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你投讲解票据权利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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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1.引言1.1 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有人根据特定票据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货币的替代品,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和金融交易中。

持有票据意味着持有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享受由票据所赋予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权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金融交易的基础,也是经济活动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使得交易各方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资金流动和资产转让。

票据权利的种类较为丰富,常见的有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等。

不同类型的票据权利赋予持有人不同的权益和权利。

例如,承兑汇票赋予持有人在到期日可要求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支票则赋予持有人以检查票据的形式取款的权利。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交易中,了解自身享有的权益和权利,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同时,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也需要考虑票据权利的相关因素,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和风险管理。

在总结中,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以及实现有效的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发挥票据权利的作用,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促进社会的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下面对每个部分进行简要介绍。

引言部分首先对票据权利进行概述,说明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

接着介绍文章的结构,简要说明正文将会讨论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结论部分将强调票据权利的重要性和应用。

最后,明确文章的目的是通过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为读者提供对该领域的初步了解。

正文部分将围绕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展开讨论。

首先,详细阐述票据权利的定义,包括其内涵和外延。

此外,还可以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票据权利的具体规定,以及票据权利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情况。

接着,对票据权利的种类进行详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票据、所有权票据和代理权票据等。

第四章 票据权利

第四章 票据权利

第四章票据权利第一节票据权利概述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2、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其一、债的不履行状态,除债务人破产外只用履行延迟,不存在履行不能;其二、便于担保人替代履行,票据关系中,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均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其三、便于债的法定抵销;其四、在我国适用于代位权的行使;注意:只有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以票据为其载体,以票据权利为内涵,两者相结合,权券一体,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成而产生,又因票据的毁灭而消灭,票据权利的主张、行使、处分与票据不能分离,主张自己享有票据权利的,必须占有票据;注意:(1)、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承兑、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必须提示票据;处分票据权利——转让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权利,必须支付票据(2)、票据权利与票据的不可分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任何一个签名于票据上的债务人只对票载文义负责;(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为了确保持票人获得票据货款,各国票据制度均规定出票人、背书人应当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票据付款、当票据不获得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这便赋予了票据权利人的两重权利,即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及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分类1、主权利和从权利(分类标准:主从关系)概念:在票据关系中,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为从权利,被保证之债为主权利;2、先序权利和后序权利(分类标准:权利行使先后)概念:两项相互的有关联的权利中,应先行使的权利为先序权利,在后一顺序行使的权利为后序权利;(1)、在票据权利中,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的权利以及向承兑人、付款请求付款的权利为先序顺序,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为后序权利;(2)、《票据法》第三十六条: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导语: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取得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3.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

如:出票人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

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效力的概念

票据效力的概念

票据效力的概念票据效力是指票据在支付、借贷、交易等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票据效力是票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金融工具所固有的属性,它赋予了票据在经济交往中的一种合法性和可靠性,是票据作为交易工具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特点。

票据效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票据的流通效力和票据的担保效力。

首先,票据的流通效力是指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和支付的能力。

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所有权,将票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下一个持有人,从而实现票据的流通。

票据的流通效力是票据的一种重要属性,它使得票据具有了可以在流通环节中被接受、支付和转让的能力,从而方便了经济交易的进行。

票据的流通效力使得票据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

例如,商人可以使用票据进行货款的支付,或者使用票据作为担保物进行借贷等。

其次,票据还具有一定的担保效力。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凭证,它具有很强的担保性质。

持有票据的人可以凭借票据向票据出具人(出票人)主张债权,并要求其履行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义务。

票据的担保效力使得票据成为一种较为可靠的债权凭证,提高了票据作为债权工具的可信度和安全性。

票据的担保效力还可以使得持有人通过背书将票据用作财产转移担保工具,提高借款人的信用,并为借贷活动提供了保障。

此外,票据效力还表现在票据的法律强制力和证据效力上。

票据作为一种合法的支付工具,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票据的债权义务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保护持有人债权的合法权益。

此外,票据还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即票据自身所载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律上被认定和采纳。

票据的证据效力使得票据可以用作债权证明和追索债权的依据,为持有人在债权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总的来说,票据效力是指票据在经济交往中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它包括票据的流通效力、担保效力、法律强制力和证据效力等多个方面。

