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嘉峪关市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嘉峪关市绿化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嘉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2019年嘉峪关市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推进我市国土绿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构建城乡生态建设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城乡绿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生态立市”战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大生态”、“大园林”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大力加强村镇“四旁”绿化和农村造林绿化,围绕公路、铁路、水系两侧防护,营建绿色通道,强力提升森林覆盖率;践行以人为本、以绿为基、以水为脉、以文为魂的发展理念,打造“湖光山色、戈壁明珠”城市品牌,通过对公园广场、街道小区、休闲绿地、城区周边防护林带等主要公共空间的园林式绿化,构建城市生态景观;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建设,坚决落实全民义务植树法定义务,在全社会树立起“植绿、兴绿、爱绿、护绿”的绿色文明新风,努力提高义务植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力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发展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义务植树计划任务围绕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绿化提升改造、退耕还林以及补植补造,积极动员组织全市各方力量,举全市之力,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提升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义务植树活动质量,扩大义务植树活动覆盖面,努力提高全市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尽责率。
以义务拉运绿化土方的形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共计划拉运绿化土方(熟土)约24.5万立方米,各任务单位务必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土方拉运任务(见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甘肃省嘉峪关市极旱区新城草湖湿地(初定稿)
甘肃省嘉峪关市极旱区新城草湖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摘要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调解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美化环境等方面有其他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受到全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
在世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属(UNEP)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系统。
目前全国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三百多个,近40%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我国政府还制定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完成了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奠定了基础。
绵延1000多公里的河西走廊北临腾格里和巴丹吉林沙漠,是北方最强的沙尘暴策源地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
嘉峪关市位于河西走廊中部,是西北最大的冶金工业基地,是甘肃省著名的工业旅游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也是甘肃省规划建设的生态园林城市。
嘉峪关市横跨酒泉、赤金东西两盆地,南有祁连山,主峰高5564m,北靠黑山,主峰高2799,东坡南有坡度较缓的文殊山。
境内从黑山下的榆树沟北向东南至文殊山发育为嘉峪关大断层,全长35Km,它具有独特的地质结构,它的发生和发展完全改变了嘉峪关市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全市供水水源地的形成和地下水的径流排泄发生着重要的控制作用。
断层下翼东部地区,由于鸳鸯山的隆起,基底再次抬高,与西部相比,地层颗粒变细,层次多,呈现地貌多样性的特点,自东南文殊山下向东北以12.25‰的坡度倾斜,形成山前冲积扇。
绿洲随地形被戈壁分割为点、块、条状。
全部土地为古生代(寒武纪—二叠纪)岩石风化后经水、风、冰川和重力作用再搬运,再沉淀而分布于山前戈壁平原上。
大草滩、二草滩和新城草湖是嘉峪关地下水的主要排泄渠道,也是嘉峪关165.54k㎡天然亚高山草甸草场的主要分布区域。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监测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四)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建立资源档案;(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六)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周边社区的关系,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三、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缓冲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以生态恢复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区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方式和材料,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二)保护湿地的土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开垦、放牧、捕捞、采药、猎捕、砍伐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整治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滥垦乱挖执法领导小组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整治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滥垦乱挖执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嘉政办函〔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整治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滥垦乱挖执法领导小组的通知嘉政办函〔2016〕153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为更好保护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对草湖湿地的保护力度,及时快速彻底制止滥垦乱挖违法行为。
经市政府研究,成立整治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滥垦乱挖执法领导小组。
现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组长:王进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何正义副市长成员:王荣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陈新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景光耀市长城区区长马先锋市国土局局长龚学爱市农林局局长汪军市水务局局长边振恒市综合执法局局长高宏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张雪峰市长城区新城镇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马先锋任办公室主任,龚学爱、景光耀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一)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整治滥垦乱挖执法方案,协调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督查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情况,拟定需要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的重大问题。
(二)成员单位职责1.市监察局:负责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发合同(协议)的审查;负责有关违规责任人的处理。
2.市国土局: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禁止非法开荒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29号)》精神,负责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以外的滥垦乱挖执法工作;加强土地执法力度,严格禁止规划区域外私自滥垦乱挖、开荒等破坏国有土地行为。
3.市农林局:负责整治湿地公园规划区内乱搭乱建及滥垦乱挖等破坏植被行为,切实履行新城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修复及日常管理职责;加强湿地生态保护执法力度,杜绝湿地规划范围内私自拉沙、放牧等现象。
湿地公园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游客在湿地公园内的旅游安全,预防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湿地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湿地公园成立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湿地公园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游客在湿地公园内的旅游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游客安全管理(1)游客进入湿地公园,应遵守景区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2)游客应遵守景区游览路线,不得擅自穿越危险区域。
(3)游客应穿戴适合的服装和鞋子,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品。
(4)游客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2. 景区设施安全管理(1)景区内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2)景区内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隔离措施。
(3)景区内游乐设施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运行。
3. 消防安全管理(1)景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2)景区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3)游客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景区内吸烟、使用明火。
4. 应急处置(1)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景区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景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景区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
