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国际服务贸易处最全版
在岸服务外包合同-商务委员会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流程 合同已审定通过,打印接包合同信息页
合同涉及金额高于或等于500万 美元/年的合同,企业除递交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 内规定的材料外,还需递交加 盖公章及法人签字或盖章的承 诺书一份,承诺材料真实有效 且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属于服 务外包的业务范围。 (每周二、四下午1:30-4: 00在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 大厦11楼市商务委办事大厅 13号窗口办理)
合同涉及金额低于500万美元/年 的合同,企业需递交《离岸服务 外包合同确认须知》内规定的材 料至市商务委。
(每周二、四下午1:30-4: 00在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 厦11楼市商务委办事大厅13号 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 52881164(窗口服务 时间)52881329(其他工作时间)
相关信息请见市商务委网站国际服务贸易处 网上办事栏目
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 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 缝章);
4.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 银行水单等)或其他有效凭证。如尚未执行合同,可在执行合同 后三个月内补交有关凭证;
5.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书的复印件。
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
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合同录入流程 系统管理和统计范围说明
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合同录入流程
企业注册账号,并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开通 填写服务外包合同信息,并在线上报合同
ITO合同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 线形式初审
BPO、KPO合同复印件和相关材料递交至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服务外包的概念:(财税[2010]64号)包括的范围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静委[2009]7号)的规定,组建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是主管本区内外贸及工业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挂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粮食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内外贸管理及工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保证区委、区政府的决议、决定和下达的目标任务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区内外贸及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内外贸和工业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内外贸、工业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负责推进本区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拟定本区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则并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五)负责推进本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拟订本区商贸服务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指导和推进商贸服务行业经营创新,推动商贸中小企业、区域自主品牌企业发展,从政策导向上予以培育扶持。
(六)承担组织实施本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按分工负责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粮油、食用农产品、肉类食品等重要商品的流通管理;负责酒类、盐业等特殊商品的专卖管理工作;对区域内美容美发、沐浴等特种服务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安全等行政执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商品市场监控,规范流动秩序,履行商贸领域行政执法的职责;组织协调开展打击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本区商贸运行管理,处理协调商贸流通中的突发事件及有关重大问题。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你委商请我部支持上海外经贸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你委商请我部支持上海外经贸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2.13•【文号】商办运函[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你委商请我部支持上海外经贸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商办运函〔2007〕9号)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你委《关于请商务部进一步支持上海外经贸工作的请示》(沪经贸办〔2007〕4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一、关于加强宏观政策和法律工作指导近年来,你委在配合我部进行宏观政策研究和商务立法调研中做了大量工作。
今后,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市的沟通与联系,共同探索和研究商务发展新模式,支持和推进上海商务事业全面发展。
在宏观政策调整和商务立法制定的调研过程中,尽可能邀请包括你委在内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参加,及时征求和听取地方意见;在新政策、新法规出台实施时,加大对地方商务法律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各地系统了解和掌握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和解答地方提出的商务法律问题;在法律培训和对外法律交流活动中,更多考虑你委的参与,积极协助做好上海商务系统普法工作。
二、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我部积极欢迎你委参与由我部牵头的双边投资促进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也欢迎将“上海投资”平台与我部“中国投资指南”网对接,并将重要信息选送我部网站。
对于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难点以及审批方面的政策,我部将通过召开片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培训和沟通,希望你委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三、关于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我部高度重视发展服务贸易,并于2006年4月成立了服务贸易司,主要是统计分析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
2007年我部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方面拟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建立和完善全国服务贸易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各地的服务贸易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尽快出台《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三是研究制定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四是研究提出推动促进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五是把服务贸易作为多双边谈判的重点,促进发达国家开放更多的服务贸易市场。
服务贸易发展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研究
一
、
服务 贸 易及 其 发 展
展 和 中 国对 外开 放 的 不断 深 入 ,中 国 服 务 贸 易 取 得 了 长 足
服 务 贸 易 是 将 务 或 服 务 产 品作 为 商 品 进 行 交 易 ,
的进 步,贸易规模 迅 速扩大 ,国际地位 不 断提 高,以旅 游 、运输服务为基础 ,以通讯 、保 险 、金融 、计算机信息
毛道根
钟 昌元
N o 3 o 2 V l1 A r2 2 p 01
MAO o e Da g n& Z HON C a g u n G h n y a
亿美元 ,同 比增长 3 . V ;服务贸易进 口 6 03亿 美元 , 58 o 4. 同比增长 4 . ,服务 口额 和服务进 口额 均位 居全 国 29
二 、 海 服 务 贸 易发 展 状 况 上
( )服 务 贸 易进 出 口快速 增 长 一
务贸易管理更具复杂性 。 近年来 ,随着科技 的发展和产业结构 的调 整,全球 服 务贸易得到迅速发展 。各国逐步 开放 服务市场 ,服 务贸易 自由化程度提高 ,服务贸易越 来越成 为新的 贸易 增长点 。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世界服务贸易 的迅速 发
易 ,推 进 上 海 国 际 贸 易 中心 建 设 提 出一 些 政 策 建 议 。 关 键 词 : 务 贸 易 ;发 展 与 开放 ; 国 际 贸 易 中心 服 中 图分 类 号 : 6 o 3 D 3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6 73 4 ( O 2一25 —4 ) 1 3—2 X 2 1 ) —05 一5 0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沪商机电[2013]69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
意见的通知
(沪商机电〔2013〕69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已经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28日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和高端贸易服务业的集聚发展,规范对试验区内企业全球维修业务(以下简称“维修业务”)的管理,现从业务定义、企业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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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金申报需注意的问题
1、专人申报;打印的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以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每张表格都需加盖公章 2、支付凭证等需加盖公章 3、支持示范城市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的 支持,无须企业和培训机构申报 4 、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支持资金,具体 标准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 的有关办法执行 6、审核流程: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 门审定,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核查,确定支持金额。
由区县和市商务委根据企业诚信承诺分别形式初审和形式审定其执行金额。请
企业在登记执行金额后的三个月内,再将收汇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留 存用于日后资金申报)盖章后分别按BPO、KPO和ITO业务分类交区县联络人 和市商务委,同时请各区县联络人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左右和1月20日左右向 市商务委汇总上报各企业BPO和KPO的收汇凭证。 业务类型:对三类业务类型的选择,请企业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准确选择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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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办发(69)号文的政策要点
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做好有关金融服务工作 为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引进 重视服务外包规划和统计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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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贯彻落实69号文主要举措
