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件的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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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件的质量控制措施

1 合格供应商的选择与认定

1.1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原则是:“择优、择廉、择近”,选择技术力量强、人员素质高、工艺技术管理先进、产品性能和质量确有保证、物美价廉、交通运输方便、原材料供有保障、有一定生产能力、经营作风正派、信誉良好、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国内或国外知名品牌的供方。

2供方质量等级评定

2.1评定的提出

2.1.1每年对供方进行质量等级评定,由认定人员提出。

2.1.2因供货数量的需要,对供方进行质量等级变更时,由采购人员提出。

2.1.3 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需对供方质量等级变更时,由认定人员提出。

3评定办法

由认定人员组织采购人员(必要时技术工艺部门参加),每年一次根据供方的供货质量及供货能力对供方进行Ⅰ、Ⅱ等级评定,填写《供方质量评定表》,主管领导批准后存档。

4 评定依据

4.1 供方达到以下条件者可评定为Ⅰ级:

年度入厂检验合格率高于95%,无批次性质量事故,供货及时。

4.2供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评定为Ⅱ级:

a)年度入厂检验合格率在(90—95)%之间;

b)出现批次性质量事故,整改及时未给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c)供货不及时未造成严重损失。

4.3供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定点供方资格:

a) 年度入厂检验合格率低于85%;

b)出现批次性质量事故,给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取消供货资格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半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4.4遇供方产品质量出现较大波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立即进行降级评定:

a) 入厂检验连续两批不合格或该年度内累计五批不合格;

b)供货不及时。

4.5被降级的供方,在关键工艺、质保手段上有较大改进,连续三个月入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上机失效率及早期返修率优于我公司要求,可立即进行升级评定。

4.6新认定的供方,参照其在认定过程中入厂检验及该供方在同行业水平等情况综合评定。

4.7对评定为Ⅱ级的供方,采购数量不得超过总采购量的20%。

4.8质量认定人员组织编写年度供方定点明细,报主管领导批准生效。定点明细应发放采购部、质量部、技术部等部门。

4.9对新认定的供方、取消资格的供方及等级发生变化的供方,认定人员应书面通知年度供方定点明细的持有人员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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