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委新规则与仲裁概览-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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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1956.03.31•【文号】•【施行日期】1956.03.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发布日期:1988年9月12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一九五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通过)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前政务院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第二百一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特别是外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中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间的争议,但是也可以受理外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间,以及中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间有关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

前项争议包括一切由于在国外购买、销售商品契约或者委托买卖契约所发生的,由于有关商品的运输、保险、保管、发送所发生的,和其他对外贸易业务上所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对于前条争议根据双方当事人订定提请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书面协议,并依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予以受理。

前项协议指在原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协议内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形式(例如特别协议、往来函件、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规定的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叙明下列各项: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和地址;二、申诉人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三、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仲裁员一人的姓名,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的声明。

第五条仲裁申请书应当附具同申请有关的证件(契约、仲裁协议、当事人往来函件等)原本或者经过证明的副本或者抄本。

第六条申诉人在提出仲裁申请书的时候,应当缴纳为补偿仲裁费用的手续费的预付金,金额是争议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法律文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规则

法律文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规则杭州律师:核心内容: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国的前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设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30多年来,仲裁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实事求是、公正房地产业合理地解决了许多国际经济贸易国际争端,有效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内外赢得了信誉。

里头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法则规则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贸易往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前身。

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协会设秘书局,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一览表仲裁庭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贸促会从国际经济外贸、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人士中外聘用。

仲裁委员会设于成都,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可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局设仲裁委员会分会。

目前,在深圳、上海已设立了分会。

现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理事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于1994年3月17日通过,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的仲裁程序规定简介如下:(一)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申诉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预缴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即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

被诉人须要在收到知会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所属,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协会呈交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被诉人如有反诉,仲裁最迟应在寄出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专业委员会裁决委员会秘书局;在其第二份反诉中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原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地,并附具有关的证据重要文件;预缴仲裁费。

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本报记者焦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新规则展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最新成果,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制定紧急仲裁员程序。

配合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受理案件的需要,突出国际化特色,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针对现代商事多元交易模式及特点,结合自身仲裁实践,设计仲裁程序。

新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更加高效,进一步突出了贸仲委仲裁服务的国际特色。

贸仲委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仲裁机构。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懈奋斗,贸仲委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一。

2015年1月1日起,贸仲委将实行新的仲裁规则。

为更全面、更深度地解读新规则修订情况,《法制日报》记者对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进行了专访。

记者:贸仲委现行仲裁规则是2012年修订的。

据了解,该规则修订有很多亮点,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和好评。

事隔2年之后,贸仲委再次修订仲裁规则,业内人士对此寄予很高期望,希望新规则更加国际化,能有更大的突破,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请您介绍一下此次修改规则的主要原因及目的。

于健龙:贸仲委仲裁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贸仲委国际化和现代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每一次仲裁规则的修订,都是基于我国经贸发展形势、国际商事仲裁最新发展状况、贸仲委自身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

此次修订仲裁规则的主要原因及目的有3个方面:一、适应贸仲委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刚刚闭幕的APEC盛会充分展示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贸仲委作为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是我国仲裁行业的领军者。

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中,贸仲委既发挥着“定纷止争”的仲裁服务职能,同时也发挥着公共服务的功能。

为适应形势需要,贸仲委要不断与时俱进,深化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功能和强化仲裁专业服务功能,让这两种功能释放出更大能量,充分发挥贸仲委引领、协调、服务行业发展的作用。

CIETAC新仲裁规则概述

CIETAC新仲裁规则概述

银行法律评述 2012年3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郭建良: (86 21) 3135 8756 Publication@通力律师事务所 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Roy Guo: (86 21) 3135 8756 Publication@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于2012年2月24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其于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2012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12仲裁规则》”)。

《2012仲裁规则》明确了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特别规定等事宜。

本文以下就《2012仲裁规则》对实务影响较大的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2012仲裁规则》主要新增内容《2012仲裁规则》在2005年版仲裁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突破, 弥补了原仲裁规则未予规定的若干空白。

