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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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引言
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农民们过着比较富裕的生活。

2009年,我村农民人均收入为3009元,而纯收入有1340多元。

这些都是因为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们引进新的农业技术,使农产品产值增加,加上政府的一些惠农政策,例如发放良种,发放一些化肥等,这些为农民减轻了很多的压力,使一些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将土地按照一定价格转租给其他农户,土地逐渐集中,原来存在的土地抛荒现象得到控制,一部分放弃耕作的农户有重新耕作,由此可见国家对农民的重视,政府对农民的关心,这些有利益国家的“三农”政策,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市场意识,科学意识得到了增强,由于种粮收益增加,加上国家惠农政策的引导,农民肯自愿购买大型农机具,引进高产农种,加上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使可耕作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他们面向市场,靠科技,因地制宜的调整种植,养殖结构,自觉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生产农业模式,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这为发展农业提供了基础。

全部取消农业税----这标志着中国农民将彻底告别千年“皇粮国税”,“以农养政”时代宣告结束,一个“后农业税时代”正在到来,但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取消农业税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巩固改革成果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走更长的路。


二、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县乡财政压力加大,公共品供需矛盾突出
1、县乡财政收入萎缩,基层政府运转困难。

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特别是农业特产税比较集中的地区,农业税及特产税取消前,县乡财政对农业税和特产税的依赖程度较强。

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后,县乡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缺失导致财政收入萎缩,县乡财政的自给能力大幅降低。

基层财政收入除少部分依靠非农产业以外,大部分依靠上级财政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

但数量非常有限。

并且中央和省的转移支付主要是维持政府运转的一
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能够用于建设的财力非常少。

公用经费开支巨大导致财政运转困难,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加之县乡支出刚性增加,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十分有限。

虽然上级财政从预算内给予了一些考虑,但与乡村财政支出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不断提高的实际相比,收入缺口依然较大,乡镇及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较为困难。

2、加大了省市县各级财政支出的压力。

取消农业税收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重要措施之一。

国家在给予地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的同时,要求省市县财政也相应进行配套。

3、公益事业负担重,基层财政难以承受。

乡镇没有足够的财力提供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农业基础设施的更新、管理和维护得不到保障,事权大而财权小,造成县乡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

为争取上级乡村道路、教育、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乡村两级必须有配套资金,而配套资金解决困难。

农村基础教育欠账较多,目前投入不足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

乡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压力大,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教学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没有资金。

同时,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更加难以实施,农业新品种推广和农业技术服务困难,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与建设缺乏资金保障,农业生产技能无法进一步提高,不利于农业的长期高效发展。

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到农村公共事业的质量和水平。

(二)土地矛盾日益凸显,承包纠纷明显增多
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沉重,对种地的热情不高,土地矛盾没有凸显出来。

税费改革后,农民的税费负担大幅度减轻,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的矛盾开始显现。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增多。

随着农业税的免征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政策的落实,土地收益回升,农民种田的积极性高涨。

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进城农民工开始大批回乡,要求转包户返还原承包的土地;没有赶上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农户,则根据国家现行的农村常住人口人人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向乡村干部提出重新调整土地承包的要求;原来土地承包时因嫌税费过高而没有要地的农户和外出打工后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也纷纷主张土地权益。

凡此种种,引发了原土地承包户与现租赁户、承包户以及乡村干
部之间的矛盾。

二是免征农业税后公益占地补偿问题出现新矛盾。

过去农村公路、水利等公益设施占地都采用调减农业税额的办法进行补偿。

现在农业税免征了,被占地农户因调减农业税额而得到的利益补偿不复存在,导致他们心理严重失衡。

三是各个利益相关方都把目光盯在农村土地上,方方面面都在争地。

村和社(组)希望卖地,以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收入来源;农户通过各种方式来占取宅基地,农民之间的土地边界纠纷明显增多。

(三)集体经济的原始积累萎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已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农业税免征前,农村集体经济的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

现在农业税免征了,农业税附加也随之不复存在,只剩下转移支付和“一事一议”两项收入来源。

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数量十分有限,仅用于解决农村贫困户救助、社会综合治理和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就已非常紧张,根本无力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

而“一事一议”由于操作设计方面的缺陷和基层民主制度的不健全,往往难以统一大多数农民的思想,有些事情只要有一少部分人反对也会夭折。

这种状况使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水渠等面临供给挑战,特别是一些跨流域水利工程,由于其外部性较强,受益区域涉及几个乡甚至几个县,在减少农村税负绝对水平却没有充分考虑建立健全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情况下,这些公共品的供给可能会出现严重不足。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老化,已成为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四)乡村集体债务沉重,依靠自身财力化解债务的难度很大
乡村集体债务形成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取消农业税前,农业负担较重,种田效益较差,很多农民弃田离家,税费多年没有上缴,为完成上级任务,避免税费悬空,许多村委会只好借钱、贷款垫付。

(2)前几年经济开发区建设兴起,许多乡村政权组织为谋政绩,纷纷圈地建开发区,为此向银行贷款或向私人借款,形成大量债务。

(3)多年来农村兴办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基金合作会、农业开发等生产性公益事业、兴办工商企业等也形成了乡村负债现象。

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从经营性收入和“乡统筹、村提留”中拿出一部分来偿还债务。

免征农业税后,乡村财
源断了一个渠道,偿还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加上财政转移支付滞后,导致乡村基层组织面临机制运行困难,弱化了自主领导农村发展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乡村两级债务包袱及当前化解债务的巨大难度,必然严重影响农村基层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的稳定发展。

(五)制约惠农政策落实的因素依然存在,农民增收的形势不容乐观
1、农业税免征后,农民的其他税收负担仍然存在。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种农业税免征后农民、农村将处于无税状态的片面认识。

