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深圳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及遗失补办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及遗失补办事项内容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及遗失补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条件备齐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特别提示: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等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
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受理业务时不再收取复印件。
凡市住房和建设局已出具的批复文件,在受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只需提供批复文件文号。
一、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1份;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二、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2.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时,其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4.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12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深圳市建设局2000年4月7日深建施[200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监站)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以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实物质量进行监督,实物质量监督以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等内容为重点。
第四条质监站的主要职责:(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三)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建设工程的中间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监督报告;(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六)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深建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1〕2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深圳) (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 受理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深圳)(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按程序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登记合并办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施工许可审批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施工许可审批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施工许可审批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优化办事流程,我局减少了大部分施工许可审批前应提交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技术资料。
但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要求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加强对该部分材料的现场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下列材料:(一)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
(二)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三)深基坑(高边坡)工程、矿山法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施工方案、地质勘察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以及周围建筑的调查资料。
(四)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五)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
(六)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任命书。
(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需书面承诺在工程施工前备齐上述材料,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三、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开展首次监督检查。
四、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履行承诺或被监督机构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动态监管规则》(详见附件)执行。
深圳市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承诺书一
深圳市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承诺书1(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工程名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其他条件符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一、关于拆迁工程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申请项目不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据《关于下放城中村改造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建字[2005]6号),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在区建设局报建。
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对“城中村”定义: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申请人承诺该项目不属于上述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关于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申请施工申请人承诺本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本次申请工程的施工图纸已设计完成,并已依法通过审图机构的审查。
□四、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规划核准文件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二次装饰装修工程,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无需重新取得深圳市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核准文件。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五、关于同一项目免于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本次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一)(二)(三)□六、关于工程施工和监理依法可选择直接发包方式(一)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 ] 号)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本工程属于下列第种情形,工程施工依法可选择直接发包方式:1、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下的;2、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4、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5、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深建规[2008]6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8〕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0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03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04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0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登记内容市管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九条;(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第四条;(四)《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第十五条;三、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备案。
四、登记条件(一)房屋建筑项目:1.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2.项目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4.项目已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 年 5 月 27 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27 日印发
六、部门职责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 加强对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 加强对工程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省、市政务事项管理系统 中调整行政许可条件。 七、质量管控 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双随机、一公 开”抽查机制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勘察现场作业情况及 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抽查,抽查重点为:大型建设工程、超限 高层建筑、深基坑、桥梁、隧道、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安
对抽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各部门应当 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并 录入管理系统。
八、关于信用评价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 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开 展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并按规定将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制定定标工作规 则时可以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作为择优因素。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信用评价情 况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九、关于新旧政策衔接
全的工程项目,以及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勘察、 设计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
各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对勘察现场作业及勘察、设计文件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支 持。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现场检查中,应当抽查施工现 场使用的设计文件,核查其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出图时间、 施工许可信息与管理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6]2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深建字〔2006〕208号)《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5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5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深圳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建设,推进建设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视频监控安装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新开工工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工程:1.主体未封顶的房屋建筑工程;2.施工进度不足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室内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暂不列入安装范围。
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一)摄像机安装数量摄像机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0.3-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个;(2)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4个;(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5个。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造价0.1-1亿元的不少于3个;(2)工程造价1-3亿元的不少于4个;(3)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个。
3、轨道交通工程(1)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停车场、车辆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执行;(2)区间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标准执行。
(二)摄像机安装部位及类型视频监控摄像机应安装于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面、材料加工区、塔吊等关键位置,具体位置由网络服务商与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其中高速球型摄像机安装数量应不少于2/3。
申报指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申报指南一、申报范围凡申请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的项目,应属下列技术领域:(一)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二)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领域;(三)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领域;(五)城镇环境友好技术领域;(六)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技术领域;(七)信息化应用技术领域;(八)其他与建设行业相关的技术领域。
