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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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政策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资金,包括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

第二章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2011学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民办教育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加大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

第四条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7个项目的奖励与补助:

(一)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二)全市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三)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四)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五)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经费补助;

(六)市本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七)市本级民办高职学校毕业生培养奖励。

第(一)、(二)、(三)项经费在市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第(四)项经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五)、(六)、(七)项经费,市属学校在市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县(市、区)学校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奖补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加快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奖补资金要与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相结合,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育资源供给,环境平台打造,重点工作推进。奖补资金除扶贫和以奖代补项目外,原则上用于市本级。

(三)项目管理原则。奖补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四)效率优先原则。相关部门将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立项审批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一)奖励标准:全市民办学校上年被评上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

1、民办学校创建成市现代化学校和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民办高中段学校创建成国家级,省一、二、三级,市重点普通中学,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民办学校创建成市示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创建成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市寄宿制学校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

4、民办学校创建成省一、二、三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工作程序

1、自主申报。符合奖励要求的民办学校,要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附相应项目评估验收的文件、证书或奖牌、专家组鉴定意见。

2、审核确认。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核查组核查后,拨付奖励资金。

3、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

第七条全市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一)奖励标准:全日制民办学校在年检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非全日制民办学校在年检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工作程序:每年3月份,由教育、民政、工商部门联合组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根据年检情况确定8%—15%的受检民办学校为优秀单位。

第八条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一)奖励标准:市级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级民办学校优秀教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评选程序:由教育部门制定评选方案,每年评选温州市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20名,优秀教师50名,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一)全市民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训,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年初由市财政局按培训规划预拨培训经费,年终按实际情况结算培训经费。所需资金由市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二)全市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按年人均3600元标准实施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与民办幼儿园按1:1:1分担。该工程市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市、区)教育部门。当年实际支出小于年人均3600元的,市财政按实结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年人均3600元的,按年人均3600元结算补助资金。

第十条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补助

(一)项目内容:凡符合聘用条件并已应聘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人事代理所支付的人事代理费用。

(二)补助办法:为教师办理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报送单位缴纳的人事代理教师数及费用清单,交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由教育、财政部门按缴纳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市本级民办学校贷款贴息

(一)项目内容:民办学校大型建设项目的贷款,可由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补助办法:民办学校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及相应银行贷款合同等资料,交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培养奖励

(一)奖励标准:民办大专(高职)和本科学校每培养1名毕业生,分别给予补助800元和1000元。

(二)审核及使用原则:由教育、财政共同核定学生人数,按上述标准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培训等。

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要求。获得政府教育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学校85%以上的教师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办法。每年10月份前,由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由财政部门按当地上年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数据来源于温州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统计)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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