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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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职改字[1993]48号

各盟市人事(职改)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专院校、大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对于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便在今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审条件(试行)》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科学地评定我区高等学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区高等学校教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各学科的教师。

(四)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副教授、教授。

(五)申报人在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等相应要求,方能评定教授、副教授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态度端正。并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一)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两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五年以上;

4、获自治区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5、获国家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部委(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发明和星火计划)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6、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或被选拔为国家、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申报教授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副教授资格五年以上;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副教授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熟悉与本学科相关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

2、能掌握本门学科前沿的状况,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有所了解。

(二)教授

对本门学科及其相关的学科具有坚实而广博的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在任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并具备下列要求:

(一)副教授

1、能胜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授课能确切把握教学大纲的要求,启发式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自治区、部委级或院(校)下达的科研课题的能力。能掌握本专业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3、具有解决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中较复杂而又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和技术问题的能力,进行创造性的教学、科研工作;

4、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教授

1、胜任研究生学位课程,本科生专业主干课程,基础课程,技术基础课程和重要选修课程的讲授工作;

2、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国家级或自治区、部委级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的能力;

3、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五、业绩成果

申报人在取得讲师资格期间必须具备下列六条中的二条:

(一)副教授

1、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课程应属于现代发展起来的新学科,教学成果显著(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考核材料);

2、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其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自治区三等奖或盟市一等或二等二项以上的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3、参加学术活动,提出学术报告,在全国性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或省部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价值论文三篇以上,且是第一作者;

4、参加校内自编教材的编写,本人承担部分不少于5万字;

5、获自治区以上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6、从事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工作获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盟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提供鉴定材料)。

(二)教授

申报人在取得副教授资格期间须具备下列六条之二条:

1、教学成绩卓著,获自治区、部委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的额定人员;

2、系自治区本学科、本专业学术带头人,并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

3、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广主持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其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教学研究成果获自治区、部委级一等奖一项以上或二、三等奖各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二篇在国际或国家一级学会学术会议或学术期刊上发表,但是第一作者;

5、参加国家教委下达的教材或主管部委统编教材或教科书的编

写工作,已出版的教材或教科书一部以上(本人承担5万字以上);

6、从事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工作,获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盟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提供鉴定材料)。

六、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在本专业范围内能广泛地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二)熟练地阅读一门外语专业书刊,通过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晋升教授的外语,根据《条例》不另作要求);

(三)具有本专业计算机软件应用基础,并能上机操作。

七、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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