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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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指出:“人 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地、不可 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 反抗压迫”。法国1791年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了 宪法的序文,明确规定了国家的任务在于保护人 的自然权利,并且国家权力结构须以三权分立为 原则来组织。
法律与习惯、道德、宗教有着机制上的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 成、世代沿袭并变成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 表现为人们行为的经常性和常规性。依习惯行事, 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 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是义务,它主要通过为 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 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 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对神明(上帝或各种鬼神)的义 务、以神明为中介的人对人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 系的。 与以上三者相比较,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双重 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第二,这种权利不是罗马私权的那种基于 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而产生的私权,而 是基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 形成的个人“特权”。因此,这种权利实 现的重要条件不是相对应的另一个人义务 的正当履行,而是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 或者是国家义务的正当履行。
因此,在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实现个人权 利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限权政府”,对 政府的要求是“管的少的政府就是好的政 府”,在这种制度中,国家只能是一个消 极仲裁人的角色,它的作用不在于积极促 进个人的自然权利的实现,而是放手让个 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损害别人”的前 提下去追求自己的权利。因此,个人主义, 更准确地说,极端个人主义构成了近代西 方社会权利哲学的价值基础。
三、20世纪:是权利的个人本位还是 社会本位?
这个时代的权利是将比近代的权利更为广泛、更 为深刻的一种权利体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权利的极端个人主义 受到了限制。 第二,权利的扩张与发展。 第三,国家干预与权利平等的发展。现代社会权 利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除了“自由”的因素 之外,又在权利内容中注入了“平等”的因素。
在古希腊城邦制时代,个人与城邦(国家)是高 度复合的,所以那一时期并不存在个人或个体的 观念。所以在城邦制时期能够被解释为权利的东 西,就仅仅是指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参与城邦 管理的资格,而不是指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体所能 拥有的诸种权利。
参与城邦政治生活和管理的这种资格也并不 是个人作为自由自觉活动的主体而当然拥有 的权利,而是个人作为城邦的一份子由城邦 分配给他的一种机会、或授予的资格。这种 机会和资格是人成为城邦公民的资格,没有 这种机会和资格的人不能被称为城邦的公民。 在当时妇女和奴隶并不具有城邦公民的身份 地位。因此,希腊人最先从个人与城邦的关 系上,从现代来看就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 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权利的方法。
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迫劳役 都不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罚,不在此限。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 第一款 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 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 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
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宣布,“我们认为以下 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 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 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 些权利,人们组成自己的政府,政府正当权力来 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因此,“任何形式的政府, 只要危害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 并建立新的政府。新的政府的基本原则和政权组 织形式,必须是最便于实现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在美国,从《独立宣言》到各州宪法,从各州宪 法到联邦宪法,都贯穿着一个核心理论:保障人 的权利,建立限权政府。
罗马人则是从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来思 考权利问题的,并且最先实践了一种权 利制度。举世闻名的罗马法的精义就在 于它是权利法,罗马法本身是由一系列 私人权利所构成的私权法。在罗马,权 利被看作是法律所确认的个人和团体的 利益。
罗马时期的权利和古希腊时期的权利有两点不 同:第一,罗马法学家是从法律观念出发阐释 权利的,认为权利生于法律,没有法律上的规 定个人和团体是不能对自身的利益主张权利的。 这不同于希腊后期哲学所认为的权利(自然法) 是优于并且先于法律而存在的。 第二,罗马法中的权利的特性之一是“私人 性”。所谓私人性即罗马法中的权利仅仅是指 个人对他人的利益要求,而并不包括个人对国 家和社会方面的政治要求。这显然与古希腊城 邦制时期的权利解释不同。
怀尼哈默案 (1856年) 该案起因于一项纽约州法律的规定。该法律规定 ‚禁止出售非医用烈性酒,并禁止在住所在以外 的任何地方储存非用于销售的酒类。并要求立即 销毁违反规定而保存的酒,否则按轻罪处。‛ 纽约州法院认为:该法律的实施,消灭和破坏了 这个州的公民拥有烈性酒的财产权,并认为法律 规定销毁已经作为其所有者所拥有的财产,这样 一种剥夺财产权的作法已经超出了政府的权限范 围。
第二节
中国改革开放 新时期的权利研究
我国新时期的权利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突破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范式。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否定了持 续20多年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 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同时,全会着重提出要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 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
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1892年,新奥尔良的公民普莱西(具有1/8的 黑人血统)乘坐路易斯安那州一趟列车时, 坚持坐在专供白人乘坐的车厢里,根据当地 法律,普莱西被逮捕并判有罪。普莱西认为, 路易斯安那州的‚隔离但平等‛法令违反了 当时宪法第十三条和十四条修正案,因而提 起上诉最终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一 名法官缺席的情况下,7比1通过了布朗法官 主笔的裁定,确认种族隔离的规定符合宪法,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给法学界提出了一个‚二律背反‛的问 题:如果说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那么, 在阶级矛盾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阶级斗争不再是中心任务的历史条件下, 我们却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要依法治国, 岂不自相矛盾?
