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意义,并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它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一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并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深入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要积极守法、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是多元化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约定责任等多种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进行合理的选择。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到不同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这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个体带来损失,也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公众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个因素,判断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罚措施。
医疗机构与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理解与适用
2018年3月第20卷第2期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㊀Mar.2018Vol.20No.2医疗机构与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理解与适用唐㊀超(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摘㊀要]‘侵权责任法“第59条,也就是医疗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仅适用于 产品 服务结合体 致患者损害的情形,医疗机构系以服务提供人身份承担严格责任;至于医疗机构充任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场合,则适用第43条㊂第59条乃是第五章产品责任外的独立规整,令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理由,是出于法政策的考虑,而不是法解释学的成果㊂医疗机构于第59条构造中的地位,颇类第43条中的销售者,故第59条的未尽事宜得类推适用第五章有关销售者的规范㊂[关键词]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产品-服务结合体[中图分类号]DF36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671⁃511X(2018)02⁃0087⁃09[基金项目]2016年度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一般项目 中国医患关系法的困境与出路 (SM201610025003)成果之一㊂[作者简介]唐超,男,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卫生法学㊂①㊀参见‘产品质量法“第43条;‘侵权责任法“第43条㊂依‘侵权责任法“第59条设计的规整,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对患者负连带责任(第1句);医疗机构就缺陷形成无过错的,对患者赔偿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第2句)㊂从构造上看,医疗机构的地位颇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①㊂新法颁行以来,第59条饱受学界排击,思路大抵有二:其一,从比较法上看,多强调服务㊁产品之别,医疗服务中纵使利用了缺陷产品,产品之利用亦附属于服务之提供,医疗服务提供人仍非产品销售者㊂其二,以为在 以药补医 的背景下,医院加价出售药物,或还可将医疗机构视作销售者,衡诸 医药分开 的医改趋势,坚持这样的立场无异于胶柱鼓瑟㊂可这两项论据都有些文不对题㊂本文旨在为第59条稍作辩护,并就第59条适用上的若干细节略陈管见㊂一㊁医疗机构在产品责任中的位置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患者自得依产品责任法制寻求救济(‘产品质量法“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侵权责任法“第59条并未将产品责任法制排除㊂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并非单一事实构成,医疗机构于不同情境下,地位有别,患者得援引的请求权基础亦各异,不得笼统而论㊂以下分述之:(一)情境1:医疗机构为生产者依‘药品管理法“,于特定情形( 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 ),经法定程序(省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批准),可以自配制剂, 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第25条第1款第1 2句); 特殊情况下 ,经省级以上政府药监部门批准, 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1款第3句)㊂制造制剂的医疗机构为生产者㊂倘因制剂缺陷,致患者损害,在自配自用情形,不论是否引入‘侵权责任法“第59条那样的新机制,受害人都可以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㊁‘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㊂而在自配他用的情形,更因引入‘侵权责任法“第59条,受害人得请求制造制剂的医疗机构和实际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㊂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尤其在自配自用场合,生产者能否主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质量. All Rights Reserved.法“第41条第2款第1项),从而免于承担严格责任?欧洲法院就丹麦亨宁㊃费法德诉奥尔胡斯市议会案(HenningVeedfaldv.