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本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管理责任。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制定合理的销售费用政策,并依法向投资者公示。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向其提供适当的基金销售服务。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管理。
第二章销售费用的种类和支付方式第八条销售费用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前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支付的销售费用,应当明示并向投资者公示。
第十条后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持有期间支付的销售费用,应当根据不同的基金产品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管理费用是指基金公司为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与基金的收益挂钩,并由基金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差额支付等方式,具体由基金销售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解释销售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销售费用的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制定销售费用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费用的范围、计算方法和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建立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档案,记录销售费用的来源、计算、支付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加强销售费用管理的内部控制,确保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对销售费用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完善投资者风险评估机制,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销售费用。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资者对销售费用的投诉。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审慎经营、风险防范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保护投资人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开展该类业务的券商、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等机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制定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稳健运营。
第五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充分考虑其经营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如实披露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投向风险可控、合规有效的领域和项目,避免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对象,切勿盲目跟风或胡乱选择。
第九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以不低于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公司股东的期望收益率。
第十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监督投资目标的运营情况,定期对相关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报告。
如有必要,应当及时进行项目调整,以保障投资回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承受度等因素,设置和评估风险容忍度和预警值,合理分配和配置风险管理资源。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处置、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中,应当遵循差异化投资、分散化投资、投资组合多元化等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化投资风险造成公司经营风险。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稳健开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设第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开设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并在账户开立前向客户明确告知账户开设流程、规则及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严格核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并对客户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客户应提交完整的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情况等证明文件,以及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资料。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向其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的投资产品。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与客户签订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协议,并明确双方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规则与费用。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将客户基金账户的开立信息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并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开立后及时告知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并告知客户基金账户的风险提示。
第三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使用第七条客户在开立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八条客户申请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时,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其它所需证明文件。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核实客户的申请信息,确保交易流程安全、可靠。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管理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对客户账户、资金、交易风险等进行适当管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和客户进行日常管理,落实监管要求,保障销售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做好信息核查和管理。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篇一: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时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交易账户、资金账户。
第三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主办行。
第四条基金账户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五条交易账户是指记录投资者在我行办理的全部基金业务的账户,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来办理基金业务。
第六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投资者的借记卡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基本规定第七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必须以实名在银行销售网点开立一个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资金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第八条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指定其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在我行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资金收付工作的交易账户。
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有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第九条基金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一条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本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后可进行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本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本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交易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销售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
银行基金销售方案模板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财富的积累,财富管理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基金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提高银行基金销售业绩,特制定以下销售方案。
二、销售目标1. 提高银行基金销售规模,实现年度销售目标。
2. 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客户忠诚度。
3. 培养一支专业、高效的基金销售团队。
三、销售策略1. 市场调研与分析(1)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分析市场趋势。
(2)挖掘潜在客户,制定针对性营销策略。
2. 产品策略(1)优化基金产品结构,满足不同客户需求。