2. 景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景区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提示,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湿地公园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景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景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景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峪关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111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峪关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峪关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111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市环卫局《嘉峪关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1日嘉峪关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责任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政令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各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工作要求确定。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三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村镇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房管、规划、环保、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嘉政办发〔2018〕160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160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7日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辖区适龄公民,按照《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六条城市中的公民有权制止、检举、揭发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及园林景观的行为。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和以投资、捐资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嘉峪关市绿化条例
嘉峪关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嘉峪关市绿化条例》经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8日嘉峪关市绿化条例(2023年12月26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宜游雄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绿化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水定绿,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生态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将绿化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绿化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等作用,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义务植树的科技推广,增强公众绿化意识。
第五条绿化委员会可以对权属明确、交通方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适宜种植条件的区域规划义务植树示范基地。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公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置湿地公园,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依据生态学原理,主要目标是保护、修复湿
地生态系统,同时能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满足公众参与和旅游需求。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湿地公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机构人员应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健全工作队伍,确保湿地公园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
湿地公园应当定期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八条
禁止随意捕捉、破坏湿地生物,不得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破坏环
境的行为。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九条
管理机构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违法、暴力、危险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绿化三年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绿化三年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嘉政办发〔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绿化三年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24〕58号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乡绿化三年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5日嘉峪关市城乡绿化三年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着力打造绿色发展典范,进一步提高城乡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生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奋力推进生态宜居、美丽雄关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生态立市战略不动摇,以建设美丽宜居家园、打造绿色发展典范为目标,以全面推行林长制为抓手,持续巩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
开展全市绿化三年综合治理行动,有效改善和解决城乡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力争2027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1%、绿化覆盖率达到4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保持在29平方米,城市林荫道路覆盖率达到100%,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100%,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达到60%,实现天牛等蛀干性害虫危害面积降低60%以上,切实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绿化质量明显提高、公共空间品质大幅提升、城市特色逐步彰显,以良好生态赋能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立足我市自然条件和城乡绿化基础,明确职责分工,坚持规划引领,科学推动国土绿化,健全完善城乡绿化管理体系,保障规划、建设和管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湿地公园规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价值,加强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为保护重要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发展湿地教育和科研,实现湿地可持续利用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在此间开展公共服务与游憩活动且涉及公众服务或者事务的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管理规定适用于湿地公园的所有活动和管理行为。
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确保湿地公园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湿地公园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湿地公园的设立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管理规划,明确湿地公园的定位、目标和规划设计,制定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相关措施。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确保湿地公园的准确把控和正确操作。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的巡视检查制度,加强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湿地公园管理和保护中来,共同建设美丽湿地公园。
第十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湿地公园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的规划和管理方案,按照规划和方案进行管理和保护,保证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和功能。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的监测系统,监测湿地生态环境的变化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管理和修正。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意识,促进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保证湿地公园的安全和稳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湿地公园的范围湿地公园是指以湿地为主要特征,通过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促进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的公园。
三、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湿地公园应设立管理机构,设立领导小组和专业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管理机构应该制定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管理,促进长期创新和持续发展。
管理机构应制定湿地公园的规划,明确公园的功能定位和旅游开发模式,并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
五、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保护其内部湿地生态系统,有效维护湿地的生态平衡。
管理机构应建立生态监测体系,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发现湿地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损害,并及时采取措施。
六、湿地公园的旅游开发和服务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合理利用和开发湿地公园资源,增强湿地公园的经济效益。
同时,管理机构也应对公园内的游客提供必要的导游和服务,以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湿地的保护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同时,管理机构也应组织社会公益活动,让更多的人加入湿地保护工作。
八、湿地公园的法律责任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监督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其管理和保护责任。
如果出现公园生态环境和设施损害或者游客和工作人员伤亡等问题,由管理机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责任。
九、对违规情况的处理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对各种违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
如果违规情况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人身安全事故,管理机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制度的执行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并适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湿地公园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制度于XXXX年XX月XX日实行,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及时执行,并宣传湿地保护理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保护工作,实现湿地公园系统化、科学化、民主化、常态化发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林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规〔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确保在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前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我局根据《湿地保护法》和工作实际,修订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湿地公园 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管理制度一、湿地公园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生态优先。