ÅrhusAmtskonnune)发布的初步裁定就此有深刻讨论,可资参考㊂案情大致如下:原告往Skejby医院接受肾移植手术,肾脏由原告的兄长捐献,医院以专门的灌注液保存㊂因灌注液缺陷,致肾脏动脉堵塞,无法移植㊂灌注液由奥尔胡斯医院的药房实验室制作,供Skejby医院使用㊂两家医院都属市议会所有㊂原告以1989年‘丹麦产品责任法“为据,要求奥尔胡斯市议会赔偿损失㊂被告反驳说,产品未投入流通(‘丹麦产品责任法“第7条第1项),而且产品不是为经济目的而制造(第7条第2项),因为两家医院皆为公立医院,完全由国家财政拨款㊂官司打到丹麦最高法院㊂在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的背景下[1],如何解释丹麦产品责任法,丹麦最高法院逡巡不定,遂中止诉讼,将五个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发布初步裁定㊂头两个问题关涉本文,即 产品责任指令 第7条列举的六项免责事由,第1项(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和第3项( 产品非为销售而生产,非为任何经济目的之流布而生产,亦非在其经营活动中而生产或流布 ①)如何解释㊂就第一个问题,欧洲法院认为, 产品责任指令 并未就 投入流通 的表述加以界定,故只得依 指令 的规范目的来解释㊂根据判例法,这些封闭列举的免责事由应严格解释㊂第7条第1项所说 未投入流通 ,本意在涵盖下面这种情形,即生产者之外的他人使产品脱离了生产过程㊂此外,违背生产者的意图而使用产品㊁为私人目的而使用产品,或者类似情形,亦不受指令规制㊂而本案的事实情形,不在上述例外之列㊂奥尔胡斯市议会主张,产品从未脱离生产者药房和使用者医院的 控制范围 ,故未投入流通㊂但在本案这样的情形,事实特征在于,要使用这些产品,患者就必须进入控制范围,故奥尔胡斯市议会提出的那些情势并不具有决定意义㊂患者既进入医院,医疗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到底是医院制造还是从第三方当事人处取得就无关轻重㊂服务过程中所用产品,是第三方当事人制造的,还是服务提供人自己制造的,或者和服务提供人有业务关联的机构制造的,不会改变产品已经投入流通的事实㊂第二个问题关涉本文下面小节,这里先予介绍㊂ 指令 第7条第3项的抗辩事由,中国法上虽无明文,但通过对责任主体 生产者 销售者 的解释,可得到同样结论㊂欧洲法院认为,医疗活动由财政拨款,患者不必为服务付费,这一事实并不会改变产品制造活动的 经济和经营特征(economicandbusinesscharacter) ㊂所涉医疗服务并非慈善活动,不得依第7条第3项免除严格责任[2]㊂也就是说,责任主体应是从事专门营业者,但是否收费并不重要㊂(二)情境2:医疗机构为销售者中国的医疗机构往往兼售药物,倘出售的缺陷药物致患者损害,无关是否引入‘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新机制,受害人皆得依‘侵权责任法“第42条㊁第43条,‘产品质量法“第42条㊁第43条,请求生产者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㊂此际,医疗活动和销售活动相分离,医疗机构非以医疗服务提供人,而是以销售者身份对患者负连带赔偿责任㊂就‘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 医疗机构 ,是否即为第43条的 销售者 ,有二说㊂一为肯定说㊂起草机关表述上闪烁其词,只说 就医疗机构是否为销售者有不同意见 , 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具体规定 [3]285㊂而在‘产品质量法“中,责任主体非为生产者,即为销售者,起草机关似乎是将医疗机构视同销售者㊂司法界和学界颇多主张,或至少认为立法者的意图是将第59条的 医疗机构 看作销售者②㊂88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卷①② 流布(distribute) ,系本文译法,其他中文著述中多称 分销 派发 等㊂例如: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415;陈昌雄.医疗机构在医药产品侵权中的责任研究.中国卫生法制,2010(5):1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12⁃413;杨立新㊁岳业鹏.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及缺陷克服.政治与法律,2012(9):117⁃118;赵西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产品责任立法之反思.东方法学,2013(2):91;赵西巨.诊疗㊁告知㊁医疗产品使用与医疗损害责任之厘清.私法研究,Vol.15,2014(1):117;赵西巨.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㊁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现代法学,2014(2):179;冉克平.产品责任理论与判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04⁃205㊂. All Rights Reserved.另一则为否定说,反对将第59条的医疗机构看作销售者,或至少认为并不当然如此解释①㊂不论起草机关意图如何,本着法的客观目的,应持否定说,将第59条理解为产品责任外的独立规整㊂倘第59条的医疗机构即为产品责任法制下的销售者,那么合理的作法是删除第59条,由起草机关释法,或者以准用性规范指向第43条,而不是重复书写㊂本此立场,设医院的医师开出药方并尽到用药说明义务,患者于医院药房取药,后因药物缺陷受损害的,即不适用第59条㊂此际,医院的地位为纯粹的销售者,患者得依第43条,请求生产者与医院负连带赔偿责任㊂第59条的适用领域则较为狭窄,限于所谓 产品 服务结合体 (combinationofproductsandservices)的场合②,即于医疗服务过程中利用了缺陷产品,缺陷产品致患者损害的情形㊂(三)情境3: 产品 服务结合体 1. 产品 服务结合体 的性质产品责任法制强调产品㊁服务之别,不将严格责任扩于服务领域[4]52⁃54㊂就产品和服务的结合体,如何判断其性质,实质标准是 交易本质分析法 (essenceofthetransaction),即考察 交易的主要层面 (predominantaspectofthetransaction)是流布产品还是提供服务[5]878㊂依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流布包括 销售 (sells)和 以其他方式流布 (otherwisedis⁃tributes)㊂ 在商业背景下,为使用或消费而转移产品所有权,或者为了导向最终使用或消费的转售,而转移产品所有权,是为销售产品 (第20条a项)㊂ 在销售之外的其他商业交易中,为使用或消费,或是充作导向最终使用或消费的预备步骤,而向他人提供产品,是为以其他方式流布产品㊂ (第20条b项第1句)就产品和服务的结合体来说, 不论是交易整体,还是其中的产品部分,只要满足a项或b项标准,即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流布产品 (第20条c项),而非提供服务,应依产品责任法承担严格责任㊂在美国判例法上,首先要考察交易当事人是否将产品部分和服务部分区分开来㊂倘加区分,流布即独立于服务,就产品所致损害,即负严格责任㊂例如,草坪养护公司就所施肥料,或者机器修理商就更换的零件,倘单列账单,就肥料和零件缺陷所致损害,即承担产品责任[6]407⁃408㊂前文讨论的情境2即为如此㊂当事人未区分产品部分和服务部分的,美国法的思路是分两种情况处理:(1)倘产品部分于服务过程中消耗掉,例如发廊使用的染发剂致顾客损害, 即便服务的提供者没有另外向顾客收取染发剂的费用 ,该交易也可看作产品销售,发廊应负产品责任;(2)倘产品部分并未消耗或永久性转让给顾客,这样的交易可看作服务提供,服务提供人不必负产品责任[6]408,415㊂可是,这套产品是否消耗或永久转移给顾客的标准却并不适用于医疗领域㊂ 在美国绝大多数州,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医院都不因其提供了医疗护理有关的产品而被当作该产品的销售者 [6]408, 无论该产品是被移植到病人身上,借给病人使用,抑或只是作为一项工具 [6]413㊂对医疗领域和其他领域区别规制的理由,纯粹是法政策上的,认为医疗服务牵扯到民众健康甚至生存,对社会总体福利至关重要, 超过了任何需要对口腔医生和其他医生课以严格侵权责任的政策尺度 [6]414㊂即便医院给所用产品加了价,也只会引起其他法律效果(例如报销事宜),而不会改变医院系服务提供人的定性㊂例如美国加州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判例,医院将赊购产品的发票交给患者的结算处,法院认为,即便医院给手术中所用器械 加了价 (addsanadditionalsurcharge),也不应界定为器械销售者,仍是服务提供人,因为医院并非单纯充任产品流通渠道,实为完成医疗服务[7]㊂最后要注意,倘医院使用的产品并不直接关涉医疗服务,则就产品缺陷所致损害,医院可能要负产品责任[6]414⁃415㊂98第2期唐㊀超㊀医疗机构与产品责任①②例如,廖焕国.医疗机构连带承担药品缺陷责任之质疑.法学评论,2011(4):56;杨立新.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论.河北法学,2012(6);王竹.