例如, 《2012仲裁规则》借鉴了境外仲裁机构的成熟做法, 首次对“合并仲裁”做出了规定。

根据《2012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并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 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 仲裁委员会可决定将根据仲裁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 进行审理。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于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根据该条其他款项的规定, 合并仲裁时, 仲裁委员会应考虑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包括不同仲裁案件的请求是否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 不同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是否相同, 以及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

又如, 《2012仲裁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仲裁程序, 新增“程序中止”的规定。

根据《2012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中止仲裁程序, 或出现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 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2024年全球贸易协定新规则

2024年全球贸易协定新规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贸易协定新规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2 适用法律第二条:协议主体2.1 甲方权益2.2 乙方权益第三条:贸易限制3.1 商品限制3.2 地区限制3.3 数量限制第四条:关税与税收4.1 关税率4.2 税收政策4.3 税收抵免第五条:贸易便利化5.1 海关程序5.2 单一窗口5.3 文件简化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6.1 专利权6.2 商标权6.3 版权第七条:服务贸易7.1 市场准入7.2 国民待遇7.3 专业服务第八条:投资规则8.1 外国直接投资8.2 投资保护8.3 投资争端解决第九条:争端解决9.1 协商机制9.2 调解与仲裁9.3 强制性仲裁第十条:例外条款10.1 国家安全10.2 公共健康10.3 环境保护第十一条:透明度11.1 信息共享11.2 报告要求11.3 公众参与第十二条:履行与监督12.1 履行义务12.2 监督机制12.3 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3.1 生效条件13.2 修改程序13.3 终止条款第十四条:一般性规定14.1 通知义务14.2 适用语言14.3 争议解决法院的选择14.4 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4.5 不可抗力14.6 合同的签署地点与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1.1 本合同:指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全球贸易协定新规则合同。

1.1.2 甲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1.1.3 乙方:指美国政府。

1.1.4 全球贸易协定:指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国之间就贸易政策进行协商和协调的机制。

1.1.5 新规则:指在2024年全球贸易协定中引入的新条款和规定。

1.2 适用法律1.2.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美国法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案范围是:(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它国内争议。

上述仲裁规则将原来只受理涉外经贸争议调整为国内外经贸争议,扩大了贸仲在国内的服务领域,得到了国内企业界的广泛欢迎。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理金融争议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均可以提交贸仲委仲裁。

规则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解决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CN域名争议。

此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评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评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评述赵健
【期刊名称】《仲裁与法律》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仲裁是诉讼外解决金融纠纷的一种常用方式。

为了进一步在金融领域推广仲裁服务,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纠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国内金融界、仲裁界和律师界的大力
【总页数】22页(P4-25)
【作者】赵健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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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第六条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第二节仲裁员及仲裁庭第三节审理第三章裁决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授权的分会/中心秘书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行业设立办事处。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争端日益频繁。

为此,中外贸易双方逐渐倾向于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以保持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已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仲会)由国务院设立。

中仲会是中国专业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

它在中外贸易争端中承担起维护和保护两国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是中国国际贸易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础。

中仲会受国务院领导,运用国际贸易仲裁的国际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调处和解决中外贸易争端,实行独立,公正和有效的仲裁活动,保证中外贸易关系的稳定发展。

既然中仲会肩负着如此重要的职责,且它的工作也受到全国人民的充分关注,以及相关仲裁机构的及时关注。

为此,中仲会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指导其在仲裁活动中的操作行为,并确保仲裁工作的准确和有效执行。

一、规则的作用规则的主要作用是指导中仲会的仲裁活动,维护中仲会的权威和独立性,保证仲裁行政的准确,有序和有效。

它赋予中仲会实行独立,公正,有效的仲裁活动的权力,符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法的规定,遵守中外贸易规则的规定,并依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确定和实施中外贸易仲裁活动。

二、规则的内容《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仲裁程序:该规则针对以合同争端、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投资纠纷等主要仲裁事项,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仲裁、组建仲裁庭、审理仲裁、裁决书执行等程序。

2、仲裁费用:本规则已经明确规定的仲裁费用,并在此表示,中仲会将根据中外贸易双方洽谈并签订的仲裁协议,根据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3、仲裁结果:中仲会将在仲裁结束后,根据仲裁程序规定,及时公布仲裁结果,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则的实施中仲会将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具体规定,制定完善相关操作规范。

