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旗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项目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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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工农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以及节约保护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发展节水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发文字号】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03【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2016年12月28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5月3日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监测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和监督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疏干水、中水及微咸水等。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农牧业、林业、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水资源保护预算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及水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及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33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33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33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7—0001)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5日呼伦贝尔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

第三条凡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规划、开发、利用、监测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保护、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第五条严格执行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新增取用地下水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用地下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新增取用地下水审批。

第六条呼伦贝尔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额济纳旗地下水开采方案及允许开采量评价

内蒙古额济纳旗地下水开采方案及允许开采量评价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年第28卷第7期增刊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Vol.28No.72018收稿日期:2018-01-31作者简介:山永祥,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E -mail :915152183@qq.com 。

内蒙古额济纳旗地下水开采方案及允许开采量评价山永祥孔逊(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青海西宁810016)摘要为解决内蒙古额济纳旗城镇供水问题,在地下水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基础上,文章系统分析了地下水形成的自然条件、赋存条件,并对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储存量进行了计算。

通过对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的评价,选定了合适的开采方案,可满足该地区未来需水量。

关键词地下水;开采方案;允许开采量;评价;额济纳旗中图分类号P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8)07增-0180-04在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及其相关的水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1]。

特别是西北地区,横跨甘、宁、青、新和内蒙古五省,约占全国陆地面积1/4。

西北干旱区,降水少、日照强烈、蒸发量大等特点导致了先天性的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系统脆弱、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矛盾等各种水资源问题相当突出[2]。

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地下水作为主要供水水源,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3-5],对其合理开发利用,是改善水环境,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重要途径。

额济纳旗是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边陲旗县,地处欧亚大陆腹地中温带地区,降水稀少,蒸发强烈,气候干燥,风大沙大。

受气候因素的影响,该区地表水系日渐干涸,强烈的蒸发使得区内潜水水质较差,矿化度普遍较高,难以满足人类对生活饮用水的需求标准。

在该区展开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1评价区概况1.1气象条件评价区地处中亚荒漠东南部,西、西南、北三面环山,属内陆干燥气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2006年11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的地面涝、渍水,多余地下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测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违法开发、破坏和浪费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地下水规则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下水治理规范要求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下水治理规范要求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下水治理规范要求地下水是地球上宝贵的水资源之一,对于地质勘察工程而言,地下水的存在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护和有效管理地下水资源,地质勘察工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地下水治理规范要求。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范要求,旨在确保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保护地下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地下水保护区划的设置在地质勘察工程中,为了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必须根据地下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文地质条件,划分出合理的地下水保护区。

地下水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地下水环境,限制某些活动的区域。

根据地下水的特点和工程需求,可以划分出不同级别的地下水保护区,例如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区。

划定地下水保护区后,必须严格控制在该区内的开发和利用活动,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和过度抽取。

二、地下水的监测与评价地下水的监测与评价是地质勘察工程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监测地下水井位、水位、水质和水量等指标,可以及时掌握地下水的变化情况,为后续工程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监测的内容应包括地下水井位观测、水位观测、水质监测和水量监测等方面。

通过数据分析和评价,可以判断地下水资源的状况,并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

三、地下水开发与利用的管理地质勘察工程中,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根据工程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必须合理安排地下水的开采量和开采方式。

开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开采量进行,避免超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和水资源短缺。

同时,对于地下水开采后可能产生的污水和固体废物,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地下水污染是地质勘察工程中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为了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潜在污染源的监管,特别是在地下水保护区内,严禁排放有害物质。

其次,应加强地下水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地下水污染事件。

另外,可以采用合适的水源地保护措施,例如建造隔离层、地下堰等,在源头上进行防治。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全文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

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节约用水、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把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符合标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水源工程建设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负责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及禁采区和限采范围的通知-内政发〔20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及禁采区和限采范围的通知-内政发〔20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及禁采区和限采范围
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及禁采区和限采范围的通知
内政发〔201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核定,自治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33个,在超采区的基础上划定了禁采区,超采区中其他区域为限采区,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做好禁采区封闭地下水源井和限采区限采及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2015年1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内政办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4号2010年10月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为规范我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一)规划预审。