选择一:要么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 理论,而那就与新的时代的伟大社会实践 背道而驰,与人民的利益水火不容; 选择二:要么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 法学理论,重新建构一个与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和社会发展方向相 适应的法学理论体系。 权利研究就是在重构法学理论体系的探索 中发生并展开的。
第二阶段,确立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 畴的地位。 要重构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进行法学基本范 畴研究。因为任何一门学科,其理论体系的 形成总是以该学科的基本概念、范畴的形成 为前提的。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总是表现为 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 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 论体系。
1938年‚盖恩斯诉卡纳达‛案 盖恩斯是密苏里州的一名黑人。在盖恩斯所 住的密苏里州没有黑人法学院,所以他只能 申请到只招白人的密苏里州立大学法学院就 读。但校方称,录取当事人违反密苏里州宪 法、法律和公共政策。当事人称,校方的行 为剥夺其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享有的权利。 州法院支持校方观点,但最高法院否定了州 法院的判决。盖恩斯一案的判决动摇了顽固 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第二,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粒子。法在 本体上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粒子构成的。 所有法的部门都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或其实 现方式的规定,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 切部门。 例如,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 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 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 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 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 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 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权利和义务之所以能够作为法学的基本范 畴乃是因为: 第一,权利和义务表征法,是法区别于规 律、并区别于习惯、道德、宗教等其它社 会调控方式的决定性因素。 法律与规律的区别在于法律属于‚应然‛ 范畴,规律属于‚实然‛范畴。法律告诉 人们当某一预设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 就可以做出、必须做出或者不得做出。规 律则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 某种结果就会出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希腊人最先提供给 我们一种思考权利的方法,但是古希腊 时期却并不存在“权利”这个词,甚至 不曾出现过和“权利”一词等值的语词。 据学者考证,直到中世纪结束前夕,任 何古代或中世纪的语言里都找不到可以 用我们今天的“权利”语词来准确翻译 的词语。
在希腊后期,城邦制开始逐渐走向衰落。随 着城邦制的衰落,个人或者个体的观念开始 浮出水面,因为城邦的衰落使得人们无法继 续依赖城邦,而不得不学会过独立的生活。 个人概念和个人价值观念的形成对罗马私权 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奠基性的重要作用。
二、18-19世纪:从自然权利到个人本 位的权利
启蒙思想家们宣扬这样的理论:人是生而平等自 由的;人人都享有大自然赋予的不可剥夺的不可 让与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 产权以及追求幸福权等。 启蒙思想家们各自从自己的理想出发,把自古罗 马以来的私人权利体系变成了一种全新的“自然 权利”体系。对于这种自然权利体系,资产阶级 革命取得胜利的国家几乎都用不同的文字表达了 一种相同的观点:人的自然权利构成了政治统治 的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 自然法就变成了宪法,启蒙思想家们所倡 导的自然权利就上升为宪法权利。这些权 利包括人身自由权、言论出版自由权、信 仰自由权、财产权、结社权等。 这些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以宪法作为根 本法的权利显然不同于罗马法所确认的私 人权利:
第一,这种权利不是来自于法律,而是先 于法律而存在的,因此,它本身是高于宪 法和法律的,用启蒙思想家的话说,这些 权利根源于人的理性、是天赋的,是人之 为人而与生俱来的,因而宪法和法律不是 在创造权利,而仅是在确认这些权利而已, 并且对这些自然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 政府权力运行的基础。
权利义务论
西方社会权利的历史 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权利研究 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权力
第一节 西方社会权利的历史
“欧洲文明是希腊人、罗马人和犹太 人的遗产。‛ ——[法]克洛德· 德尔玛:†欧洲文 明‡,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 版。
一、西方社会权利的始点 —— 古希腊、 古罗马人的权利
所以,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学界开始 了对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1988年在长春 召开了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这 次会议上,学者们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实质,是法学的 基本范畴;与会者并主张以权利和义务为 基本范畴重构我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 会后不久,学者们纷纷发表论文论证权利 和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地位。
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奥利弗· 布朗夫妇是一对黑人夫妇。 它们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地学校当局允许 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开办的学校上学。布朗夫妇 的依据是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法律的平等保护 原则。地区法院接到诉讼后以‚隔离但平等‛的原 则为依照判决布朗夫妇败诉。此后,在1954年, 原告布朗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控告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委员会在学校中进行公开 隔离的种族歧视做法。最高法院终于在1954年 5月17日以9比0的一致意见,判决宣布公立学 校的黑白隔离教育违宪,侵犯了宪法中的权利平等 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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