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普格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79号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城镇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我省城镇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国家审计署2010年第六号审计公告对全国部分地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整改。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将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作为土地管理的日常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将基准地价调整与地价动态监测结合起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二、工作任务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组织力量及时对本辖区各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调整基准日为每年1月1日。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仍按原要求报省厅审查验收,更新后纳入调整范围。
更新基准日为2011年1月1日。
1. 成果基准日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2. 原有基准地价成果采用的评估和更新技术路线以及基准地价内涵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不一致的;3. 规划发生重大调整、城市发生大规模拆迁改造以及其他需要更新基准地价的情况。
(二)调整成果应当于调整年度的1月底前报省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备案资料为一张图、一张表,即包含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基准地价图和基准地价表(格式详见附件)的纸质和电子成果(GIS平台数据格式)。
(三)各地应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调整工作,以后统一每年调整一次。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辖区内所有乡镇列入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玉林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玉林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玉林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玉林地价管理,加强政府对玉林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我市组织对玉林市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与更新,更新成果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公布实施玉林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桂国土资函〔2017〕1056号)批复,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2012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的《玉林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本次更新成果公布实施之日起终止使用。
特此通知。
2017年6月6日2017年玉林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玉林市城镇基准地价内涵本轮次基准地价区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大类用途,不同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价格对应的基准条件为: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9月30日。
2.基准地价的期限按各类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年限,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3.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标准(宗地红线外“五通”,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宗地内其他建设相关费用计入地上建筑物开发建设成本。
4.土地利用状况: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1.0,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2.5,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1.0。
5.地价影响因素均在一般状态。
二、玉林市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2017年更新成果(一)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2017年更新成果更新后的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如下表:成果说明:1.表中数据都对应于基准地价内涵确定的土地开发程度,成果应用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等宗地地价修正。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唐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唐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17
•【字号】唐政办字〔2022〕92号
•【施行日期】2022.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价格
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唐山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2〕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全市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实现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全覆盖,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按照自然资源部、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市本级(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订工作。
项目成果已经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和唐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批准发布。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本次公布的地价成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2. 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3. 标定地价成果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山市主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山市主城区土地定级与基
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29
•【字号】乐府函〔2021〕56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山市主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
更新成果的通知
乐府函〔2021〕56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7〕33号)等要求,我市已完成乐山市主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自然资源厅技术检查通过,现公布如下(详见附件)。