票据的效力使得票据成为一种具有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交易工具,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票据权利

第三节、票据权利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 所谓恶意取得是指明知其前手并无票据权利, 所谓恶意取得是指明知其前手并无票据权利 , 而受让票 据的行为; 重大过失取得,是指受让人并非明知, 据的行为 ; 重大过失取得 , 是指受让人并非明知 , 但若 略加注意, 便能明察其前手并无转让票据的权利, 略加注意 , 便能明察其前手并无转让票据的权利 , 而受 让了该票据的行为。 让了该票据的行为 。 是否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举证责任,应由票据债务人承担。 举证责任,应由票据债务人承担。 (3)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 ) 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 其享有的票 据权利有一定的限制, 即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据权利有一定的限制 , 即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是否以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 是否以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 , 由票 据债务人承担。 据债务人承担。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追索权 ) 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 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 生的,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 生的, 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 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该持票人可以是最后持票人, 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 该持票人可以是最后持票人, 也可以是清偿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被追索人。 也可以是清偿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被追索人。 3、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 的原始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处, 的原始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处,依照背书转让或 交付程序,或因继承、公司合并等法定因素而受让票据,取 交付程序, 或因继承、 公司合并等法定因素而受让票据, 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得票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恶意取得票据
A为某一票据的收款人,其所持有的票据被 B偷得,C明知B持有的票据为偷盗所得, 仍受让票据,C就是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
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否则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 恶意取得票据,指明知票据转让人不是票 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而 受让的行为。 2. 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指受让人虽不是明知, 但是凭在一般业务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所 积累的基本经验和习惯,稍加注意就可以 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票据处分权,但是因 为疏忽未加注意而受让票据的行为。
从而取得的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否则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 恶意取得票据,指明知票据转让人不是票 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而 受让的行为。 2. 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指受让人虽不是明知, 但是凭在一般业务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所 积累的基本经验和习惯,稍加注意就可以 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票据处分权,但是因 为疏忽未加注意而受让票据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分: 1. 第一次请求权,一般称作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 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的委托人请求根 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包括对汇票付款 人、支票付款行以及本票出票人的请求权。其他的 付款义务人可能是担当付款行、票据交换所等。 (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 第二次请求权,一般称作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向 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就可以向票 据的次债务人请求偿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次要的、附条件的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 票,自出票日起2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 3.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 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 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权利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权利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票据权利概述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在票据权利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有两方票据的权利人和票据的债务人。

票据的权利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收款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在票据收款人一栏所记载的票据的权利人。

票据上的债务人具有多塑性,除了票据上的付款人,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票据权利是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产生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

该种权利在学理上又叫“票据上的债权”或“票据上的权利”。

这与票据法上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

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票据权利也属票据法上的权利范畴,但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仅指票据权利以外的其他票据法上的权利,如付款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汇票持票人的发给复本请求权以及利益偿还请求权等。

(二)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支付一定货币给票据的权利人(收款人)的权利,所以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1)债的不履行状态,除债务人破产外只有履行迟延,不存在履行不能。

票据作为一种金钱债券,有利于票据权利的履行,在一般民事权利中或合同中,在合同不履行以及违约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救济方法,可能带来不同后果。

例如,甲向乙购买一幅古画,双方签订合同,后因为甲家中发生火灾,导致古画被焚毁,在这种情况下,甲要承担违约责任。

甲只能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支付古画的价值来赔偿乙方。

(2)便于担保人替代履行。

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可以通过票据的保证行为,加入到票据的流通中,为票据流通中间的某一个当事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判断、2011年单选
票据权利的概念
1.票据权利的含义: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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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1. 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

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

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下列有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如下: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票据这种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票据这种实物相伴而生的就是票据权利,正确认识与票据权利相关的各项制度对于我们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笔者拟从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取得原则和救济方式几个方面来对票据权利进行简单介绍。

关键词:票据权利种类取得原则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票据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调整票据行为的法律。

这部票据法的制定,总结了我国应用票据的实践经验,还借鉴了国外票据法律的成功经验。

它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部法律中也不乏对票据权利的规定。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者无法偿付账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的的特征具体说来有四点: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普通债权的标的,可为物品交付、劳务提供、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等,而且不同标的的债权,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如本应支付酬金但无资金的,可以相当交换价值的物品抵债。