(2)推出特色基金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3. 价格策略(1)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基金销售价格。
(2)推出优惠政策,吸引客户购买。
4. 推广策略(1)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多渠道宣传。
(2)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扩大品牌影响力。
5. 团队建设(1)加强销售团队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2)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团队活力。
四、销售实施1. 制定销售计划(1)明确销售目标、策略和措施。
(2)分配销售任务,明确责任。
2. 客户开发与维护(1)开展客户调查,了解客户需求。
(2)建立客户档案,实现精准营销。
3. 产品推广与销售(1)开展产品说明会、客户讲座等活动。
(2)利用线上线下渠道,推广基金产品。
4. 销售数据监测与分析(1)定期收集销售数据,分析销售情况。
(2)针对销售数据,调整销售策略。
五、销售考核与激励1. 制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
2. 设立销售奖励机制,激励优秀员工。
3. 定期开展销售竞赛,激发团队斗志。
六、风险控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规销售。
2. 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降低销售风险。
3.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客户权益。
七、总结与改进1. 定期总结销售工作,查找不足。
2. 针对问题,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3. 不断提高销售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旨在为银行基金销售提供指导,以实现销售目标,提高客户满意度,培养专业销售团队。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引言为保证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并使基金销售业务得以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工作,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发展。
账户开设账户开立基金销售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署基金代销协议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销售业务账户。
账户使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应当用于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禁止用于其他用途。
账户注销账户注销原因基金销售公司应在以下情形之一或几种情形同时存在时对账户进行注销:1.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协议要求注销要求;2.投资者已过世或已被宣告失踪;3.投资者已被宣告破产;4.投资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刑。
账户注销程序账户注销程序如下:1.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资者要求或者有关机构要求,执行账户注销申请。
2.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注销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注销,恢复账户的使用权。
3.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注销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对注销账户进行封存,并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账户变更账户变更情形投资者变更账户信息,应当向基金销售公司提出变更申请。
账户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年龄、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以及银行账户、通信地址等联系信息的变更。
变更申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电话、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提交账户变更申请。
基金销售公司应当核实投资者提供的变更信息,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账户资料保管与服务账户资料保管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账户资料保管制度,严格保管账户资料,确保投资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服务内容基金销售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产品推介、销售服务等多种服务内容。
同时,基金销售公司还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发布基金产品公告、市场分析、基金收益结构等投资信息,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进他们成为理智投资者。
账户管理规定交易时间基金销售业务账户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上午9:00到下午15:00(节假日除外)。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加强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渠道费用:包括销售佣金、差额退佣、推广费用等。
2. 市场费用:包括广告宣传、会议费用、市场调研费用等。
3. 培训费用:包括销售人员培训、销售团队建设等。
4. 其他费用:包括客户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用等。
第四条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销售费用合理、合规、有效。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费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责任与要求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设立销售费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销售费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规范销售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明确销售费用的使用范围和限额,严禁违规使用或超额使用销售费用。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核算和报备制度,及时记录和汇总销售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审批制度,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费用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将销售费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章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销售费用的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费用的控制,严禁将销售费用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的审批制度,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审批。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的监控系统,及时掌握销售费用的使用情况和趋势,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进行销售费用的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基金交易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约束基金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客户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销售、基金交易、基金产品推荐等。
三、账户申请与管理1. 客户经理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客户介绍风险、收益、费用等情况,听取客户的意见,确保客户理解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2. 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应当认真核对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资料,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客户经理有责任对客户的账户进行定期审核,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4. 客户经理应当在客户账户管理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账户资料等,确保账户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交易操作1. 客户经理在为客户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在为客户推荐基金产品时,客户经理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合理的产品推荐。
3. 客户经理有责任向客户介绍交易风险和费用等情况,确保客户可以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客户经理在进行交易操作时,应当严格执行交易指令,确保交易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错误交易和漏报漏单等违规操作。
5. 客户经理在进行交易操作时应当遵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合规性。
五、风险管理1. 客户经理在进行基金交易操作时,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产品特性等多方面因素,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2. 客户经理有义务向客户介绍交易风险,并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推荐和交易操作。
3. 客户经理在遇到异常市场情况或交易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公司规定主动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证券基金销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销售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基金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基金销售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证券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信经营,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销售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五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基金业务许可证;(二)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二)从业人员培训;(三)从业人员考核;(四)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五)从业人员离职、解聘手续。