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所属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所属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具体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8〕759号)规定执行。

(二)规划审批。

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2011年8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凡直接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应急取水的;(五)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下:┌────────────────┬─────┬─────┬──────────────┐│水源类型│││地下水││征收标准│单位│地表水├──────┬───────┤│取水用途│││一类地区│二类地区│├───────┬────────┼─────┼─────┼──────┼───────┤│自备水源│居民生活用水│元/m3│0.1 │0.5 │0.3 ││├────────┼─────┼─────┼──────┼───────┤││非居民生活用水│元/ m3 │0.3 │2.0 │1.0 ││├────────┼─────┼─────┼──────┼───────┤││特种行业用水│元/ m3 │3.0 │12.0 │10.0 │├───────┼────────┼─────┼─────┼──────┼───────┤│城镇公共供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元/ m3 │0.02 │0.05 │0.04 ││水利工程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元/ m3 │0.2 │1.0 │0.8 ││├────────┼─────┼─────┼──────┼───────┤││特种行业用水│元/ m3 │2.0 │3.0 │2.0 │├───────┼────────┼─────┼─────┼──────┼───────┤│农牧渔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元/ m3 │0.02 │0.05 │0.03 ││├────────┼─────┼─────┼──────┼───────┤││经营性种植用水││││0.2 │││(含林场、苗圃)│元/ m3 │0.1 │0.3 │││├────────┼─────┼─────┼──────┼───────┤││经营性水产畜禽养│元/ m3 │0.1 │0.5 │0.3 │││殖│││││├───────┴────────┼─────┼─────┼──────┴───────┤│矿产、石油开采排水│元/ m3 ││1.0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元/KWh │0.002│││├────────────────┼─────┼─────┼──────┼───────┤│││││││水力发电用水│元/ KWh │0.005│││││││││└────────────────┴─────┴─────┴──────┴───────┘(二)城镇绿化用水水资源费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执行。

水文遥感解译技术在东乌珠穆沁旗东部区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中的应用

水文遥感解译技术在东乌珠穆沁旗东部区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中的应用

水文遥感解译技术在东乌珠穆沁旗东部区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中的应用摘要: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相继在各旗、县、市开展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工作,为政府制定规划和产业布局提供了地下水资源依据。

本文通过在东乌珠穆沁旗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工作中,在地下水系统划分、地表水体及灌溉农田面积的测算、地下水均衡计算上,合理利用水文遥感解译技术,可对完成项目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能较为准确的提供地下水资源计算参数,还可节省水文地质调查与水文地质钻探工作量,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该工作方法也为类似地区进行地下水资源评价提供了借鉴参考。

关键字:水文遥感解译,水资源计算参数,水资源评价1研究区概况东乌珠穆沁旗(东部区)处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包括乌拉盖管理区,属锡林郭勒盟管辖,其东部位于大兴安岭西麓,与兴安盟相邻,南部为西乌珠穆沁旗,北部与蒙古国交界,国境线长约200km。

