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纪律规范及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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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H
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纪律规范及处罚条例
Q/GH GHR0514—2012
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纪律规范及处罚条例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在业务交往中应遵守的纪律规范及违反规范的处罚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在职党员干部、业务人员。
2 职责分工
公司纪委负责本标准的制定、修改、完善、宣贯及监督检查。
3 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纪律规范原则及准则
3.1守法原则: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党员干部应遵守党风廉政法规。
3.2守纪原则: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遵守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前提下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3行为准则: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具备主人翁责任感,视企业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业务活动中廉洁自律,秉公职守。
3.4道德准则: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自尊、自重、自警、自醒、自励。
4 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纪律规范
4.1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无条件全力为公司利益而工作,在业务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4.1.1不得利用业务关系在业务联系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4.1.2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受业务联系单位的车辆、现金、有价证券等;
4.1.3不得利用业务关系向业务联系单位索要任何好处;
4.1.4不得串通或私自提高采购、进货价格等,不得收取回扣费或私设部门小金库,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4.1.5不得参加业务联系单位组织的娱乐、旅游和宴请活动,如因业务需要应向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4.1.6不得收受业务联系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及各种赞助;
4.1.7不得用公款宴请亲友,不得把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企业内报销;
4.1.8不得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子女生日以及本人工作调动、乔迁新居或其他机会大操大办,不得动用公款公物或利用业务关系操办和借机敛财、挥霍浪费;
4.1.9禁止公款私存,损公肥私和利用职权拖欠公款的违法违纪行为;
4.1.10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和业务秘密,做好保密工作;
4.1.11禁止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及其他各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研发人员等各类员工利用职权同本人、家属或者亲友开办的公司进行与本职工作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业务活动,使本人、亲属或者亲友从中谋取私利;
4.1.12严禁公款私请,业务宴请应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控制接待用餐标准,减少陪餐人数;
4.1.13严禁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利用公司公款相互宴请。
4.2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坚持审慎性原则,严格遵守并执行企业的招标比价管理规定,在招标比价过程中,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自己行为:
4.2.1严格遵守招标比价程序,严禁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行为;
4.2.2严格遵守招标比价范围,涉及以下物资数额较大的,必须采用招标比价方式:原材料、元器件、燃料等生产性物资;各类办公用品、礼品、广告发布、咨询、策划以及各种福利用品等非生产性物资;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材料、技改设备及基建工程;设计图纸、模具制作、外协加工以及其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
4.2.3严格界定招标比价企业数量,原则上每次招标比价不得少于三家投标企业;
4.2.4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招标文件,严禁泄露标底、内幕交易等行为;
4.2.5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资信情况,严禁将资信不佳的企业纳入评标范围;
4.2.6在评标过程中,本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审,严禁简单比价行为;
4.2.7在评标过程中,采用招标人员与评标人员相分离的办法,严禁招标人员与评标人员相重合的行为;
4.2.8在评标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专家委员会的形式,组成专家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2.9在评标过程中,应坚持自己的观点,严禁不正当影响其他评标人员及违心改变评标结果的行为;
4.2.10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严禁一言堂行为;
4.2.11应遵守回避原则,包括不得与直系亲属、近亲属及有利害关系人员进行业务往来,在招标比价过程中严禁与投标企业私下接触两个方面;
4.2.12应具有主人翁精神,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坚持企业利益至上原则;
4.2.13必要时应建立价格指导委员会,在价格方面遵守定价规则,在价格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
4.2.14必要时应建立党员干部、业务人员轮岗制度,同一项目采购人员在一个岗位上的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2.15定标后,应严格按照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严禁不签订合同及擅自改变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
4.2.16应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严禁擅自改变合同的行为;
4.2.17如情势变更,确需改变合同,应重新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严禁个人私自同意改变合同的行为;
4.2.18应监督合同的履行过程,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及发生标的种类、质量及数量不符的情况。
5 纪律违规处罚条款
5.1行政处分,分为以下等级: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厂籍留厂查看、除名或开除厂籍,党员干部可根据5.2条的规定同时处以党纪处分。
5.2业务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据违纪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内处分。
5.3经济处罚,按照下列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比率累进计算处罚:
5.3.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的,按损失数额处不低于40%的赔偿性罚款;
5.3.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包括1万元)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的,按损失数额处不低于30%的赔偿性罚款;
5.3.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包括5万元)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按损失数额处不低于20%的赔偿性罚款;
5.3.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包括10万元)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按损失数额处不低于5%的赔偿性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