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对河南省图书馆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6版)》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6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08.04
•【字号】教社〔2016〕625号
•【施行日期】2016.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
目(2016版)》的通知
教社〔2016〕62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征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6版)〉参评图书的通告》(教基一〔2016〕547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河南省教育厅中小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了参评图书评审工作。
经专家认真审读、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形成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6版)》,共计1497个图书品种。
现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6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告》要求,作为中小学图书馆招标采购的主要依据。
附件: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6版)
河南省教育厅
2016年8月4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豫发改收费〔2015〕557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55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河南省内的高等学校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2014年秋季学期新入学研究生入学第一年仍执行原收费政策,2015年秋季学期入学的执行新收费政策。
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收取,上述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全日制专业学位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招收的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可根据学校培养成本等由学校自主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2008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目录[1]
缴入财政专户 豫价市字[1989]59号 缴入财政专户 豫价费字[1996]21号,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 缴入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豫计收费[2003]1286号,豫发改收费[2004]1778号,豫政法[2005]49 号,豫发改收费[2006]967号 从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农村 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
50 44、成人教育学校毕业证工本费 45、义务教育住宿费(不含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 51 学校宿舍住宿费) 52 46、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47、成人教育学费 48、成人教育住宿费 49、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 50、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 51、高等学校专业加试考务费 52、幼儿园收费 5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 54、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收费项目
13、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1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 15、 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考务费 16、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17、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务费 18、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考务费 19、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费 20、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务费 21、高考(含成人高考)考务费 22、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费 23、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费 24、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考务费 25、CIT模块报告考核费 26、CIT模块资格审查费 27、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务费 28、 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考务费 29、成人高等职教考试考务费 30、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费 31、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费 32、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 33、 教师资格考试费 34、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35、高中毕业生会考费 36、中招报名考务费
关于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收费的情况说明
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
根据我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8]73号)精神,按照通知规定上网费用为每小时1.5元。
详细规定另行通知。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
1、电子阅览室所收费用,交财务处统一管理,费用支出由主管院长审批,图书馆支配。
2、电子阅览室收入部分主要用于图书馆部分设备维修、小设施添置,馆内工作人员加班补助等。
三、收费操作程序
1、学生持阅览证到财务处收费人员根据学生缴费数额的票据,收费人员根据图书馆提供的管理账号在该学生阅览证内充入费用。
2、电子阅览室工作人员检查学生阅览证是否有费用,即可上机,该室人员不得收取现金。
四、健全监督制度
1、凡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都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工作,认真、细致地作好工作。
2、馆长要随时了解电子阅览室运行及收费情况,按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图书馆
2013年4月2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2005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促进汽车存放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利用价格杠杆,积极推动机动车存放服务向产业化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
二、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参与停车场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再就业。
有条件的市、县,停车场看管人员应主要从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
要加强对停车场看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停车场看管服务质量。
三、凡是具备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必须实行凭证式管理。
非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开放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也应实行凭证式管理,暂不能实行凭证式管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凭证式管理。
除咪表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最迟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行凭证式管理。
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要向车辆停放人提供停放和保管服务,并对停放和保管服务过程中机动车安全负责。
暂没有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要低于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次收费的原则上每次收费不超过2元;计时收费的每次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
四、省会城市、国家命名的旅游城市及国家级旅游景点、省管旅游景点的停车收费标准,要从严制定,要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和社会效益,防止旅游旺季乱涨价、利用垄断地位收高价等影响河南省形象的欺客、宰客现象发生。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对河南省图书馆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2000]第078号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对河南省图书馆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对河南省图书馆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价费字[2000]第078号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调整省图书馆事业收费标准的请示》(豫文财字[1999]第53号)收悉。
根据省图书馆的性质和一般维护费用情况,经研究本着“取之于读者、用之于读者”的原则,现将省图书馆有关收费重新核定如下:
一、图书证收费(包括彩印、条码、过塑、计算机建档及借阅费用等):每证25元、少儿证每证10元。
二、借阅书刊超期延误费,每册每天0.1元。
三、省图书馆收费前,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用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此批复自3月18日起执行。
未经批准,省图书馆不得向读者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结束——。
关于河南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关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河南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关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河南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关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4年3月21日豫财综[2004]25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计委、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及功能进一步扩大的现状,为保证公共图书馆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经研究,决定批准各级公共图书馆收取有关服务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共图书馆提供电子文献、咨询、文献复制、缩微及其他服务时可按规定适当收取网络服务费、电子文献阅览费、课题服务费、文献复制费(具体分为善本古籍复制费、普通古籍复制费、解放前报纸复制费及其他文献复制费)、缩微服务费(具体分为缩微拍摄费、缩微胶片拷贝费、缩微阅读费)、自习费、书刊超期费。