第八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四)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证券基金销售活动管理第九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销售证券基金产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销售活动;(二)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三)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四)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五)不得泄露投资者信息;(六)不得从事与证券基金销售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销售证券基金产品,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以下信息:(一)证券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二)证券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三)证券基金产品的收益预期;(四)证券基金产品的费用及费用结构;(五)证券基金产品的投资期限;(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模板范本样本
基金管理模板范本样本1. 基金概述1.1 基金名称:[基金名称]1.2 基金类型:[基金类型]1.3 基金成立日期:[成立日期]1.4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名称]1.5 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姓名]1.6 基金托管人:[托管人姓名]1.7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姓名]1.8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目标]2. 基金投资策略2.1 投资范围:[投资范围描述]2.2 投资策略:[投资策略描述]2.3 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描述]2.4 杠杆使用情况:[杠杆使用情况描述]2.5 投资限制:[投资限制描述]3. 基金组合配置3.1 股票投资比例:[股票投资比例]3.2 债券投资比例:[债券投资比例]3.3 现金及其它投资比例:[现金及其它投资比例]4. 基金费用4.1 基金管理费:[管理费用比例]4.2 基金托管费:[托管费用比例]4.3 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比例]4.4 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比例]4.5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说明]5. 基金业绩评价5.1 过去3年基金收益率:[过去3年收益率]5.2 过去3年基金排名:[过去3年排名情况]5.3 基金管理人业绩:[管理人业绩描述]5.4 投资顾问业绩:[投资顾问业绩描述]6. 风险提示6.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提示]6.2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提示]6.3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提示]6.4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提示]6.5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提示]7. 免责声明7.1 信息准确性:[信息准确性声明]7.2 投资建议:[投资建议免责声明]7.3 基金管理人责任:[基金管理人责任声明]7.4 风险承担:[风险承担声明]8. 基金备案信息8.1 基金备案书号:[备案书号]8.2 基金备案日期:[备案日期]8.3 基金备案机构:[备案机构名称]以上为基金管理模板范本样本,提供了基金的基本信息、投资策略、组合配置、费用、业绩评价、风险提示、免责声明以及备案信息等内容。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xx总发〔xx〕413号附件5,xx年12月2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专用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资金账户。
第三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业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总行(清算中心)。
第四条基金账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TA”)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五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
第六条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资金账户的基本规定第七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须实名在我行代销网点开立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即“资金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第八条资金账户的签约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个人投资者须指定其在我行开立的同名个人结算账户(含活期存折、借记卡等)进行基金业务签约,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工作。
机构投资者须指定其在我行开立的同名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业务交易。
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
第九条资金账户的解约投资者申请资金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条基金投资人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代销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
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的账户管理包括基金账户的开户、登记、注销、销户,基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管理与监督等。
第二章基金账户的管理第三条.基金账户开户(一)业务概述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用于记录投资人在该注册登记机构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人投资某只开放式基金时,必须首先申请开立该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开立:投资人还未在任何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的,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时,必须在前台业务系统或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开立交易账户,投资人可以用同一个交易账户在前台业务系统或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办理各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业务。
一个基金账户对应一个注册登记机构,投资人如果需要投资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则需要开立不同的基金账户。
针对某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相同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不同基金可能选取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投资人开立账户时需要预留交易密码,个人投资人凭交易密码办理赎回、转换、基金转托管转出、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机构投资人凭借预留印鉴办理所有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后,无需等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就可以同时进行认购或申购基金。
投资人可以在D+2日后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如果开户不成功则开户未被确认,投资人的认购、申购申请也会被确认失败。
(二)投资人在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需提交的材料1.个人投资者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附件1);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5)客户签字的《风险承诺函》。
基金公司帐务管理制度范本
基金公司帐务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基金公司账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活动,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运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二、账户管理1. 基金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用于处理基金的收付结算业务。
2. 所有账户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3. 定期对账户进行清理和核对,确保账目清晰、资金流向明确。
三、资金管理1. 基金公司应建立资金预算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2. 对于大额资金的调拨和使用,需经过专项审批。
3. 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要求执行。
四、账务记录1. 基金公司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准确、及时地记录所有财务事项。
2.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3.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真实、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五、审计监督1. 基金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2. 内部审计机构应独立于财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3. 定期邀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账务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六、风险管理1. 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 对于重大财务决策,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的制定。
