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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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合同是公司行为的重要表现,是公司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为规范集团各公司的合同管理,减少法律风险,使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有章可依,制定本规范。

2.范围

2.1 本规范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

2.1.1金茂基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控股公司;

2.1.2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合同和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

3. 职责

3.1 总部法律室负责本规范的制订、修改、指导、实施和监督。

3.2 各控股公司法律室负责本公司对本规范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3.3 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4. 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合同的订立

4.1.1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4.1.1.1 书面合同原则:劳动合同以及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且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业务应当签订书

面合同书。本规范所称合同除特别指明外,均指书面合同书。

4.1.1.2 标准文本原则:订立合同应当采用公司统一制订的合同标准文本;尚未制订标准文本的,

参照已经制订的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下列情形可作为本原则的例外:

A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使用其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

B.不宜推行标准文本的业务。

4.1.1.3 事前签订原则: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书并有款项收付内容的业务需事先签订合同,然后开

始履行,不应未签合同即先行履行。特殊情况下,有正当理由的,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可以例外,但应尽快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签订合同、补全手续。

4.1.1.4 合同审核原则:合同需经法律室、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按本制度或根据本制度制定的

实施细则或者合同审批表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在合同内容未经审核的情况下即擅自签订或者直接报签。采用合同标准文本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文本且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提出增加或者删减的合同可作为本原则的例外。增加补充条款的,视为对合同条款的增加或者删减。

4.1.2 合同标准文本

4.1.2.1 合同标准文本指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就某类业务预先拟定的合同文本,包括标准条款和补充

条款两部分内容。

4.1.2.2 标准条款是合同标准文本的主要条款,系公司根据每种业务的性质和内容事先拟定的条款;

补充条款在标准文本中为空白部分,由具体业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加入。

4.1.2.3 合同标准文本(主要是标准条款)由相关业务部门起草,报法律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讨论

修改,由法律室综合各部门意见确定最终文本报集团领导批准后执行。

4.1.2.4 合同标准条款的确定应本着保护公司利益的原则,从本公司角度充分考虑各种风险。

4.1.2.5 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各公司应结合自己的业务范围,就本公司常用合同制定合同标

准文本,对不宜推行标准文本的业务,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最迟在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实施后10日内将其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4.1.2.6 总部法律室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集团各公司参考使用;条件成熟的,可

以制定并下发合同标准文本要求集团各公司统一使用。

4.1.2.7 在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标准文本不再适用时,由业务部门及时提出,按照本条规

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4.1.3 合同内容

4.1.3.1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

B 标的;

C 数量;

D 质量;

E 价款或者报酬;

F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

让)的合同,应以公司或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将付款时间与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相结合,若对方履行义务时间较长,应尽量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H 违约责任:包括构成违约的条件、不构成违约的除外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G 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应选择诉讼方式;公司与对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的,应尽可能

选择公司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

4.1.3.2 根据合同性质与客观需要,合同内容还可以有保修、保密、验收、风险、权利归属等条款:

A 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有保修条款;

B 涉及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合同,应有保密条款和权利归属的条款;

C 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或成果移交的合同,应有验收条款和风

险承担或转移条款。

4.1.3.3 合同内容应具体、确定,能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客观情况在签约时确实无

法明确规定的,应规定能明确权利、义务的依据。

4.1.4 要约与承诺

4.1.4.1 对要约与承诺,除了注意属于合同内容的成分外,还应注意如下内容:承诺期限、承诺方

式、要约可否撤销以及受要约人可否变更要约内容等。

4.1.4.2 需要撤回、撤销要约或者撤回承诺的,应当及时进行。

4.1.4.3 在公司为要约人时:

A.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若公司能全部接受承诺内容且尽早按承诺内容订立合

同对公司有利,则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的,若公司不想接受该承诺,

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C.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将反对、接受或变更承诺的意思表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4.1.4.4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书。

4.1.5 合同的草拟

4.1.

5.1 合同由经办人员负责草拟,已制订并实施合同标准文本的,应采用标准文本。

4.1.

5.2 采用合同标准文本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标准条款进行修改,也可增加补充条款。

4.1.

5.3 政府有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可采用所要求的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合同

标准文本的业务,应参照以往的合同或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或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拟定合同。

4.1.6 合同的报批

4.1.6.1 经办人员按照合同审批表的要求,将草拟好的合同分别报部门经理、法律室等部门审核,

各审核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合同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修改意见,经办人员根据修改意见整理出最终的合同文本,各审核部门根据最终的合同文本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4.1.6.2 不同性质、类别和内容的合同,审核程序可以有差异(具体的审核程序以合同审批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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