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各级公共图书馆收费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三、各级公共图书馆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125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2000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9.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教育局二ОО七年九月十二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部、省属驻宁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等学校要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本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行为。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征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8版)》参评图书的通告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征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8版)》参评图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教图〔2018〕424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征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8版)》参评图书的通告教图〔2018〕424号各有关出版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提高中小学馆配图书的装备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精神,省教育厅向各有关出版单位公开征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18版)》参评图书。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征集对象(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河南本地图书出版单位和音像出版单位,以突出河南地方特色。
(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教育类图书出版单位和音像出版单位(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出版单位和教育部直属、主管的教育类出版单位及师范类高校出版单位)及全国少儿类图书出版单位,以彰显教育专业特点。
(三)经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2009]1079号文件发布),以具代表性。
二、征集范围适合中小学学生阅读及中小学图书馆(室)馆藏的优秀图书与音像出版物。
仅限于2016年6月以后初版的图书和音像出版物,或2016年6月以后修订、再版的辞书、工具书等经典图书。
已列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2016年-2018年编制印发的《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的图书和音像出版物,不再重复报送。
不受理教材、教辅(教师用书除外)及单本4个印张以下图书。
三、评选标准出版单位需提供内容健康、选题广泛、结构合理,适用于广大中小学师生,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趣味性、针对性和较高的馆藏价值,富有时代性的作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2.15
【实施日期】200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
校“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教育局: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下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认真予以贯彻。
针对各地在文件贯彻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五四学制”学校收费问题《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推进政府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计委制定了《河南省定价目录》。
《河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 1 │重要储│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国家发展改革│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备物资│油(料)、棉花的收购价│委会同有关部│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门│),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家储备原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省级储备粮食及省政府确│省计委会同有│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储││││定的其它重要储备物资的│关部门│备物资。
省辖市储备物资的价格授权││││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 │专营商品│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国家发展改革│烟叶中准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委会同有关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门│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度││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工│省计委│省内食盐经营企业;省内两碱外工业││││业盐供应中准价和浮动幅││盐经营企业;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度;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3 │重要农│粮食定购价格和收购保护│省计委会同有│列入省定购和保护价范围的小麦│││产品│价格│关部门││││├───────────┼──────┼────────────────┤│││桑蚕茧收购基准价格及浮│省计委会同有│省内有经营资格的桑蚕茧收购企业收││││动幅度│关部门│购的桑蚕茧│├──┼────┼───────────┼──────┼────────────────┤│4 │重要农│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改革│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业生产│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委│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资料│││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进口化肥的结算价格│省计委│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口岸结算价格│││├───────────┼──────┼────────────────┤│││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省计委会同有│省内农作物种子经销企业经营的种子│││││关部门│。
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1
.
公 证费
(
事业 性 收 费 目 6项 _ y 限 于 行政机 关 司 法2 0 8 年
)
)
停 征 的行
1
1
月
1
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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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项目管理)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
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浙财综字〔2007〕100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前期我们对全省公安、教育等42个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并重新公布。
根据各地对文件中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反映,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按照浙教计〔2007〕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浙财综字〔2006〕105号文件精神,取消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含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培训)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进行管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2〕193号、浙财综字〔2002〕106号)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见附件),这次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以前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有关部门调整后的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有关部门调整后的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豫发改收费[2008]232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327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省政府两转两提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转提发[2008]4号)精神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8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2008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008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57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领取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8〕11号
2008年2月20日
58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8〕15号
2008年3月17日
59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的批复
豫财办综〔2006〕85号
2006年12月30日
4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豫财办综〔2007〕4号
2007年2月15日
41
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制止彩票入侵校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6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9〕78号
2009年10月15日
77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的紧急通知
豫财综〔2004〕47号
2004年7月15日
17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至郑州收费还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豫财综〔2004〕69号
2004年9月20日
18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翻译专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豫财综〔2004〕75号
2004年9月30日
豫财办综〔2005〕17号
2005年4月6日
22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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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对河南省图书馆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豫价费字[2000]第07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3.15
【实施日期】2000.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对河南省图书馆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价费字[2000]第078号二000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调整省图书馆事业收费标准的请示》(豫文财字[1999]第53号)收悉。
根据省图书馆的性质和一般维护费用情况,经研究本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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