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推进集约利用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为进一步盘活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经研究,结合XX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现提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重整与再利用,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各区、镇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配合当前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把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作为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综合施策、周密部署,扎扎实实抓出实效,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闲置土地的范围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包括:1、行政划拨土地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4、土地使用者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的,造成土地闲置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强化闲置土地常态化监管,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处置工作加快处置闲置土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
园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把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作为当前推进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主动作为,克服消极等待、重扩张、轻挖潜的思想,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扎实的成效。
二、严格处置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认真执行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要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标准为已通过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已通过置换方式进行处置和已动工开发建设。
对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征缴土地闲置费等方式处置的,除不能视为完成处置工作外,还要认真分析影响土地动工开发的原因,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对依法可以采取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尽快予以收回;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中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采取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要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就置换完成的宗地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对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其原因,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闲置土地问题,创造动工建设的条件。
三、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园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和县政府力、、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目督办、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商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按照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三)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
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可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绵府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2015年,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去年清理出的224宗、10737.3亩闲置土地中仍有70宗、2387.19亩未处置到位,加之省国土资源厅通报我市疑似闲置土地有405宗、15786.6亩,我市今年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为巩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成果,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认真做好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绵阳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市城乡规划局、市目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全面摸清辖区闲置土地具体情况对2015年未完成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地要逐宗梳理、核实,建立台账;对省国土资源厅通报的疑似闲置土地,要按照以下四种情形进行逐宗摸排、核实,建立台账:(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三)已对闲置土地作出处置决定,但当事人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推动“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与建议——以桐庐县为例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52为落实中央调控要求,助推“稳增长,调结构”,主动适应新常态下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桐庐县专门成立“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土地消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行动, 2015-2017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但受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等影响,“供而未用”及闲置土地依然存在,未能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本文从“供而未用”闲置土地角度出发,对如何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出思考与建议。
一、桐庐县“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现状截至2016年末,桐庐县共有超过约定开工日期1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49宗,其中超过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为39宗。
全县先后制定下发《桐庐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印发<“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分类施策,精准盘活,截至2018年3月底,已完成整改31宗,但仍有18宗“供而未用”地块尚未开工建设。
二、“供而未用”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对超过约定开工日期1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49宗地块进行排查后发现,“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闲置时间长,49宗地块中,超过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为39宗,占比率为79.59%,近八成;二是涉及面广,全县14个乡镇街道基本都存在“供而未用”闲置地块,涉及工业、住宅、商服、旅游、宗教等各类地块性质。
对截至3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18宗“供而未用”地块,经▲实地踏勘出让地块关于推动“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与建议——以桐庐县为例□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张艳晖 华淑洁国土资源JICENGJIANSHELAND&RESOURCES53基层建设进一步核查,发现导致闲置的成因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部门的原因。
其中有9宗地块因征地拆迁未到位、规划调整、地质因素、环保审批等政府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开工。
如桐庐县分水镇一家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电镀企业,因为环保法出台后对此类企业增加很多环保审批手续,手续未办理完成前无法开工建设,导致该宗地块的“供而未用”闲置情况。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利用空闲土地的实施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利用空闲土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菏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利用空闲土地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快推进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企业低效用地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不断提升土地资源支撑、保障发展的能力和效率,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助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坚持做到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促进空闲土地盘活利用。
(二)以用为先,节约集约。
以促进空闲土地有效开发利用为目标,以节约集约用地为目的,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科学合理制定空闲土地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三)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充分认识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在注重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扎实推进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国土资发[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低效用地及闲置土地利用盘活的对策与建议