论医疗产品责任规则及其准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法商研究,2013(3):61㊂‘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第20条第3款的提法㊂. All Rights Reserved.09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卷2. 医药分家 与 销售者学界对‘侵权责任法“第59条铺天盖地的批评,一条主要论据为,在医药分家的医改大势下,医疗机构不能再界定为销售者㊂这番论证的纰漏在于,其对销售概念的解释流于文义,不合法之规范目的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A条,将产品责任主体表述为 销售者 ,法院嫌文义过窄,向来作扩大解释㊂到‘侵权法重述第三版“,起草人即干脆写为 从事销售营业或其他流布方式营业者(第1条)㊂ 流布 在商业上意指,使商品(或服务)可得,消费者或商户得加消费或利用,并不以加价为要件㊂故而在美国判例法上,免费样品㊁销售油漆而附赠的稀释剂㊁赌场提供的盛装免费饮料的玻璃杯,因缺陷致人损害的, 流布人 应负产品责任[6]410㊂从前面两小节的介绍也可以看到,对 经营活动 的理解,对 产品 服务结合体 性质的认定,并不考虑产品是否收取了额外费用㊂欧盟 产品责任指令 并不刻意突出 销售 ,而是使用更为概括的术语 流布 和 提供人 (sup⁃plier)(第3条第2款)㊂ 指令 并未对 提供人 加以界定,依欧洲法院的立场,意指产品 供给或流布链条里的中间人 (intermediaryinthesupplyordistributionchain)[8],是否加价,并不重要㊂法律概念的意义,应受规范目的支配,而不必屈从于日常理解㊂中国产品责任法制下的 销售 ,亦应扩张其文义,参照比较法的经验,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第1项所说的 投入流通 勾连起来理解㊂是以,问题的关键不在是否加价,而在于将情境2和情境3区分开来㊂即便医药分家大功告成,也不能排除医疗机构充任 流布者 的可能性㊂而学界对第59条的批评,更大的破绽还在于,即便医疗机构确非 流布者 (情境3),亦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必定与严格责任无关㊂二㊁产品责任外的独立规整:‘侵权责任法“第59条. All Rights Reserved.在情境3下,依有力解释,医疗机构并非产品责任法制下的 销售者 ,不得依产品责任法制令其负严格责任㊂这是第59条批判者的有力武器,惜乎无的放矢,因为第59条原本就是别开生面,是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外树立的新规整,其正当性不依赖于对产品责任法制下 销售者 的教义学解释㊂这是基于法的客观目的而得到的结论,而欧洲法院就法国贝桑松大学医院案发布的初步裁定给我们的主张以有力支持㊂(一)贝桑松大学医院案的启示在 产品 服务结合体 场合,不令医疗机构负严格责任,诚为比较法上的多数立场,却不能说相反的立场就 很难寻到踪影 , 别具一格 [9]176,与各国 通过产品责任法解决侵权责任的思路不同 [10]111⁃112㊂最典型的是法国法㊂依法国‘公众健康法典“(CodeofPublicHealth),医疗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负严格责任(第L.1142⁃1条)①㊂这里的产品得为药物㊁化妆品㊁有毒的物质和制剂㊁疫苗㊁避孕用品㊁杀虫剂㊁用于特定医学目的的食品或者医疗器械(第L.5111⁃1条)㊂又依法国最高法院判例,输血单位提供的血液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输血单位亦负严格责任㊂另外,依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003年7月9日判例确立的原则,公办医疗机构所用缺陷设备或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即便无过错,亦要负赔偿责任[11]㊂法国这套体制和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不甚合拍㊂依后者的立场,系由 生产者 就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负严格责任(第1条);无法查明生产者的,方由产品 提供人 承担责任(第3条第3款)㊂这里的龃龉之处,在贝桑松大学医院案中浮现出来㊂贝桑松大学医院案的案情为,13岁的患者接受手术,躺卧的电热毯出了故障,将患者灼伤㊂贝桑松行政法院(TribunaladministratifdeBesançon)和南希上诉行政法院(Couradministrative①第L.1142-1条: 除了可能就有缺陷的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本法第四编开列之医务人员,以及由工作人员提供预防㊁诊断㊁看护服务的任何机构,就服务造成的损害,仅以过错为限,负赔偿责任㊂d appeldeNancy)皆依判例法,令医院承担严格责任㊂医院认为法国判例法抵触 产品责任指令 立场,继续上告㊂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不中止诉讼,动请欧洲法院就 产品责任指令 的立场发布初步裁定:在依 指令 引入产品责任后,法国那套令公办医院负无过错责任的体制还有效否?欧洲法院阐明 指令 立场,针对缺陷产品的责任规则并不适用于服务提供人,并给出定谳,利用了缺陷产品的医院仅系服务提供人,并非产品提供人㊂但是,欧洲法院又指出, 产品责任指令 并不规制缺陷产品责任领域的方方面面,不过是协调欧盟成员国立场的第一步,服务提供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指令 不予置喙㊂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使用的缺陷设备或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为了有效保护患者, 产品责任指令 并不禁止各成员国制定自己的规则,令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唯内国规则不得妨碍患者直接起诉生产者,亦不得妨碍医疗机构向生产者追偿①㊂更近的例子则为‘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令医疗服务提供人就产品所致损害负严格责任(第四编C分编第8:103条)㊂起草人提出几点政策考量:(1)现代医疗服务中所用设备很复杂,技术故障或人为故障在所难免,完全随机的无法预测的失灵风险亦消灭不掉;(2)方便患者获得赔偿;(3)严格责任一定程度上也合乎医务人员利益,因为不必将特定医务人员拎出来加以 责难 ,而医疗机构既然置备了医疗产品,便只能在机构层面予以充分控制,预防损害,从而将个人责任转换为集体责任㊁组织责任;(4)实证研究表明,就缺陷产品致害,过错责任的威慑功能于个人层面不起作用,对预防此类医疗事故来说,整体性的积极措施(监管㊁核查)更为适宜[12]643㊂此外,北欧国家亦同此立场[12]644㊂荷兰学者亦多支持令医院就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㊂荷兰学者提出的理由包括:在荷兰法上,债务人应担保所用物品的质量;患者难以判断,伤害是由产品还是由服务造成;医院可以选择产品制造商,患者于此没有影响力;医院投保比较方便;严格责任法制可以激励医院尽到最大可能的注意;令医院承担责任,有助于司法的确定性[13]185⁃186㊂还是前引贝桑松大学医院案的裁定书阐述最为明白㊂欧洲法院指出,贝桑松大学医院既非产品生产者,亦非产品提供人,故不得依产品责任法制令其负无过错责任㊂但这不妨碍针对利用了缺陷产品的服务提供人引入同样严格的责任,法国法即为如此㊂这里的法律基础,是考虑到患者和医院间的特殊关系于产品法制之外另起炉灶的㊂明乎此,也就知道,对‘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批评,倘纠缠于产品责任法制的解释论问题(医疗机构是否系 销售者 ),那就全盘落空了㊂是以,对第59条利钝得失的讨论,只能转移到公共政策上去,也就是在维护医院利益和便利患者救济之间如何权衡㊂从法政策角度对第59条提出的批评,不外乎以下几点:医院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医院缺乏分散风险的机制,严格责任使医院负担沉重,甚至会加剧医患矛盾,等等㊂[10]119⁃120;[14]57⁃58本文无力就此发表实质性的意见,只打算指出两点:第一,好多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㊂比方说,医疗机构并非药物的设计㊁制造单位,不能控制缺陷发生㊂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课加严格责任的重要理由是,可以降低危险活动的水平,放在医疗领域,即督促医疗机构选择更为可靠的药物制造商,而不是要求医疗机构一定能发现缺陷;药品集中采购机制也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在药物的选用上就失去了话语权㊂另外,有些论据是矛盾的㊂比方19第2期唐㊀超㊀医疗机构与产品责任①SeeJudgmentinCaseC-495/10CentrehospitalieruniversitairedeBesançonvThomasDutrueux,Caisseprimaired assurancemal⁃adieduJura.Availableathttp://curia.europa.eu/juris/liste.jsf?language=en&num=C-495/10,2016-06-10)㊂陈昌雄先生谓,就医疗机构是否应负产品责任,比较法上分为两种做法:一是英美国家,持反对立场;二是欧盟立场,将医疗机构看作销售者,与生产者㊁[之前的]销售者依严格责任负连带责任(参见,陈昌雄.医疗机构在医药产品侵权中的责任研究 以中外对比研究为重点.中国卫生法制,2010(5):8),此论当有误㊂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并未将医疗机构看作销售者, 指令 本身并不涉及医疗服务提供人的责任,不过是允许成员国各行其是而已㊂法国法仍属少数立场,所以德国学者才会对‘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立场表示不解,参见,[德]H㊃G㊃博威格㊁N㊃多考夫㊁N㊃杨森.中国的新侵权责任法[J].张抒涵译.比较法研究,2012(2):14㊂医疗机构和生产者 处于不同的责任领域,这一规定同样并不具有说服力 ㊂. All Rights Reserved.说,既称 医疗机构缺乏分摊损害赔偿成本的机能 ,又说 严格责任将会导致医疗服务成本的增加 [15]119㊂还有些论据,不过是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公说婆说而已㊂比方说,责任形态对医患关系㊁对医学发展的影响㊂第二,正如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所说, 医疗服务提供人之于患者,其地位颇类产品销售人之于消费者 [16],是以,法政策立场的批评如果成立,那么这些批评大抵可以用之于产品责任法制对销售者的定位㊂所以这样的说法, 本来医疗产品造成他人损害并不是新问题,通过‘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由生产者及销售者承担责任即可解决 [10]119,就颇不牢靠,因为销售者同样可以喊冤叫屈,为什么第43条不肯照着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的思路来设计销售者的法律关系呢?我们看到,自从‘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以来,两度修法,再经‘侵权责任法“制订,立法者的态度从未动摇,一直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1993年法第31条)㊂这至少表明,‘侵权责任法“第59条并非立法者一时糊涂或心血来潮的产物,纵使不合乎批评者的口味,但确是立法者一贯立场的延续㊂产品 服务结合体 致害场合,医疗机构承担何种责任形式政策上更为合理,本文不持特别立场㊂要提醒的是,前文述及,欧洲法院并不反对各成员国令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㊂美国威斯康星最高法院也指出,医院的责任形态一直在演化当中,既然医院过去享有的慈善免责优待可以褫夺,未来引入严格责任也并非不可想象①㊂何去何从,需要立法机关抉择,深入的实证研究是必要的,非黑即白的指责并不明智㊂(二)‘侵权责任法“第59条对第五章的类推适用前已述及,第59条仅适用于 产品 服务结合体 场合㊂缺陷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无过错责任,且和产品生产者对患者负连带责任(第1句);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第2句)㊂或谓,第五章和第59条乃是总则和分则[17]17㊁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18]421;[10]117㊂此论非当㊂既已反复申叙,医疗机构并非销售者,可知第5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尤其是第43条),当为并列的两套规整㊂第59条的这套新规整,最高法院名之为 医疗产品责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51项第2小项)㊂又因为在第59条的构造里,医疗机构的地位颇类第43条中的销售者,是以,凡第59条的未尽之处,皆有类推适用第五章相关规范的余地②㊂至于‘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定义(第2条)㊁缺陷定义(第46条)㊁生产者免责事由(第41条第2款)的规范,则为‘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及第59条的一般规定㊂图示如下:产品责任法制的构造一般规则(产品质量法第2条㊁第41条第2款㊁第46条)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㊁第42 43条㊁第45条,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医疗产品责任(产品 服务结合体)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个别类推适用产品责任相关规范)㊀㊀‘侵权责任法“第59条未提及销售者,将第五章看作一般法的,即主张以第五章的规范径行填补㊂[18]421;[17]17;[19]61依本文见解,应先就第43条为目的性扩张,继而将扩张后的第43条类推适用于第29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卷①②SeeHovenv.Kelble,79Wis.2d444(1977),470⁃471.关于慈善免责原则,参见,[美]约翰㊃布卢姆.风水与医院法人重构:医疗过失危机带来的挑战与机遇.载[美]梅尔曼.以往与来者 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唐超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79.或谓,对医疗机构, 准用销售者责任规则 (王竹.论医疗产品责任规则及其准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法商研究,2013(3):58)㊂ 准用 是中国台湾地区法上的术语,大陆实证法多使用 参照 的表述㊂ 产品 服务结合体 场合的医疗机构和销售者终究有些距离,故而,倘立法者不写入第59条,即只能认为是立法政策决定,而不得类推适用第43条;立法者既写入第59条,即是侧重医疗机构与销售者的相似性㊂写入第59条,立法者当然可以明白说, 参照第五章有关销售者的规定 ,既未有如此表述,即无所谓 准用 ,而只得类推适用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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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
