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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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的概念和种类;

(2)熟悉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的收案范围;

(3)掌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工作程序和工作重点。

Ⅱ、教学内容

一、律师行政诉讼代理概述

二、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收案范围

三、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程序

四、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重点

Ⅲ、教学重点和难点

(1)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收案范围;

(2)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程序和重点。

Ⅳ、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业务?它有哪些种类?

2、如何认识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的收案范围?

3、如何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的工作重点?

教学内容:

一、律师行政诉讼代理概述

1、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概念。

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业务活动。(参《行政诉讼法》条29)行政诉讼中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2、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的种类。

(1)根据审限不同分为:一审代理、二审代理;

(2)根据委托人身份不同分为:原告代理、被告代理、第三人代理。

3、处理行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法规。

(1)程序法。

第一,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

第二,2000年3月8日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2002-7-24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实体法。

第一,按照行政部门划分,诸如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等;

第二,按照规范对象划分,有:行政主体(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等。

二、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收案范围

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可以收案的范围。

见《行政诉讼法》条2、11。如不服行政处罚的;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认为侵害经营自主权的;拒绝颁发许可证照或不予答复;拒绝保护人身、财产权益或者不予答复;没有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等。

注意:(1)受案范围已不限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条5、6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不是复议终局裁决的,都可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如行政确权(2)如何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第一,此行为有无直接涉及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特定人?非特定人?)。第二,此行为是否普遍适用。

2、不能收案的范围。

见《行政诉讼法》条12。

最高法院2000-3-10《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1规定:刑事诉讼行为、调解行为、仲裁行为、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无影响行为等也不能收案。

三、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程序

与民事诉讼代理程序大同小异,但是有一些特别注意事项:

1、收案。

行政诉讼标的有无确定:第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未成就法律条件;第二,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作为终局裁决;二者可选择;复议前置)。

2、起诉和应诉。

(1)时效:种类繁多,时间较短(对一般行政行为不服六十天,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十五天)。

(2)主体:原告;被告:第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改变之复议者;第三,授权组织;第四,委托者;第五,共同行政为者;第六,承继者或撤销者。

(3)管辖:地域;级别(中级较复杂,参见《行政诉讼法》条14及行诉解释条8:确认发明专利、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提起;本辖区重大复杂——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其他重大复杂。)。

3、庭前准备。

(1)取证问题:第一,举证责任在被告,只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但原告也有证明的义务。第二,被告代理律师不能自行取证。

(2)质证的安排: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一,主体;第二,证据;第三,适用法律;第四,程序;第五,是否合理(惩罚等)。

4、出席法庭。

法庭调查的反向性:先调查被告(参见省高院《行政诉讼法庭审理提纲》)。

四、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工作重点

围绕行政诉讼各种判决的理由开展工作。

1、一审诉讼各种判决及理由。(参《行政诉讼法》条54及行诉解释条57、58、56等)

(1)维持判决。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理由:

第一,证据确凿。单个证据真实可靠,具有关联性;整体证据确实可靠,排除疑点。

补充: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又含认定相对人行为事实的证据、行政行为自身正当程序的证据;和,一审诉讼程序事实证据。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合格;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适用正确条款;不存在不该用而用或该用而不用。

第三,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步骤和顺序;符合形式;符合时限;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先调查后作为)。

(2)撤销判决。以下五个理由,具备一个即可: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超越职权;

第五,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被告负有法定职责;

第二,被告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

第三,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第四,判决理由尚有意义。

(4)变更判决。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第一,行政处罚引起的争议;

第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断标准:①畸轻畸重;②同责不同罚;③反复无常)。

(5)确认判决。

第一,确认合法:行为合法,但维持的依据现在不存在。

第二,确认违法:被告不履行职责,判决履行无意义;行政行为违法,不具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不能成立或无效。

(6)驳回诉讼请求。以下四个理由具备一个即可:

第一,起诉被告不作为无理由;

第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有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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