贸仲网上仲裁规则

贸仲网上仲裁规则

贸仲网上仲裁规则
一、总则
(二)本规则是双方当事人使用中国贸仲网提供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行为规范,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贸仲网提起的案件的程序性规则。

二、仲裁申请
(一)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中国贸仲网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应当详细陈述有关争议的事实与理由。

三、仲裁费
(一)仲裁费按照中国贸仲网的有关规定收取。

(二)仲裁费应由申请当事人负担,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约定由被申请当事人负担部分或全部。

四、仲裁请求
(一)申请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应当明确,不得涉及不适宜在网上仲裁的事项。

(二)申请当事人应当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请求,申请仲裁的请求应当与提供的证据相一致,不得为恶意诉讼或为滥用仲裁程序。

五、证据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近修改之评析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近修改之评析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近修改之评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的核心规则,它为中国国际经贸仲裁提供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程序。

最近的修改对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修改后的仲裁规则扩大了对仲裁案件的范围。

在修改前,该规则只适用于涉及经济、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关系的仲裁案件。

而修改后的规则将范围扩大到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案件,使得该仲裁机构在更多领域具有了更广泛的适用性。

这有助于提高该仲裁机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国际商事争议选择在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进行仲裁,促进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

其次,修改后的仲裁规则加强了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新规则明确规定了仲裁庭成立的程序和条件,包括仲裁员的任命和回避制度,有效防止了潜在利益冲突和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同时,新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庭的审议程序和期限,加强了对仲裁庭工作的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运行。

这将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进一步推动国际仲裁在中国的发展。

此外,修改后的仲裁规则还强化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了仲裁机构的司法效力。

新规则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寻求法院的干预,否则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提高了当事人遵守仲裁协议的意愿,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新规则还规定了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增加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了仲裁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

最后,修改后的仲裁规则还注重了多元化解争端的发展趋势,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和解的方式解决争端。

新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请求暂停仲裁程序进行调解或和解,并设立了调解员和和解员的机构,提供了专业的调解和和解服务。

这一举措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和风险,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和灵活性,进一步增强了仲裁机构的实用性和竞争力。

上国仲新规则对比-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上国仲新规则对比-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上国仲新规则对比-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上国仲新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进行撰写:概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国仲”)作为中国首家设立的国际化仲裁机构,一直致力于为国内外商业争议的解决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为了不断适应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发展需求,上国仲近期颁布了一系列新的仲裁规则,旨在进一步提升仲裁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以及透明度。

这一系列的上国仲新规则在商业仲裁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上国仲新规则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并探讨其对商业仲裁实践的影响和意义。

在上国仲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经过充分地倾听来自国内外仲裁界以及商业界的声音和建议,上国仲针对以往规则存在的不足,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打造更加公正、灵活、高效的仲裁机制。

新规则的发布旨在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促进商业争议的快速解决,以适应和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就上国仲新规则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并对新旧规则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同时,将重点探讨新规则对于商业仲裁实践的影响及其具有的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了解上国仲新规则的特点和变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新的仲裁机制,为国内外商业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服务。

同时,也有助于探索和对比其他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在规则设立方面的经验与实践,为我国商业仲裁领域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上国仲新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变化,并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深入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进行框架和组织的说明,它旨在引导读者了解文章的布局和内容安排。

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可以简要介绍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和目的,以及它们在整篇文章中的位置和关系。

下面是对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进行编写的建议: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上国仲新规则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

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特定的目的和重要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新旧修正对照表精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新旧修正对照表精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新旧修正对照表 序号 2012版 2015版1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将第一条第二条修改为:“(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第二条 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的职责。

将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 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2014.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批准,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贷款;(二)存单;(三)担保;(四)信用证;(五)票据;(六)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七)债券;(八)托收和外汇汇款;(九)保理;(十)银行间的偿付约定;(十一)证券和期货。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为各方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提供快捷、高效、公平义利的仲裁机制。

《仲裁规则》收集、整理和运用国际仲裁的普遍原则、准则和国际惯例,完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制,以实现中国对经济贸易仲裁的更加高效、更加及时的执行。