成果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8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我市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完成了新一轮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于2020年8月1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临沂市城区(含市区建制镇)、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临政字〔2016〕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沂市城区商服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2.临沂市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3.临沂市城区工业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4.临沂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5.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6.临沂市城区外延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7.临沂市三区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8.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基准地价成果表9.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基准地价成果表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important;">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商服用地)级别区片楼面地价地面价元/㎡元/㎡万元/亩ⅠⅠ-135005950396.67Ⅰ-232005440Ⅰ-3 3100 5270 351.33 ⅡⅡ-1 2500 4250 283.33 Ⅱ-2 2300 3910 260.67 Ⅱ-3 2300 3910 260.67 Ⅱ-4 2100 3570 238Ⅱ-5 1900 3230 215.33 ⅢⅢ-1 1600 2720Ⅲ-2 1600 2720 181.33 Ⅲ-3 1600 2720 181.33 Ⅲ-4 1600 2720 181.33 Ⅲ-5 1400 2380 158.67 Ⅲ-6 1400 2380 158.67 Ⅲ-7 1200 2040 136ⅣⅣ-1 1000 1700 113.331000 1700 113.33 Ⅳ-3 1000 1700 113.33 ⅤⅤ-1 900 1530 102Ⅴ-2 900 1530 102Ⅴ-3 700 1190 79.33 Ⅴ-4 700 1190 79.33 Ⅴ-5 700 1190 79.33 Ⅵ600 1020 68Ⅵ-2 520 884 58.93 Ⅵ-3 500 850 56.67 Ⅵ-4 500 850 56.67 ⅦⅦ-1 400 680 45.33 Ⅶ-2 400 680 45.33 Ⅶ-3 400 680 45.33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住宅用地)级别区片楼面地价基准地价元/㎡元/㎡万元/亩ⅠⅠ-140006800453.33Ⅰ-235005950396.67ⅡⅡ-132005440362.67Ⅱ-225004250283.33Ⅱ-32500283.33 Ⅱ-4 2300 3910 260.67 ⅢⅢ-1 2200 3740 249.33 Ⅲ-2 2100 3570 238Ⅲ-3 1850 3145 209.67 ⅣⅣ-1 1750 2975 198.33 Ⅳ-2 1600 2720 181.33 Ⅳ-3 1500170Ⅳ-4 1500 2550 170Ⅳ-5 1300 2210 147.33 Ⅳ-6 1200 2040 136Ⅳ-7 1200 2040 136ⅤⅤ-1 1100 1870 124.67 Ⅴ-2 1000 1700 113.33 Ⅴ-3 1000 1700ⅥⅥ-1800136090.67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工业用地)级别区片基准地价元/㎡万元/亩控制区Ⅰ控制区Ⅰ-195063.33控制区Ⅱ控制区Ⅱ-175050控制区Ⅱ-275050控制区Ⅲ控制区Ⅲ-165043.33控制区Ⅳ控制区Ⅳ-1 60040控制区Ⅳ-2 60040控制区Ⅴ控制区Ⅴ-1 55036.67控制区Ⅵ控制区Ⅵ-1 45030控制区Ⅵ-2 45030控制区Ⅵ-3 45030ⅠⅠ-140026.67ⅡⅡ-132021.33Ⅱ-2350Ⅱ-335023.33ⅢⅢ-124516.33Ⅲ-224016Ⅲ-324016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区片社会福利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元/㎡万元/亩元/㎡万元/亩ⅠⅠ95063.3395ⅡⅡ-1 750 50 1125 75Ⅱ-2 750 50 1125 75Ⅱ-3 650 43.33 975 65ⅢⅢ-1 550 36.67 825 55Ⅲ-2 600 40 900 60Ⅲ-333.33 750 50Ⅲ-4 500 33.33 750 50Ⅲ-5 550 36.67 825 55Ⅲ-6 500 33.33 750 50ⅣⅣ-1 400 26.67 600 40Ⅳ-2 400 26.67 600 4040026.6760040ⅤⅤ-13002045030Ⅴ-23002045030临沂市城区及城区外延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权利状况: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标准容积率:商服用地1.7,住宅用地1.7,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3.土地使用年期: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4.土地平均开发程度设定:商服用地设定Ⅰ-Ⅴ级为“七通一平”,Ⅵ-Ⅶ级为“五通一平”;住宅用地设定Ⅰ-Ⅳ级为“七通一平”,Ⅴ-Ⅵ级为“五通一平”;工业用地设定工业控制区内为“七通一平”,工业控制区外为“五通一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设定Ⅰ-Ⅲ级为“七通一平”,Ⅳ-Ⅴ级为“五通一平”。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我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梧政发〔2020〕2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我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我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城镇土地利用效率,有效进行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经完成,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我市组织检查验收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更新的城区及所辖乡镇镇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范围为: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及所辖夏郢镇、倒水镇、新地镇、广平镇、大坡镇,土地面积229.754平方公里。
二、基准日:2020年1月1日。
三、土地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四、土地用途说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包括: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五、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50年。
六、容积率:(一)城区。
城区商服用地平均容积率1.0,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2.5,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平均容积率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平均容积率1.0。
(二)乡镇。
乡镇商服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0,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平均容积率为1.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平均容积率为1.0。
