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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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7〕1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7〕1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专业运作、法制健全、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发展方针,始终突出“扶贫济困”的工作主题,深入探索具有温州特色的慈善模式,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载体形式,积极培植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到2020年,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基本完善,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主体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组织覆盖城乡,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善行义举蔚然成风的慈善新风尚。

二、创新、规范社会慈善募捐活动规范慈善募捐主体和行为。

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进行,募集款物统一纳入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

探索建立募捐信息共享制度,避免重复募捐、多头募捐等现象,提高慈善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3.05•【文号】国务院令第39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民办高等教育如何接受公共财政资助

民办高等教育如何接受公共财政资助
国内外民办高校接受政府 财政资助的比较
通过对国内外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可以发 现政府在民办高校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有所 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办高校的 发展。
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接受 公共财政资助的启示
从国内外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 示,如加强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支持、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同时,民办高校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 高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以更好地利用政府
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
完善资金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民办高等教育公共财政 资助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 用规范、透明,防止挪用和浪费

强化绩效评估
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和方法 ,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接受公共 财政资助后的办学质量、社会效 益等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助效
果。
建立奖惩机制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 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给予奖励和 追加资助,对表现不佳的机构减 少或取消资助,形成有效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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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政策限制
政府可以逐步放宽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限制,包括 扩大招生名额、提高学费标准、放宽教师资格等方面的限 制,为它们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推动社会认可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推动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认可和 尊重,提高它们的声誉和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多样化 发展。
加强政策宣传和社会共识
加强政策宣传
财政资助促进学校的发展。
06
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建议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01
资金不足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通常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运营和发展,这使得它
们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02 03
政策限制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限制较多,包括招生名额、 学费标准、教师资格等方面的限制,这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 。

4-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办法6.27

4-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办法6.27

财教【2011】40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做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月日1附件: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设立的奖补资金,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地方为主。

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以及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二)激励引导。

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三)中央奖补。

地方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中央给予奖补。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一、 浙江温州市根据、 市政府 《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 (温委发 〔2017〕 24 号)精神,2017 年市政府转发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 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7〕111 号),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力度。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 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和市级示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 60%和 50%补 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 30%补助。

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 在校舍建设、 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

从 2017 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 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 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2、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 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 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 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

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

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 任期内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 校工作。

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在职称评审、升学就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 师和学生的同等权利。

3、扶植民办教育办学。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温委办[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委办〔2006 〕47 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6日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建设教育强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教育事业新的历史跨越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加快文化大市建设的决定》,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现就教育强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素质,不断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切实增强我市发展后劲和综合竞争力。

二、建设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成与浙江三大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的教育设施,形成较先进的素质教育的框架体系,构建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建成教育强市。

(一)学前教育质量提高和数量发展相协调,2010年,0-2周岁婴幼儿接受良好早期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入学率达95%。

(二)基础教育水平再上新台阶,2010年,九年制义务教育学龄人口入学率达99.9%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5%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0%以上,高质量、高水平普及15年教育,享受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的人口覆盖率达到70%。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1. 引言1.1 研究背景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对民办高校进行经济支持,促进其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正不断完善,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随着民办高校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民办高校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民办高校面临着种种挑战和困难,如融资难、资金不足、教师队伍短缺等问题。

现行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对民办高校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

【2000字】1.2 研究意义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政策能够帮助民办高校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通过财政扶持政策,能够促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合作,有利于提升整个教育体系的发展水平。

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扶持也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及改进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体系,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的主要目标是对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建议,以期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和案例分析,进一步探讨政策的实际效果和问题所在,为未来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和参考。

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增强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通过本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可行的建议措施,推动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政策汇编一、浙江温州市〕2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年市政府转发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号)精神,2008号),鼓励社会力量办〕111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8学,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力度。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 1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补助。

30%60%和50%补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和市级示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在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

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级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从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2事代理,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

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

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任期内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校工作。

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在职称评审、升学就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同等权利。

、扶植民办教育办学。

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做活、做大、做强、做优,为社会提供更充 3足、更多样、更优质、更具特色的教育资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温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主导的体制机制优势,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适度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等交通设施建设;参与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参与水电站、火电站、新能源等能源开发;参与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通过合作联营、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海塘江堤、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小流域治理等各类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水库山塘、引供水工程、水电站等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参与海岛开发、低丘缓坡改造、土地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领域。

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和项目特许经营制度,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领域;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政策性住房建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温州市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温州市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温州市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温政办[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温州市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8〕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8年温州市深化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十九日2008年温州市深化改革实施意见根据《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34号)和市委的总体部署,现就统筹推进2008年全市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长期谋划与年度推进相结合、全市统筹与部门推进相结合、局部试点与深化推进相结合,以启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继续深化政府、社会、农村等领域体制改革为重点,稳步推进全市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全面实施“两创”总战略、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重点(一)加快启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我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已列为省级三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一,今年不仅要在市级层面启动改革试点,而且还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快启动相关改革试点。