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一般金钱债权,如借贷所生借款偿还请求权,价款或酬金给付请求权等,均为有因金钱债权,债务人若能证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虽有借贷合同或买卖、劳务等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也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金钱。

任你投关于票据的性质讲解

任你投关于票据的性质讲解

票据的性质根据前文对票据的定义来看,票据属于有价证券,它具有有价证券的全部特征。

例如,票据体现的权利具有财产价值,权利与证券紧密结合,票据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都必须以证券的拥有为前提,票据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

但是,票据与其它有价证券相比,除了具备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属于自己特有的法律性质。

商法或者票据法著作、教材,对票据的性质或者特性均有涉及,但要全面分析票据的特性,我们认为,应从有价证券的分类以及票据法的规定入手进行通览。

据此,票据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绝对性,即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

前文已经指出,根据证券与权利可否发生分离为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移转、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

由此可派生出票据的提示性、交付性和交回性等三个性质。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在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

如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时必须提示票据;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时,也必须提示票据。

票据的交付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如要移转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票据的交回性,则是指票据权利人在实现了权利即从票据债务人那里受领了票据金额以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票据债务人。

如果持票人不交回票据,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5]简言之,享有票据权利,必须占有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实现票据权利,必须交回票据。

2.设权性,即票据是设权有价证券。

前文已经指出,根据有价证券与权利发生时间,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与设权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在证券作成之前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才发生的。

简言之,没有票据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下,票据法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中的出票行为创设的,在出票行为完成之前,仅可能存在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但不可能存在作为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PPT课件

《票据权利》PPT课件
失。 • ②认定善意的抽象原则: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则。 • ③认定善意的具体标准:背书连续,票据法第31条;恶意
,票据法第12条。
3、构成要件
• **典型案例13、14** • (4)须支付了相当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 物权法第106条;票据法第10、11条:对价要件均
具有独立性,非“善意”所能涵盖。
务”。 • 2、票据权利≠对票据的权利。债权;物权,票据所有权。
二、票据权利的特点
• (一)标的以票面金额为限 • (二)不要因(无因性) • (三)无对价(对价属于原因) • (四)二次性(双重性) •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
权利。 • (五)以票据提示为必要 • 强调:票据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 • 票据法上的民事权利,非票据权利,有利益返还
• 三、继受取得:从票据权利人处取得 • 如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的交付、票据赠与、继
承和公司合并而取得票据。来自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 是持票人向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 狭义:请求付款、进行追索。 • 广义: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
二、票据的保全
• 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是票据权利人首先主张权利的对 象。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
重点: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之别
• 第二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是票据权利人在得不到付款或可 能得不到付款时,再次主张票据权利的对象。如汇票和支 票的出票人、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各种票据的背书人。
• 关系人,是指票据上虽有其名称,但他不享有票据权利, 也不承担票据义务,却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 主体。包括三种人:一是经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票据的“ 委托收款人”;二是汇票(未承兑)和支票中的“付款人 ”;三是票据中除“付款人”以外另行记载的“代理付款 人”。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嗨,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票据这个东西。

你可别小瞧它,票据在咱们的经济生活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角色呢。

先来说说票据的概念吧。

票据啊,就像是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信使”。

想象一下,在一个繁忙的商业世界里,大家都在做买卖,可不能光靠嘴说或者打个白条儿就成事儿吧?票据就是一种有规定格式、用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

比如说,我卖给你一批货物,你不能马上给钱,那怎么办呢?咱们就可以弄个票据,这个票据就表明了你欠我钱这个事儿。

它就像一个小小的“信用盒子”,把咱们之间的这种债务关系稳稳地装在里面。

那票据都有哪些种类呢?这可就像一个大家族,成员还不少呢。

首先得说说汇票。

汇票就像是一个带着使命的“小快递员”。

它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比如说,甲公司要给乙公司付款,但是甲公司可能不在本地,或者出于资金管理的考虑,甲公司就可以开出一张汇票,让乙公司拿着这张汇票去找指定的付款人要钱。

我有个朋友小王,他就遇到过这样的事儿。

他在一家小工厂工作,他们厂给一家大公司供货。

大公司没有直接给现金,而是给了他们厂一张汇票。

刚开始小王还挺迷糊,说这是啥呀?这能当钱花吗?我就给他解释,这汇票就跟钱差不多,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到时候就能拿到钱。

