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
民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txt我的优点是:我很帅;但是我的缺点是:我帅的不明显。
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令堂可是令尊表姐?我是胖人,不是粗人。
民法~总则1.人格: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转让和剥夺。
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有限人格。
2.身份:基于血缘、婚姻、法律创设(如:收养)而形成。
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法人没有身份权。
(法人因此不可以结婚)3.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国民法的语境里,公民=自然人)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如:著作权、发明权等)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注意先后顺序)5.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享有人格权。
但他人侵犯死者的隐私、名誉等人格利益,法律仍然应当予以保护。
(此时为保护社会利益)6.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如:结婚)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
7.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某些民事行为。
9.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司考400分笔记-民法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1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事实1. 相对事件VS 绝对事件:是否由人的行为引起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作品——同时具有物权和著作权物权:取得物权同时可以获得(原件的)展览权(from 著作) 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毁坏作品并不侵害著作权,只侵犯物权◆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要求赔偿,除了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加害人故意加害 ◆ 婚姻协议:预先订立离婚协议,违反婚姻伦理,无效,当然忠诚协议有效四、权利的分类◆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因为其还有请求权功能(请求次债务人返还给自己)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二)总则新规定——法理很可能考1.新基本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新立法目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第2章自然人(1.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1)对死者的名誉、姓名、著作权等利益提供保护→近亲属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似乎是唯一有顺序限制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孙子女)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生前未不同意,死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表示同意捐献器官三、监护◆无/限制行为人,对法代的请求权,自法代终止日计算(不存在最后6个月中止问题)(一)委托监护1.法定监护人职责不消失(被护人侵权时,监护人仍承担无过错责任)例外:被委托人有过错,负连带责任2.学校等教育机构期间1)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学校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3)学校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四、宣告失踪五、宣告死亡第2章人格权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书面承诺赔偿)◆权利若没有专属性,一般可继承(医疗费赔偿没有专属性)三、姓名权、名称权四、肖像权五、名誉权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第4章法人二、法人的学理分类三、法人的立法分类第5章法律行为(民法第2重要!!)二、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二)负担行为VS处分行为——不适用于中国1.负担: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请求权——Eg.各自负担债务1)单独行为(捐助)2)契约(买卖合同)2.处分行为——使某种权利直接变更(抛弃所有权、债务免除)◆设立抵押权——负担(抵押合同成立)+处分(抵押权行为的合意)(三)有因VS无因行为1.无因:原因不存在,效力不受影响只有1、票据的出票、兑付行为,不受买卖效力影响(不适用于当事人)2、委托代理权授予(四)独立法律行为VS辅助法律行为1.独立:具有独立、实质内容2.辅助:为其他法律行为完成作嫁衣,如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可撤销2)效力待定3)无效4)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虐行为、双方虚假行为、隐藏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五、重大误解(一) 意思表示错误发生阶段1. 内心意思形成(动机错误——突然不想买了) (X)2. 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以为汉堡叫“热狗”而定了“热狗”)……. √3. 意思的表达阶段(说错话、打错字、标错价)……………√4. 意思表示运送阶段1) 使者过失传递……………… .……………….…….…. √(◆ 价值只是性质的结果,价值认识错误不算 ◆ 不考虑未来性质的变化(三) 解释先行于错误1. 规则1) 虽有表面错误,但经由解释,表意人的表示与内心一致,不成立重大误解 2) 虽有表面错误,但经由解释,双方未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无重大误解3) 当事人对合同有争议,经由解释,表达意思与内心不一致,且错误重大,成立 2. 误载不害真意1) 用错词、说错话、算错数,但解释后能达成一致,错误经解释能消除,则不成立◆典型风险:本身就是以承担该风险盈利(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 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1) 隐藏的计算错误(未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成立 2) 公开的计算错误——误载不害真意 3) 共同的计算错误——成立◆ 错买了性质上有瑕疵的物,买受人在违约(瑕疵担保责任)和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中任选一来救济 ◆ 事实行为不发生重大误解,只适用法律行为六、欺诈(一)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1.撤销受限1)另一方订合同时应知道第三人欺诈的有撤销权2)反之,不应当知道无撤销权2.“利益第三人合同”——撤销受限1)上条规定的限制2)利益第三人或相对人(有2个人噢)若应当知道,则可撤销七、胁迫八、显失公平九、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非金融企业间借款有效十、效力待定权占有(因为基于债权的相对性)。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一、线索:生活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整理(中)
1.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生效主义)。