整个研究区南北长170km,东西宽150km,总面积为20418.69km2。

研究区内地形总体东高西低,中东部较高,西北、西南较低,最高点宝格达山,位于区内东北角,海拔高程1465m,最低点位于区内西北角与西南部,海拔高程850m。

地貌形态按成因类型主要划分为侵蚀剥蚀(Ⅰ)、剥蚀堆积(Ⅱ)、堆积(Ⅲ)、火山堆积(Ⅳ)四大类,按形态又可划分出十个亚类,地形地貌条件较复杂。

区内主要河流是乌拉盖河,其次有色尔日机河、德勒布尔根河、那仁河等。

有两个大型水库,乌拉盖水库和贺斯格乌拉水库。

此外,区内湖泊和季节性积水洼地比较发育,主要分布在河谷平原上,多为淡水湖泊,少数为咸水湖。

区内地下水受地质构造、地貌、岩性和古地理条件的控制和影响,在各宽谷洼地中堆积了厚度不等的第四系坡洪积、冲湖积地层,形成了富水性较好的孔隙含水层;在乌拉盖河冲积平原上,由于沉积很厚的第四系松散堆积物,是地下水的富水区;在区内乌拉盖盆地、西北角的乌兰查布盆地及部分倾斜平原中,分布着白垩系碎屑岩孔隙裂隙水,受岩性、岩相及地下水补给的影响,富水性变化较大;低中山、低山丘陵主要由上侏罗统火山碎屑岩、侵入岩构成,分布有不均匀的裂隙水,水位埋深不稳定,常以泉水的形式排泄,泉水量随季节变化。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内水资〔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水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各盟市水务(水利)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水务局: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先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0号)(以下简称《整合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并连续三年开展了地下水和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工作。

但从近几年考核、督查和检查情况来看,我区在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上还有“模糊点”和“空白区”,在执法监管上还有权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和国家“放管服”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管理(一)取水许可审批根据《整合通知》要求,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行政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本通知所称取水许可审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取水许可申请书审批、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核发取水许可证以及延续取水许可。

1.取水许可审批应严格按照《整合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水利部和流域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工业年取用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生态年取用地下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表水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工业用水年取水不足3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自治区实行地下水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18年10月31日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三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利用保护负总责,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产、采补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决定涉及地下水事项,保证地下水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保护的有关工作。

有关部门涉及取用地下水事项的工作,应当征求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未征求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对涉及取用地下水的事项作出决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配合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健全地下水保护管理激励机制,对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内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6号2014年5月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域及水工程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文和防汛设施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机构具体负责水政监察工作。

经批准成立的水政监察组织,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受上一级水政监察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水政监察组织实施有关水政监察工作。

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自治区、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负责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章水政监察第七条水政监察组织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其职责是:(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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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旗(市、县)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项目基本要求前言我区基础性水文地质研究程度非常低,基本工作程度是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做的1:20万区域水文地质普查。

由于地下水开采量逐年增大,部分地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生态环境恶化,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较70年代发生了较大变化。

依据政府出资的项目要加大基础性水文地质勘查力度,逐步提高我区水文地质工作程度的要求,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陆续安排以旗县为单位的水文地质勘查项目,在全面收集前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投入适宜的实物工作量,以地下水循环理论为指导,从含水层的空间分布、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其变化过程、地下水质与量的演化、地下水资源评价,开采潜力分析、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逐步总结我区区域地下水资源勘查成果,提高地下水勘查精度,编制出版我区以旗县为单位的实用性较强的地下水资源勘查系列图件及成果报告,为国民经济发展与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性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旗(市、县)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项目基本要求》的主要编制依据为《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BG50027-2001)、《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县(市)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基本要求(试行)》(地矿部地质环境管理司1996.4)、《1:250000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技术要求》(DD2004—01)。

“旗(市、县)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类项目由于没有具体的工作标准,为了使勘查工作方法统一和规范,根据国土资源厅管理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有关要求,编写了本“要求”。

“要求”初稿完成后,我“中心”三次组织地质、水文地质和物探专家召开评审会进行了审查。

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充分修改后,将最终审查稿又分发到我区有水文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试行稿。

本稿已报国土资源厅,在国土资源厅未批准之前,我中心先下发试行稿。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本“要求”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逐步修改完善。

本“要求”批准单位:本“要求”编写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本“要求”主要起草人:李江本“要求”审查专家:胡凤翔高仰才葛玉玮李志史生胜杨建勋董建国田林浩冯润田王玉龙马文学徐广成本“要求”审查会议负责人:陈志勇1适用范围本“要求”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同类水文地质勘查项目而编写,是勘查设计、报告编写、质量监控、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的依据之一。

具体工作部署,各工作手段技术质量要求均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本“要求”也可供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安排实施的其它基础性水文地质勘(调)查项目参考。

若本“要求”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规范、规程、导则相抵触,则按国家或行业颁布的规范、规程、导则执行。

2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旗(市、县)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1:10万),工作周期宜为一年。

