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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川建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8年1月15日川建发〔2008〕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现将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本期公报部委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经济适用住房重要性。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积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规定,推动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不再审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现住房水平仍低于当地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但原购住房应腾退或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重点项目责任分工表

重点项目责任分工表
有关市人民政府
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6
兰州至成都输油管道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7
向家坝水电站,岷江下游、嘉陵江航电工程,雅安地区瀑布沟等800万千万,乐山地区中小水电400万千瓦,绵阳地区中小水电200万千瓦
有关市人民政府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8
珙县电厂,福溪电厂,江油燃机电厂,达州燃机电厂,内江6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示范电厂,筠连、古蔺煤矸石电厂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
65
成都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成都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成都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
66
绵阳科技城
绵阳市人民政府
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7
林业厅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60
大渡河、兴文石海、射洪硅化木、华蓥山、自贡、江油、安县生物礁、龙门山等国家地质公园
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
61
瓦屋山、都江堰、高山、西岭、七曲山、天台山、福宝、黑竹沟、夹金山、龙苍沟、美女峰、白水河、华蓥山、五峰山、千佛山、二郎山、云湖、铁山、凌云山等国家森林公园
成都市人民政府
省台办、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76
新加坡—四川创新科技园
成都市人民政府
省招商引资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附件2
重大政策责任分工表
序号
重点政策
牵头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川府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川府发[2006]29号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未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各族人民共同行动的纲领。

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对今后5年全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至关重要。

为此,省政府决定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主要奋斗目标和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州)和各部门,纳入年度发展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

(一)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从规划、指标、法规、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

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职责,进行约束性目标和任务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的领域不作目标和任务的分解。

(三)落实责任主体。

按照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要求,依据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降低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3个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州)人民政府和重点行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支持四川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函》(国科函创〔2017〕2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人才队伍,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经济增长保持中高速、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

(二)总体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创新环境。

加快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等相关领域改革,形成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着力重点突破。

聚焦最紧迫、有影响、可实现的重大领域,找准全面创新改革突破口,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区域协同、开放合作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川办函[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川办函[2009]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驻各省(区、市)办事处:2008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努力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为省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作出决策,提供了大量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发挥了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

同时,各地、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新的显著成效。

根据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目标管理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94个先进集体和何蓉等104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绩。

其他单位和个人要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名单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名单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一)市(州)先进集体(10个)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省直部门(单位)先进集体(37个)省农业厅四川银监局省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劳动保障厅省粮食局四川调查总队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省林业厅省经委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省建设厅省畜牧食品局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安全厅省民委省国税局省乡企局省工商局省农机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民政厅省外办省电力公司省食品药监局(三)省政府驻各省(区、市)办事处先进集体(6个)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省政府驻福建办事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省政府驻浙江办事处(四)省政府信息直报点先进集体(21个)大竹县人民政府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双流县人民政府简阳市人民政府三台县人民政府通江县人民政府南江县人民政府攀钢(集团)公司什邡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仁寿县人民政府珙县人民政府郫县人民政府犍为县人民政府平昌县人民政府苍溪县人民政府旺苍县人民政府泸县人民政府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射洪县人民政府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一)市(州)先进集体(10个)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遂宁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州市信息产业局(二)省直部门先进集体(10个)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经委省外办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一)市(州)先进个人(18名)何蓉李炜(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叶明伟唐玉(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任清良张耘(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培兵骆兵(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胡丽刘军(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晓红向春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罗金泉(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X(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娟(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妍(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蔡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胡红英(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省直部门(单位)先进个人(37名)邓茜(省农业厅)李世宏(四川银监局)许方(省商务厅)袁媛(人行成都分行)马强(省劳动保障厅)高波(省粮食局)康辉(四川调查总队)李勇(省水利厅)陈翔飞(省质监局)杜春屏(省交通厅)张晋伟(省财政厅)李晓莉(省统计局)汪友平(省国土资源厅)黄树良(省教育厅)赵婷(省社科院)张革成(省林业厅)杨建功(省经委)董林(省广电局)干莹(省地税局)李晓强(省审计厅)谢飞(省司法厅)郑欧阳升(省公安厅)艾先伟(省气象局)谭维斌(省建设厅)余冠中(省畜牧食品局)钟婷婷(省经济信息中心)李再林(省安全厅)龚杰(省民委)郭涛(省国税局)宋世贵(省乡企局)莫莉(省工商局)邱夏(省农机局)罗媛(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龙隆(省民政厅)赖耕(省外办)李伟(省电力公司)於红焰(省食品药监局)(三)省政府驻各省(区、市)办事处先进个人(8名)卢戈(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李彤(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陈玲(省政府驻福建办事处)荣蓉(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袁铁林(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屈中碧(省政府驻浙江办事处)李黎黎(省政府驻重庆办事处)陈浪(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四)省政府信息直报点先进个人(21名)陈虎(大竹县人民政府)赵向锋(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谭永生(双流县人民政府)都黎(简阳市人民政府)邓勇(三台县人民政府)陈明春(通江县人民政府)李祥俊(南江县人民政府)周永利(攀钢(集团)公司)胡宗霞(什邡市人民政府)陈德位(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邱成绪(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黄梅(仁寿县人民政府)戴燕灵(珙县人民政府)林一力(郫县人民政府)董堂德(犍为县人民政府)孙春辉(平昌县人民政府)奉猛(苍溪县人民政府)朱思全(旺苍县人民政府)邝小波(泸县人民政府)罗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何大江(射洪县人民政府)四、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一)市(州)先进个人(10名)宋洪彬(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陈华斌(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潘辉(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喻思皓(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刘菲(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涂刚(凉山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唐虹(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唐志红(遂宁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宋昌灿(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冯学龙(达州市信息产业局)(二)省直部门先进个人(10名)文静(省交通厅)李小明(省财政厅)薛学轩(省建设厅)钟祥清(省林业厅)王舒(省质监局)杨虹(省经委)赖耕(省外办)张钰(省农业厅)张艳军(省统计局)赖学文(省气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财综[2013]3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2013〕36号)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住建厅、省广电局、省农业厅、省人防办,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我们对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
由同级财政预算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10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5号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培育良好市场环境,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坚持问题导向,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改革实招,汇聚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要素,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坚持创新导向,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推进政府服务方式和监管模式创新,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事项。