①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房屋(其实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对抗主义)。
2. 抵押中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赁(1)“先租后抵”。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2)“先抵后租”。
①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②若抵押权未登记(当然仅限于动产),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4.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5.抵押权与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十六、动产浮动抵押权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司法考试中民法知识点总结(个人总结精华版)
有权占有
有权力的占有,含各种权力,有合法根源的占有。有权占有有时候也是相对说,不是绝对的。
无权占有
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前者不知道来路不明。
直接占有
直接管控
间接占有
虽然物在他手里,但所有权不属于自己,是通过(出租、借用、保管、质押)渠道所获得,可以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精神伤害赔偿问题。
1、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侵犯名誉、肖像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主张赔偿。
2、侵犯他人人生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3、对损坏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如勋章、结婚照等,无法再次恢复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4、事故致人死亡或者伤残的,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后果都是由被代理承担。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完全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活动,对方能够知道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间接代理一旦突破,及代理人告知了代理真相,第三人可以选择找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复代理
简单的讲,就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但是始终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后果仍为被代理人承担。三种情况成立,1被代理人事先同意,2追认3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所以说留置权很强大,登记的抵押权也强大!!
已经设立质权,不可再次设立抵押,只能先抵押在质权,因为质权需要交付,质押必须是动产。
重要成分
一个物体不能分拆的部分,分拆就导致毁坏。
主物与从物
从物随主物转让。从物是独立的物,借助于主物发挥作用。
孳息与原物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取消天然孳息后不影响原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关于孳息的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一般归属所有权人,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的,归用益物权人。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
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
④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
形成权
的
除斥
期间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
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
(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
(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
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
②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
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
支配权
概念
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抗辩权与否认
①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
形成权
概念
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形成权的产生
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司法考试考点归纳笔记--民法笔记
一、总则1.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财产/人身、绝对/相对、单一/符合、主/从、调整/保护●要素:主体(人、法人、国家)、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客体(物、权利、利益、作为或不作为)注意:权利有时候是内容有时候是客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是客体●事实:包括状态、事件、行为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况:好意施惠、法外空间(恋爱、友谊、宗教、师生)、婚约(但注意彩礼的实质是付条件的赠与)、合同界限之外的约定(过于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淘宝、按揭贷款、加盟连锁(涉及产品侵权的连带责任问题)、雇佣与加工承揽(一个是认真做事,一个是成功做事)P16●权利分类既得权/期待权:公认的期待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取得动产的期待权、附生效要件的合同所享有的期待权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权利(著作权、社员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2. 自然人2.1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同时死亡问题: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保险法)推定受益人先死亡;2.2 民事行为能力2.3 监护2.4 宣告死亡●条件:1.下落不明4年,战争的战争结束后4年;2.因意外事故的,事故后2年;3.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直接宣告死亡●利害关系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其他●前一顺序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无权申请;同一顺序的有分歧的应当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期间民事行为有效,并且相抵触的以其行为为准●婚姻的效果:1.未再婚自动恢复;2.再婚的不回复;3.再婚又离婚的不自动恢复●财产:1.原物存在返回原物,不存在补偿;2.第三人合法取得,不予返还;3. 人格权(考点就在判断侵犯还是没有侵犯,侵犯了什么权利)3.1 一般人格权●只要侵害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自由、尊严,清洁严重的,即使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权,也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2 生命健康身体权3.3 姓名●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名称权:命名、适用、变更、转让●侵犯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3.4肖像要件:1.