实际上,农民长期以来不仅缴纳农业税,而且还承担着其他方面的税收负担。

从现实经济生活分析,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购买生产资料需要承受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负担;农民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还承担了包含在消费品价格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负担;农民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农民进城务工以及农民转让自有财产等,都与城镇居民一样需要照章缴纳流转税、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

由此可见,农业税免征后,农民仍承担着一定的税收负担,而并不是处于无税状态,并且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所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于其所能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言也是不对等的。

2、农民的其他负担仍然很重。

其一,涉农物资市场价格的变化引起农民负担加重。

涉农物资市场价格的变化,部分抵消了取消农业税带来的政策效力,甚至一些地方感到农民负担较农业税取消前有所增加。

农用物资的涨价使农民生产性支出增加,甚至超过了减负的速度,吞噬了减负给农民带来的收益。

其二,医疗、教育负担沉重。

目前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差距很大,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仅少数农业人口能够享有低水平的医疗和养老保障。

农村公共医疗保健服务供给仍极为落后,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

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实施的优惠政策缓解了农民的负担压力,但非义务教育负担又成为农民负担的主要方面。

一个高中生每年花费为 4 000元左右,一个大学生每年花费1—1.5万元。

农民子女的教育支出。

无疑已成为农民的一大负担。

三、解决免征农业税后所出现的新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公共资金筹集机制
免征农业税后,对乡镇财政的影响主要是税费改革减少了乡镇政府的非税收入,造成了乡镇财政的紧张。

因此,建议采取不同的区域政策及其他综合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财政政权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解决税费改革后的乡镇财政经费紧缺问题。

建立农村基层政权经费保障机制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公共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乡镇、村三级的事权和财权界限;积极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减少人头费支出。

二是创新农村公共资金筹集机制。

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方面,特别是要把乡镇教师及公务员工资、乡村两级教育经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经费、道路建设费等纳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由县财政负担。

这样,乡镇一级的财政压力将大为减轻。

今后政府财政关注的重点应该是经济困难的县和乡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一套适合不同地域的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的资金筹措机制。

(二)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
1、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

推进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2、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
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3、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办法,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机制。

要多渠道、多形式地积极筹措资金,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加大对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跨村、跨乡工程,要逐步实行“立项制”,建立乡、村、农民共同投入的机制。

村级基础设施建设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后实行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事一议”制度成败的关键是村级民主机制的发育。

因此,村级“一事一议”制度的完善应以培育村级民主机制为龙头。

要加大对“一事一议”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唤醒农民的民主和权利意识,夯实“一事一议’’制度运行的群众基础,同时提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使用的透明度,完善村民监督机制。

为促进“一事一议”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要修改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财政对农村“一事一议”的奖励补助政策。

4、建立债务管理制度,通过综合治理消化农村不良债务。

乡村债务数额巨大,形成原因复杂,既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有内部因素的作用。

化解乡村债务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共同努力来完成,中央政府也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和财力支持。

一是完善乡村债务统计制度。

首先是理顺现有乡村债务关系,分类消除债务。

对村级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村民办事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能将债务转嫁给村集体;对确属用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借贷手续齐备、使用开支合理的,可用村集体经济收入逐步偿还;对少数干部贪占挪用提留款的,应坚决追回,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二是支持地方政府消化乡村债务。

由于乡村债务是乡村长期困难累积形成的,既有乡村政府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上级政府硬性考核、达标活动过多的原因。

经济落后地区乡村经济薄弱,财政困难,靠基层政府化解乡村债务极其困难。

建议中央财政建立消债的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消化历史欠债。

(三)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许多方面需要村集体出资出物,因此,壮大村集体经济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农业税免征后村集体缺乏创收渠道的状况,更要重点探索和创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

一是要从政策层面去探索创新。

要落实好被征地村安排的集体留用地政策、农村宅基地置换政策,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入股、抵押要出台优惠政策,增加村集体的经营收益。

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建立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村办企业新增税收县、乡留成部分要按一定比例返还到村。

二是要从发展途径去探索创新。

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对集体闲置资产较多的村,要引导其发展混合型经济,通过资产人股的形式借力发展;对家庭手工业发展较好的村,要鼓励发展合作经济,通过帮助他们解决销售方面的问题实现共同发展。

三是加快农村后续财源建设,构建多元化财源建设格局。

免征农业税后,改变了以农业为主的财源结构,财政部门要把财源建设作为今后长期的工作,把农民增收与财政增收有机地统一起来,不断开辟新的财源,培育新的增长点,做大财政收入这块蛋糕。

要大力发展工业、商贸、旅游、饮食服务业,为财政提供更多的收入来源,通过经济的发展,增强县级财政实力,引导县乡财政走出困境。

(四)构建城乡一元化的税收体系,减轻农民税收负担
从税收制度建设角度看,单单靠取消农业税,并不能使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城镇工业化发展的格局得到根本的转变,当前仍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

涉农税收的具体改革工作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在全国取消农业税的同时,把涉农税收分别纳入现行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课税制度之中,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和规范。

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并不等于对农民的实际征收。

如将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畴之后,依照增值税条例,在继续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的同时,还要考虑对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税款的退税问题。

第二步是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发展阶段大背景的要求,研究制定对农民不征反补、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配套政策。

统一城乡税制在近期内不宜急于实施,要选择好统一城乡税制的出台时机。

主要原因是国家从2005年起取消农业税,种地不缴税已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的重
要举措,而且国家又提出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如果在这一时机出台针对“工农”新的税收政策,农民难以接受,时机也不成熟。

因此,建议统一城乡税制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与其他税种税制的改革同步进行,不宜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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