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生要掌握好法理学,在考试中取得成功,需要知道法理学的基本特征:1.法理学是一门跨越性、辐射性突出的课程。
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原则、基本知识对于司法考试当中其他13门课程都有普遍的基础性的意义和指导价值。
只有学好法理学,才能在整体上、贯通意义上把其他13门课程学得更好。
2.要注意法理学是一门从表面来看比较自由的学问,不像其他13门课程,都是以实际存在的制度、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背景、直接依托的。
比如刑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托)、宪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托)、法制史(以中外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为依托)。
法理学虽然也要以实际生活为基础,但不是以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依托。
也就是说法理学是一门自由度比较大的学问,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著作,在阐述法理学的时候,差异往往很大。
因此在学习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时候要搞清楚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而对于经常容易发生变化的问题,可以摆在次要位置上。
3.要注意法理学这门课程在司法考试中,近几年每年都有不少明显的变化。
今年的变化尤其多。
要搞清楚哪些内容不存在了,新增加了哪些内容?只有这样,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4.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考试初期,法理学所占分值和宪法学、法制史相当,最近四年来法理学的分数逐渐增长,成为14门课中分数最多的课程之一。
我们只有充分重视这一点,把法理学学好,我们在司法考试的全局中才能获得好的成绩。
法的本体一章是阐明法律的最基本问题的专门的一章。
这一章的重点在于搞清楚有关法律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同以往一样,这一章还是由八节构成,但是这八节中有不少变化。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2008年大纲和辅导用书增写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新增写的内容我们需要高度重视。
一般来说,新增写的内容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为新增写的内容本来就很重要,在以往的大纲和辅导用书中疏于注意而没有写,现在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把它增加进来,这样一部分内容就是重要的考点。
07中法网_基础串讲__法理学讲义_高其才
07中法网基础串讲法理学高其才(龙在天涯整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法的定义及法律思维具有的特点(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平衡性等)二、法的本质以往的非马克思主义的对法的认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
第二,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
第三,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把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其中下面这几种学说尤其要注意: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勾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是“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通常包括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
第二种理性说。
这种学说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说、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如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
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
奥斯丁认为,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它们共同的原则,而这些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而政治优势者,是指他的在社会地位、财富和品德等方面优越性越过其他人。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奥斯丁指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
2019年强化讲义-第09节法理学-法的本体(3)-白斌
第七节法的渊源一、分类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根本法、最高法、母法2.法律【常见易错点提醒】务必区分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甚至有时还包括非正式渊源)和狭义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
(1)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2)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3.行政法规:国务院4.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级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地方性法规6.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经济特区法规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常见易错点提醒】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属于正式渊源。
9.其他正式渊源(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三、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独角兽特别提醒】同位阶规范性法文件冲突的解决:四、三种主要的非正式渊源1.习惯(1)并非个人习惯,而是社会习惯,特别是那些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生活而必须完成的各种工作习惯;(2)不同于习惯法,习惯只有经过国家认可上升为法律之后,才可以称为习惯法。
(3)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共同理性的体现。
(4)《民法总则》: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判例(或指导性案例)(1)区别于判例法;(2)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3)判例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判例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得制定法的语言的内涵和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厘清;(4)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法的本体
第一编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理学)法理学是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通性问题和规律进行研究,它包括法的本体论. 发展论,价值论,进行论等内容,法的本体一 `法的概念:1刑2法3律西方法概念:1法(JUS RIGHT DROIT RECHT)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2仅具体规则时则称为法律(LEX LAW LOI GESETZ)二 `法的现象和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现象和本质的观点1从法的外部来解释法: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2从法的本身理解法:规则论命令论判断论(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观点第一发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第二,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体现了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和中立性.但是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第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1.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反映.2.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3.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不断变化的.4.生产力的变化导致法律在内的社会变化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求上升为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的体系.三.法的特征(一)法具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力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力和义务,一潜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2019年强化讲义-第10节法理学-法的本体(4)-白斌
第九节法的效力法律效力可能来自于法律自身,也可能来自于道德,或者来自于社会。
【注意】对人、对事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效力范围。
凯尔森曾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
”一、对人效力【独角兽特别提醒】属地主义不是空间效力。
二、空间效力1.一般而言,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2.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效力的消灭(1)明示废止:在新法或其他法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3.法的溯及力:禁止事后法(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核心考点】一般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利原则为例外。
第十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常见易错点提醒】只要是特定社会关系违反法律,就一定不是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常见易错点提醒】相对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相对于程序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
第十一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法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
(一)法律责任的设定(二)法律责任的竞合【说明】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三)归责原则(四)免责【注意】在不诉和协议免责这两种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
(五)法律制裁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主动承担法律责任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本质图1: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
图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法的特征图3:法的特征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三节法的作用
图4、法的规范作用
第3页,共10页
图4、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人的因素、社会因素、法的自身因素)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四节法的价值
第5页,共10页
图5、秩序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图6、自由价值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图7、正义价值
图7、法的价值冲突
第7页,共10页
图8、价值冲突的平衡原则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五节法的要素
图9、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
图10、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9页,共10页
图10、法律原则的分类
图1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理学课件——法的本体
法律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 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废除黑奴)
• 自由需要法律排除法律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自杀犯罪) • 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法律和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
•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的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 现了。这是由于人们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其次 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社 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引起法的价值冲突 。