低效用地及闲置土地利用盘活的对策与建议摘要: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当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低效用地和闲置的土地,如何更好地对这些土地进行利用和盘活,是我国在土地管理和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主要对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与盘活现状的分析,同时进行对策和建议的探讨,更好地为我国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与盘活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利用;盘活;对策积极地对低效用地进行盘活,同时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可以更好地使节约集约用地得到实现,并且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当前,我国在用地方面的需求比较强劲,特别是在土地供给刚性制约的背景下,对低效清理闲置的用地进行盘活,可以更好地使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现状伴随着各地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低效闲置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和盘活已经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受到多年来我国在土地利用方式以及土地利用结构方面不合理的影响,我国的国土资源粗放利用现象比较突出,这种情况的存在容易导致大量低效和闲置土地的产生。
对这些低效闲置的土地来说,如果能够尽快的进行盘活和利用,可以更好地对我国在建设用地紧张方面的情况进行缓解,同时也能够确保耕地的占补平衡能够获得比较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这些土地的利用和盘活却遇到了重重困难,这方面的困难既有来自主观方面的因素,同时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政府的政策和实施遇到了困难,自身的执行力度不足会导致低效用地和限制土地的盘活受阻,另一方面其它的阻挠因素也层出不穷。
我国的低效用地和限制土地无论是从量还是从分布来说,都是比较大的,在我国各个城市当中都有这种情况的存在。
二、低效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1、低效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底数不清晰受到管理制度及历史变革等各种问题的影响,同时在土地的权属和利益纠葛的影响下,特别是在人们缺乏如何认定低效和闲置用地问题的权威统一情况之下,在开展低效和闲置土地统计的时候,常常会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同时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会结合自身的需求出现瞒报和虚报数据的情况。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大量土地资源被闲置,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全市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和原则目标1.解决全市闲置土地的问题,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2.推动城市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3.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经济价值。
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2.依法依规,程序合法;3.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完善的闲置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闲置土地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所有闲置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都要详细记录并进行动态更新。
通过信息系统的管理,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取全市闲置土地的情况,为后续的清理和处置提供数据支撑。
2. 加强土地利用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相关土地利用政策,特别是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
通过完善政策,激励土地的有效利用,同时加大对闲置土地的限制和约束力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 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流动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流动。
例如,对于闲置土地,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征收等方式,鼓励土地资源的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同时,在资源配置上,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优先满足产业发展和民生建设需要,避免出现资源过剩和重复利用问题。
4. 加强土地监测和执法力度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闲置土地行为。
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5. 完善土地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完善土地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提高土地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简化报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土地供应的速度和质量。
同时,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利用项目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思考与建议_垒工研奔与摄索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保护耕地,规范城市开发建设用地的使用,已成为各级领导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但另一方面,一段时期以来,建设用地"粗放式"利用甚至造成闲置,仍是我国不少地区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痼疾.因此,在经济发展仍需要大量土地作支撑的现阶段,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土地闲置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新的经济其他原因造成的.1,动拆迁困难当前,拆迁难已经成为阻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主要难题之一一些项目的土地出让手续早已办理,但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动迁居民对安置补偿要求不断提高.动拆迁的难度也在日益加大.一些实力较弱的开发商因无力承担不断上涨的动拆迁成本,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拆迁,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已批土地处于闲置状态.目前,我区由动拆迁矛盾而导致的土地闲置占全部闲置土地的比重较大.3,开发商自身因素2002年以前.土地供应以毛地出让为主.大部分地块出让金相比现在的招拍挂要发商可以较小的成本取得土it种供地方式常常使一些资金强,开发能力不足的企业也刨与地块的开发建设.现在这商取得土地后,如果一旦遇至困难或市场形势下滑等情况,因自有资金或开发经验不足,不放缓开发建设的进程.甚j开发,造成土地闲置.也有少娄商刻意囤积土地,待土地升机再动,实现以"时间换金钱"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在处置闲置土地的过程中,既要做到依法行政,又要兼顾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拟结合基层单位在实际处理闲置土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依法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和处置.作初步探讨.土地闲置的成因较为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去年本市的一份调查研究报告显示, 上海目前的闲置土地大致有三种类型.其中,属于动拆迁因素的占41%, 规划调整引发的占29%,另有30%是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债权纠纷等202,城市规划调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很多法规政策都会因客观形势和条件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例如.土地出让方面,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原先的协议出让转变为招拍挂出让:规划方面,改变了以往高容积率政策.实施了"双增双降".政策的更新必然带来城市功能和规划的调整.由此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土地的开发建设,造成一定程度的土地闲置.实践中,有的项目虽已列入实施计划.但因政府产业导向等发生变更.致使整体规划需要调整,进而影响了原定项目方案的如期实施, 拖延了项目的开工建设.此外,如开发商与土地的合同纠纷,转让项目的债务纠纷,参建企业合作纠纷等,.吐发土地闲置的诸多原因.二,处理闲置土地中当前,土地闲置已引发了列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各纫对闲置土地问题越来越重视,力度也越来越大.但由于土的情况错综复杂,相关的法徭又不健全,导致有关土地管霸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常常会趋方面的实际困难.I.实体性问题(1)关于执法主体的确认问题本市《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谁出让,谁处置"的原则,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据此,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闲置土地,应当由各区(县)局自行处置.但自去年以来,市,区房地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作了具体分工:凡涉及土地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全部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直接实施.由此,在处理闲置土地方面,区f县)房地部门究竟有无执法权,还需市房地部门进一步明确.(2)关于处罚对象的认定问题闲置土地的处罚对象,应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土地权利证书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实践中.有的土地使用者私下签定项目转让协议,却未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发生了变化,而法律意义上土地使用权人却未变更.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一旦发生土地闲置现象,违法用地的处罚对象,仍然应该是原登记单位为主体.(3)关于土地闲置的界定问题对于闲置土地的界定,笔者认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还应当包括虽已动工,但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等情形.