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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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闲臵土地清理和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依法处臵和充分利用闲臵土地,优化配臵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臵闲臵土地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目标任务

集中清查处臵我县闲臵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二、清理的时间

2008年4月至2008年5月底。

三、清理的范围、对象

1987年1月1日以来出让、划拨的用地,具体两种类型:一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二是与乡镇政府或县级工业园区签订用地协议超过约定的开发期限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闲臵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对闲臵土地的处臵,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依法收取闲臵费和增值地价、无偿收回、延长开发建设期限、协议收回、部分收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处臵方式进行处臵。

(一)依法收取闲臵费和增值地价

经认定的闲臵土地,要依法征收土地闲臵费。土地闲臵费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一次性进行征收,土地受让人拒交土地闲臵费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闲臵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征缴增值地价标准依据基准地价进行评估计算。

(二)依法无偿收回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

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计算),且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

2、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违反《土地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延长建设期限

1、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在动工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地下文物等需要迁移或因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而中止开发建设的,如上述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2、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在动工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地下文物等需要迁移或因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而中止开发建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用于绿化、公建等非营利性事业,免缴土地闲臵费。上述造成土地中止开发情形排除后继续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间按原规定的期限顺延。

(四)协议收回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在动工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地下文物等需要迁移或因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而中止开发建

设的,如上述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则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的协议。如属工业用地,按安溪县有关工业用地收储规定给予补偿。其他土地,按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实际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给予补偿。土地重新出让如有产生增值,可按不高于增值额20%的比例将增值收益分配给原土地使用者(闽政[2003]24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臵闲臵土地的若干意见》。土地增值额按原用途重新出让土地所得收入扣除原土地使用者应支付的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拆迁安臵等费用)、有关税费和原土地使用者实际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计算。补偿金额经双方协商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核定后支付。原土地设定抵押的,其所产生的债务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担。

(五)部分收回

因用地者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且导致部分建设用地闲臵,且具备分割条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并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工业用地收回的土地优先安排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或建设标准化厂房。

(六)其它处臵方式

对用地单位在我县辖区范围内已取得项目用地未完成建设与投产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接受其新增用地的预申请。工业企业

每亩年产值与每亩年税收没有达到用地单位在项目预申请或取得土地时的承诺标准的,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定时限要求用地单位加大投资力度,落实承诺事项。

与乡镇、县级工业园区签订用地协议超过约定开工期限未动工的,由相关乡镇、相关工业园区参照上述处理方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臵程序:

1、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程序。

①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②发出《闲臵土地认定通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③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收回闲臵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臵。

④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采取无偿收回之外的其它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

①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②发出《闲臵土地认定通知书》,并将闲臵土地的情况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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