法的基本价值
• 1.法与秩序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主要解决两类问题
• 第一类问题是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 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的因而是值得 肯定和保护的。第二类问题是确定价值位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对法 的价值进行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组合。
二、法的价值冲突:
• 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 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 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 、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 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 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 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 ,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 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举例
• 1.立法中抽象的法律概念、重要的法律概念应当进行解释 • 如《潍坊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 学校、幼儿园,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 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 2.法律制定与审核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确定法律概念 • 如建房时间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2)具有特定形式
3)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由公共权力机构创制,具有社会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强制性
由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创制,不具有社会普遍性
3、普遍性
三个层次:
1)一国主权范围内
2)对同样的人和事,同样对待
3)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源自一致属地普遍性属人普遍性
4、利导性
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权利”与“义务”的两面性
只注重“义务”的一面性
5、程序下的国家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很多情况下是一种潜在力量
与其它暴力手段相比,法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即程序的正当性
6、可诉性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两层含义:
1)可争讼性:任何人都可以其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2)可裁判性。法律是可以作为依据的法律是有效的
人们是乐于遵守的达到了“秩序”的状态
第三节法的作用
图4、法的规范作用
图4、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人的因素、社会因素、法的自身因素)
第四节法的价值
图5、秩序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图6、自由价值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本质
图1: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
图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法的特征
图3: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
注释
法
宗教
道德
1、规范性
三个层次:
1)针对不特定人群
2)具有前瞻性
3)可以被反复适用
外在侧重
内在关注
公共权力作为后盾
在政教分离的国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立法法、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制定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提示】三本(法的本质有三):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判断标志
法理学:法的本体【3】
法理学:法的本体【3】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范被区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都是针对特定情况下有关法律责任的特定的决定。
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由法律规范规定或指示的。
②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
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
“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本书持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
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2)应为模式。
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
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2.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3.普遍性(适用平等)4.强制性(遵守)5.程序性6.可诉性(可争诉、可裁判性)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如何去做)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买卖)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判刑)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积极)和警示作用(消极)(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主导)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4.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真题再现1.(单选)法的规范作用不包括(C)。
A.教育作用B.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C.稳定作用D.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2.(单选)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3.(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D)。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体
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体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查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查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
在复习时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应该有基本的把握。
二、法的本质1.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也称作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社会性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以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国法”及其外延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外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作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发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指引:从形式上看分为个别必指引和规范性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又叫选择的指引)2、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预测: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的社会作用1、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涉及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系统讲义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法是由所谓公共权力机构产生的。这是法同其他许多社会规范不同的重要表现。所谓公共权力机构指国家政权机构中有权力的机关。
强行性规则是主体必须完全按照法律规则要求去做的法律规则。义务性法律规则通常是强行性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法律规则为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一个方向,一种可能性。任意性规则通常同权利规则相联系。但并非所有的权利规则都是任意性规则。一般来讲,同主体,个人相联系的权利,特别是同公民个人相联系的权利,通常是任意性规则,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力则不具有任意性。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的要素。同时存在于法的主体中。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更为宏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法的价值主要有三大种类:秩序、自由、正义。在确认、体现、维护秩序,自由和正义方面所存在的价值是最基本,最主要的价值。法就是为社会生活提供一种秩序环境的。人和组织都是通过守法形成一种秩序来达到形成一种社会关系,社会状况的。在各种法的价值中,秩序是最基础的价值。
为什么要有秩序,最重要的原因是要实现主体的自由。由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为。所以确认体现和保障主体的自由是法所特别注重追求的价值。但法律自由和一般自由是不同的。法律自由是有明确界限的自由。不能把法律自由简单的理解为为所欲为。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本体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本体第一章法的本体第四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1.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纹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纹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5.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发展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二节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法理学杨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一、法的概念的争议【说明】(2)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
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也是法律。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二、法的本质三、“国法”及其外延四、法的特征五、法的作用第二节法律的价值第三节法的要素第四节法的渊源续上表第五节法律部门(部门法)与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第八节法律责任【说明】1.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2.归责的原则有:3.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违法性的阻却事由,故法理学中不以其为免责事由。
4.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第三节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律适用的目标【说明】1.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依据法律做出决定,限制和削弱其自由裁量权。
3.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4.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5.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法理学讲义
五大学派(1)分析法学派着重于法的自然面貌(包括外在形象及躯体结构);(2)自然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内在精神(心灵);(3)现实主义法学派着重于法的日常(现实)活动;(4)历史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历史表现;(5)社会法学派着重于法的社会关系。
〔分析法学派〕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1、法律职业(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1)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2)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1)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两大类,在我国,这一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来讨论法的问题(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洽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主权者的命令。