《仲裁规则》经历了数次修订,目前正式实施的版本为2013年修订的第九次版本。

新版《仲裁规则》包括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旨在以多种方式调和仲裁的过程,以降低仲裁费用,减少仲裁期限,提高仲裁效率。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仲裁受理与裁决: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仲裁时应注意的原则;关于仲裁裁决的内容、形式和有效性;仲裁裁决的履行及其终止;仲裁无效性或无可履行性的裁定;关于仲裁程序等有关规定。

(2)仲裁庭:对仲裁庭的成员以及仲裁庭决定的原则;仲裁庭决定的有效性和执行以及变更、终止的规定等。

(3)仲裁程序:包括庭外审理程序;法定仲裁期限;开庭审理程序;付款要求程序;仲裁庭决定审查程序;仲裁庭成员更换程序等。

(4)其他事项:关于国际仲裁会议会场的召开;仲裁机构可享受的特殊权利及免除的义务;仲裁费用收取及其管理等。

《仲裁规则》的重要性《仲裁规则》既促进了仲裁机制的发展,也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社会性效应,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首先,《仲裁规则》旨在促进司法问责,把法律制度融入仲裁程序,提高仲裁精确性和及时性,促进仲裁结果的执行。

其次,《仲裁规则》将仲裁程序与中国传统文化及现代仲裁技术等元素相结合,构建了一套同时融入中国文化特色的仲裁机制,使仲裁在传统的中国文化框架内展开,对国内社会发展非常有益。

最后,《仲裁规则》改善和完善了国际仲裁的仲裁机制,为国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也有着独特的作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年1月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解决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第二条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

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1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版)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二届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故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五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被诉人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提出;对反诉的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被反诉人对反诉的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提出。

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节组织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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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委新规则与仲裁概览赵健一、贸仲的服务情况概览第一,贸仲是仲裁机构,但是我觉得它不仅是一个仲裁机构,从目前来看,它提供的服务除了仲裁之外还有其他服务类型。

比如,李虎副秘书长也提到我们还有一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提供域名、信息网址、短信网址、通用网址的争端解决服务。

另外,我们还有建设工程的专家评审规则,也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可以提供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方面的服务。

我们可能还会很快涉入到解决一方私人投资者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

所以说我们的仲裁机构不仅仅是一个仲裁机构,可能将来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一个综合的、多元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来发展。

从贸仲委秘书局的机构设置上来看,2012年我们也新设立了一个处,名称就叫“多元争议解决处”。

第二,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贸仲的仲裁员队伍,一个仲裁机构具体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机构秘书处的人员。

另外一个重要的队伍就是仲裁员队伍,目前贸仲仲裁员名册共有仲裁员996人。

其中中国籍是717人,来自国内的38个主要城市;外籍仲裁员有279人,来自世界34个国家和地区。

我也很高兴地告诉大家,在中国籍仲裁员里律师有204人,占贸仲仲裁员名册大概三成左右,所以律师占的比重也是很大的。

之前在清华大学召开的一个学术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刘庭长讲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时提到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在中国有一个现象,律师说法官不公正,法官说律师水平不行,仲裁员又抱怨法官不懂仲裁,在监督仲裁的时候往往非常严格,所以出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里这几个主要的角色相互不信任的现象。

我觉得仲裁机构和律师界是一个共同的圈子,是非常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比如说律师既是仲裁服务的消费者,同时也是仲裁服务的提供者,比如说律师做仲裁员的话角色就发生了转换,变成了仲裁服务提供的一方。

所以律师和仲裁机构紧密合作起来打造互相信任的法律共同体,这对于未来的职业发展,不论是对律师或者对仲裁机构都是一个正确的方向。

二、贸仲委新规则(一)新规则简介新的规则是2012年2月3日经过中国国际商会批准5月1日起施行的,这是贸仲历史上的第八套仲裁规则。

2012年于建嵘副主任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新规则的特点总结了四点:第一,更加突出了贸仲委仲裁服务的国际特色;第二,进一步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三,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的先进做法,完善程序规则,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运行;第四,开辟更加国际化,现代化,更具时代性和灵活性的仲裁规则。

