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和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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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春秋战国和秦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春秋时期法的公布

战国的变法

秦朝统一制度的构建

主要内容: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

二、春秋时期的法制

三、战国时期的法制

四、秦朝的法制

轴心时代

“发生在公元前八百至二百年间的这种精神的历程似乎构成了这样一个轴心,正是在那个年代,才形成今天我们与之共同生活的这个‘人’。我们就把这个时期称作‘轴心时代’吧,非凡的事件都集中发生在这个时期。中国出现了孔子与老子,中国哲学中的全部流派都产生于此,接着是墨子、庄子以及诸子百家。……希腊产生了荷马,还有巴门尼德、赫拉克利特、柏拉图等哲学家、悲剧诗人,修昔底德以及阿基米德。所有这些巨大的进步——上面提及的那些名字仅仅是这种进步的表现——都发生于这少数几个世纪,并且是独立而又几乎同时发生在中国、印度与西方。人类一直靠轴心时代所产生的思考和创造的一切而生存,每一次新的飞跃都回顾这一时期,并被它重燃火焰,自那以后,轴心期潜力的苏醒和对轴心期的回归,或者说是复兴,总是提供了精神动力。”

——卡尔·雅斯贝斯(《智慧之路》,中国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68-70页。)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法家思想: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变法、轻罪重罚。

◆儒家:代表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代表人物孔子主张“仁”,

孟子主张“仁政”,荀子主张“礼法结合”、“隆礼重法”。

◆墨家:代表小生产者利益和要求,以墨翟为代表,主张“兼爱”、“非攻”。

◆道家:代表“隐士”思想要求的学派,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其法律思想以“道

法自然”和“无为而治”为核心。

二、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的第一阶段:形式上的变革,由秘密法走向成文法)

(一)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

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明确提出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叔向、孔子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3、“法治”、“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4、中国法学萌芽,1私家法律教育兴起2

三、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的第二阶段:由形式转变到内容转变)

(一)《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1)魏国魏文侯改革:鼓励开垦荒地,发展生产,打击旧贵族,奖励有功之人。

(2)李悝制定《法经》: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主阶级利

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2)主要内容: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

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二)商鞅定秦律

1、秦律的制定背景

(1)秦国的改革:公元前七世纪后较大发展,秦献公时迈出社会改革的第一步,

秦孝公时商鞅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2)商鞅本人条件:地主阶级杰出的改革家和思想家,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2、秦律的主要内容

(1)国家治理上: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2)社会经济: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奖励军功,制军爵律)

(3)社会建置: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1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法学问题参见何勤华《“中国古代无法学论”质疑》,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49页。

2参见何勤华《“中国古代无法学论”质疑》,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5页。

3、商鞅变法的意义

(1)使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

四、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继续以韩非的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侧重于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立法权统一、法律内容的全面统一和司法的统一)和适用重刑主义。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

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效律》

及《秦律杂抄》等。

2、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3、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封诊式》。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6、其它:程、课等。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法制

(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3)从重与从轻原则:教唆犯、共犯、累犯、预谋犯从重;未遂、自首及主动消除

犯罪后果的从轻。

4)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罚。

5)计赃论罪:根据赃款的数额分别写出刑罚。

6)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7)诬告反坐: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2)刑罚

1)死刑:

2)肉刑:

3)迁刑:

4)徒刑(作刑):①城旦和舂②鬼薪和白粲③隶臣和隶妾④司寇和舂司寇

5)笞刑:

6)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见教材P92)(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发往边

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赎刑和收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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