3. 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账务管理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账务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账户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销售账户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合理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并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运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六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资金来源进行合规审核,防范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定期对销售账户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意识。
第二章申购、赎回及账户管理第九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销售账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且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开户。
第十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核查,保障基金销售账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投资者按照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申购材料并办理申购手续,销售机构应当核对申购资金来源和合规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购手续。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产品时,应当按照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要求缴纳认购款,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三条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产品时,应当按照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赎回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赎回款项。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流转正常。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资者的申诉和投诉。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模版
XX投资管理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的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的管理以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凡参与本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机构及人员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保证投资者资金与资产安全、反洗钱等各项义务。
第二章交易账户管理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本公司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于通过本公司进行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操作的账户。
第五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新开立基金账户前,须先开立交易账户。
一套身份信息在本公司可以申请开立一个或多个交易账户,但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
交易账户、关联银行卡账户以及基金账户三者身份信息(含证件类型、证件号、姓名)必须相同。
交易账户和银行卡账户一一对应,一个交易账户只能关联一张银行卡账户。
第六条已在其他基金直销、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凭基金账号及有效证件,于任一开放日在本公司柜台办理基金账号登记业务,从而在本公司开立交易账户。
申请交易账户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姓名须与原开户信息一致。
投资者可同时在柜台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七条机构投资者只能通过柜台开立交易账户,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以及柜台两种途径开立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网上一站式开户流程如下:(一)注册会员后,登录本公司网站在线开户页面,仔细阅读网上交易协议及风险提示,并确认;(二)在页面填写身份资料(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等信息);(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核对投资者身份,给出反馈结果;(四)投资者填写个人详细开户信息,并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五)设置交易密码,网上开户完成。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银行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代销业务有关账户的管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与定义(一)本制度所称“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每个不同基金投资人开立的唯一交易识别码。
此账户用以规定基金管理人、销售代理人、基金托管人参与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信息交换方式。
通过账户信息相关接口,实现账户注册、账户资料的收集和转发。
(二)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交易账户”是我行为基金投资人设立的用于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的账户。
该账户用于记载基金投资人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在我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本制度所称的“资金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与基金交易有关的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四)本制度所称的“基金投资人”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管理的所有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销户、资料变更、挂失与补办等账户类业务。
第二章基金账户规则第四条在申请新基金账户注册时,对于持有有效证券账户(包括沪深A 股证券账户或封闭基金账户)的投资人,证券账户为投资人有效证券账户号码,基金账户为空;对于无有效证券账户的投资人,证券账户为空,基金账户为“98”或“99”+空格,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将为每个投资人注册一个基金账户同时为其分配一个深圳或上海的封闭基金账户,“99”意味着想要一个上海封闭基金账户,“98”意味着想要一个深圳封闭基金账户。
第五条投资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123456789申请注册,业务类型“001”(注册基金账户),证券账户=“A123456789”,基金账户为空。
第六条如果投资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1234567890申请注册,业务类型“001”(注册基金账户),证券账户=“1234567890”,基金账户为空。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范文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范文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活动,提高销售账户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包括销售业务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第三条基金销售账户是指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资金账户等。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需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定期的职业素质培训,保持专业技能的更新。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前,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自己的资质情况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为无资格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人员提供销售账户和其他配套服务。
如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第三章开设基金销售账户第七条投资者需要购买基金产品,应依据公司规定的开户流程,办理开立基金销售账户手续。
第八条投资者应填写相关的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及材料。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开户流程办理开户手续,确定投资者的身份、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第十条开立基金销售账户的相关费用标准由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并向投资者明示。
第四章基金销售账户的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应依法、诚实守信地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投资咨询的方式向投资者推荐适合的基金产品。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记录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和实际购买产品等信息,并密切关注投资者的投资动态,提供适时的建议和服务。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定期向投资者发送基金销售账户的交易及资金变动等信息报告,保持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章操作规范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妥善保管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基金销售账户相关信息,不得泄露或私自使用。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开户第一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每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基金账户实行实名制。