如:有的土地使用者,虽已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但仅在地块上搭建一些临时性厂棚; 也有的土地使用者.办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审批手续后,仍由农民作耕地使用,且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对于这些情况,因为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未作实质启动,均应视作土地闲置.此外,对闲置土地的界定还应有细化标准.根据《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已开工建设的土地,如果动工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用于地上建筑物的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硼究与探索S垒垒l工I25%,仍可认定为闲置土地.笔者认为,此条款不十分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比如:实际开发建设的面积是以开发商提供的图纸为准,还是以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的结果为准:开发商提供的投资报表,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依据,还是必须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定等等.这些问题.都应在相关的实施细则中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方便操作. (4)关于处罚金额的确定问题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本市2000年前出让的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划拨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这部分土地中存在的土地闲置现象,如何收取土地闲置费相关法规政策未作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该规章以20%出让金作为土地闲置费的收缴上限,对收缴下限未作规定,这就赋予了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经验表明,自由裁量范围过大既不利于操作,也容易引发执法上的随意性. (5)关于"准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的闲置土地.并非完全表现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本市的一份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有的土地使用者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却获得了政府同意其使用土地的准许并实际占有了土地.最后由于该土地使用者的原因致使土地被闲置;有的开发商取得土地后,虽已完成同~宗地部分土地的开发建设,但又存在着相当比例的土地低效利用或处,闲置状态.统计数据表明,目前这些类型闲置土地的I幕,5撬簪了关法规中规.f稀警蔑.0对}{:..,{1于这韦甥埋柳监管,还有待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2.程序性问题…一…(1)关于土地闲置的起算时间I司题土地闲置是一个持续状态.对于起算时间,根据本市《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以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动工日期为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算. 笔者认为,合同生效满一年并不等同于具备了开工条件.从签约到最后开工,其中还有一个不可预见的时问段.项目能否按期开工,除开发商自身原因外,还取决于规划用地许可证,可行性批复等一系列前期审批手续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故对土地闲置的起算时间不应"一刀切",应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将土地闲置的起算时间,调整为"自具备开工条件起".(2)关于是否举行听证问题对于征收土地闲置费之前是否要进行听证,目前有关方面的观点也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并非行政处罚.所以并不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闲置费前告知听证.近日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因征收土地闲置费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审法院就支持了上述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征收土地闲置费,是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对人,依法采取的惩戒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处罚;且因罚款数额巨大,依据《行政处罚法》必须事先举行听证.笔者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基于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需要,由国家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并不带有警示或惩罚目的;征收土_她闲置费是为督促建设草位枣并i莱或的翻措施,带有咀显的处罚性质.所以,征收土蛀釜苗点尧全禾同手祷政事业性收费,其本质上应定性为行政罚苏,,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在实施前举行听证.21_H垒H垒!I研究与摄索到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形势的发展,土地闲置的表现和特点正不断发生变化.处理闲置土地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必须按照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用新的思路和办法来解决土地闲置问题.建议在《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本市《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操作流程.将有关闲置土地的处置规定进一步细化,量化和深化,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执法程序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承担的职责等内容, 从而为治理和防范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2.针对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土地闲置的原因非常复杂,在制定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时,要对每一个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研究针对性办法.如:对于动拆迁引发的土地闲置.政府部门应深入一线.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指导,协调.并在裁决,强迁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推进地块的动拆迁任务尽快完成对于规划调整引发的土地闲置, 如原开发商有能力按新规划要求继续开发建设的.应尽快办理相关调整手续,督促开发商尽快开工:反之,则应对开发商作相应补偿后,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将地块重新招拍挂出让.对因开发资金不足引发的土地闲置.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通过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推进项目尽快启动.对于闲置年数较长,一时难以盘活的土地.可由政府收回后作储备土地.并可用于建造临时停车场等公益性设施,待日后条件成熟后再返还开发商或另行处置.3.营造依法用地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闲置土地的危害,依法查处闲置土地的重要意义等,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科学用地,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努力形成珍惜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建议定期通过媒体将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依靠行政和社会的双重监督.减少土地闲置现象.4.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借助计算机技术,提高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效率和监管水平.建议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闲置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将闲置土地的地址,开发单位,开发项目,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基础信息,全部纳入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和动态监测,并通过基层土地巡查.定期更新系统数据.此外,区分闲置满一年, 满两年,将闲置而未闲置等不同情况.设置相应的预警指标体系,分级判定其闲置状态,并对不同的状态对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由此,真正通过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对闲置土地的"精细化"监管. 5,充分发挥街道(镇)在处置闲置土地中的作用闲置土地问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沉淀矛盾多.处置闲置土地不仅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除行政主管部门外, 闲置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当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运作机制,共同参与闲置土地的调查取证和协助处置.特别是在政策宣传,矛盾化解等方面,地区部门要切实发挥块上的综合协调作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通过条块联动,齐抓共管,凝聚各部门工作合力,有力,有序地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6.强化建设用地全过程管理处置闲置土地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为更有效地清理闲置土地,要着眼长远,防治结合,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贯穿于土地管理的全过程.一是强化源头管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新建项目首先考虑利用现有存量土地(特别是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从源头上把好土地出让的闸门.二是加强批后监督.土地出让后,要深化批后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实地走访,项目年检等途径,及时了解项目开发进展情况,有闲置苗头的.及时纠正,坚决制止.三是加大执法力度. 在闲置土地认定以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甚至收回土地,体现土地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包括运用经济和行政的强势措施.当然, 处置闲置土地不能等同于加强收费,还应当综合分析土地闲置的原因.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动拆迁,规划调整等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引发土地闲置的各类矛盾,使土地资源在新时期得到更科学,更有效, 更合理地利用,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同。
