评级基础上的孰低原则”(以下简称“孰低原则”)重新确认在质押库内债券对应的主体评级,并分别采取以下压缩清理措施:一是对于原评级机构评定的主体评级高于AA(含)且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的质押库内债券,共1只(以下简称“第二类债券”,名单见附件2),现按照“孰低原则”比较后主体评级应为AA-的,自2014年12月11日起,折扣系数取值将下调至0.48。

二是对于原评级机构评定的主体、债项评级均高于AA(含)且未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的质押库内债券,共19只(以下简称“第三类债券”,名单见附件3),现按照“孰低原则”比较后主体评级应为AA-的,自2014年12月11日起,折扣系数取值将下调为零。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一)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二)基金份额;(三)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四条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作为质押券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客户约定适用根据《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以基金份额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券的,标准券折算率另行规定。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质押券折算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对质押券价值进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

上交所据此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

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健康、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管理原则第二条集体决策、分层授权的原则。

公司应在公司经营层确定的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内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集体决策,严格分层审批制,实行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集中管理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总部统一集中管理,总部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安全性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把风险控制、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和客户资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五条隔离墙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监会、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六条内部制衡原则。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七条稳健性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各项业务指标、会计制度、风险监控阀值都严格符合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在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指标。

第八条审慎性原则。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律管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一)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二)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三)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股权。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

准入条件应当定期评估调整,包括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

证券公司不得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个人或机构列为融入方:(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以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二)对标的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三)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对外负有数额较大未清偿债务或最近一年延期支付数额较大到期债务的;(五)融入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融入方为机构的,最近一年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七)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两大重要特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一般被称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是一种半标准化债权业务,该业务有两个重要特点:1.本质是债权借贷行为股票质押业务与其他贷款业务一样,本质都是约定资金方在一段时间内出借资金给融资方,并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与普通贷款业务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抵质押与担保的条件—股东通过质押其手上的股票进行融资。

2.半标准化业务相对于一般贷款业务与场外股票质押业务而言,场内股票质押业务具有一定的标准化。

在资金方与融资方达成融资协定后,证券公司进行业务申报、交易所集中申报、中证登进行证券登记、资金托管及到账以及若有违约处置等均可线上完成,从业务展开至回购到期结束均可视为流水化作业,是标准化的贷款业务。

理解这两点对于进一步探讨场内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点及关键风险防范措施非常重要。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五类风险风险是金融业务的核心,就股票质押业务而言,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与合规风险等。

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质押物—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连续跌停,达到平仓线后仍然无法完全处置质押股票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融资方违约,不履行提前或到期回购义务,需进行质押证券违约处置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连续下跌达到平仓线后因该证券流动性不足,在极端情况下连续竞价系统和大宗交易平台均无足够对手接盘,造成无法全面平仓的风险;以及若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或因融入方原因被司法冻结,在限售或司法冻结期间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操作风险:由于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等。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课件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课件
要点解释:
1、过户模式改为质押模式。 2、业务明确为融资业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模式
(二)业务模式
股票质押回购: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回购
融资方: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 出资方:公司用自有资金或理财产品出资。 特点:场内快捷质押
资金来源
资金投向
我公司自有资金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业务办理流程
• 使用自有资金模式:
• 承揽方发起需求——融资融券业务部询问财务部是否有资金,如有—— 承揽方协助资金融入方提交征业务申请材料——融资融券部上报融审会 审批——融审会通过后——承揽方协助办理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签 订交易协议书——单一客户融资3000万元以下,融审会审批;3000万 元以上,风控委审批——下单——监控——购回(提前、延期)或违约 处置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
(六)标的证券确定办法及质押率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或其他交易所认可的证券,且不 存在被司法冻结、已设定质押等权利瑕疵。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解禁日应早于购回 到期日。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 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原则上应低于同 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率5%以上。
• 使用资管资金模式:
• 承揽方发起需求——融资融券业务部询问财务部是否有资金,如果没有 资金——通过资产管理部等部门寻求外部资金——承揽方通过融资融券 部与资管部进行初步沟通,确认需求、资金成本、期限等要素,达成初 步意向——承揽方协助资金需求方提交业务申请材料——融资融券部上 报融审会审批——融审会通过后——风控委审批具体交易金额及资管方 案——承揽方协助办理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下单——监控——购回 (提前、延期)或违约处置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新)16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新)164