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第一章导论一、M 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Common and Statute Law1、Official codified text官方汇编成法典的文本2、official codified text官方汇编成法典的文本3、actual cases现行案例4、somewhat insulated from political pressures多少与政治压力隔绝二、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Law and Equity1、Rules of law法治,法律规则2、tempered by discretion自行裁决调节的3、court of conscience(凭良心判案的法院)4、contempt proceedings藐视法院程序三、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and Criminal Law1、offences违法行为2、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据为重(占优势3、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无可置疑原则四、The Federal and State Court System1、General Trial Courts普通案件审判法院2、Limited Jurisdiction有限管辖权第二章商事组织法New words and expressions of Jayal Motors Balance Sheet(1)sources of funds资金来源 (2)share capital股份资本,股本 (3)authorized capital授权资本(4)5,400 ordinary shares of 100 utiles(虚拟货币单位),5400股普通股,每股为面额 100 utile(5)600 10% debentures of 100 utiles ,600股公司债,面额为100 utile,年利率为10%(6)issued and fully paid(in)发行和全部实缴资本 (7)revenue reserves收入(营业)盈余(存储)(8)add net profit(加上)净利润 (9)less drawings(减去)提款 (10)retained profit留存利润(11)long-term liability长期负债 (12)current liability流动负债 (13)creditor债权人(欠别人的款)(14)employment of funds资金利用 (15)fixed assets固定资产 (16)motor vehicles机动车辆(17)current assets流动资产 (18)stock库存 (19)debtors债务人(别人欠的款)(20)bank money银行存款 (21)cash in hand持有现金 (22)cost价值 (23)accumulated depreciation累积折旧 (24)net book value帐面净值Answer the questions about Jayal Motors’ balance sheet。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____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施行。
通过医院举行的专人专门讲座以及网上在线学习,我对该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侵权责任法》与医务工作者密切相关的有两部分,即第五章《产品责任法》和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纠纷的处理执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机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得败诉,就得赔偿。
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而不是病情需要,因此就出现了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及推诿重症患者的现象,造成了医疗环境的混乱和医患关系紧张,使医患矛盾日益激化。
社会上甚至出现专门的医闹____。
《侵权责任法》则坚持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必须提供医疗行为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院的压力。
这是对医疗机构有利的一面。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它要求医务工作者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执业,要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要树立人本观念、责任观念,认真履行诊疗义务。
比如说,过去药品消费中的开大处方、开贵药、开好药、搭车开药、重复用药等不规范用药行为只是存在着道德风险,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些都是侵权行为,一旦患者起诉,医生、护士和药剂人员都有连带责任。
因此,这也就对药学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大家在日常调配处方时必须严格审方,坚持“四查十对”的操作规程,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品和综合素质。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责任部分的,加强自律,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一不小心陷入侵权的纠纷中,同时也找到为自己____的依据。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一、引言2024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侵权责任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
产品责任方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
第三条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国家实行产品责任制度,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产品责任法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二)公平责任原则;(三)过错责任原则;(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章产品缺陷第六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指示缺陷。
第七条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结构、性能、材料等方面存在不合理危险,导致产品不符合设计预期。
第八条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导致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警示缺陷是指产品警示标志、说明书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产品使用风险。
第十条指示缺陷是指产品在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指示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使用产品。