未经允许;2.盈利为目的3.5 名誉3.6 隐私包括行为: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偷排、偷录、窥视);2.擅自披露、公开;3.侵入侵扰私人生活空间;4.妨害私生活安宁(监视、跟踪、超过限度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5.侵害通信(偷看日记、侵入邮箱、私拆信件)3.7 精神损害赔偿●法定主义: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一般人格权、所有具体人格权、三种身份权(荣誉、亲权、配偶权)、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法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 法人4.1 分类●公法人/私法人:公法人只有在参与民事活动是才视为公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都是私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为基础(公司企业合作社);财团法人是财产为基础的私法人(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4.2 法人的成立(见上表)4.3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权利能力: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责任能力:1.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法人承担责任;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损害的单位承担责任;3.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使的行为,除明知的,有效(表见代表?)4.4 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5. 法律行为5.1 意思表示●5.2 法律行为分类5.3 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成立: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要件●特殊的(实践合同成立):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之间借款、代物清偿●附条件的合同合同订立时成立,条件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故意使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成就附条件的合同与附义务的合同:“不离职则赠与”的合同是付条件解除,“做什么事则赠与”才是附义务的合同5.4 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的合同6. 代理6.1 基本问题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遗嘱(代书不是代理)、收养、结婚离婚6.2 分类7. 诉讼时效7.1 主体●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实际上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金融类:存款、国债利息、企业债本溪、公司类(与出自资相关):出资义务履行的请求权、债权人对出资瑕疵的投资者补充责任请求权、对抽逃出资的投资人责任的补充承担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7.2 类型7.3 时效期间经过的效果7.4诉讼时效制度的强制性●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演唱或者缩短诉讼时效、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法院不支持7.5 中断中止延长二、物权法1. 物权与物1.1 物●特征:非人格性(固定于人体内部的不是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有独立性、能满足需求(一滴水、一粒米不是物)●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主物与从物:所有权不能分离转让:没有约定,取得主物就取得从物抵押:看时间,设立抵押时在一起就有权利质押:看交付,交付时在一起就有权利留置:看留置●原物与孳息:股息不是法定孳息、未分离的果实不是孳息孳息归属:天然孳息:1.按当事人约定;2.用益物权人(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典权);3.所有权人法定孳息:1.按约定;2.按交易习惯1.2 物权优先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所有优先于债权:不动产一房数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所有权优先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土地出租又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承包经营权优先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一房数卖,做了预告登记的优先于后面的买受人例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工程上的抵押债权、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一般原则:“先来后到”;例外: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权的顺位:登记的按先后(登记只论天,同一天就是同意顺序,不论钟点)—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动产担保物权竞合:(1)留置权在后,则留置权优先;(2)留置权人在留置权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3)所有权人在留置权之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不能优先于留置权;(4)质权设立在先的,质权优先;(5)质权设立在登记的抵押权后面的,抵押权优先1.3 物权请求权●性质:物权请求权不等于物权,是独立于物权的行为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参见占有部分):抵押权人没有;质权与留置权人有(一年除斥期间)●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妨害人包括行为妨害人(行为人,不是妨害物的物权人)和状态妨害人(对排除妨害有事实上的支配力的人,如:妨害物的物权人)●消除危险请求权1.4 物权法定原则2. 占有2.1 占有基本问题●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力●法律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占有●要素:体素(管领与控制)、心素(有占有的意思)●2.2 分类2.3 推定●证明规则:占有人对占有主张无庸举证,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推定为自主、善意、和平、公然●占有权利的推定具有消极性,不能以此作为请求登记的证明(P142例4)2.4占有的变更、取得与消灭●占有状态的变更:有权—无权(租赁期满);自主—他主(必须要做出变为自主占有的意思表示);善意—恶意(从不知道到知道)●取得:2.5 占有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权请求权,侵占发生起1年内未行使,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上没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权真有人可以主场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3. 物权变动3.1 取得判断3.2 物权变动分类3.3 交付特殊动产(车船):交付>登记>合同先后;其他人只能主张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一般动产:交付>先支付价款>合同先后顺序●●4. 善意取得与遗失物4.1 善意取得●例外:货币、无记名证券不存在善意取得,占有即所有禁止流通物不存在善意取得,只能持有不能占有占有脱离物(侵夺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红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民法学姐笔记1.雇佣和加工承揽的区别:a标的不同。