全面贯彻国家的六方面政策 创新观念,打破框框 注重体现上海特色 :资质认证、金融服务、跨国公司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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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上报合同:企业网上申报服务外包数据时,必须同时申报合同协议金额和合 同执行金额(可以为零),属ITO业务的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盖章后交市商务 委服务贸易处(本市娄山关路55号2207室),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 书》,并通过初审;BPO和KPO业务的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盖章)交各区 县商务主管部门联络人,区县联络人凭此进行服务外包合同初审。 上报执行金额:建议在接近执行合同时再进行网上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申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日期】2014.10.17【实施日期】2014.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带动长三角地区服务贸易整体发展,并为我国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探索经验,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2014年10月17日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为推动上海传统服务贸易领域提升能级,积极培育新兴服务贸易业态,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要求,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各部门将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中按年度认定并扶持一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品牌企业,进而带动上海服务贸易整体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指导目录》进行解释和定期调整。
一、运输服务贸易促进目标: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的优势,不断拓展运输服务贸易领域,扩大贸易规模,打造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模式先进、海外网络健全、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运输服务贸易企业。
逐步在上海形成结构合理、业态多样、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运输服务贸易市场。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市场: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整顿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意见要求,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进行整顿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内容1、禁止新上品种。
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各有关市场不得推出新品种的合同。
2、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
各有关市场只允许与所交易商品有关的上下游生产、流通企业入市。
自通知颁布之日起,禁止新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入市。
已入市交易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待其持有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退市,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股东、市场和其关联方入市交易,已入市交易的立即退市。
3、禁止代理业务。
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各有关市场禁止新的代理业务。
现有代理业务在所代理交易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停止,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保障资金安全。
各有关市场必须在2010年3月15日前,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
在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建立前,各有关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5、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
市场向买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卖方以货币资金交纳的部分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50%,以现货仓单冲抵的部分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50%,仓单冲抵保证金的数额按照不超过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月份合同结算价的80%计算。
各有关市场必须在2010年3月1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快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竞争力,加强贸易和产业的联动发展,根据《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要求,制订《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14年9月2日附件: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不断优化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空间布局,突出重点区域信息集聚、要素集聚和资源集聚的优势,加强贸易和产业的联动发展,根据《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服务贸易发展基础,并集聚一定数量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企业的开发区和园区。
服务贸易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市场化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牵头运营的带有服务贸易集聚效应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审核、认定、指导、促进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划内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并负责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推进和监督工作,不断加大推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力度,重点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并提升该领域的集聚度。
第五条每个区县可申报两个示范基地和两个示范项目,对服务贸易总体规模位居前列的区县可酌情放宽该限制;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每两年考核一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沪府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3日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商务部发布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贸易政策,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但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在商务部指导下,市商务委会同本市相关贸易政策制定单位统筹开展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贸易政策制定单位制定贸易政策的,应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向商务部(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报送。
各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的,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委。
第六条商务部收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涉及本市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本市予以协助的,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政策制定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4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沪府办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2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优化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及验收的审批。
2.取消机电产品评标结果备案通知的审批,后续监管措施改为“机电产品评标结果网上通知”。
3.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初审的审批。
4.将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并入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入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6.将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汽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合并为汽车和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
7.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并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二)下放的职责1.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下放到区县商务管理部门和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临港、金桥工业园区管委会。
2.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批下放到区县和有管理职能的开发区。
(三)整合的职责将畜禽屠宰行业规划定点、资质审核、行业统计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1.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战略和政策,提高市场开放度,创新市场发展模式,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2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4【实施日期】2009.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上海市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协调机制及工作职责成立上海市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口岸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组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任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市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
工作小组由市商务委牵头,组长由市商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相关业务处长担任执行副组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工作小组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议事由三个层面组成:(一)联席会议成员会议。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联席会议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选取一个专题进行重点研究。
(二)工作小组成员会议。
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每月召开会议,通报贸易便利化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问题。
(三)专项问题工作会议。
对企业反映集中、涉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多的问题,工作小组及组成部门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和紧迫性,及时召开专项问题工作会议,快速协调处理这类问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向浦东新区商务委下放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业务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向浦东新区商务委下放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
•【公布日期】2016.01.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技术合同,进出口贸易
正文
关于向浦东新区商务委下放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的实施方案》,推动浦东新区国际技术贸易发展,便利浦东新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经商务部批准,现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业务下放浦东新区商务委。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浦东新区企业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业务,前往浦东新区商务委办理。
二、即日起,浦东新区企业使用密钥进行网上录入时,报送单位一栏应勾选“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即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为过渡期,浦东新区企业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业务,可以前往市商务委或浦东新区商务委办理。
