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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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复议决定
决定的种类



维持决定 撤消决定 变更决定 履行决定 确认违法决定
责令重做的具体要求:被申请人不得
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 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 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被申请 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 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 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 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 为。
审查
审查期限(5日内)

期限内不审查的后果(20条)
审查什么(形式) 作出何种决定
决定受理(书面) :注意受理日期 告知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不予受理(书面)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 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三)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四) 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且被受理; (五)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已经受理; (六) 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 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 无效; (七)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注意纳税争议的 救济时间 三、形式条件
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
注意:其撤消 复议申请的新 规定 38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 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 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 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 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税 务机关
被申请人 代理人
第三人
共12种行为(规则第8条) 与旧规则相比增加了三种: 1、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 2、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合同有效 3、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可一并申请审查的“规定” 规则第9条

税务处理行政复议流程解读

税务处理行政复议流程解读

税务处理行政复议流程解读税务处理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上级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或者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本文将对税务处理行政复议流程进行解读,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处理等方面所作出的具体决定。

纳税人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寻求解决。

二、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程序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

纳税人作为复议申请人,有权利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税务机关作为复议机关,有责任依法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纳税人首先需要向上级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的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正。

审查完毕后,税务机关会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向纳税人进行通知。

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和保全措施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效力。

在复议决定作出后,纳税人需要按照决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如果纳税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来保障决定的执行。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纳税人还可以申请保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为了防止可能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

纳税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防止税务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税务处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合法、有效的救济渠道,使纳税人有机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政复议1、税务⾏政复议范围(1)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对下列不服提出的⾏政复议申请: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式等具体⾏政⾏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及扣缴义务⼈、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为。

v第⼆,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是书⾯通知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冻结存款;⼆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及其他当事⼈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为。

第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措施:⼀是书⾯通知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是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五,税务机关作出的:⼀是罚款;⼆是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停⽌出⼝退税权。

第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为:⼀是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退税;⼆是不予抵扣税款;三是不予退还税款;四是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五是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六是不予认定为增值税⼀般纳税⼈;七是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第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的⾏为。

第⼋,收缴发票、停⽌发售发票。

第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为。

第⼗,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为。

第⼗⼀,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出境⾏为。

第⼗⼆,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政⾏为。

(2)纳税⼈及其他当事⼈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政⾏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政⾏为申请⾏政复议时,可⼀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第⼆,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第三,地⽅各级⼈民政府的规定;第四,地⽅⼈民政府⼯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2、税务⾏政复议管辖(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申请⾏政复议。

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您弄明白了吗?

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您弄明白了吗?

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您弄明白了吗?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总是区分不开,故进行归纳整理如下: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区分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类型税务行政行为具体范围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确认①纳税主体、②征税对象、③征税范围、④减税、免税、退税、⑤抵扣税款、⑥适用税率、⑦计税依据、⑧纳税环节、⑨纳税期限、⑩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如: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不予审批出口退税等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等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务保全措施包括: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6.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如: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7.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9.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0.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考点

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考点

第 07 讲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知识点 5: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包含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治理行为,包含出售、收缴、X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分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治理机关阻挡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方案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要求上级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

下面将从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级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途径,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可以争取到更加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

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相关决定后,如对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提出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 提交复议申请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决定书后,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申请书要求明确、简明扼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受理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上级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3. 复议调查上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议调查,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调查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复议调查通常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完成,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延长调查时间。

4. 行政复议决定上级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般需要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

5. 履行复议决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1. 复议申请提交时限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决定书后应当及时提出复议申请,逾期将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流程

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流程

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流程1. 税务案件行政复议的概述- 简介:税务案件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决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 重要性:行政复议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责任主体:行政复议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做出的各类决定,包括税务处理决定、税收征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 时间限制: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超过时限将不予受理。

3. 行政复议的申请及受理- 申请材料:纳税人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决定书等。

- 受理程序: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4. 复议的审查与裁决- 审查程序: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材料和陈述申辩意见。

- 裁决结果: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复议决定可以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5. 复议决定的执行与效力- 决定执行: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复议决定的要求执行,如果复议决定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新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及时履行。

- 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性,纳税人可以依法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 补充证据:纳税人在复议申请后,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前提出补充,超过时限将不予受理。

-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申请法律援助。

7. 税务案件行政复议实例分析- 实例一:某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最终上级税务机关改变原决定,减轻了罚款金额。