(3)判决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
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判例、习惯等不过是法的渊源。
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1)神意论,世界各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2)意志论,许多非马克思主义法学都是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的,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考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实证主义的法和非实证主义的法2、实证主义的法(1)基本主张:所有实证主义的法的理论都主张,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和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2)分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汀、哈特、凯尔森)3、非实证主义的法(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被包含在内,即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分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理论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必要要素,同时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的(第三条道路)司考真题(13-1-88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考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三个层次: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正式性的体现:①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③法总是借助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阶级性的理解:即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统一性: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并随着法律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权威性: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物质制约性(又称为社会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在此问题上的基本主张:①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②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③社会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不断变化的;④生产力的变化,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的变化;⑤立法者不是在创造,而是在表述法律。
⑥法律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司考真题(04-1-1单选)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 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意识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 法不受客观规律影响(07-1-1单选)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横行。
”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很本区别B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 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 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09-1-7单选)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中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例,而在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 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 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 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 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判例而独立发展(10-1-91不定项)“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
……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
”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决然分离的B 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 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 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2012-1-51多选)“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个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B 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C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望无限之间的矛盾D 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考点三、“国法”及其外延1、国法的定义: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2、国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司考真题(2012-1-54多选)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A “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B “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C 只有“国法”才能强制性D 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做实在法考点四、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这是法作为社会规范与其他规范相互区别的特征。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两种形成方式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普遍有效性: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普遍一致性:法虽然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它们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国家强制力是保护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2、国家强制力的使用必须要合法,无程序即无正义,因而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1、可能性2、判断依据司考真题(07-1-7单选)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A 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 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 “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 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09-1-6单选)法律格言“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的涵义阐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B 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C 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D 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13-1-55多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关于法的这个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 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 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考点五、法的作用一、分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对象是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的行为。
(4)预测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1)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两个方向;(2)两个方向: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事务执行职能;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能脱离社会发展来创造和改变社会;(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受制于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3)法不是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有些社会关系法无能为力;(4)法还受自身条件的制约。
司考真题(05-1-53多选)下列有关法律作用、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B “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外的因素无关C “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D “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依法治国的法治观(07-1-6单选)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哪一项是不成立的?A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B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词语,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C 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D 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做的解释(08延-1-51多选)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B 法律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C 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D 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09-1-53多选)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
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 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B 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C 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D 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09-1-54多选)2007年8月30日,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 《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市场垄断,也就不需要《反垄断法》,因此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B 法对经济有积极的反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法发展产生重要影响C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这个事实说明,唯有经济才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除经济之外法律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D 为了有效的管理社会,法律还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积极配合,《反垄断法》在管理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第二节、法的价值考点一、法的价值的意义(1)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就是人的主观需要和法的内容或目的的契合性;(2)法的价值是法的正面意义,而非负面意义;(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以而包括对应然法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