3 工作目的与任务3.1 工作目的在收集、分析研究前人资料的基础上,投入适宜的实物工作量,初步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寻找与重新圈定富水地段,评价地下水资源,分析开采潜力,进行地下水资源潜力区划,为地方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提供地下水资源依据。

3.2具体任务3.2.1 收集汇总前人各种比例尺的地质、水文地质勘查成果,总结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

在分析研究及踏勘的基础上,圈定出地下水可能的富水地段作为重点勘查区,有针对性地部署勘查工作。

3.2.2 通过水文地质测绘、地面物探、钻探、抽水试验等手段,初步查明平原、河谷、盆地等重点勘查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寻找与圈定相对富水地段。

3.2.3在水资源问题突出的基岩与贫水盆地、沟谷区,结合地方政府的需求,布置适当的勘查工作量,进行找水勘查。

3.2.4调查工作区地下水现状开采量,分析地下水开采潜力。

对富水地段,按照水质分类评价地下水资源。

资源评价要注意对三水转化规律的研究。

3.2.5调查研究工作区地下水水化学特征及形成条件。

调查工作区内地下水水质在空间上的变化规律,进行地下水质评价,重点进行生活饮用水与灌溉用水水质评价。

3.2.6对工作区地下水资源开采潜力进行区划。

3.2.7建立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数据库。

4 勘查原则工作重点放在初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寻找与重新圈定富水地段、调查开采现状与评价地下水资源上,勘查遵循的基本原则为:4.1 工作区范围与行政区划一致,一般以县(市)为单位,主要工作量要投放在相对富水地段、重要经济区、水资源问题突出的地区。

4.2 当一个完整水文地质单元跨若干个县(市)级行政区时,尽量安排单元内各县(市)同时或连续进行勘查工作。

4.3勘探深度宜揭穿主要供水含水层,深度一般不超过500m。

4.4 工作过程中要了解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建设规划,既要考虑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又要考虑环境效应。

4.5勘查应根据工作区水文地质条件、研究程度、水资源评价等突出问题的不同,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程量也应有所侧重。

4.6 勘查工作中尽量采用新理论、新技术,使工作成果更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4.7在国家与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一般不布置钻探工程。

5 工作方法及实物工作量工作的总体思路:在水文地质研究程度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提高水文地质研究程度为主,确定富水地段,评价地下水资源;在水文地质研究程度较高、地下水大规模开发的地区,重点是调查地下水开采现状、按地下水系统统一评价地下水资源,分析开采潜力,提出合理的开采方案;在地下水水质复杂、水质性缺水地区,重点查明地下水水质的空间分布规律,寻找基本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富水地段与层位。

5.1 资料收集研究资料收集是工作重点之一。

充分收集以往区域地质、水文地质调查研究成果及各类专门性水工环调查成果,分析水文地质参数、地下水补径排条件、水质、地质环境的变化,提高勘查研究程度。

特别是2000年以后中国地调局实施地质大调查项目与自治区政府出资勘查项目的成果资料,并加以利用与整合,避免重复工作。

重点收集各类钻孔(包括各类矿产的勘探孔)、水化学分析、地下水动态资料、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等用于地下水资源评价的主要数据信息;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用于区划的数据信息,也要兼顾环境地质问题、气象水文资料、社会经济信息等影响与制约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的其它信息。

5.2 水文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分为1:10万水文地质测绘与1:10万水文地质编测二类。

5.2.1 1:10万水文地质测绘该项工作宜在下列区域布置: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分布的河谷、平原区;中生代盆地第三系、白垩系碎屑岩含水层分布区;其它水资源问题突出地区。

(1)测绘的重点为地下水现状开采量及其与地下水位、水质变化的关系;地下水富水性与地貌、地层结构的关系;含水层岩性、厚度、分布规律、埋藏条件、富水性;地下水水质的空间分布特征;地下水与地表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地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能力;地下水位动态特征;城镇和大中工矿企业集中供水水源地的供水安全的调查,找出存在的问题等。

