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取消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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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取消农业税作为在农村工作中的一种有益尝试。

2005年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报告庄严宣布,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这是一个历史的分水岭。

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农业税的由来及演变
学界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农业税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化。

但无论形式怎么改、名称怎么变,“皇粮国税”一直是农民天经地义必须缴纳的。

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唐朝初年,实行了“租庸调”法。

安史之乱后,杨炎提出了两税法,包括“量出为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等内容。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

”杨炎这一“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可以说是当时一大创举。

但是,财政支出总量当时难以把握,所以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到了宋朝,王安石变法调整了不合理的宋代徭役征调制,规定当役人户可以出钱代役,由政府另雇人。

此法将徭役转化为税收,是税收制度的进步。

明朝后期,张居正提出了“一条鞭法”,把明朝前期繁重的赋税徭役合并折银征收,同时以州县为单位计算田数和人丁,按田亩征收。

“一条鞭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使赋税制度趋于简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兼并的速度,同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可是,它同样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明末,人民的负担更重了。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与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比以前更为公平。

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

如果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颁布“初税亩”算起,农业税在我国已走过2600年的历史。

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分析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历史背景
农业税制始于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此后,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税种和税率经历了数次调整,总的趋势是征税范围逐步扩大,税率持续提高,加上80年代以来,农村乱收费愈演愈烈,农民税赋负担日益加重,不仅制约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且成为制约整体经济发展的瓶颈。

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也是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

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

据统计,1950~1978年间,政府通过明税(农业税)和暗税(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业中提取了大约6078亿元,其中农业税为978亿元,占农业剩余提取的16.1%。

而同期,政府的财政支农支出为1577亿元,这就意味着,政府通过农村征收制度提取农业剩余净额达4500亿元。

改革开放后,过分提取农业剩余政策并没有及时根据国家工业化进程作必要的下调,而是持续增加。

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仍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提取农业剩余净额高达12986亿元。

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向城市部门的资金高达811亿元。

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须停止提取农业剩余,改“以农补工”为“以工补农”,这个转折一般是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的时期,而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农村税费增长与农村经济发展不适应。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中包括农村经济的发展。

尽管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逐步减少,但农业的基础地位依然存在,确保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是社会经济发展之必需,因此,国家征收农业税必须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

从我国农业税和农业总产值增长规律分析来看,在最近的10年内,尽管工业进程加快,经济快速增长,在工商业冲击下,农业处于疲软状态,但国家税收并没有相应减少,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却逐年攀升。

1958年国家征收农业税为32.59亿元,1984年为34.84亿元,26年税收增长6.9%;同期农业总产值从537亿元上升到3214.1亿元,增长4.9倍,农
业税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从6.1%下降到1.1%;而1984年~2000年农业税从34.84亿元上升到465.3亿元,增加12.3倍;同期农业总产值从3214.1亿元增加到24915.8亿元,增长6.8倍,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从1.1%上升到1.87%。

尤其是90年代后期,增幅更大,而这个时期,正是农业在工业化冲击下,处于最不景气的年代,这就难免出现税重伤农的问题(详见下表)。

从年平均递增率分析,1958年到1985年的27年间,农业税平均递增0.95%,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7.3%;而1985年~2000年农业税年均增长17.4%,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7%。

税收增长高于农业产值增长,这就难免影响到农业自身的发展。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仅是农业税,还不包括各种附加税和“三提五统”费用。

农业税与农业总产值增长比较单位: 亿元、%
3、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

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

然而,和其它职业劳动所交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相比,农业税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

首先是和增值税相比。

农业税征收对象为农业收入,农业收入中包含农民的生产投入,农民要缴纳占农业收入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如果把农业税的税额改增值税,就要扣除农民的生产投入。

目前,我国的农民生产投入要达到收入的80%左右,折合成增值税,其税率在40%以上,是其它劳动者所交17%的增值税税率的2.5倍;其次是和个人所得税相比。

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劳动者月收入扣除800元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二)税制改革的现实背景
1、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求取消农业税。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难点都在农村。

我国农村拥有全国2/3的人口,如果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根本谈不上全面小康。

目前城乡之间存在着一个二律背反的难题,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扩大。

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是当年农民纯收入2936元的2倍多。

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和补助,城乡之间真实差距更大。

因此,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从保护农业、发展农业、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农民与其它劳动者收入差距、缩小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角度出发,取消农业税势在必行。

只有这样才有望实现我国全面小康。

2、加入国际农产品竞争需要取消农业税。

在世贸组织成员内,各主要农产品生产国,不仅不向农民征税,而且给农民大量补贴,增强其它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