投资者可以一次开立多个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
第二条营业部受理个人投资者设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如由代理人代办,须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以及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营业部受理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应加盖红色公章)或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证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红章)、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红章),以及各基金公司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四条各基金公司对于投资者有效证件要求不同,详细情况参照各基金公司的招募说明书、代销协议等相关文件中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营业部经办柜员应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进行核验。
在确认合格后,首先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随后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按要求在柜台系统中录入开户资料,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所有基金账户开户材料。
第五条营业部经办人员核验确认不合格的,在开户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并将有关基金账户开户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六条基金账户卡在投资人开户确认,即T+2日(T 日申请)后生成。
第七条开户的具体业务流程如下:(一)T日9:30-15:00,投资人携带相关证件到营业部办理开户申请,填写开户表格,营业部受理后进行资料审核,持有境内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个人或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机构客户,通过柜台系统开立资金账户、基金股东账户,打印业务回单,并保存开户资料;(二)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会将开户确认数据下发到公司清算部;(三)T+2日,投资者可前往营业部查询开户确认情况并办理证券投资基金开户确认手续,由营业部为其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单据;或通过基金客户服务电话、网站查询开户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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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时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交易账户、资金账户。
第三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主办行。
第四条基金账户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五条交易账户是指记录投资者在我行办理的全部基金业务的账户,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来办理基金业务。
第六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投资者的借记卡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基本规定
第七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必须以实名在银行销售网点开立一个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资金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第八条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指定其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在我行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资金收付工作的交易账户。
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有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第九条基金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一条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本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后可进行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本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本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交易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销售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清算与交割的时间和方式根据代理协议或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我行协商而定。
第十四条清算与交割实行不垫款原则。
对基金管理人因交易造成的清算头寸透支,我行将按与基金公司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清算与交割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清算与交割指令的发送均应采用加密方式。
第三章基金账户的开户与销户
第十六条开户是指投资者为进行基金交易而委托我行开立基金账户的过程。
(一)投资者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应拥有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
对于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可以拥有不同的基金账户。
(二)投资者未在拟办理交易的基金所属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可在本行申请开立。
第十七条个人投资者开户。
(一)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居民。
(二)办理开户手续必须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到柜台办理,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且资金账户与基金账户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一致。
(三)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现金分红,一个交易账户能对应多个基金账户。
(四)开户须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才正式成功,投资者可在T+1日后到任何销售网点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第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开户。
(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均可办理基金相关业务。
(二)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须采用实名制,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年检有限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上述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银行柜员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开户。
(三)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我行绑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账户。
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户名和预留印鉴须一致。
(四)对于同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只能拥有一个基金账户。
以前开户但已销户成功的投资者,可以在我行具备销售资格的网点再次开设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基金账户登记。
投资者如已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过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可在我行进行登记,以办理基金交易。
第二十条基金账户销户和撤销登记
(一)销户是指投资者委托我行撤销其基金账户的过程。
销户只是对其基金账户进行销户,并不影响其对应的交易账户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二)投资者申请销户或撤销登记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须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与借记卡,机构投资者须向我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并携带与开户时一致的材料。
(三)只有当基金账户状态正常,账户内无任何基金单位余额或未达权益,同时该账户未被冻结、无在途交易,才允许做基金账户销户处理;
(四)机构投资金者基金账户销户需在原开户行办理;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银行交易账户解约
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解约时,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非交易过户
(一)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销售机构开放非交易过户业务,本行可代办因司法执行、继承和赠予等活动产生的相关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二)进行非交易过户的转出方和转入方都须在本行开设有基金业务的交易账户及相关的基金账户,并须向本行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相关复印件。
第四章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
第二十三条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销售机构开放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本行可办理相关基金的账户/份额冻结和解冻业务。
第二十四条基金账户冻结后,不能进行除基金账户解冻外的任何交易;基金份额冻结后,不能对该部分冻结份额进行委托交易。
第五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