二、申报主体申报单位应在深圳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该项新技术或授权代理该项新技术的单位(国内或国外成果)。
三、申报条件企业申报新技术认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要求;(二)通过省级或本市科技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一年以上;(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技术文件;(四)技术先进、成熟,适合在本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五)申报者应是成果持有者,没有成果权属争议,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六)申报者已为新技术办理责任保险投保。
四、申报资料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需填写各栏内容并在封面、申报意见栏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表可从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商标注册证(如无可不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省级或本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材料及技术研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等文件。
其它技术文件包括:项目来源或项目研制过程(自主研发),主要原材料及性能特点,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简述,技术(产品)性能特点及为达到相应标准中的技术性能所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等;需附主要生产、检测设备清单,产品原料是进口的需提供原料进口证明材料,电气产品需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四)应用文件:1.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文件;2.新技术的适用范围及经济分析报告等;(五)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制度(如有ISO9000质保体系认证证书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可省),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质量控制点设置及质量管理措施等;(六)检验检测报告:近期(一年内)依据新技术执行标准的抽样检测(验)报告,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相关技术(产品)需提供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抽检的检测报告和相应的许可证批件,对其他性能有要求的新技术应同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抽样检测(验)报告需提供1份原件,未提供原件者需提供原件核实;(七)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应取得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后方可申报;(八)国外、境外生产产品可由总代理负责申报,同时应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国内总代理签订的有效合同文本和进口报关文件及有关单位的技术认证;(九)深圳市范围内的工程应用证明;(十)新技术责任保险凭证;(十一)其他相关的申报资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深建设计[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设计〔2013〕13号)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6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办法印发之日起,未经我局批复同意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3年7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进行结构抗震设计审核批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5日建设部令第111号公布)第五条、第六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2012年1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6号公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06年8月11日深建字〔2006〕169号)为满足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根据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是编制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定合理工期,以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深建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务署,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取消施工图审查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但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二、启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2020年7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kcsgtsc)(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与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各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获取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上传、下载及打印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开工告知,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当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也应当及时上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已通过2010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2011年7月20日前,企业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更新回执;2011年7月31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2011年8月25日前,各区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三、书面材料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四、其他要求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深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申请条件1. 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已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已公开招标;6.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7.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8.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9.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10.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2. 审查材料: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 核发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4. 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如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等。
三、办理材料1.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4. 施工组织设计;5.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 劳务工工资分账管理协议;7. 建设资金证明;8. 其他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1.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2. 施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期限进行施工;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实际施工情况,应及时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变更。
总之,深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办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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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质
财政投入 %;国有资本 %;集体资本 %;民营资本 %;外商投资 %;混合经济 % :其他 %
项目 总建筑面积
(计容积率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m2;
(其中:超高层:m2;高层:m2;层:m2)
建筑层数
超高层:层/栋,层/栋,层/栋,层/栋;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2(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3(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不得擅自动工建设,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超限高层建筑项目
□是 □否
项目立项批文
□项目总概算批复文号
□核准(备案)证编号
总投资
万元
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件号码
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件号码
□桩基报建证明书 证件号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证件号码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 证件号码
高层:层/栋,层/栋,层/栋,层/栋;
多层:层/栋,层/栋,层/栋,层/栋;
(注:多层建筑为九层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为十层及以上且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为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最高高度米
最大跨度米
总长度米
基础类型
结构类型
地下室
地下室面积
平方米
地下室层数
层
基坑参数
基坑开挖深度
米
基坑开挖面积
□建筑电气工程 (□室外电气 □电气照明 □其它);
□智能建筑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它);
□屋面及防水工程
□建筑节能
□消防工程
□ 室外工程 ( □室外设施□附属建筑
□室外环境)。
□燃气工程 (户数:;庭院管:米)
本工程存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工情况□是□否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平方米
本次发包工程要求施工单位资质级别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其他
本次施工 建筑面积
m2
合同造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房屋建筑是否为商品房
□是 □否
本次施工
住宅总面积
m2
套型建筑面积超过90 m2的合计
m2
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 m2的合计
m2
申请事项:□1.施工许可; □2.提前开工核准;应急工程批复文件文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提前开工核准)申请表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主管单位
□市住建局、□各区住建局
项目性质
□重大项目(项目总监只能任职一个项目)
□重点项目(项目总监只能任职一个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
□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投资的非房地产项目
□一般项目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被授权委托人)
□地基与基础工程 (□基础 □ 基坑支护 □边坡 □土方 □其它);
□主体结构工程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 □钢管混凝土□型钢混凝土 □其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门窗 □幕墙: 平方米 □其它);
□通风与空调 (□通风 □空调 □其它);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 □ 室外给、排水管网 □其它);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1、电梯工程不属于本局监管工程范围内,办理报装手续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2、请认真填写下列项内容,需与施工合同工程范围保持一致,将记录在施工许可证上。3、下列选项按分部工程或子分部工程设置,若勾选分部工程视为包含所有子分部工程内容,若仅勾选子分部工程,不得勾选相应的分部工程。)
□中央企业 □省属企业 □市属企业 □其他
省外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其他
设计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码
项目负责人
移动电话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
省内
□中央企业 □省属企业 □市属企业 □其他
省外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其他
审图机构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工程地址
用地红线面积
平方米
工程所在区域
□龙岗区 □盐田区 □罗湖区 □福田区 □南山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编号
□编号
□编号
直接发包审批决定书文号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姓名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施工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码
联系人
移动电话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
省内
□中央企业 □省属企业 □市属企业 □其他
省外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其他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执业注册号
移动电话
监理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码
联系人
移动电话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
省内
□中央企业 □省属企业 □市属企业 □其他
省外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其他
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
执业注册号
移动电话
勘察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码
项目负责人
移动电话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
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