关于公布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
题目:关于公布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内容:1. 介绍基准地价更新的背景意义和必要性- 基准地价是指国家规定的各类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是土地市场价格形成的基础和参照,对于保障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 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土地利用格局和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基准地价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状况,有必要对基准地价进行及时更新和公布。
2. 阐述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具体范围和对象-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主要针对城市和乡镇使用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土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等。
更新范围包括全市所有地区和所有用途的土地,更新对象包括政府部门、开发商、投资者等。
3. 说明基准地价更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将坚持科学、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参考市场行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核实,确保更新结果真实可靠。
- 更新程序包括确定更新范围、征集市场意见、进行数据分析和核实、形成初步结果、公布征求意见、最终确定更新成果等环节,确保整个更新过程合法合规、程序完备。
4. 阐述公布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目的和意义- 公布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行业主体和市场参与者公开最新的土地价格信息,使市场主体了解土地市场行情并据此开展土地流转和开发活动。
- 公布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也是为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和规范土地开发行为,防范土地价格波动和市场乱象,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5. 提出公布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 为了保证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包括在冠方全球信息站、报纸媒体、电视等多种媒体上公开发布,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保持土地价格信息的及时更新。
- 具体时间安排为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确定公布时间点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更新成果公布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尾: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布事关社会各界的切身利益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希望领导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并支持本次工作,确保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及时公布和有效实施,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合作市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合作市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甘价服务[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合作市等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22号)甘南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审批<合作市、夏河县、舟曲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报告>的报告》(州国土资办发[2005]147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合作市、夏河县、舟曲县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一)合作市1、综合用地Ⅰ级:东:饮食服务公司东侧-合作第三小学东侧-医药公司东侧-州曲东路东侧-科学宫东侧-工商行东侧-国税局西侧-州外贸局东侧-州人大-腊子口巷;南:腊子口巷-合作第一小学;西:欧拉路-电影公司-甘南气象局-电影院-房管所家属院-三部旅社-州汽运公司;北:州汽运公司北侧-民族饭店北侧。
Ⅱ级:东:那吾乡政府西侧-建行家属院西侧-军分区招待所西侧-市第二小学西侧-牧机研究所-合作二中西侧-共用型车站东侧-粮油公司东侧-畜牧站东侧-物资局家属院东侧-州人民医院东侧-州卫生学校东侧-甘南体育场北侧-齐哈马路;南:州粮食局车队北侧-东周路-制药厂北侧-沿河岸-州科委东侧-博峪路;西:欧拉路-沿山脚线-武警一中队东侧-气象站东侧-粮油公司库房东侧-琼果路-沿陡坎-煤炭公司南侧;北:煤炭公司南侧-轮胎翻新厂南侧-州汽车驾校南侧-市政府南侧-藏医研究院北侧。
Ⅲ级:东:规划区边界-公路总段家属院-沿河岸-木材公司-水箱厂家属院-武警支队-市第二小学-州人民银行-规划区边界;南:甘南汽修中心-州农科所实验地-州文联-州牛奶场-合作藏族中学-规划区边界;西:食品公司饲养场东侧-防疫站西侧-煤炭公司西侧-沿山脚线-规划区边界-沿山脚线-州粮油公司油库西侧-规划区边界-洮砚厂西侧-农机局车队-骑兵连北侧-阿木去乎昂南侧-武警三中队南侧师砖工程队-佛阁制药有限公司-合作民族高等师专南侧-沿山脚线-合作烈士陵园北侧;北:地质三队北侧-肉联厂北侧-加可尔路-蓄产品综合加工厂南侧。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贺州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贺政发〔2018〕10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贺州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贺州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贺政发〔2018〕10号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市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土地市场、各级土地级别发生变化,现行使用的基准地价不能覆盖现有市区,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保持城区基准地价的现势性、科学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规范地价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已完成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完成听证并修改完善,经贺州市土地审批领导小组2018年第1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并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资厅函〔2018〕938号”文批复同意公布实施。