再来说说本票。

本票就像是一个自信满满的“独行侠”。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这就好比你自己对别人说,我肯定会给你钱的,你放心,然后写了个条子,这个条子就是本票。

我邻居老张开了个小杂货店,有一次一个老顾客来买东西,钱没带够,就说能不能先欠着,老张就开玩笑说,那你给我写个本票吧。

那顾客就笑了,说老张你还挺时髦,知道本票呢。

虽然这是个玩笑话,但是也能看出本票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个人或者企业自身信用的体现。

还有支票呢,支票就像是一个听话的“小助手”。

国开 《经济法》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国开 《经济法》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了很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而票据权利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牵扯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往来和交易中的各种权益。

本文将从国开《经济法》中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系统全面的信息。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在《经济法》中,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种类:1. 票据权利的基本种类:票据权利的基本种类主要包括汇票权利、本票权利、支票权利三种。

这三种基本种类的票据权利在法律上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订立、背书、转让、保证等权利和责任。

2. 票据权利的衍生种类:票据权利的衍生种类主要包括了背书权利、权利转让、追偿权利等。

这些衍生种类的票据权利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实现票据权利的变现和转移。

3. 票据权利的附属种类:票据权利的附属种类主要包括了承兑权利、转让权利等。

这些附属种类的票据权利在经济合同和交易中起到了辅助和保障的作用,是票据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在《经济法》中,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了背书、转让、保证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的行使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票据性质进行具体操作,从而保障票据权利的合法行使和有效实现。

2. 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与义务人: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主要包括了持票人、收款人、出票人等,他们在票据交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的承担。

3. 票据权利的转移和变现:票据权利的转移和变现是票据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转让和变现实现了经济资金的流动和使用,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合法实现。

4. 票据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票据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是法律体系中的紧急措施和应急安排,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维护起着重要作用,保障了票据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国开《经济法》中对于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揭示了票据权利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实用的信息,对于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票据权利问题有较强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票据权利-[共3页]-158-经济法概论-人民邮电出版社-王胜伟 主编_经济法概论_[共3页]

票据权利-[共3页]-158-经济法概论-人民邮电出版社-王胜伟 主编_经济法概论_[共3页]

第十章票据法有基础关系,则其可以要求票据伪造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变更票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

根据《票据法》第九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外,原记载人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可以变更,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行为人应对变造票据的违法行为承担与伪造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但是,为确保票据的流通安全,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变造不影响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三、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据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2.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被追索人已为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享有以占有票据为必要,只有合法取得票据的人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1.原始取得出票人做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便创设了票据关系,收款人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取得票据,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也属于原始取得。

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是:①持票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②持票人取得票据时须为善意,即非恶意或重大过失。

所谓恶意,是指持票人明知出让人无处分该票据的权利而受让该票据。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可发觉出让人无处分该票据的权利,但由于疏忽而未发觉。

2.继受取得因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的,是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国际结算之票据涵义

国际结算之票据涵义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结算之票据涵义
1. 票据的性质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面,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经过背书可以予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其性质体现在以下方面:
(1)票据为设权证券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指票据作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对于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

(2)票据为要式证券即指票据作为债务支付凭证,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条件,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3)票据为文义证券即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决定其效力。

(4)票据为金钱证券即指票据是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财产权的证券。

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

(5)票据为债权证券即指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

(6)票据为无因证券即指票据行为是以签名及交付而完成的。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不问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当,票据债务人自其票据行为完成之时起,即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的责任。

(7)票据为独立证券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不因其他行为无效、撤消而受影响。

(8)票据为流通证券即指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而转让流通。

(9)票据为提示证券即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

(10)票据为返回证券即指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票据交还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其内容当然离不开权利义务,故票据关系的构成,一方面为票据上的权利,另一方面则为票据上的义务,不过,法律往往从权利方面立论。

也就是说,票据立法以票据权利为中心设计出各项票据制度与规则,以保障票据权利之实现和票据功能之发挥。

因此,如果说票据关系的设立重心在于票据行为,那么,票据关系的内容重心在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涵义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这一学理定义其实来源于票据权利的立法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票据权利的定义,我们认为,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内容上,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这是由票据的金钱证券性质所决定的。

