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5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57号2004年3月9日)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保持和促进家禽行业持续稳定发展,降低“禽流感”疫情对相关企业造成的损失,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同时,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行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具体优惠政策。
为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现对国家、省有关家禽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下发的有关家禽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是国家保持和促进家禽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基层局务必提高认识,将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一手抓防治,一手抓发展”,利用各种政策宣传途径,加大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政策的宣传到位。
二、简化审批环节,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市局决定,有关家禽行业税收优惠审批工作,全部下放各基层局审批。
各单位应简化审批环节,优先受理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申请。
只要纳税人按要求提供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受理单位要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告知文书可参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理表”格式,由各基层局自行制定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2.15
施行日期2007.02.15
文号国税发[2007]17号
主题类别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结束——。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2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页数】2页(P87-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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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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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4]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4]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就营业税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检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收费的征税范围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1)收费须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2)收费标准必须在其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内;(3)收费必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由此,税改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是指其机关本身,不包括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也不包括委托代收的单位。
二、有关建筑业营业额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纳税人从事上述建筑业业务,无论其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还是包工不包料方式,在计征营业税时其营业额的确定均应为料工费的全额。
三、关于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及适用税目税率问题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是代银行进行的,其吸收的存,款全部交付银行,银行将此用于放贷并向邮政部门支付款项,该款项中包括储户的存款利息和邮政部门的手续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第1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第17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近期各市、地在营业税政策执行中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依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拟订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现检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一、问:银行评定信用等级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答:对银行从事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业的“其他金融业务”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问: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按照营业税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是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是承包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并入建筑业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三、问:招标、投标工程的营业额如何确定?答:按照营业税营业额的基本规定,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以中标的价格确定为营业税的营业额。
如中标后价格又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四、问: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罚款和延误工期损失可否冲减营业额?答: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筑业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冲减工程收入和增加工程成本,成本而只能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同时,营业税法规中也没有允许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冲减营业税营业额。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征[1996]1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征[1996]12号1996年6月10日)近几年,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在严格税源管理、及时调整定额、强化税务稽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个体、私营税收的稳定增长。
但是,由于个体、私营经济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在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税收流失仍比较严重。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市场、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少数业户采取非法手段谋取暴利,偷逃国家税款,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不公,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进而影响了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因此,搞好个体、私营税收管理,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十分重要的政治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对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新的个体、私营税收管理机制当前,我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正在向纵深发展,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深化征管改革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的关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05•【字号】鲁地税发[2002]66号•【施行日期】200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2]66号2002年7月5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鲁发[2002]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努力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事农业技术转让、农业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四、对国家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储备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糖所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六、农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86.07.21【实施日期】198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6年7月21日)总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合作经营、联户办企业和其他不具备集体企业条件的业户;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没发证,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机关能够进行源泉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三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计算依据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行业取得的纯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非生产经营性存款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所得,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股息,以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成本、费用、工资”,其开支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税务局制定。
第八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税金。
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一、以前年度的亏损;二、应在交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的超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的实物和奖金,以及赞助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三、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四、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以及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1.28•【字号】鲁国税征[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4号1999年1月28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稳定增长,针对当前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为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数量和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高,成为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重视不够,税务管理粗放、税源监控不力,个体私营税收存在税负偏低和税负不公平等问题,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影响了公平竞争,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十分重大的政治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清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要性,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实管理力量,认真分析解剖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要实行单独下达税收计划、定期通报和单独考核的办法;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制定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全省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稳定增长。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鲁税一〔1994〕2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鲁税一〔1994〕29号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其具体范围的掌握,可由各市、地税务局依据农业部门的划分原则据以确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工业性加工及其它用途的,应征收营业税;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与工业性加工为一体的,其征免界限可根据农业生产与工业性加工用地的所占比例确定。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税[1994]42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营业税的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近期各地在营业税政策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依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拟订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现检发各地,请参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一、问:对粮食部门等单位为国家储存粮油棉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答:对粮食部门等单位为国家或其他单位储存粮油棉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仓储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问: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答:对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但对其从事的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业务则应按建筑业3%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问:对担保公司如何征收营业税?答:担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受委托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保证,如贷款担保贸易担保等。