1.创新土地开发利用机制。

探索创新海域使用证转换土地使用证的操作工作流程。

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解决工业用地成本虚高问题。

以工业园区为重点,探索建立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评价激励机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创新围涂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规划、围垦、建设、管理四位一体的开发利用机制(由市水利局牵头)。

民办普通高中教育亟待公共财政扶持

民办普通高中教育亟待公共财政扶持

民办普通高中教育亟待公共财政扶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教育的需求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随之而来的就是办学成本的增加。

而民办普通高中,由于不受政府的财政扶持,其办学成本相对较高,往往需要通过学费等途径来维持教学质量。

然而,高昂的学费不仅会影响到家庭的经济负担,更可能会影响到学生的教育机会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因此,民办普通高中教育亟待公共财政扶持。

首先,公共财政扶持可以缓解经费短缺问题。

由于不受政府资金的支持,民办普通高中的管理、师资、设施、书籍等方面的投入都需要由学校自行负担,这使得学校的经费非常短缺。

加之现实居住环境不太乐观,住单位等也不占巨人清盘,往往无力负担学生的学习用品和课外活动的费用,这自然会使学校在教育质量方面出现缺口。

而如果政府能够提供公共财政扶持,可以有效缓解民办高中的经费短缺问题。

其次,公共财政扶持可以提升民办高中的教育质量。

随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中的教学环境可以得到改善,一些现代化设施也可以建立,也许在文化建设,体育活动,英语里面也能拥有更多的化妆品。

并且学校可以吸纳更多高水平的师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同时也可以从政府的教育政策中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如一些公开课、工作坊等。

这样一来,学校的教育质量自然也随之提升。

最后,公共财政扶持可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高昂的学费对家庭来说不单单是一个普通的经济负担,更是影响青少年教育的一个难题。

如果可以得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学校的学费水平可以得到优化,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让更多的孩子有机会享受良好的教育资源,也可以让家庭能够分解经济压力,来更好的保护青少年教育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民办普通高中教育亟待公共财政扶持。

政府应该对民办普通高中的教育质量和内容进行评估,并从中选取优秀学校,提供财政资助。

政府应该与学校进行合作,实现共赢。

相信未来民间高中将会因此发展得更加茁壮,成为优秀的教育资源和学习场所。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一、引言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教育体系也日益完善,而民办高校作为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由于民办高校的办学成本较高,其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为了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我国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包括公共财政扶持政策,以期望能够帮助民办高校发展壮大。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这些扶持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本文将围绕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展开讨论。

1. 政策内容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土地资源供给等方面。

具体而言,财政资金扶持主要是指政府向民办高校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用以支持其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对民办高校在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或减免政策;土地资源供给主要是指政府向民办高校提供一定面积的土地资源,用以建设教学设施等。

2. 实施现状尽管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有了一定进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问题与不足1. 财政资金扶持不足目前,虽然政府对民办高校提供了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但总体来看仍然不够充分。

一方面,财政资金扶持的数额不足以满足民办高校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在教学科研等方面;部分地区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民办高校在这些地区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2. 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尽管政府对民办高校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些政策的内容并不够明确,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实行不一致,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3. 土地资源供给不平衡在土地资源供给方面,政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向,导致了一些地区民办高校的发展得不到充分的支持。

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供给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甚至出现了贪污腐败等问题。

四、改进对策针对目前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想进一步提高其效果,就需要加以改进。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温教民〔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特制定《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2018年12月12日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民办学校管理,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民办学校要加强政策学习,强化自律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民办学校管理的要求,做好学校在教学行为、招生、收费、财务、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民办学校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第六条民办学校许可和登记部门是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规范管理第七条规范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3(四)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

各地要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积极开放教育投资和供给领域。

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版)

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版)

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7)12号)、《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教育新动能促进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21〕43 号)、《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助建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行动计划〉的通知》(乐委办发[2022) 6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改善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支持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奖补的对象为经市教育局许可并注册登记、年检合格、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工作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激发民办幼儿园加大投入、采取措施提高办园水平的内动力,不断完善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幼儿接受普惠性、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导向性原则:引导幼儿园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二)激励性原则:鼓励幼儿园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和教师待遇。

(S)规范性原则: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

第二章奖励及补助项目和标准第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补助项目和标准(一)普惠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一级园按1700元/年.生给予补助;二级园按1500元/年.生给予补助;三级园按1100元/年.生给予补助。

下列条件其中一项未达标的,停发当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全体专任教师的年平均收入未达到上级规定的标准;全体教职员工“五险一金”未做到应保尽保;专任教师持教师资格证率未达标;专任教师的人事代理率未达标。

托班幼儿数不计入补助。

(二)普惠园教师培训补助。

对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项目的持证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参训教师先缴费培训I, 后按公办教师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浙教财〔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浙教财〔2020〕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3月11日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为重点,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优先保障,加大投入。

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在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力度不减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完善机制,量力而行。