- 实例二:个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处理决定不服,提起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维持原决定,纳税人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8. 结论- 通过税务案件行政复议,纳税人可以获得更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程序。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复议程序和保障复议权利的行使。

下面将详细介绍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则。

一、复议的适用范围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于下列税务行政行为: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报表核定、征收管理、税务处理等决定。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税务减免、退税等决定。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滞纳金、罚息等决定。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参加税务专项检查、行政复议等决定。

5.其他与税务行政管理有关的决定。

二、复议的主体及程序1.复议申请主体(1)自然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直接提出复议申请。

(2)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需要有权利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代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程序(1)复议申请:纳税人在收到税务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2)受理与审查: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案件调查:复议机关应当对涉及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并可以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提出补充材料、听取陈述等。

(4)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送达与执行: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纳税人和有关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三、复议的效力与上诉1.复议决定的效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复议决定。

2.上诉机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纳税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复议决定的执行暂缓。

3.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纳税人还可以选择提交争议解决委员会等机构进行调解、仲裁。

四、复议的费用和时限1.费用:复议申请不收费,但若申请人通过复议依法享受减免税款、退税等还需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讲义1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讲义1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讲义1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过程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经复议(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选择复议(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例题1·单选题】(2004年)下列涉税相关处罚措施中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是()A.罚款B.阻止出境C.没收非法所得D.停止出口退税权[答疑编号6496110101]『正确答案』B【例题2·多选题】(1999年)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应选用必经复议程序申请复议的有()。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税务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查、核实、改正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在税收征管中,税务行政复议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税务纪律和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复议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机关提供给纳税人对不服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的一项制度。

它是在纳税人认为税务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时所主张的救济程序。

复议的目的在于审查、核实和纠正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于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税收认定、税务处理、税收征收等相关决定。

而对于一些依法不予复议的行政行为,如法律赋予税务行政机关的权力,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行为等,不得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 提起复议申请: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复议申请,并向上级税务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申请。

2. 受理和复查:上级税务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核实。

3. 复议决定:上级税务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在复查核实完成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和涉税行政机关。

4. 履行和救济:行政行为的效力自送达之日生效。

如果复议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原决定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并对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进行的行政救济程序,它通过审查、复查和复议决定等环节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复议过程中,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要求税务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和改正,确保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合理。

税务行政复议策略

税务行政复议策略

税务行政复议策略在税收领域,当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

税务行政复议不仅能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然而,要成功进行税务行政复议,需要掌握一定的策略和方法。

本文将详细探讨税务行政复议的策略,帮助纳税人在面对税务争议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知识首先,纳税人需要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等都可以申请复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能直接申请复议。

其次,要清楚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此外,还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通常情况下,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复议。

二、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之前,纳税人应当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税务机关的通知书、决定书、纳税凭证、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

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有力地支持纳税人的主张。

同时,要对证据进行分类和整理,制作详细的证据清单,并对每份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进行说明。

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的原始形态,避免对证据进行篡改或伪造。

三、准确撰写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是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文件,应当认真撰写。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具体的复议请求,即要求税务机关改变、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 民政府申请复议。
(四)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 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 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申请。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 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 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有 关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三)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 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 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 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行政复议。
(二)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
主管原则
(1)
由税务机关负责 赔偿的原则
(6)
合法性审查原 则 (2)
(3)
税务机关负 举证责任原则
(5)
(4)
不适用调 解原则
起诉不停止执 行原则
行政处罚行为
征税行为
(三) 税务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
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指南

税务行政复议指南

税务行政复议指南在税收领域,当您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时,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这就像是您在税务世界中的“申诉通道”,为您提供了一个争取公平和正义的机会。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一下税务行政复议的方方面面。

一、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比如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比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4、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比如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比如税收法规、规章等,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则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申请人应当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务行政复议讲座

税务行政复议讲座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二)选 Nhomakorabea复议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 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5、不依法履行职责: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 完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 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八、复议申请的撤回、中止和终止
(二)复议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申请人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中止情形 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一)申请的条件 6、属于复议前置的,应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清 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属选择复议的, 由先受理机关管辖。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 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起诉;申请人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申 请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 (一)级别管辖:对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 局申请复议。 • (二)选择管辖: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 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该 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三)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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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

(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规定
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

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四)对上述(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纳税人,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复
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简而言之,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也只是针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这里面包括的具体情形就比较多了,如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等等。

而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时候,一般是由上一级的税务机关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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