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2)其他主要规则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③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3、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1)基本概念证券公司将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岀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2)其他主要规则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对质押券价值进行管理。

证券公司应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交易所报备。

交易所据此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

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

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③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二)业务风险管理、违约处置及异常情况处理一般规定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1)风险管理1)证券公司应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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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操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组织架构第一节组织架构设臵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管理与分工协作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

业务规模、风险监控、客户准入条件、客户资质评估、业务协议签署、交易执行、收费管理、结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或办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审批权和主要管理职责由总部承担,分支机构按制度及总部指令办理相关工作,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擅自为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包括:(一)公司自有资金;(二)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资产管理计划”)。

两类资金性质不同,管理部门也不同,应分别建立业务流程、评估体系等。

第七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八条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第二节组织机构设臵及其职责第九条融出方为公司自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按照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营业部的架构设立和运作。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即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按照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的架构设立和运作。

公司研究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合规部门、风控部门、稽核部门、法务部门监督和配合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授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自营作为融出方的总规模;审批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方案等。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公司经营工作的决策机构,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方面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发展战略;(二)决定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关的部门设臵及各部门职责;(三)审议、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四)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五)在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下,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授信限额审批权限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二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负责管理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信用业务的公司领导、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纪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风控部门负责人等。

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管理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领导、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总经理等专人组成,公司合规总监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在董事会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市场状况、客户实际需要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由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规模调整的方案;(二)组织拟订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审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四)确定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的选择标准,负责核准可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分支机构;(五)确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融出方的交易收费策略、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线和最低线等重要业务指标;(六)审议、确定和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融出方的客户的资格准入条件;(七)审议、确定和调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自营作为融出方的风险控制指标;(八)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公司经营管理层授权,审批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规定额度范围内的单一客户最大交易额度;(九)审批研发部门提交的自营作为融出方的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及其质押率确定标准;(十)审议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报告;(十一)审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控制措施;(十二)公司经营管理层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发展战略;(二)在公司规定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由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的规模调整的方案;(三)在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下,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限额审批权限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管理;(四)与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共同审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五)审议、确定和调整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的资格准入条件;(六)审议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提交的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及其质押率确定标准;(七)审议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报告;(八)与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共同审议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控制措施;(九)其他内容的审批,授权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信用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执行部门,主要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二)负责拟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客户资格准入条件;(三)负责拟定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审核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资格;(四)负责拟定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交易收费策略和标准、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线和最低线等重要业务指标;(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拟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客户进行征信调查、信用等级评定,以确定客户的最大交易额度;(六)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的日常控制与管理;(七)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最大交易额度;(八)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标的证券备选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根据研究发展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备选库及其质押率,提出相关调整建议;(九)负责签署、履行及管理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文本;(十)负责代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交易指令;(十一)负责对营业部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对营业部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制度流程实施与落实状况进行督导;协调、指导营业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培训工作;(十二)负责对存续交易进行实行监控、市场风险管理和客户通知;(十三)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权益的日常管理;(十四)负责自营作为融出方的客户违约后的协商与处臵;(十五)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信息披露,编制及报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文件、信息及报表;(十六)撰写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报告;(十七)对自营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突发事件根据相关制度落实应急处理;(十八)组织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宣传、融入方投资者教育及培训工作;(十九)协助处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投诉及纠纷;(二十)配合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落实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其他工作;(二十一)牵头推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职责:(一)制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相关业务制度及操作流程;(二)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核查确认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是否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并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可用资金;(四)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负责审核、签署、履行及管理《业务协议》;(五)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确定交易要素、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配合公司风控部门提出风险控制指标等;(六)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对融入方资信、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措施等进行尽职调查及后续跟踪,配合营业部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七)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在托管机构清算模式下,负责与托管机构就资金交收进行沟通,督促托管机构完成交收工作;(八)融出方为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在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计与运作中采取必要措施,使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存续期限与股票质押回购期限相匹配;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当发生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违约处臵等事件时,及时通知客户;(九)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完成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合规部门职责:(一)根据监管规定及合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督导规范执行;(二)协助合规总监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三)根据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合规总监、对发现的合规风险及违规行为提出建议;(四)督导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的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及防范利益冲突工作;(五)对有关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或人员涉嫌违规行为的信访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六)按监管规定,审核或报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规管理信息;(七)审核违约客户标的证券处臵申请,出具合规意见,并检查处臵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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