坚持目标导向,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凝心聚力抓落实,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二、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一)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

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再增加整合公章刻制等一批备案事项到营业执照上。

推行线上全程电子化登记、线下窗口登记“双轨融合”模式,实行工商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

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环节,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成都市范围内压减至8.5个工作日,2019年上半年全省范围内压减至8.5个工作日。

对无前置审批、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为同一机关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

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税务部门放宽异议时间和异议条件,简化程序压缩清税手续办理时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川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0日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为深化全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体制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加快推进健康四川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药品产业政策,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一)严把药品准入关口。

加强药品审评能力建设。

严格执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方案,实施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评。

优化药品审评审批程序,落实国家创新药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和短缺药品初审转报。

加强对企业研发的指导,建立有效的与申请者事前沟通交流机制。

规范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行为,提升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质量。

强化药物研究监督,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依法严惩数据造假行为。

全面公开药品审评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医药局。

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应进行充分验证。

规范日常动态监管,实现监管责任网格化、现场检查标准化、监管行为痕迹化、产品追溯透明化。

以多组分生化药、药品委托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加工、中药提取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大数据”综合分析、风险研判等方式,对高风险企业和品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抽检批次。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务员局,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川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86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培训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实行总量控制。

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

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

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决算批复,以及各级投资项目的绩效监督。

第五条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川财综[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川办函〔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379号)精神,进一步控制水资源消耗,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双控措施有效落实,双控目标全面完成,初步实现城镇发展规模、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等经济社会发展要素与水资源协调发展。

各区域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得到有效管控,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21.6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比2015年降低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指标体系。

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

健全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州)要在完成所辖县(市、区)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基础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市(州)、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并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流域和水源。

省级政府职能部门

省级政府职能部门

扶贫和移民办 农垦办 农科院 林科院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农业综合开发办 测绘地理信息局 工信委 交通运输厅 国资委 安监局 国防科工办 核工业地质局 煤田地质局 有色地质勘查局 中小企业局 煤炭行业版 轻工业行业办 机械行业办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 省红十字会 省国税局 省编办 海关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检察院 省侨联 科联 省气象局 审计厅 监察厅
省政府办公厅 省发改委 财政厅 地税局 统计局 政府法制办 信访局 重点工程办 能源局 省公安厅 国家安全厅 司法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环境保护厅 政府金融办 国家保密局 科技厅 卫生厅 外事侨五班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体育局 科学院 民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商务厅 台办 工商局 民族宗教事务局 教育厅 文化厅 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播电视台 新闻出版局 档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地方志办 发展研究中心 觉得咨询为 社科院 国土资源厅 水利厅 农业厅 林业厅 人口计生委 粮食局 供销社 人防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川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等18 部门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一、计划管理扩权试点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月度报表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项目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市内跨县(市)行政区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三、项目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所划定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执行。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意见时应征求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其他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川办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由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

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财政厅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企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企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劳发[1998]1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发布日期】1998.06.01【实施日期】1998.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人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1998]12号1998年6月1日)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1998]19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在交接工作中有一定的过程。

因此,1998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征收,1998年7月1日以后交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

各级劳动、财政、国税、地税、银行应通力配合,作好“两金”征缴工作。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及相关部门报告。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和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别按缴费工资总额和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参保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离退休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川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14号二○○九年三月四日)《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改善棚户区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四川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注重与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旧城改造相结合,与灾后重建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政府协调,分类指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

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实施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采取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加大改造力度;加大政府投入,积极推进城市、工矿企业、林区棚户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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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移民办关于核定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分配比例的通知
【标 签】水电水利项目税收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财预﹝2008﹞31号
【发文日期】2008-04-23
【实施时间】2008-04-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市(州)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移民办: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7﹞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分配四因素的具体口径的通知》(川府办发﹝2007﹞103号)规定,对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除核算地先分享增值税10%外,余下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项税费收入由电站淹没区涉及的市(州)按行政区域内安置的移民人口、淹没面积、淹没区地方税收收入基数、投资额四个因素(以下简称四因素)计算的分配比例共同分享。

按照省级相关部门核实的四因素数据,现核定电站市(州)税收分配比例为%、市(州)为%。

对今年7月底前已解缴入库的上述税费收入,由淹没区相关市(州)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核对一致后,在今年8月及以后月份解缴的税费收入中抵顶。

从8月1日起,按核定的税收分配比例就地按比例分别解缴。

附件: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四因素及税收分配比例核定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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