第十一条产品缺陷的认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并结合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章产品责任主体第十二条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一)产品生产者;(二)产品销售者;(三)产品维修者;(四)产品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产品生产者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产品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产品维修者是指负责维修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产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产品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产品责任主体之间,因产品责任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二)销售者与维修者之间,销售者承担主要责任;(三)维修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维修者承担主要责任。
产品责任法
二法律适用 1、最低限度联系P129 2、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法律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 一、《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 任公约》 • 二、《海牙公约》
第四节 中国产品责任法
•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三条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 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 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 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 (一)产品存在缺陷 注意:缺陷与瑕疵的区别
(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注意: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 损害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 果关系 注意: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原告起诉的理由 (一)疏忽责任原则 (二)担保责任原则 (三)严格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1.所谓“产品质量”,通常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ISO8402-1994,该标准已为我国国家标准GB/T6583-1994等同采用)中的定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
不同质量水平或质量等级的产品,反映了该产品在满足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不同程度。
质量低劣的产品,基本不能甚至完全不能满足使用者对该产品在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
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的现象比较严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更为必要。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法律的手段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是更为重要的手段。
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采用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1.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
者或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侵权赔 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1)实行侵权责任原则,不同于买卖法(过错责任)
(2)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
买卖法: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法,契约
原则
(3)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 3.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 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感 (2) 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一)疏忽责任原则 1. 定义: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 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 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承担责任
2.特征:
● ●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
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的概念、特征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案情:
马克被朋友科尔邀请到希尔顿酒店喝啤酒,马克即将饮完其 中一瓶啤酒时,发现瓶底有腐烂的蜗牛,昏了过去。马克被送到 医院救治。事后马克起诉希尔顿酒店,请求赔偿损失。希尔顿酒 店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啤酒生产厂家百威啤酒赔偿,理由是: (1)啤酒由科尔购买,与马克无买卖合同,没有法律关系; (2)造成马克伤害的啤酒系百威啤酒公司生产,啤酒质量应由 生产商负责。
被告有疏忽,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和损害事实,就
可要求损害赔偿。
● 但原告仍须从担保的角度进行举证,即生产商
或销售商对产品有担保为前提。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
被告在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
产品责任法.ppt
产品责任法主要有两个目标。 第一,为补偿受伤害的原告提 供机制。
第二,通过强迫接受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法已经寻求鼓励生产 商和分销商采取措施以将缺陷 产品的危险从市场上移开。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起诉理由
疏忽责任 违反担保原则
严格责任
担保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合同条款约定 广告宣传 使用说明 标签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产品责任法
2012.12
2008年5月6日,李某从某商店购买20箱可乐,用 卡车拉回家中。当李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可乐突 然爆炸,致使旁边张某脸部受伤。
请问:张某该向谁就其收到的伤害要求赔偿?
李某?
商店?
厂家?