自2016年3月1日起,市
商务委不再受理浦东新区企业的技术进出口合同新登记、变更、终止等业务。
四、企业前往浦东新区商务委办理相关业务,以该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五、浦东新区商务委办理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2楼70号窗口;联系人:奚沈超;联系电话:68542222-88913
六、浦东新区企业是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浦东新区的企业。
上海市商务委国际服务贸易处
2016年1月4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1年离岸服务外包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1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12【实施日期】2012.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1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商务部对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的要求,结合财政部、商务部对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企业汇总上报2011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事宜通知如下:一、汇总上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3、已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4、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1年度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5、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汇总上报的要求1、请相关企业填写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表(表1),汇总2011年度相关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包括ITO、BPO和KPO),并填写收汇凭证汇总表(表2),按时间顺序提供每个离岸合同复印件和对应的收汇凭证复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注:(1)离岸外包合同包括:原始合同或协议、框架合同或协议、需求定单等,如已取得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则可以登记证书为准。
(2)ITO业务只需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BPO和KPO业务的合同复印件不需要全部复印,但复印件内容至少包括:A、合同首页,B、能够反映符合ITO\BPO\KPO业务内容、金额、客户国别,C、双方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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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国际服务贸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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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政策、专项资金申报及 统计规范
国办发(69)号文的主要精神 国家服务外包支持资金申报 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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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69)号文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精神
国办发(69)号文的意义 国办发(69)号文的政策要点 上海贯彻落实69号文主要举措
企业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上报端)(网站: )进行在线申报。 服务外包企业初次申报时须在系统注册,如实填写“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 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报请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申报资格。 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申报资格后,登录系统填写“服务外包合同情况登记表”和 “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向商务部 报送。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2、“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在岸合同提供“银行转账贷方凭 证”)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3、承接境外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如将其全部或部分业务转包给国内其他服务外包 企业,须在“服务外包合同转包情况登记表”中填报转包合同相关信息; 4、承接境内转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且向境外客户提 供服务外包离岸业务,计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企业需提供境内转包方尚未纳入 离岸服务外包统计证明,以及转包方出具的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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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金申报需注意的问题
1、专人申报;打印的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以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每张表格都需加盖公章 2、支付凭证等需加盖公章 3、支持示范城市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的 支持,无须企业和培训机构申报 4 、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支持资金,具体 标准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 的有关办法执行 6、审核流程: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 门审定,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核查,确定支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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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政策、专项资金申报及 统计规范
国办发(69)号文的主要精神 国家服务外包支持资金申报 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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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
申报和审核要求 统计范围说明 建立统计责任制 统计工作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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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和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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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 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含1年,下同)以上《劳动合同》的, 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 员的培训)。请注意新录用人员的时间!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 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 资金支持。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 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 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 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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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服务外包支持资金 申报资格(二)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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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服务外包支持资金 申报资格(一) 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 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报表; •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 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 2009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 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 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总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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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式和标准
(三) 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 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IT服务管理 (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国际实验动物 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 (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 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 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 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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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和审核要求
系统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逻辑识别。 服务外包统计实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委审定、商务部检查三级负 责制。其中BPO、KPO业务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ITO业务由市商务 委直接初审和审定。 服务外包企业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统计人员 应经相关政策和统计系统操作培训后方可上岗,请各区县分别对区内企业进行政 策和统计培训、宣讲。服务外包统计证明,以及转包方出具的实际发包方为境外 客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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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69)号文的政策要点
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做好有关金融服务工作 为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引进
重视服务外包规划和统计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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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贯彻落实69号文主要举措
全面贯彻国家的六方面政策
创新观念,打破框框
注重体现上海特色 :资质认证、金融服务、跨国公司地区 总部、人才培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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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政策、专项资金申报及 统计规范
国办发(69)号文的主要精神 国家服务外包支持资金申报 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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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服务外包支持资金申报
申报资格 支持方式和标准 需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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