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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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草案)

为加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原则

(一)封闭管理的原则。慈善资金及其利息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只能用于慈善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项核算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帐、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实行电算化管理。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慈善会秘书长每季度将捐赠款情况向会长及理事会汇报。财务帐目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资金收入

(一)慈善资金的收入

1、社会各界捐赠的捐款收入;

2、物业管理收入;

3、政府资助;

4、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会在慈善资金内部设立基本金。基本金的来源为:

1、本会成立时首次募集的创始慈善基金;

2、物业收入总额的50%划入基本金;

3、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的30%划入基本金。

(二)会员活动经费收入

1、按5%的比例从上一年度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中提取;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专项活动赞助费;

4、政府资助;

5、会员活动经费产生的利息收入。

每年动用的基本金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基本金的20%。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慈善事业,使用途径类同一般慈善资金。

三、资金收入管理

(一)慈善资金收入的管理:

1、凡收到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必须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收到的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3、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慈善资金统一管理,专

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建立慈善资金档案,永久保管。

(二)会员活动经费收入管理

1、凡收到会员会费,必须开具《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给会员;

2、凡收到会员专项活动赞助费,必须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给会员;

3、会员活动经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四、资金支出管理

(一)慈善资金财务支出管理:

1、定向捐款按捐赠人意愿实施,审核金额权限与下款相同;

2、使用不定向捐款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使用不定向慈善资金20000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办公会审批;100000元以上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使用。

(二)会员活动经费支出管理

1、会员活动经费收入必须用于会员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预先编制预算,经会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

3、专项赞助费支出按赞助者的意愿执行;

4、会员活动经费的审批权限:

5000元(含本数)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三)办公经费支出管理

办公经费审批权限:

5000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五、票据管理

(一)银行支票的管理

1、出纳向开户银行购入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使用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票据管理办法,不得填开空头支票。

(二)收据管理

1、会计领购《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必须做好连号登记,专柜妥善保管。财务应建立收据领、销、存登

记簿,收据存根按规定交财政审验后,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不得随意销毁;

2、各联络点及有关工作人员领用收据应与会计办理领用手续,用完后凭存根联与会计办理核销。

六、财产物资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本数)、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由办公室建立财产帐册,财务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参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七、慈善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由第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执行。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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