而我国人多地少,农民的农业生产平均土地占有量十分有限,在结构转换中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压力本身就较大,征收农业税无形中又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成本。

取消农业税,大幅减轻了农民负担,直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有利于提高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综合国力提高能够取消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经济占据了半壁江山。

1950年,全国财政收入中41%有来自农业税的收入;至1952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679亿元中,有51%来自第一产业。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减少,农业税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逐步变小。

2004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36515亿元,是1952年的200倍;同期农业经济是10744亿元,增长了59倍,但占全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当年的51%下降到15%。

从农业税贡献份额看,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是21715亿元,比1952年174亿元增长124倍;同期农业各项税收872亿元,增长31倍,但农业各税贡献份额已由16%下降到4%。

按照全国逐步取消农业税的政策,今年的农业税的收入充其量只有几十亿,而今年的财政收入将达27000多个亿。

这就是说,在提供财政收入方面,农业税已退居到了可由其他税收的增收而取代的地位了。

换句话说,就是从国家整体来说,告别农业税的经济条件已基本成熟。

中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和能力
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元红研究员认为:“在现阶段,只有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取消农业税,的确有这个必要,而且也具备这个能力。


有必要,是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

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问题还很突出。

因此,取消农业税,能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同时也将把农业、农村的发展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让亿万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

中国的农村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农村集中着中国数量最多、潜力最大的消费群体,是经济增长最可靠、最持久的动力源泉。

取消农业税,增加农民收入,将使亿万农民的潜在购买力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有能力取消农业税,是因为目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国家财政有能力、有实力承担取消农业税这个成本。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

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

全面取消农业税,对中国财政收入不再构成重大影响。

正因为如此,中央提出了对农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并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大力加强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农民负担不会反弹。

“农业税在新中国建设过程中曾经发挥历史性作用,广大农民为此做出巨大贡献。

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在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时候了。

”张元红说。

前景瞻望:取消农业税为新农村建设铺平道路
取消农业税是中国农民的福音,已不言而明。

诚如全国人大财经(相关:理财证券)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所说:“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
亿元左右,2005年已有约8亿农民受益。

然而也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多么大的经济总量除以13亿都可以变为一个很小的数目,这就成为很低很低的人均水平。

”因此,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晓山研究员看来,取消农业税,不仅是每年减少农民每人五六十元钱的税负,而主要是社会公平的启动和政治文明的体现。

作为农业国家,我国过去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业。

与早期的农业税相比,现在的农业税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历史上的农业税名目繁多,几经变更,不论是“摊丁入亩”,还是“一条鞭法”,都是为了简化税负,提高农业税的征税效率。

但是,如“黄宗羲定律”
预言,无论是休养生息,还是轻税薄赋,农民在经过短暂休整之后,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赋税包袱。

这种周期性的历史税赋制度变迁,与中国旧时代出现的周期性的改朝换代不无关系。

在王朝建立的初期,总是实行轻税政策,鼓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

但是,当王朝政权稳定、机构逐渐膨胀、腐败现象丛生的时候,老百姓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税务负担。

张晓山说:“如今废除农业税条例,从表面上看,是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但从深层次来说,积极意义在于国家充分意识到农民的弱势地位,通过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它标志着我国的政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农业大国,维护农民的利益,不仅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假如农民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假如不合理的税费不能得到及时废除,那么,和谐社会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在现代工业社会,保护农民的利益,首要的一点就是减轻农民的税赋。

国家信息中心学者徐宏源则认为,取消农业税的深远意义更在于归还了农民的公民权利。

众所周知,农民肩上的沉重负担,大都来自各种名目繁多的杂费、杂税,而这些多与法律规定的“正税”无关。

把“农民负担沉重”的账算到农业税头上,多少有点不公平。

这也是农业税的弊端之一。

有专家曾指出,农业税不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不是营业税(不区分生产的盈利性),不是资产税(土地不是农民的私产),而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贡赋”。

只要脱不了“农村户口”,农业税就如影随形地跟定你,活到老、缴到老。

西方经济学家布凯南说“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但“农业税”这笔成本却没有给农民带来额外的权利。

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的权利才有了存量增长。

“废止农业税条例,标志着中国农民的命运开启了一个崭新阶段,这是中国农村面貌即将迎来新一轮巨变的标志性事件,更是中华文明史上一块伟大的里程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谢扬如是评价。

(杨亮)
背景资料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

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2006年1月1日废止。

从1983年开始,我国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

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十五”(2000—2005)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

■2000年起从安徽开始,逐步扩大试点,到2003年在全国铺开。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从2004年开始,改革进入深化阶段。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清理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

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

■2005年底,全国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了农业税。

2006年农业税在我国彻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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