雇佣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功做事)。
b主题地位不同。
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a主体不同。
劳动一方必须是单位,提供方为自然人;劳务合同无主体限制。
b地位不同。
劳动为隶属关系;劳务双方平等。
c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需社保;劳务无此义务。
d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用人单位承担过程责任。
e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民法通则》《合同法》3.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4.抗辩权: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抗辩权法定;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5.支配权:排他性。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内容上具有a支配性b排他性c优先性d权利实现直接性(义务人不实施侵害行为)e公示性6.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7.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
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考试的竞争日趋激烈,考生们都非常注重备考的重点内容。
而民法是司考中的一块重要的法律领域,对考生来说必须要深入掌握。
本文将针对司考民法的侧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广大考生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并取得较好的考试成绩。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理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原则等。
2. 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以及民事行为的主体条件、限制和效力等。
3. 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对于各类权益的性质、保护等,需要进行深入了解。
4.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无因管理责任等内容,其中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重要的责任形式,对于其主要构成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需着重掌握。
5.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法律行为、侵权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需熟悉各类行为的基本要素、效力特点和制度规范等。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考来说非常关键。
涉及的知识点包括:1. 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效力:合同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等要素的认定以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
2. 合同的履行和保证: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的保证制度等内容。
3. 合同的效力和权利的保护: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补充协议和附生法律行为的效力、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措施等。
4. 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法定的不当得利原则和不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等。
四、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重点内容,对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重要的知识点包括: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主观故意、过失、违约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法定的免责事由等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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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 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 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 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
但经过多次修改与添加,知识点相对比较全。
另外,由于排版过于紧凑,有一些手写在字面的小知识点、陷阱未能添加上去。
如果同学需要,可以微博私信索要照片。
为防止WPS 与OFFICE 打开文件不一,导致排版混乱,故将文件转化为PDF ,有需要WORD 的同学也可以向我索要。
三、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法律后果意定(表意行为)身份行为(婚姻、收养、遗赠)非法的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行为:准民事行为:A意思通告:催告、要约拒绝。
B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一、民事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取得权利也不失去权利)(引自bobo)事实行为先占(没有抛弃!)、添附、建造、创造、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非基于上游权利而取得权利的行为)法律后果法定(非表意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伤害权利的行为)事件:人和动物出生(含剖腹产)、死亡(含安乐死)、海啸地震(不可抗)、时效的经过、罢工集会游行:生死、不可抗、时效、社会异常事件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1好意施惠: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重大过失才有责)、公交让座、受托购物、火车叫醒。
--奖金只要未兑就无责;委托店主店主跑了或被人抢了(有责)好意施惠可以向合同关系、侵权责任转化(举例:请客极力劝过错致乘客伤---关键在于有无过错)法外空间:A未构成不可抗的自然现象(下雨等)。
B散步、读书、起婚约:支付彩礼属于赠与合同——三种情况存在返还请求权:13结婚后又离婚给付方生活困难4合同界域之外:(德国判例)约定XXOO后吃避孕药;约定不5女友租赁:劳务部分有效,亲密、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部分无效。
1是否有财产内容: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2是否特定义务主体: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分类:3是否只有一组权义关系:单一法律关系(1对权义关系),复合法律关系(2对权义关系)4是否独立存在:主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5是否因违法行为而形成:调整性法律关系(合同)、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公权力保护)二、民事法律关系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要素:2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形成权)。