进行简易机民井抽水试验。

(2 )在地下水开采程度高的地区应重点研究区域水位下降及漏斗的范围、演化趋势、是否超采及地下水污染问题。

5.2.2 1:10万水文地质编测1:10万水文地质编测宜布置在:(1)基岩及地下水贫乏区;(2)已进行过精度大于1:10万水文地质勘查的地区。

在进行路线调查的基础上,结合1:20万或大比例尺水文地质勘查资料,进行水文地质条件研究,编制相应成果。

以调查富水区的边界性质、补给区的补给条件、缺水地区找水为目的开展工作。

在进行过大比例尺水文地质勘查的区域,主要核实地下水开采量,研究地下水动态特征。

采取水样,评价地下水水质。

5.3 水文物探:5.3.1地面物探宜布置在下列区域:(1)相对富水地段的地层结构、含水层、边界条件控制不够的地区。

(2)可能的富水地段,用以寻找新的相对富水区。

(3)有重要水文地质意义,但位置、性质不确定的断层带。

(4)水资源问题突出的贫水区,用以确定找水勘探孔位。

总结近年来地面物探的工作经验,根据需要解决的地质、水文地质问题,依据勘查区的地形、地物条件选择有效的勘探方法。

5.3.2水文测井深度大于30米的钻孔均应进行水文测井。

必测的项目有视电阻率、自然电位、自然伽码。

5.4 现状开采量调查地下水现状开采量调查,重点放在农灌及集中开采地区,着重调查开采层位、开采量、开采历史、水质及地下水开采量与地下水位下降的关系、现状开采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等。

调查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力求数据准确。

5.5 水文地质钻探与抽水试验5.5.1在重点勘查区布置水文地质钻探与抽水试验,基本网度按1:5万详查阶段的相应勘查类型的线距与孔距放大一倍控制。

含水层空间分布稳定的平原区可适当放大线距与孔距。

5.5.2水资源问题突出的贫水(水质较差)区,以找水为目的,也可布置适当的钻探工作。

钻孔不按网度布置,工作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5.3抽水试验尽量采用大泵量。

用于求参的非稳定流抽水试验的观测孔要布置在三维流影响以外,要求抽水时间与水位恢复时间一致,水位恢复前期观测频率按非稳定流抽水试验前期观测频率执行。

单孔采用三个落程的稳定流抽水方法。

5.6 样品采集与测试在全工作区采取,样品要有控制性、代表性。

以采集地下水化学分析样为主。

对地下水开采强度大、地下水污染或可能污染、地方病高发地段、主要的地表水体应加密控制。

对承压水应采取一定数量的同位素样,以了解地下水的循环条件。

5.7 地下水位统测与地下水动态监测5.7.1 在平原、河谷、盆地相对富水区以地下水资源评价为目的布设,观测点要有代表性,控制性。

统测点密度应能反映地下水流场,垂向上层次分明,统测不少于二次。

地下水动态监测点密度以能控制不同地下水系统或地下水系统在不同地貌位置上、不同开采强度处的地下水位的动态特征为目的。

5.7.2 有地表水体时,地下水与地表水要同时观测。

5.7.3 在已形成降落漏斗的地区统测点与动态监测点宜适当加密,在水质变化大的地区要进行水质监测。

5.7.4 地下水动态监测点要满足计算大气降水入渗系数的需求,部分观测点在雨季视具体情况加密观测。

5.7.5 有地表水或用地表水灌溉的地区,地下水与地表水应同步观测。

6 地下水资源评价通过地下水长期观测、钻探与抽水试验等手段,较深入地研究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参数,在富水地段评价地下水资源量(包括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与储存量),分析开采潜力。

6.1 水文地质参数计算与确定6.1.1降水入渗系数(α)尽量采用地下水位长观资料计算。

取值与分区,应考虑降水特点、地下水埋深、包气带岩性、地形地貌等因素。

6.1.2灌溉入渗系数(β)灌溉入渗系数的大小取决于种植种类、灌溉定额、灌溉次数、包气带岩性结构和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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