现将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实施,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贺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贺政发〔2015〕24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贺州市莲塘镇等四个乡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贺政发〔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贺州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2018年4月28日附件贺州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基准地价内涵根据本次贺州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的技术路线及贺州市的土地利用特点,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将基准地价的价格内涵做统一界定如下:(一)基准地价评估期日本轮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为2017年10月1日;(二)基准地价土地开发程度本轮基准地价评估价格指在宗地外“五通”(通路、通电、通水、通排水、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条件下的熟地价格;(三)基准地价年限基准地价年期为各类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舟山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舟山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舟政发〔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舟山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舟政发〔2018〕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舟山市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07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5日起执行,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舟山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舟政发〔201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舟山市区基准地价一览表舟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8日附件舟山市区基准地价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及条件(一)基准地价内涵。
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2018年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土地权利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使用年期为最高土地出让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水利设施用地50年,特殊用地50年)。
(二)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三)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
二、舟山市区基准地价表表3 舟山市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4 舟山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5 舟山市区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6 舟山市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一)表7 舟山市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武威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武威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武威市等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武威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武国土资发〔2009〕557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武威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见附件1)二、土地基准地价(见附件2)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局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古浪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房地〔1997〕244号)、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民勤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77号)、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天祝县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79号)、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75号)停止执行。
附件:1、武威市等城镇土地级别界限范围2、武威市等城镇基准地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附件1 :附件2:注:对于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敦煌市等六县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敦煌市等六县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敦煌市等六县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申请批准实施玉门市敦煌市城镇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酒国土资地〔2010〕437号)、《关于申请批准实施金塔县瓜州县城镇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酒国土资地〔2010〕438号)、《关于申请批准实施肃北县阿克塞县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酒国土资地〔2010〕439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二、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基准地价(见附件2)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们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择机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2号)、《关于金塔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3号)、《关于安西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3号)经县(市)人民政府公布本次基准地价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土地级别界限范围2.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基准地价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附件2:。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罗区龙门镇等11个乡镇基准地价更新修订成果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罗区龙门镇等11个乡镇基准地价更新修订成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龙政综[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罗区龙门镇等11个乡镇基准地价更新修订成果的批复(龙政综〔2008〕133号)新罗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健全和完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新罗区龙门镇等11个乡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修订结果,请你区接文后及时公布实施。
原龙政综〔2004〕1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罗区白沙等六个乡镇集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结果的批复》和龙政综〔2005〕1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罗区龙门等五个乡镇集镇规划区基准地价的批复》同时废止。