3客体:物权(物、权利);人身权(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债(给付---作为不作为)合同履行抗辩权(先履行(顺期待权(白发送黑发对加害人,相对权(债权—。
主权利、从权利(地役权、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4权利相互地位分原权、救济权(所有救济权都有请求权,所有请求权不都是救济权——合同履行请求权)5权利与权利人的关系分:专属权,非专属权(所有人身权都是专属权;专属权不都是人身权、财产权不都是非专属权——国家财产权)尊严、平等;具体人格权: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人身权身份权:亲权(亲子关系)、配偶权(夫妻关系)、亲属权(亲属关系)——继承关系、宣告死亡失踪、抚养赡养、监护、精神损害赔偿6权利标的属性分自物权(所有权——权能:使用、收益、占有、处分)财产权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他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动产+不动产】意定之债(单方允诺、合同之债)债权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7.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因合法行为产生。
(√)8.债的保全的撤销权:只能诉讼(不能仲裁,因为不可能有仲裁协议)。
可撤销合同,合同约定仲裁的,可以仲裁。
人格权★自然人享有)构成要件:①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②加害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二、具体人格权(一)1.生命权: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近亲属不含叔舅姨伯)2.健康权:①健康维护权。
②劳动能力保持权。
保护的自然人生理、心理机能的正常发挥3.身体权:内容:①(sex)。
②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须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二)姓名权、名称权(★★)1.(1)姓名权(自然人享有)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
②姓名使用权。
③姓名变更权。
侵犯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构成侵权。
(2)名称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三)肖像权(★★★)仅限于自然人。
注意:肖像具有“面部性”,肖像权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
面部的部分,若不能反应人的面部特征,不能成为肖像权的客体。
构成要件: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②以营利为目的。
新闻报道、政府执行公务、公益活动,不侵犯肖像权。
[丑化他人照片侵犯的是名誉权,不是肖像权](四)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说假话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1)侮辱、诽谤的行为(假话)。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4)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五)、隐私权(★★★)自然人享有【说真话侵犯隐私权】①窃取、刺探他人隐私(例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他人隐私)。
②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
须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
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了隐私,曾经的隐私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该信息的,不会再侵犯隐私权。
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例如擅入民宅、侵入他人邮箱)。
④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如:监视、监听、跟踪、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
⑤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六)、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①一般人格权;②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③四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2.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侵权可违约不可,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严重可轻微不可,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人身可财产不可。
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可。
3.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
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死亡的。
第二章民事主体1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见后文)特征:法人有财产权和有限人格权(名誉、荣誉、名称权);法人的权利能力等于行为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注销登记。
2 法人(隔年一分,了解即可)我国民法: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分类:公法人=等于机关法人≠非企业法人传统民法:财团法人(钱的集合)捐赠的寺庙图书馆、基金(不是社会团体法人——删bobo老观点)私法人社团法人(人的集合)权利能力限制:A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作为担保人。
(国务院批准除外)B合同超出经验范围有效,但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特许经营的无效。
法人组织:1法定代表人不是法定,而是在法定范围内约定的。
(公司法人代表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2分公司具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总公司承责。
子公司具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子公司独立承责。
法人设立终止:成立前(登记)没有权利能力(发起人是合伙关系);清算期间在清算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撤销不意味法人终止,需过清算阶段)民事主体1出生时间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他证言(接生婆):没有身份证2胎儿遗产份额保留: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相当。
(出生存活,归胎儿;出生后死亡,归胎儿继承人;出生死体,原继承人分配)始于出生3特殊权利能力(结婚男22,女20)民事权利能力1真题认为宣告死亡、宣告无能力不是终止民事权利能力(是中止,抛弃老钟观点)终于生理死亡 2生理死亡的推定:不能区分死亡顺序时,无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时死亡3《保险法》受益人放弃、丧失、先投保人死;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