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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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为提高声环境质量监测水平,推进噪声自动监测进程,满足环保系统建设实施噪声自动监测的需要,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实施噪声自动监测的点位布设、监测项目、结果评价、数据报送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适用于声环境质量监测中各城市所开展的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实施噪声自动监测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2.1 原始数据

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设定的最小测量时段测得的数据,是其它各时段统计和分析的基础数据。(该数据根据使用仪器功能的不同,可以是瞬时声级或等效声级、频谱、气象数据等。)

2.2 有效采集率

原始有效采集率(Activity ,简称Act )是在监测时段内实际采集有效数据的次数与理论上应采集数据的次数之比的百分数:

%100⨯=N

n Act 式中:n —在监测时段内实际采集有效数据的次数;

N —在监测时段内理论上应采集数据的次数。

统计有效采集率是在统计时段内参与统计的各分量有效采集率之和与理论上应参与统计分量的个数之比:

N Act Act

i ∑=

式中:Act i —在统计时段内各分量的有效采集率;

N —在统计时段内理论上应参与统计分量的个数。

2.3 等效声级

等效连续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当采用A

声级测量时,用L Aeq,T 表示(简写为L eq ),单位dB (A )。

2.3.1 连续积分等效声级

当采用连续积分方法测量时,等效声级表示为:

⎪⎭

⎫ ⎝⎛=⎰T eq dt L T L i 01.0101lg 10 式中:L i —t 时刻的瞬时声级,单位:dB ,(下同);

T —规定的测量时间,单位:秒,(下同)。

2.3.2 等间隔采样时的等效声级

大部分仪器均采用等间隔采样的方法进行噪声测量,此时可用下式表示等效声级:

⎪⎭

⎫ ⎝⎛=∑=N i L eq i N L 110/101lg 10 式中:N —规定的测量时间T 内的采样次数;

L i —单次采样的瞬时声级或等效声级。

2.3.3 考虑有效采集率的等效声级

在噪声自动监测时,因仪器、通信故障和气象环境等影响有效数据采集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这时应考虑数据的有效采集率来计算等效声级:

()⎪⎪⎭

⎫ ⎝⎛⋅=∑∑Act Act L i i eq L i 101.0lg 10 N Act Act i ∑=

式中:L eq 为总时段的等效声级;

L i 为分时段的等效声级; Act 为总时段的有效数据采集率;

Act i 为分时段的有效数据采集率;

N 为分时段的的个数,即理想情况下应参与计算的L i 的个数。

2.4 小时等效声级

1小时内由原始数据统计计算的噪声能量平均值。

⎪⎭

⎫ ⎝⎛=∑=n i L i n L 110/101lg 10小时

%100n ⨯=N

Act 小时 式中:n —1小时内有效原始数据个数;

N —1小时内理论应采集原始数据个数;

L i —1小时内第i 个有效原始数据的等效声级(或瞬时声级);

Act 小时—1小时的有效数据采集率。

如果小时均值不是由原始数据产生,其定义式请参看2.9.3。

2.5 昼间等效声级、夜间等效声级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 d 表示,单位dB (A )。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 n 表示,单位dB (A )。

⎪⎭

⎫ ⎝⎛=∑=N i L n d i N L L 110/101lg 10)(或 式中:N —昼间(夜间)小时数;

L i —昼间(夜间)第i 个小时的等效声级。

昼夜划分:一般情况每日(0:00~24:00,不跨日期)内,昼间 为6:00~22:00;夜间为 0:00~6:00和22:00~24:00。对于昼夜时段划分与上述时段划分不同的地区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在考虑有效采样率的情况下:

()⎪⎪⎭

⎫ ⎝⎛⋅=∑∑Act L L i i d L i 101.0n lg 10或 ()N Act Act Act i

n

d ∑=或 式中:N —昼间(夜间)小时数;

L i —昼间(夜间)第i 个小时的等效声级;

Act i —昼间(夜间)第i 个小时的有效采集率;

Act (d 或n )—昼间(夜间)的总有效采集率。

2.6 气象监测单元

气象监测单元是各类噪声监测终端的选配部件,可只测量风速、降雨量2个参数,也可测量全部参数(风速、降雨量、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用于对各种气象指标的实时测量,以对监测数据有效性进行分析。

3 监测点位

3.1 监测点位数量选取原则

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数量根据城市经济状况及实际管理需求确定,应涵盖各类型声环境功能区。

建议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数量:超大、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

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噪声功能区划分面积比例及行政区划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与布局,避免点位过度集中。

若原有功能区监测点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总站物字[2010]241号)要求,可直接用噪声自动监测点位替代。

3.2 功能区点位布设原则

测点选择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普查监测法,各类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

(1)能满足自动监测仪器安装、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条件。

(2)监测点位维护方便并能保持安全可靠、长期稳定的运行。

(3)监测点位能避开附近的固定噪声源,避开树木(风天树叶声)的影响。

(4)监测点位应距任意反射面不小于3.5米,如果条件不具备,测点可布设在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不小于1米(尽量避免较大的反射面)。

(5)测点高度应距地面4-6米。

(6)4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4 监测主要统计项目

、小时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 max、L min和标准偏差每小时等效声级L

小时

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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