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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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的决定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深住[2002]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宅局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2001.10.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

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10月19日深住[2001]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由我局依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直接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我局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具体承办我局行政处罚工作,直接对局长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委员由局分管领导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负责人、局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其职权如下:

(一)对是否立案进行审批:

(二)审查行政执法人员呈交的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书》;

(三)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听证会主持人员的回避;

(四)指定听证主持人员;

(五)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及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决定;

(七)提出撤销我局下发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意见;

(八)其他应由执法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对于有人举报或我局获悉的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我局职能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需要依法处罚的,予以立案。

第五条立案的条件:

(一)我局职能部门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

(四)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

第六条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经处室(职能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我局行政执法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由执法人员直接决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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