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参考模板)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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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自治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甲方: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基层发…2014‟4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制度待遇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为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乙方的定点医疗资格不得转让、转卖、借用、出租或与第三方合作。

第二条甲方权利

(一)制定新农合规划、方案、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检查督导新农合制度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和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对乙方予以处罚或奖励。

(三)指导和规范乙方医疗服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四)督促乙方开展新农合即时直报,监督乙方做好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计算、审核、结算。

(五)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农合信息。

(六)督促乙方遵守、执行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和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条甲方义务

(一)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其履行职责和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

(二)协助乙方做好新农合补偿资金的结算工作,督促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时、按规定程序、按标准结算补偿资金。

(三)协调乙方与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业务交流等有关工作。

(四)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采取适当方式向参合人员告知乙方的定点医疗资格。

第四条乙方权利

(一)对甲方新农合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就有关处罚提出申诉。

(二)接受新农合制度业务培训,受邀参加新农合有关工作会议、业务检查等活动。

(三)在遇到新农合工作困难或疑难问题时向甲方寻求帮助、解决。

(四)检举、投诉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五)申请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遵守《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技术补偿方案、用药目录、双向转诊制度及其他新农合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新农合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和执行相应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新农合管理人员,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工作。

(三)完善内部监管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禁止弄虚作假,杜绝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本单位人员、其他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在职责范围内执行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合理结算。

第六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解除或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时,甲方无偿收回标牌。

第七条乙方应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改善就医环境,设立咨询服务台,热情、周到、耐心地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服务。

第八条乙方应根据新农合工作需要和统一部署,使用统一制定的登记本、结算单等有关单据或表格,所需材料费用乙方负责。

第九条乙方应做好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LIS、PACS、电子病历等系统与自治区新农合省级平台的对接工作。在认定前,尚未实现与新农合省级平台对接的,应在被确定为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后的3个月内与自治区新农合省级管理平台连接。

第十条乙方应按要求加快推动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新农合补偿资金“垫付制”,对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补偿方案计算补偿费用进行初审,并对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进行费用垫付,完成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资金报销补偿。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应对医院药品目录中新农合报销药物予以标示“新农合”标识,方便查询核对。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比例要达到90% 以上。同时,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要严格按照病情需要使用大型检查项目,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CT检查阳性率≥60%、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50%、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70%、彩色B超检查阳性率≥60%。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检查自费率。原则上,参合患者的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使用大检查项目和贵重材料等由患者自费的项目时,应事先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征得同意签名。未经参合患者或其家属签名认可使用目录外药物和自费诊疗项目,如产生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按年度累计计算,住院参合患者的次均住院费用应低于同等级医院次均住院费用标准以下。

第十四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参合人员获得新农合住院补偿金额要达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的 45% 以上。

第十五条乙方应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农合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应包括:就诊参合人员是否人、证、病历和处方相符;用药、检查、化验、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新

农合规定等等。

第十六条乙方应如实为参合人员提供处方、病历、收费凭据、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和转诊审批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坚决杜绝虚挂病人,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以及与患者串通,套骗新农合资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新农合有关信息,重点是参合人员住院人次、疾病分类、各类疾病住院床日数、住院次均费用等,并按时报送甲方,保管好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乙方应向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病历资料、费用清单等材料,接待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稽查人员进行病历检查和费用审核。

第十九条乙方应设置新农合宣传栏,做好新农合制度宣传工作。及时公示参合人员关心、关注的有关新农合信息,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就诊和报销流程、报销规定、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取消违反有关科室或个人为参合人员服务资格);解除协议,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一)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假辅助检查报告单等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的;

(二)不校验就医人员的合作医疗证件、身份证件,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非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的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予以补偿的;

(三)违反《目录》规定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比例不达到90% 以上或其他新农合诊疗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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