附:新罗区龙门镇等11个乡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土地级别二○○八年六月四日附件一:新罗区龙门镇等11个乡镇土地基准地价表和土地级别一、龙门镇(一)龙门镇土地基准地价表新罗区龙门镇土地基准地价表注:1、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
2、容积率:商服2.0、住宅1.8、工业1.0。
(二)龙门镇土地级别1、一级地范围从进江山的路口沿319国道至赤水桥路两侧进深约100米范围。
2、二级地范围一级地外围,从进江山的路口沿319国道往龙岩方向至湖二桥道路两侧;从赤水桥沿319国道至新高速公路入口道路两侧进深约75米范围。
3、三级地范围定级范围内扣除一级、二级地外的全部土地。
二、雁石镇(一)雁石镇土地基准地价表新罗区雁石镇土地基准地价表注:1、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
2、容积率:商服2.0、住宅1.8、工业1.0。
(二)雁石镇土地级别1、一级地范围农贸市场区域,老街道路两侧,沿河路桥头往东70米道路两侧。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3.23•【字号】甘价服务[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武威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75号)武威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呈报〈武威市城市土地定级与估价基准地价成果〉的报告》(武市价[2003]245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武威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一)综合用地土地级别边界:Ⅰ级地界线范围:主要是一环路以内土地东:从兴胜路与钟楼巷相交处向南经兴胜路→市民路→距南关东路120米南:距南关东路120m处向西→区公路段东墙→木材加工厂西墙→九公司北墙→电力局游泳池南墙→沿游泳池西墙→距南关西路南140米处(啤酒厂院内)→建设北路→南关西路(西段)→西关南路中段烟草公司西墙。
西:烟草公司、交通旅馆西墙→体校操场东侧→跨公园路向西沿西郊公园西墙→北关西路中段北:北关西路中段向东→212机械厂东墙→沿212淀粉厂南墙、东墙→212医院南墙→跨海藏路→农垦分局北墙向南→八中操场南侧→市展览馆、蔬菜公司、武威大酒店北墙→跨北关中路至二轻局北墙→二轻局西墙→北关东路中段→农行市支行家属楼西墙、区食品公司家属楼南墙→武威酒厂西墙→百家巷→钟楼巷→兴胜路上述界线以内的为Ⅰ级地,面积405.83公顷。
Ⅱ级地界线范围:主要是二环路以内土地1、东:沿东关园艺场内土路向南→距复兴路180米处向东→二环北路→省乡镇企业学校北墙南:省乡镇企业学校北墙→规划路→南园小区土路→木材加工厂东墙→省九建公司东墙→粮油综合贸易市场东墙→规划路→沿规划路向西经区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区物资局→距二环南路约120米→黄羊甜菜收购站东墙→经二环南路→九条岭煤矿煤堆厂东侧沿水渠向南→区生资公司火车站化肥仓库北、东侧围墙→火车转运站东墙→铁路线以北→铁路工务段西侧土路→沿铁路工务段北、向东→房建段北墙→武威糖酒公司北墙→距建设路180米处向北→穿过二环南路→百货批发部西墙→坦克团南墙→经坦克团西墙向北→新西凉市场→皇台别墅区南围墙→沿二环路向北→西南小区北侧路西:沿西南小区路北侧→土特产公司汽车队→自来水公司西墙→跨过体育西路沿林业处、纺织厂家属院、区乡镇企业局西墙→新建路→沿区医药公司西墙向北→区法院北墙→西关中路北:西关中路向北→北关西路北侧60米处→矿机厂西侧路中段→规划内环路中段→肿瘤医院外围墙→沿蔡庄路→海藏路西侧80米处→二环北路中段→李家庄东侧规划路→新鲜小学西墙→十陆医院北墙东侧→北关东路→跨过兴胜路→东关花园北围墙→东关花园内土路上述界线以内,Ⅰ级界线以外的为Ⅱ级地,面积621.64公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工作请示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工作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2•【字号】琼府办[1994]29号•【施行日期】199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工作请示的通知(琼府办[1994]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估价工作的请示省政府:近年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省多层次、多渠道土地市场已经形成。
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作为调控土地市场重要手段之一的土地价格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尚未形成,对土地转让价格缺乏宏观调控。
有些单位和个人通过隐瞒交易实价而少交或不交土地增值费(税),致使土地市场存在着出让地价过低的情况。
有些市、县为了招商引资,竞相压价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扰乱土地市场秩序,助长房地产业的投机行为,又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建立地价体系,规范土地市场行为,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根据土地不同的区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级差收益和供求状况等因素,由政府组织的评估机构合理确定基准地价,使之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宏观调控的要求相适应”的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土地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国家体改委联合下达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达的《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产权登记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土地估价工作问题请示如下:一、土地估价工作以市、县为单位负责落实。
各市、县先以本市、县政府所在城镇以及开发热点的乡、镇和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评估出基准地价,然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按具体地块的位置、大小、形状、用途、容积率和使用年限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评估出具体地块的标定地价和出让地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01
•【字号】广安府复[2015]67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
广安府复[2015]67号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再次审定广安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广市国土资〔2015〕100号)收悉。
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安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后土地级别的划分和各用途土地基准
地价的设定(详见附件)。
二、接此批复后,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按规定公布执行。
此复。
附件:广安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附件
广安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基准地价定义
1.估价基准日:2015年1月1日;
2.土地使用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3.容积率:商业用地≥1.5、1.0≤住宅用地≤2.5、工业用地≥1.0;
4.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
5.权利状况:出让用地,无他项权利限制;
6.工业限制区价格参照一级一区工业用地价格;工业园区范围以依法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1.24
•【字号】定政办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定政办发〔2024〕6 号
安定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西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