一方面,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另一方面,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利,亦即权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2.在权利形式上,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票据权利,是凭票才能行使的权利,需要指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虽都为票据权利,但由于行使权利的顺序不同而产生如下区别:其一,权利主体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比追索权的权利主体少;其二,产生时间不同。

付款请求权产生于到期日,追索权则产生于付款人拒绝付款日或拒绝承兑日;其三,行使次数不同。

一般来说,付款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或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付款请求权即不复存在或被转化,但追索权在某一个非出票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并不消灭,而是转入该债务人手中,其又可以凭此权利向其前手追索;其四,支付金额的数量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金额只是票据上所表彰的金额,即票据金额,而追索权请求的金额除票据金额外,还包括持票人的利息损失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等费用。

单证员考试辅导:票据的涵义

单证员考试辅导:票据的涵义

单证员考试辅导:票据的涵义1. 票据的性质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面,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经过背书可以予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其性质体现在以下方面:(1) 票据为设权证券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指票据作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对于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

(2) 票据为要式证券即指票据作为债务支付凭证,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条件,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3) 票据为文义证券即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决定其效力。

(4) 票据为金钱证券即指票据是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财产权的证券。

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

(5) 票据为债权证券即指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

(6) 票据为无因证券即指票据行为是以签名及交付而完成的。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不问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当,票据债务人自其票据行为完成之时起,即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的责任。

(7) 票据为独立证券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不因其他行为无效、撤消而受影响。

(8) 票据为流通证券即指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而转让流通。

(9) 票据为提示证券即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

(10) 票据为返回证券即指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

付款人得要求持票人写明持票人写明收讫字样,签名为证,并将票据收回, 以防再度取款。

2. 票据的作用(1) 结算作用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

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

(2) 信用作用票据不是商品,不含有社会劳动,也不是硬币,没有本身内在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诺人允诺按照票面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3) 流通作用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给他人,再经背书还可再转让。

票据权利_经济法_[共2页]

票据权利_经济法_[共2页]

168(4)交付。

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票据是提示证券、占有证券和返还证券,无论是出票还是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均须把签章后的票据交付到相对人手中,才能算完成票据行为,相对人才能据以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包括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和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从票据法的角度看,票据权利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

正确理解并掌握票据当事人的权利需要区分两个概念: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

所谓票据权利,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此处指狭义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

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基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权利。

票据权利来源于票据行为人的行为,票据法上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

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合称为广义的票据权利。

6.3.1 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权利又称为票据上权利,《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把票据权利定义为: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表现出明显的证券化特征。

这种权利一经产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

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请求权。

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付款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为双重性权利,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得到实现时还可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

票据是金钱债券,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所行使的请求权,其内容只能是票面记载的确定数额的货币,而不可能是货币之外的任何物品或者其他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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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涵义
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其内容当然离不开权利义务,故票据关系的构成,一方面为票据上的权利,另一方面则为票据上的义务,不过,法律往往从权利方面立论。

也就是说,票据立法以票据权利为中心设计出各项票据制度与规则,以保障票据权利之实现和票据功能之发挥。

因此,如果说票据关系的设立重心在于票据行为,那么,票据关系的内容重心在于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涵义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这一学理定义其实来源于票据权利的立法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票据权利的定义,我们认为,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在权利内容上,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这是由票据的金钱证券性质所决定的。

一方面,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另一方面,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利,亦即权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2.在权利形式上,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票据权利,是凭票才能行使的权利,这是因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权利的实现必须缴回票据。

由于票据权利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与票据所有权(即作为纸张的票据的所有权)是统一的。

这也是所谓的“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证券化”。

3.在权利性质上,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票据是一种无因有价证券,这决定了票据权利也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权利人仅凭占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权利人对此原因没有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没有审查的权利。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合法与否,对票据权利不发生影响。

简言之,票据权利的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以及
合法与否无关,即使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无效或者不合法,只要票据签发并有效成立,票据持票人即享有票据权利。

4.在权利行使上,票据权利是一种双重性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权利人可以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它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即票据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它有关费用的权利。

这种制度更加体现了票据法侧重保护权利人以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

当然,在第二次请求权仍未能得到满足时,与普通金钱债权一样,还可以继续通过其它途径,求得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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