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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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时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交易账户、资金账户。
第三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主办行。
第四条基金账户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五条交易账户是指记录投资者在我行办理的全部基金业务的账户,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来办理基金业务。
第六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投资者的借记卡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基本规定
第七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必须以实名在银行销售网点开立一个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资金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第八条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指定其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在我行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资金收付工作的交易账户。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有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第九条基金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一条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本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后可进行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本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本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交易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销售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清算与交割的时间和方式根据代理协议或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我行协商而定。
第十四条清算与交割实行不垫款原则。对基金管理人因交易造成的清算头寸透支,我行将按与基金公司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清算与交割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清算与交割指令的发送均应采用加密方式。
第三章基金账户的开户与销户
第十六条开户是指投资者为进行基金交易而委托我行开立基金账户的过程。
(一)投资者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应拥有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对于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可以拥有不同的基金账户。
(二)投资者未在拟办理交易的基金所属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可在本行申请开立。
第十七条个人投资者开户。
(一)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居民。
(二)办理开户手续必须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到柜台办理,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且资金账户与基金账户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一致。
(三)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现金分红,一个交易账户能对应多个基金账户。
(四)开户须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才正式成功,投资者可在T+1日后到任何销售网点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第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开户。
(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均可办理基金相关业务。
(二)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须采用实名制,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年检有限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上述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银行柜员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开户。
(三)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我行绑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账户。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户名和预留印鉴须一致。
(四)对于同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只能拥有一个基金账户。以前开户但已销户成功的投资者,可以在我行具备销售资格的网点再次开设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基金账户登记。
投资者如已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过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可在我行进行登记,以办理基金交易。
第二十条基金账户销户和撤销登记
(一)销户是指投资者委托我行撤销其基金账户的过程。销户只是对其基金账户进行销户,并不影响其对应的交易账户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二)投资者申请销户或撤销登记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须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与借记卡,机构投资者须向我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并携带与开户时一致的材料。
(三)只有当基金账户状态正常,账户内无任何基金单位余额或未达权益,同时该账户未被冻结、无在途交易,才允许做基金账户销户处理;
(四)机构投资金者基金账户销户需在原开户行办理;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银行交易账户解约
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解约时,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非交易过户
(一)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销售机构开放非交易过户业务,本行可代办因司法执行、继承和赠予等活动产生的相关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二)进行非交易过户的转出方和转入方都须在本行开设有基金业务的交易账户及相关的基金账户,并须向本行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相关复印件。
第四章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
第二十三条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销售机构开放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本行可办理相关基金的账户/份额冻结和解冻业务。
第二十四条基金账户冻结后,不能进行除基金账户解冻外的任何交易;基金份额冻结后,不能对该部分冻结份额进行委托交易。
第五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