担保公司在从事上述业务时,一方面按约定的费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担保保证金。
对担保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担保保证金应按“金融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其收取的担保保证金,凡到期全额退还,并在帐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问:对非金融机构的单位发放贷款税收上应如何处理?答:《营业税条例》中所说的金融业纳税人,包括实际从事金融业征税范围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所有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鲁国税征[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征[1996]11号1996年6月3日)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加快我省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步伐,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农村税收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管改革内容农村税收征管改革要以确立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为基点,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税务服务为条件,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科学设立征收管理机构,借助社会力量办税,实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严密监控,逐步建立起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比较科学、严密、高效的农村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近期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科学设置农村基层征收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按照精简集中、科学高效、合理布局、有效监控原则,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征收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对农村基层征收机构进行收缩合并。
一般3——5个乡镇设立一个农村征收管理分局,人员在15人左右。
改革后农村征收分局原则上不设内部机构,依据税收征管职能和主要环节设立岗位,进行职责分工。
既可一个岗位由若干人员分工负责,也可采取一人多岗,还可实行人员的分阶段兼岗,各地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安排。
(二)取消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
改革后的农村征收机构内部要转变职能,定岗定责,变“专管户”为“专管事”。
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及其职责由各地结合农村征收机构管辖区域的大小、管辖纳税人的多少、征管力量的强弱、技术手段的高低等条件来确定。
一般应设置管理服务、征收计会、税务检查等岗位。
管理服务岗位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管理、评税定税管理、政策法规和发票管理等;征收计会岗位主要负责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税收计会统等;税务检查岗位主要负责检查、执行、税源调查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鲁地税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及全国、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好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积极贡献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揽全局,与时俱进作出的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新形势下党关于“三农”工作的总要求和总抓手。
省委、省政府已明确了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和方针、工作重点等,工作措施也非常具体有力。
各级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
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贯彻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也能够大有作为。
我省农村的地方税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涉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特别是近几年来坚持依法治税,贯彻“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规范农村零星税源征收,建立起了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农村税款征收公开透明,既实现了农村地方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又保持了良好的农村税收征管秩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鲁地税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鲁地税发[2007]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各市局以开展“管理年”活动为契机,结合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继续深化个体税收管理,不断创新行业管理、单税种管理的新思路,典型调查更加深入,基础信息采集更加准确,程序更加规范,手段更加实用,服务更加到位,成效更加显著,全省个体税收入库502411万元,同比增长15.47%。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仍然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的地方管理方式比较粗放,工作缺乏规范性和严密性;有的地方管理目标不够清晰,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的地方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底相继下发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7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三个文件。
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今年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将按照“巩固、完善、发展、提高”的指导思想,夯实工作基础,细化管理措施,优化征收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具体提出以下要求:一、强化户籍管理,夯实管理基础户籍管理是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管理的基础。
个体税收点多面广,分散隐蔽,对其进行有效的户籍管理既是税收管理的起点,也是工作的难点。
今年应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认真组织“以纳税人户籍普查为重点”的税源普查工作。
二季度,省局将全面启动税源普查工作,各市要充分利用这次普查的有利时机,对个体工商户户籍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一字[1996]第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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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一字[1996]第1号
各市、地地税局:
随着代理业务的发展,各种新的代理形式不断出现。
对统一税收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和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精神,特将下列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海、陆(铁路、公路)、空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含服务费或手续费),允许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从事代理业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凡未经总局或省局正式下文明确扣除项目的,一律依其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结束——。
如何对农村饲养专业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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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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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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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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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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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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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利 于 保 证农 村 的社 会安 定 在 饲 养业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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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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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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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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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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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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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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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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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2011.9.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税屋下载)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税屋下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451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8.06
【实施日期】1997.08.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51号1997年8月6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7〕第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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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鲁国税征[1996]2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鲁国税征[1996]24号1996年11月12日)为了加强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的管理,巩固和发展农村机构改革和征管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委托代征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农村征管机构改革和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矛盾。
主要表现是,农村征收分局对农村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仍采用派员赶集巡回征收税款的办法,不仅加大了税收成本,而且收效甚微,零散税收收入呈下降趋势。
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进,势必妨碍和制约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影响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
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事关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
因此,在征管改革过程中,农村集贸市场等零散税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省局在总结各地零散税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征管中推行委托代征办法。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在农村集贸市场推行委托代征的重要意义,尽快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正确界定代征税款的范围和委托代征事宜委托代征是一种法定的税收征收方式。
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施委托代征的范围,主要是国税机关征管范围内所辖农村集贸市场的非固定经营业户(包括临时性经营业户、跨地区经营业户)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农村这项新政策实施了,农民养鸡养猪要缴税了!
农村这项新政策实施了,农民养鸡养猪要缴税了!
咱们农村除了亘古不变的发展种植业之外,不少农户家中都会饲养一些猪,羊或鸡等农副产品。
逢年过节杀猪宰羊,养鸡卖蛋也能改善生活,增加一份额外收入。
而现在农村基本上养猪,养羊的少了。
养鸡的也成了大型养殖场。
因此,国家根据农村环境问题新颁发的《环境保护税法》,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点。
第一,《环境保护税法》实施
从明年起,税法实施后,对农村造成污染的养殖场进行收税。
依法处置逃税,漏税的农民养殖户或者养殖企业。
第二,税法重大针对哪类农户
咱农村现在很少有自家养猪或者养羊的,一般都建成了中小型养殖场,凡是养牛存栏量在50头以上,养猪存栏量在500头,禽类存栏量高达5000羽。
税法重点针对这类农户。
第三,税法征收标准
1,固体废弃物每吨需缴25元的环保税
2,养猪场每头猪需缴16元的环保税
3,排污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环保税可减免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