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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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草湖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科学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草湖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草湖湿地公园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草湖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草湖湿地公园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园区总面积1379公顷(含湿地面积711.5公顷),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后标界立碑。

第五条草湖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草湖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湿地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草湖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草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嘉峪关市草湖国家湿地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湿地办)是市政府设立的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草湖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编制草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湿地修复与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环保等执法监督;

(三)负责草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建设等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参与草湖湿地公园内建设内容的预审工作;

(四)组织实施草湖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草湖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结合护林防火和灾害防治等工作,采取封闭轮休、限制进入等保护管理措施;

(五)负责开展草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科研活动;

(六)负责草湖湿地公园范围内基础设施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八条长城区及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草湖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草湖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条《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在草湖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笫十二条草湖湿地公园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草湖湿地公园内的湖、塘、沟、泉、池等水体,野生动物、植物与植被、地形和地貌等,均属草湖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严格保护管理草湖湿地公园内的设施。制定公共设施保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建立设施维修保护制度,设置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界桩、界碑。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草湖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湿地办对草湖湿地公园内的文物古迹、文化遗存进行调查、鉴定,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草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砂、采矿、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烧荒、爆破、放牧、游泳;

(四)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垃圾,投放有害化学制品;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六)猎捕、驯养、捕捞野生动物;

(七)引进有害生物物种或者外来物种;

(八)砍伐、移植、损毁树木;

(九)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十)擅自修建设施;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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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章利用

第十七条利用草湖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根据《总体规划》,草湖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五大功能分区。

湿地保育区可供开展保护、恢复、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可供开展退化湿地的

恢复重建和培育活动。宣教展示区可供开展湿地服务功能展示、宣传教育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供开展生态旅游,以及其他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利用活动。管理服务区可供草湖湿地公园管理者开展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促进湿地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利用草湖湿地公园的自然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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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进入草湖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草湖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草湖湿地公园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科学合理地确定草湖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对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禁止开设与草湖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四条依据《总体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标识,为科普宣教和参观游览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加强草湖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及时清理、清运各种垃圾,做好草湖湿地公园内的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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