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复杂的生物多样性和丰富的生态功能,管理制度应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为首要任务,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2、可持续发展。
在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中,应当注重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依法管理。
湿地公园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4、公众参与。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鼓励公众的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积极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湿地资源保护的认知和重视。
二、湿地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1、《湿地公园管理条例》。
该法规是对湿地公园管理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详细规定了湿地公园的管理权限、保护措施、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等内容,为湿地公园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湿地资源保护法》。
该法规是针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制定的法律,其中对湿地资源的分类保护、管理和利用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为湿地公园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该法规是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主要依据,其中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权限、管理范围、保护对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湿地公园的资源利用与保护1、合理开发。
湿地公园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进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能满足人们的休闲娱乐需求,又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
2、生态修复。
对于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湿地,需要进行生态修复工作,恢复其原有的生态系统功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3、定期监测。
对于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状况,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保护。
四、湿地公园的安全管理1、安全隐患排查。
对湿地公园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及时做好安全预防工作,确保游客的安全。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23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23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嘉峪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市貌进行管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环卫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区、规划局、园林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文物局、运管局、国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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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草湖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科学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草湖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草湖湿地公园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草湖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草湖湿地公园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园区总面积1379公顷(含湿地面积711.5公顷),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后标界立碑。
第五条草湖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草湖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湿地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草湖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草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嘉峪关市草湖国家湿地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湿地办)是市政府设立的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草湖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编制草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湿地修复与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环保等执法监督;
(三)负责草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建设等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参与草湖湿地公园内建设内容的预审工作;
(四)组织实施草湖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草湖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结合护林防火和灾害防治等工作,采取封闭轮休、限制进入等保护管理措施;
(五)负责开展草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科研活动;
(六)负责草湖湿地公园范围内基础设施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八条长城区及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草湖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草湖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条《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在草湖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笫十二条草湖湿地公园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草湖湿地公园内的湖、塘、沟、泉、池等水体,野生动物、植物与植被、地形和地貌等,均属草湖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严格保护管理草湖湿地公园内的设施。
制定公共设施保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建立设施维修保护制度,设置保护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草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界桩、界碑。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草湖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湿地办对草湖湿地公园内的文物古迹、文化遗存进行调查、鉴定,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草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砂、采矿、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烧荒、爆破、放牧、游泳;
(四)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垃圾,投放有害化学制品;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六)猎捕、驯养、捕捞野生动物;
(七)引进有害生物物种或者外来物种;
(八)砍伐、移植、损毁树木;
(九)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十)擅自修建设施;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1
2第四章利用
第十七条利用草湖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根据《总体规划》,草湖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五大功能分区。
湿地保育区可供开展保护、恢复、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可供开展退化湿地的
恢复重建和培育活动。
宣教展示区可供开展湿地服务功能展示、宣传教育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供开展生态旅游,以及其他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利用活动。
管理服务区可供草湖湿地公园管理者开展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促进湿地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利用草湖湿地公园的自然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3
4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进入草湖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草湖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草湖湿地公园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科学合理地确定草湖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对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禁止开设与草湖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四条依据《总体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标识,为科普宣教和参观游览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加强草湖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及时清理、清运各种垃圾,做好草湖湿地公园内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草湖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翻修坟墓,现有的坟墓和无主坟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5
6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草湖湿地公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一)开垦、采挖、烧荒、采矿、爆破的,处以每平方米3元至30元的罚款;
(二)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修建设施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实际费用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草湖湿地公园内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草湖湿地公园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草湖湿地公园界桩、界碑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草湖湿地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管理不善导致草湖湿地公园条件丧失,被国家林业局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在草湖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18〕4-SZ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