产品责任法概述
本
章
美国产品责任法
主
要
内
中国产品责任法
容
3个国际公约
产品责任法概述
1,产品 2,产品责任 3,产品责任构成 4,产品责任法特征
2,调整对象
3,严格责任原则 4,保护消费者权
益
4,产品责任法特征
原告
被告
产品消费者
产品使用者
任何涉及的第三 人
产品生产者 产品销售者
进口商 代理商 批发商 商经销 零售商
过错责任原则
追
无过错责任原则
究
责
任
严格责任原则
原
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违约行为与 损害事实
有无免责事由
是否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
原告自己的疏忽
抗辩
不得违反强 制性规定
风险的承担 非正常使用 合同的特殊约定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 精神赔偿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 类产品检验法?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平安检验 局〔FSIS〕的职责主要是标准肉、禽、蛋类制 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禽类和蛋类产 品是符合卫生的、不掺假的,并进行正确的标 记、标识和包装。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 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 销售和运输。这3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口肉类、 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 验工程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 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中生 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装品法?主要内 容目录
1.法律禁止行为和违禁行为的处分; 2.食品的定义与标准; 3.食品中有毒成分的法定剂量; 4.农产品中杀虫剂化学品的残留量; 5.药品和器械; 6.新药; 7.人用器械的分类
8.药品和器械生产者的注册; 9.药品和器械上市前的批准; 10.禁用的仪器设备; 11.关于控制将用于人类的器械的 一般规那么; 12.新动物药; 13.用于罕见疾病或病痛药品的保 护; 14.食品、药品、医用器械的进出 口管理。
五、 负责官员和其他官员的检疫职责 1、任何负责官员和医官,受部长的指派应根据
总医官规定的形式与间隔时间向 总医官报告所在港口和地方的卫生状况。
2、海关和边防官员有职责协助实施检疫规章和 条例,但无额外补贴,除确实和 必要的旅费外。 六、 卫生单证 七、对民航及民航飞机的检疫条例 八、 违反检疫法规的处分 九、检疫官员宣誓
§1046. 蛋类的进口〔Imports〕
§1047. 检查效劳的拒绝和撤销;听证会;与 企业相关的责任人;农业部最终决议;司法检查; 其它不受影响的拒绝效劳条款
§1048. 违禁物品的行政扣留;扣留时间;解 除;官方标志的去除〔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of violative articles; duration; release; removal of official marks〕
产品责任法
上虽然标有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但警示标记和关于食用方法的
说明文字表达含糊,且未具体标明该产品的内部结构中存放制冷 液的位臵,因此该产品设计上尚有缺陷,从而导致消费者误食了
其中的制冷液—硝酸胺后发生中毒,应由厂方承担主要责任。同
时销售者未尽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作出真实说明和警 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美国2009年召回汽车1950万辆比卖车多了250万辆 电路设计有缺陷保时捷召回2.2万辆
辣椒越野车本田在中国市场召回CIVIC等两款车型共1563辆点 火开关可能引燃
通用紧急召回180万辆汽车奔驰首次在华召回17辆轿车原因是 安全带扣不紧安全带存在缺陷
将从2009年12月10日起,召回部分进口福特稳达(Wind-star, 1994年3月1日至2001年9月26日生产)、伊克莱(Econoline, 1996 年3月18日至2001年1月8日生产)和探险家(Explorer,1995年2月 25日至1997年5月19日生产)车型,据该公司统计,涉及车辆 数量总计528辆,包括:
一切可移动的产品
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
除初级农产品、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 可移动的产品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认为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 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可见是将天然产品和不动产排 除在外。
扩充知识
对于书籍等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特殊 产品,是否也构成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 各国立法上多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不乏 这样的判例。美国著名的“弗路尔公司诉杰 帕逊公司”案,涉及了一张机场仪表线路图 没有标示出一座在本地区内是最高的小山, 结果导致飞机失事造成伤亡。法院判决该航 空地图属于《侵权行为重述》第402条所指 出的“缺陷产品”,其出版商应对因信赖该 地图而发生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但这是否 可一概而论呢?显然法官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两者关系密切,在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相同。
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买卖法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属于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变更;而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更改。
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发展的较早,最为发达,对生产者的责任要求亦较为严格。
随着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产品在国际范围内广泛流通,国家间产品责任争端日益增多,对产品责任进行国际调整,日益受到各国重视。
(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1、产品责任法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
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由买卖法进行调整的。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
2、主要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二、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一)产品(Products)什么是产品责任法所指的产品,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途还是农业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伤害就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
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搏用品。
但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项产品包括在”产品“的定义范围之内。
5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四)缺陷 1.内涵 产品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性 2.外延 (1)设计缺陷 (2)生产缺陷 (3)指示缺陷 • 指示的时间 • 指示的内容
• 指示的对象 • 指示的充分性 • 指示的方式 (4)发展上的缺陷 (五)我国立法规定 1.《民法通则》:产品质量不合格 2.《产品质量法》: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
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 生产或销售缺陷产品所形成的侵权赔偿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它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有缺陷而 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不包括单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2)它主要调整不以任何合同关系为 前提的缺陷产品侵权行为; (3)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和原则多为强 制性的。
三、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 (一)产品未投入流通;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或缺陷是其后形成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 (四)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 而导致; (五)受害人有过失导致被告责任产品具有缺陷 4.使用明显有缺陷的产品 (六)时效的终止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1)受害者的权利自产品最初销售起经过10年 即告消灭,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情况 除外; (2)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2年,从受害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 违反担保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一、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因其产品的瑕 疵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 所承担的责任以其与消费者订有合同 为前提。 “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托马斯诉温切斯特案” 托马斯诉温切斯特案”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2010年 2010年8月22日11时36分 22日11时36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早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费者 的保护,主要是基于“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ntract,也称为“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者”) 原则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打破了传统旧 法律观念的框框,创立了一些新的产品责任理论 与法律原则,使产品责任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 的产品责任法进一步扩展,把废旧产品的回收与 处理也纳入其中。
2010年 2010年8月22日11时36分 22日11时36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产品责任原来包括在货物买卖之中,是由货物买卖法规 范的,因此,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 别。 其联系是,货物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规定 与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规定是密切相关的,最明显的就是关 于产品的质量问题; 其区别是,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双方当事 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 则属于社会立法,即公法的范畴,调整的是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与财 产损失的有关问题。
2010年 2010年8月22日11时36分 22日11时36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的种类 美国法学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缺陷、 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 1)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 而产生的缺陷。 2)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 3)警示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 条(C)款对警示缺陷的解释是:“与产品有关的危 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 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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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78年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4.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括天然产品 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 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 还是不动产。 还是不动产。 5.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5.我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我国 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但是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但是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 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产品质量法。 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产品质量法。