领导讲话稿之闲置土地处置讲话稿
闲置土地处置讲话稿【篇一:关于深化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推进集约利用的意见.】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为巩固全县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活动成果,建立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自2010年开展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处置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县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仍待加强,工业用地闲置以及低效粗放利用还时有发生,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观不符。
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为平台,努力创新机制,加快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以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继续深化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利用。
根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原因,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供应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补办一批等措施,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使我县的土地供应率明显提高,并达到省市规定的指标(100%、80%、50%)要求。
(一)异地置换盘活一批。
因征地无法实施或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供地的,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转用指标盘活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进行异地置换,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利用盘活指标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21〕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计划管理方式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深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一)深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改革。
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的要求,落实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部署。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严控新增,做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与存量用地处置真挂钩。
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方面,要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方式,对已完成立项审批或政府已与项目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投资意向协议的项目用地,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的政策,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二)强化计划指标管理方式。
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相挂钩,对未完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市)区,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用地指标管理要求,提出四种指标配置方式:一是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和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配置;二是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各县(市)区实行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按处置完成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配置计划指标;三是专项保障脱贫攻坚用地计划;四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鲁政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人多地少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至2007年底,全省耕地面积1.12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1.21亩,有6个市、47个县人均耕地面积已逼近或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警戒线。
我省正处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也是人口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高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需求增长,使得土地供需矛盾日趋尖锐。
与东部沿海其他省份相比,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差距较大,地均城乡建设用地GDP、固定资产投资、实现财税收入均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省份。
从省内情况来看,在占全省建设用地总量50%左右的农村地区,由于人口迁移、出生率下降以及相关规划和政策不配套等因素,导致“空心村”现象严重,有大量的空闲房屋、闲置土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得不到充分合理利用,节约集约用地存在较大潜力。
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从根本上转变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努力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省实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路子。
二、明确标准,从严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当前,要抓紧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各类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挖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与实施方案,明确低效利用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的利用方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和耕地异地代保制度。
严格执行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
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农转用计划指标、各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调剂。
用于调剂的指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在省级统一平台上挂牌交易,交易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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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为巩固全县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活动成果,建立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自2010年开展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处置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县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仍待加强,工业用地闲置以及低效粗放利用还时有发生,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观不符。
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为平台,努力创新机制,加快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以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
继续深化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利用。
根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原因,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供应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补办一批等措施,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使我县的土地供应率明显提高,并达到省市规定的指标(100%、80%、50%)要求。
(一)异地置换盘活一批。
因征地无法实施或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供地的,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转用指标盘活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进行异地置换,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利用盘活指标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
(二)完善手续办理一批。
对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因缺少资金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经依法查处后补办供地审批手续。
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未供先用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并结合实际,加快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标准处理一批。
对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应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认定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予以核销,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纳入供地率考核。
对于农转用重复报批的,要对原批次农转用项目征地红线四至、面积进行重新调查,建立农转用重复报批项目统计台帐,将重复的农转用指标面积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