从改革和改良的角度来看,从贸仲委的历史来看,虽然这个规则有许多创新的地方,但是总体来看它还是一个改良性的规则,还构不成一个变革意义上的规则。

2012年的规则和2005年的规则还是一脉相承的,有很多共同的东西,最基本的结构,最基本的内容和理念还是保持一致的。

(二)新规则内容介绍结构方面主要想强调一下,贸仲现行的仲裁规则它还是双轨制的规则,即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还是在同一个规则里一起规定的。

国内仲裁是通过特别规定的方式专章列明。

1.总会与分会案件受理的权限划分这个问题就是一个比较有挑战性的问题,也是李虎副秘书长提到的贸仲委总会和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发生争端的原因之一,即总、分会案件受理权限的划分。

这个在第二条的第六款有规定,规定的基本理念是仲裁条款如果约定是分会受理的话,则由分会受理,假如没有具体说明分会受理,那么统一由仲裁委来受理。

也就是说剩余权力归仲裁委行使,这是修改第二条第六款时的一个基本思路。

这个做法和2005年规则的做法有很大的变化,2005年的规则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的基本理念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是总会或者分会,则分别由总会或者分会来受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由当事人来选择。

为什么2012年修改规则的时候做这样的调整和变化?理由是多方面的:第一,以前的做法会出现由当事人挑选机构的现象,因为受理权限划分不是很清楚,所以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混乱。

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案子,比如申请人在北京提起一个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起反诉,那么本来仲裁庭合并审理这个案件就可以了,但是有的被申请人为了利用一些技巧上的好处,偏偏不在北京立案,而是跑到上海或者深圳去,到另外一个分会单独提起一个仲裁申请。

然后指定仲裁员的时候往往会选和北京仲裁庭的组成不一样的,这样的话会导致一个相同的争议、类似的争议或者有关联的争议是由不同仲裁庭来审理的。

这样的做法除了会造成时间上的拖延和费用上的增加之外,极端的情况下我们甚至会看到相同的争议或者关联的案件在不同仲裁庭会做出完全矛盾的裁决。

在历史上有一个广州总统大酒店案,最高人民法院就很不理解,说同一个机构而且结果相关联的案子却一个在北京,一个在深圳,而且北京的仲裁庭和深圳仲裁庭做出的裁决结论正好相反。

后来因为执行的问题打到了法院,法院就呈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说两个裁决都不执行。

第二,另外一个核心的理由就是2012年9月份我们在香港设立了香港仲裁中心,现在有很大的一个担心就是假如不做修改还用2005年的规则可能会产生一种情况,即如果约定不明的话,当事人有可能会把案件诉到香港仲裁中心去。

我们的担心就是涉外案件可能还没有问题,假如双方当事人全是国内的,假如这个案子没有一点涉外因素完全是国内的争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我们在香港有这个仲裁中心,这个贸仲委的分支机构,如果不做规则的调整,当事人直接去香港申请的话,我们能不能受理?根据规则的规定我们应该受理,但是这样做我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这种做法会不会认可?对此我们有很大的担心。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存在,我们也只好在修改规则的时候对诉讼案件的划分范围、权限做这么一个调整,把剩余权力留到北京,留到总会,这样会避免混乱现象的出现。

这个理由到底能不能站住脚,大家可能会有自己的判断。

2.合并仲裁接下来讲一下合并仲裁。

合并仲裁在国际仲裁上是一个新问题,国际仲裁界一直试图解决这样一些情况所带来的困难,比如在一个关联案件里,发生争议之后,在法院遇到这种情况会把所有的当事人叫到一块,通过一个法庭把这个案件裁决掉。

但在仲裁里,由于有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保密的约束、仲裁条款相对性的约束,对这样的案子仲裁庭往往束手无策,加第三人的话没有仲裁条款,不是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是加不进来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仲裁都是保密的,谁也不说也不知道另外还有一个关联案件的存在。

国际仲裁界一直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在进行过程中也碰到很多的困难,但最近还是有所突破,即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将有关联的案件合并起来,这是一个新的做法。