1916麦克费尔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p96)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同 关系原则”制定的。 关系原则”制定的。 疏忽责任原则由卡多佐法官在麦克费尔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教材p96)中确立的。
疏忽责任的适用
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他人只要 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他人只要 任何他人 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 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制造者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既要证明被告有过失,还要证明: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既要证明被告有过失,还要证明: 要证明被告有过失
(三)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含义 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 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2.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1)产品缺陷的定义 关于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产品的定义, 关于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产品的定义,在实践中引用 得比较多的是《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所界定的 得比较多的是《侵权法重述(第二版) 402A所界定的 “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该法制定者对“不合理的 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该法制定者对“ 危险”的解释是: 危险”的解释是:“超出了购买该商品的普通消费者以对 它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识的预期。 它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识的预期。”
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
产品责任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产品责任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产品的购买者, 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产品的购买者,适用者或其他 因产品缺陷致害的第三人。 因产品缺陷致害的第三人。
(二)产品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就是 美国法院判决认为 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 缺陷的产品。 缺陷的产品。 《侵权法重述》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对消费者、使用者或其财产 侵权法重述》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对消费者、 产品对消费者 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 产品责任法令》规定, 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 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 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 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 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陷的产品。 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陷的产品。
(1)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 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 (2)上述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 上述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 (3)产品中的缺陷对原告来说是未知的,即必须是原告经过简单检查所不 产品中的缺陷对原告来说是未知的, 能发现的; 能发现的; (4)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 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
(2)产品缺陷的种类
美国法学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缺陷、 美国法学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与警示缺 陷。 1)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 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 2)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 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 3)警示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C)款对警示 警示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104条 缺陷的解释是: 缺陷的解释是:“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适当 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三)严格责任原则(doctrine of strict liability)
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 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Greenman v. Yuba Power 年格林曼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 Inc.)一案(教材P101 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 P101) Products Inc.)一案(教材P101)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 ——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doctrin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fault)。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 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责任原则( warranty) (二)担保责任原则(doctrine of warranty)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 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 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 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以致 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 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 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1.产品的定义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102条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规定:“产品指具 规定: 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 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 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 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 成成份除外。 成成份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生产即加工与制作,未经加工与制作的天然物品 第一,经过生产即加工与制作, 不是该法意义上的产品,制作包括工业上的与手工业上的; 不是该法意义上的产品,制作包括工业上的与手工业上的; 第二,用于交付即销售, 第二,用于交付即销售,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与制作品 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 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该示范法将血液排除在产 品外。 品外。
严格责任原则
原告只需证明以下事实: 原告只需证明以下事实: 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已经存在; 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已经存在; 缺陷产品造成使用者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缺陷产品造成使用者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二、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与《侵权法重述》的有关条款对 侵权法重述》 产品”与产品“缺陷”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产品”与产品“缺陷”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 重要影响,是法院判例时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 重要影响,是法院判例时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 1.产品的定义 1.产品的定义 2.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2.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3.产品责任法主体及其范围 3.产品责任法主体及其范围 4.受保护的人 4.受保护的人 5.受保护的利益 5.受保护的利益 6.产品责任的减免 6.产品责任的减免 7.关于诉讼时效 7.关于诉讼时效
担保责任原则
关于担保责任原则的适用,即在担保诉讼中, 关于担保责任原则的适用,即在担保诉讼中,原告虽然不需要证明伤 害或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失引起的,但是仍然必须证明: 害或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失引起的,但是仍然必须证明: (1)伤害与损害的发生; 伤害与损害的发生; (2)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存在缺陷; (3)缺陷是伤害的近因; 缺陷是伤害的近因; (4)确实存在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明示或默示担保); 确实存在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明示或默示担保) 担保 (5)他是担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 他是担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
二、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概念
(一)产品 1.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 1.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 美国 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2.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一切可移 2.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 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 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的, 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的,甚至组合到 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物品。 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物品。 3.1980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 3.1980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年欧共体 物品。农产品就不算. 物品。农产品就不算.
产品缺陷的分类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 设计上的缺陷 (2)制造上的缺陷(生产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 (2)制造上的缺陷(生产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 制造上的缺陷 )。是指产品在加工 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性。 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性。 (3)警示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 (3)警示上的缺陷。 警示上的缺陷 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 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 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 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 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