以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教育经费保障和动态调整机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温州市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温州市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温州市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政办[2012]25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07【实施日期】2012.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温州市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温政办〔201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2012年温州市体制改革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2012年温州市体制改革要点根据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市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精神,围绕再创温州体制机制新优势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市2012年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要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总目标,以强化各类综合配套试验区建设为主要载体,以推进政府转型、经济转型、社会转型为根本途径,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难题,以创新的举措应对面临挑战,全力推进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的体制改革,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动力支持与体制保障。

二、推进地方金融综合改革争取国家层面支持,获准成立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地方金融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体制机制上率先探索。

(一)推进新型金融组织创新发展。

加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建设,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转化为村镇银行试点;积极探索成立租赁公司、消费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二)推进区域性产权(股权)市场建设。

规范发展温州市未上市企业股权营运中心,使之成为区域性产权(股权)交易市场,健全市场功能,完善交易制度,扩大交易规模;研究制定区域性产权(股权)市场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主体。

(三)推进地方债券市场培育。

加快市、县、镇三级国有融资平台搭建,做大融资平台资本规模;加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各类债券发行工作;鼓励发展各类投资公司与私募基金。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
民办高校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发展与壮大有助于增强
我国的教育竞争力。

为了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公共财政扶持政策,例
如税收优惠、助学贷款等。

然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民办高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这对于减轻民办高校的负担
和促进其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 民办高校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但可以享受与公办高校职工相
同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二、助学贷款政策
民办高校学生可以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选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民间助学贷款。

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不断完善,如加大发放金额、延长还款期限等,这对于减轻学生的负担
和促进民办高校招生具有积极作用。

二、助学贷款政策
1. 加大民间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助学贷款政策的认知度,增
加民间捐资助学的积极性。

2. 优化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申请和发放流程,加快贷款发放的速度,确保学生在用
款方面获得便利。

总的来说,民办高校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发展离不开公共财
政扶持政策的支持。

我们应当在细化政策的实施标准和优化政策的发放流程方面加大力度,为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营造更加稳定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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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政策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资金,包括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

第二章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2011学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民办教育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

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加大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

第四条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7个项目的奖励与补助:
(一)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二)全市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三)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四)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五)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经费补助;
(六)市本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七)市本级民办高职学校毕业生培养奖励。

第(一)、(二)、(三)项经费在市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第(四)项经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五)、(六)、(七)项经费,市属学校在市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县(市、区)学校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

奖补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加快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

奖补资金要与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相结合,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育资源供给,环境平台打造,重点工作推进。

奖补资金除扶贫和以奖代补项目外,原则上用于市本级。

(三)项目管理原则。

奖补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四)效率优先原则。

相关部门将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立项审批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一)奖励标准:全市民办学校上年被评上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
1、民办学校创建成市现代化学校和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民办高中段学校创建成国家级,省一、二、三级,市重点普通中学,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民办学校创建成市示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创建成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市寄宿制学校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
4、民办学校创建成省一、二、三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工作程序
1、自主申报。

符合奖励要求的民办学校,要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申报时必须附相应项目评估验收的文件、证书或奖牌、专家组鉴定意见。

2、审核确认。

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核查组核查后,拨付奖励资金。

3、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

第七条全市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一)奖励标准:全日制民办学校在年检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非全日制民办学校在年检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工作程序:每年3月份,由教育、民政、工商部门联合组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根据年检情况确定8%—15%的受检民办学校为优秀单位。

第八条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一)奖励标准:市级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级民办学校优秀教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评选程序:由教育部门制定评选方案,每年评选温州市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20名,优秀教师50名,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一)全市民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训,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年初由市财政局按培训规划预拨培训经费,年终按实际情况结算培训经费。

所需资金由市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二)全市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按年人均3600元标准实施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与民办幼儿园按1:1:1分担。

该工程市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市、区)教育部门。

当年实际支出小于年人均3600元的,市财政按实结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年人均3600元的,按年人均3600元结算补助资金。

第十条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补助
(一)项目内容:凡符合聘用条件并已应聘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人事代理所支付的人事代理费用。

(二)补助办法:为教师办理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报送单位缴纳的人事代理教师数及费用清单,交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由教育、财政部门按缴纳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市本级民办学校贷款贴息
(一)项目内容:民办学校大型建设项目的贷款,可由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补助办法:民办学校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及相应银行贷款合同等资料,交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培养奖励
(一)奖励标准:民办大专(高职)和本科学校每培养1名毕业生,分别给予补助800元和1000元。

(二)审核及使用原则:由教育、财政共同核定学生人数,按上述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培训等。

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要求。

获得政府教育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学校85%以上的教师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办法。

每年10月份前,由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由财政部门按当地上年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数据来源于温州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统计)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至30%。

购买教育服务制度从2011学年起开始执行,各县(市、区)要在三年内按比例执行到位,2011学年不得少于10%。

2011年市本级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并逐年提高。

该项经费由当地财政按实补助,不在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经费的用途。

按以下顺序分别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教师最低工资、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资金申报要求和时间
(一)申报要求: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应如实填写《温州市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或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申报时间:
1、各县(市、区)申报项目经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2、市属各院校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3、每年7月底为受理申请报告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实行跟踪问效制度。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各学校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各学校要充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追回拨付的资金,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4、不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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