在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里,在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里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2012年修改贸仲仲裁规则时也尝试对这个问题做出突破,规则的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当事人请求,或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并经各方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我们也可以看出在贸仲的这一条规定里面关于合并仲裁走的步子是比较小的。

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可以看到在三种情况下仲裁庭就可以决定合并了:第一,各方当事人同意。

贸仲现在规定了这一条;第二,在同一个仲裁协议项下有可能不同案件当事人是不一样的,但是在同一个仲裁协议项下这个仲裁庭也有权进行合并;第三,不在一个仲裁协议项下,但是若争议是有关联的,同意法律关系项下的争议的话,仲裁庭也有权力合并。

后面的合并实际上超出了当事人同意这个前提,但我觉得后两类合并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并。

贸仲委为什么这个步子走的比较小,可能我们还是担心走的步子太大了法院会把我们的裁决给撤掉。

贸仲委的做法现在和英国的做法是比较接近的。

英国1994年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并的可以合并,也可以同步开庭,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并仲裁庭是无权这样做的。

上世纪90年代英国在修改仲裁法时有一个专门的报告提到还是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放到最高位置。

虽然说合并仲裁可以带来很多好处,有效率,便于矛盾裁决,但是英国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条款的约束还是应放到更优先的位置。

3.临时措施下面涉及到临时措施。

在贸仲委新的规则里对临时仲裁也做了很大的修改。

从国际比较的视野考察来看,谁有权做出临时措施的决定有两种体制,一种叫做并存权力体制,即仲裁庭、法院都有权做。

还有一种是法院专有权力体制,只有法院可以做,仲裁庭无权做。

目前根据中国仲裁法规定中国是法院专有权力体制,这在仲裁法相关条款里可以看到。

但是现在国际上主流的做法是并存权力体制,就是仲裁庭和法院都有权这么做。

这次新修改仲裁规则,为了跟上国际发展的步伐,我们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做出了这样的修订,即规定“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临时措施”。

这里面规定仲裁庭根据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决定,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假设仲裁地的法律或者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赋予了仲裁庭做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贸仲的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做出临时措施的决定。

这类案件在我们大陆可能很少发生,因为仲裁法和民诉法没做出修改的话,中国仲裁体制是没有这些权力的。

假如说这个案件虽然在中国,但是双方约定的程序法是外国的一个法律,或者说是贸仲的案件但是仲裁地是第三国或者境外的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这个国家或地区允许仲裁庭做出临时措施决定,那么根据贸仲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仲裁庭根据法律就可以做临时措施的决定。

这一条的规定到目前还没有适用的例子,因为贸仲中比较复杂的案子可能还是在中国。

4.仲裁庭的组成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仲裁庭的组成,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目前来看贸仲的名册有一定的开放性。

当事人如果约定在名册之外选仲裁员是允许的(2012年的规则沿袭了2005规则的规定)。

这个不展开讲,在这里只给大家提示一下。

这点规定了很长时间,但是实践中使用的比较少,这可能跟我们的宣传有关系。

第二,短员仲裁,应该说这条规定不是2012年的新规定,在2005年的仲裁规则里已经规定了短员仲裁。

所谓短员仲裁是指一个完美的仲裁庭一般是三个人,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在极端意外的情况下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有些案子经过两三年开完庭了,到最后裁决阶段结果有一个人发生了某种状况,比如身体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了或者国际上有些仲裁员玩躲猫猫大家找不着他了,裁决书写出来征求他的意见找不着这个人。

可能躲猫猫的原因各种各样,最主要的可能是和当事人有一些利益上的关联性,为了避免对选定一方当事人不利裁决的出现就玩一些不应该有的一些手法。

那么按照传统的做法就是要把这个仲裁员赶走,再选一个仲裁员,把这个仲裁庭组织完整之后再继续仲裁裁决。

然而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说程序的拖延,时间、费用的浪费。

如果新仲裁庭组成之后要重新开庭审理的话,好多事情是不可逆的。

比如在外国开庭是要听证人讲话的,证人在原来开庭这么说,说完之后感觉这么说是不对的,如果要把以前的开庭重新进行一遍的话,这个证人再出庭可能说法就发生了变化,这对公平审理这个案件就会产生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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