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修订稿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利⼯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规定是什么常⾔道千⾥之堤毁于蚁⽳,⽔利⼯程的质量和安全是确保全市防洪安全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因此在⽔利⼯程建设的过程中,质量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利⼯程事故却时有发⽣,那么关于事故的暂⾏条例是什么?以下内容由店铺在线⼩编为您整理。

⽔利⼯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规定是什么公开企业信⽤信息设⽴诚信“红⿊榜”,除了质量安全监督⼿段的完善以外,⽔务局还着⼒质量诚信的建设,尤其是信⽤体系的建设,建⽴和完善建设市场主体质量信⽤档案制度、信⽤公⽰制度和质量“红⿊榜”制度。

通过对企业的信⽤信息⾏为进⾏公开,设⽴诚信红⿊榜等措施,⽔务局加强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约束,加⼤建设市场主体失信成本,对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为进⾏公⽰和严肃处理,有利于构建完善的信⽤体系,加强质量诚信的建设,引导⽔利⾏业树⽴重质量、讲诚信的理念⽔利⼯程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可谓是重中之重,⼀个完善的⽔利⼯程,在建设的过程中容不得半点的疏忽。

为了更好地对在建⽔利⼯程的质量进⾏监督管理,⽔务局及其下属的⽔利⼯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做了很多有效的探索和尝试。

中⼭市⽔利⼯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这⽅⾯注重创新实践,建设在建⽔利⼯程施⼯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切实防范和遏制各类质量安全⽣产事故的发⽣,着⼒提⾼⽔利⼯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和效率。

财政安排专项预算开展飞⾏检测除了充分利⽤互联⽹等信息化⼿段,在质量监督⼿段进⾏创新外,市⽔利⼯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也在不断完善其他的质量安全监督⼿段。

飞⾏检测就是采⽤突击抽检⽅式,不预先通知受检⼯程的项⽬法⼈和参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利⼯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

⽬的是通过对在建⼯程开展实体质量抽检,获取⼯程质量真实信息,准确评价⼯程质量,及时发现质量缺陷。

简单来说就是突击抽查,让参建单位不能作专门应对抽查的变通⼯作,以此获得最真实有效的信息。

众所周知,⽔利⼯程建设周期长,主体⼯程⼤部分都在⽔⾯以下,⽽且同时在建的⽔利⼯程数量⼜多,监督压⼒⼤。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黄河水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发布时间:2008-04-05(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卫生部,卫生部,卫生部
•【公布日期】2023.11.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质量责任,水利部组织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邮政编码:10005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水利部2023年11月21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doc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9 号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投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1999年3月4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号令发布年月日起施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第二条影响使用寿命和对第三条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第四条必须坚持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查明事故第五条第六条质量事故的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程正常使用的影响第八条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十条第十一条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定后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对主要构成犯罪的第三十五条构成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时机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第三十九条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推荐)[修改版]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推荐)[修改版]

第一篇: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推荐)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发布时间:2008-04-05(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和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是指通过运用水文、水利学等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工程措施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工程项目。

水利工程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难免会发生一些质量事故。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重要性1. 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水利工程涉及到防洪、供水、排水、灌溉等多个领域,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2. 规范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出台,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通过制定规范的处理流程,可以保证事故的快速处理和合理解决,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化。

3. 明确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规定》,质量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界定清晰,目的是为了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警示机制,推动各方加强质量管理。

4. 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能力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事故隐患,从而有效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1. 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

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同时,《规定》还要求对责任人实施“一追究到底、终身追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2. 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事故的报告、初步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决定、事故鉴定等环节。

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Don't say that others are not treating you badly and make you angry, but you are not self-cultivation enough, and you can't be detach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水利工程是极其重要的。

他会直接影响我们农田的灌溉,还会在如果我们的城市发生了旱情,或者下了很久的暴雨出现河流涨水的情况时发挥很大的作用,所以水利工程非常重要。

那么水利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是一点也不能马虎。

水利工程关乎民生问题。

所以,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也应当引起各方的重视。

接下来,将和大家一起分享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简介
随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加强对质量事故的处理,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规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利工程质
量事故应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报告
发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及
时进行现场处置。

同时,应向当地的水利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启动紧急应急预案。

调查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组成专业的调查小组,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并向
水利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

处理
对于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及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
措施,并纠正工程缺陷。

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管理不当而导致的质量事故,应及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处罚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质量事故,水利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对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程和规范,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因此我们需要认真贯彻执
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同时,我们也应从事故中吸取经验,认真教训,不断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最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订)

最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发布时间:2008-04-05(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三、事故报告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 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四、事故调查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五、工程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六、事故处罚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称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损失情况 ----------------------------------------------------特大质量重大质量较大质量一般质量事故事故事故事故--------------------------------------------------------------------------事故处理大体积混凝所需的物土,金结制资、器材作和机电安 >3000 >500, >100, >20,和设备、装工程≤3000 ≤500 ≤100人工等直接损失费土石方工程, >100, >30, >10,用(人民混凝土薄壁 >1000 ≤1000 ≤100 ≤30币万元)工程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 >3, >1,(月) >6 ≤6 ≤3 ≤1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影响工程不影响正不影响正不影响正和寿命影响正常使用常使用,常使用,常使用和,需限制但对工程但对工程工程寿命条件运行寿命有较寿命有一大影响定影响--------------------------------------------------------------------------注:1. 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2.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