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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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1)为了加强项目办临时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结合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凭证、会记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查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事手续。

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同时,认真登记档案查阅登记表,作存档处理。

三、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执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即:会计凭证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现金、银行日记账25年,其他明细账15年,涉及外事的永久保管。

会计报表5年,年度会计决算永久。

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清册和销毁清册25年。

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六、撤消、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熟悉《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和执行医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妥善保管。

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3、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

对移交的会计档案严格移交手续;对保管的会计档案,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找;对销毁的会计档案应严格销毁手续。

4、负责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借阅会计档案。

若有特殊需要,需完善借阅手续,制定档案借阅登记表,对借阅的档案进行详细的登记,以防档案丢失。

5、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本单位负责人审批,会同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销毁。

销毁时派专人监销,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负责定期对档案放置环境的安全性、防水防潮性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及安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及归档要求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及归档要求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及要求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会计凭证主要指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会计帐簿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外事的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表主要指财务指标快报,月、季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及文字说明,职工开支花名表。

(四)其他会计文件材料主要指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专业资料。

一、组卷(一)会计凭证的组卷手工会计凭证及纸质电算化凭证的组卷均按如下步骤进行:1、排序检查。

凭证在记账、汇总、审核等传递过程中可能产生颠倒凭证号、缺少凭证等情况。

因此,在凭证整理前应将凭证按日期、编号排列,检查各顺序号的凭证是否齐全或颠倒、附件是否漏缺。

缺少凭证或附件要找回;凭证颠倒要重新排列;破损票据应修补,残缺处如有重要内容,应查清补齐或在空白处说明,并签章;虚线连接的票据,应裁开;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另纸说明作附件放在该凭证之后。

2、拆金属物。

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等金属易发生氧化,影响会计凭证的保管,应拆除。

3、折叠接边。

一般来讲,原始凭证应比记账凭证略小,原始凭证要折叠整齐,最好能翻过上一号的记账凭证,就能看到下一号记账凭证的上边和右边。

(1)大幅面票据的折叠。

对于纸张面积大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可按记账凭证的面积尺寸,一般采取先自右向后,再自下向后再次折叠。

注意应把凭证的左上角或左侧面让出来,以便装订后,还可以展开查阅如果装订线内有文字,可采取接边或抄移的方法。

此外,由于原始凭证大于记账凭证时需折叠,小于记账凭证时则贴在记账凭证背面的中间,这样整个凭证就显得整齐了。

(2)中等幅面票据的接边及装订。

对于纸张面积略小于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可采取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装订法,即先用回形针或大头针将原始凭证别在记账凭证后面,待装订整本凭证后,抽去回形针或大头针;二是对原始凭证接边法,即用大小适当的毛边纸,将其用粘胶剂贴在原始凭证上,然后再对整本凭证装订。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文一一、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及人员一、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协调。

二、公司档案部门和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会计档案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档案员应具备爱岗敬业、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等条件。

三、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员。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一、会计凭证 (一) 原始凭证 1、自制原始凭证 (1) 一次凭证。

如入库单、出料单、支付申请单等; (2) 累计凭证。

如限额领料单等; (3) 汇总原始凭证。

如发料凭证汇总表、收料凭证汇总表、现金收入汇总表等; (4) 记账编制凭证。

如购货发票、收据等。

(二) 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账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年报中披露) 、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机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如:经济合同、银海余额调节表、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实行会计点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一、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记账凭证保留几年

记账凭证保留几年

记账凭证保留几年记账凭证中的摘要,是对某项经济业务事项的简要说明,也是会计人员从账面和记账凭证上了解经济业务事项内容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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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保留几年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一、会计凭证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1、总分类账:15年2、明细分类账:15年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4、其他日记账:15年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6、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2、年度财务报告:永久四:其他1、会计移交清册: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5、银行对账单:5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

除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保存10年。

由上可见,对于记账凭证而言,税法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但会计法律规范要求保存15年。

当记账凭证保存10年但不足15年时被销毁,则不违反税法规定但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主管税务机关无权对此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主管财政机关有权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记账凭证填制的具体要求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

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则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的张数之内。

但报销差旅费等的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该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主要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记账凭证保管期限

会计记账凭证保管期限

会计记账凭证保管期限我国正逐步走向计算机会计记账自动化,在这一进程中却遇到了来自计算机记账方法方面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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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账凭证保管期限(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除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簿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年限都是25年;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财务报告类: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保管年限是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财务分析)属于永久性保管。

(4)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的保管年限是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性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管年限是5年。

1.年度财务报名(决算),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清册是永久的2.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是25年。

3.会计凭证,账簿,会计移交清册是15年。

会计记账凭证的主要种类按照适用的经济业务分类一、记账凭证按其适用的经济业务,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两类。

1)专用记账凭证:用来专门记录某一类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

专用凭证按其所记录的经济业务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有无关系,又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a.收款凭证:用于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它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收讫款项的依据。

.付款凭证:用于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它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付讫款项的依据。

c.转账凭证:用于记录不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

转账凭证是登记总分类账及有关明细分类账的依据。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备注1、交接两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成后,交接两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署名或许盖印。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移交时间:接收时间: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两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1、次序号:指会计档案模卷在本册模卷目录中按序摆列的序号。

2、类型: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据、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余。

3、模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模卷的详细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志账等。

4、起止日期:指模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停止使用的时间。

如:1996.1.1-1996.12.31。

15、凭据编号:填写记账凭据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据、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留限期:指模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留限期。

会计档案的保留限期一般有:永远、长久、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留限期: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留的限期。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模卷的某些特别状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缺、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准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注31、单位负责人建议: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依据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留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留一年,期满以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一致保留;未建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留。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留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会计档案整理方法

会计档案整理方法

会计档案整理方法
遵循行业标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参照国家会计档案整理标准及规范要求,华电招标有限公司、华电物资有限公司会计档案整理方法如下:
一、分类
本公司会计档案共分为四类:
1类:报表(分类号为430);
2类:帐簿(分类号为431);
3类:凭证(分类号为433);
4类:其它(分类号为434)。

二、档号的编写
档号的编写由年度、分类号、案卷号组成,
例如:2003-430-005
三、保管期限
1、报表类:根据本公司案卷形成的内容划定保管期限,即年报均为永久,月报均为5年。

2、帐簿类。

本单位形成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保管期限均为25年,明细帐、总帐、辅助帐簿保管期限均为15年。

固定资产卡片保管期限均为5年;
3、凭证类:本单位形成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均为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帐单均为5年。

4、其它类:此类即财会人员形成的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保管期限为: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为15年。

四、档案室上架的排列
会计档案整理完毕移放档案室上架时,要按照分类号、年度上架,并按照案卷顺序号从左到右有序排列。

五、移交工作
1、会计档案移交归档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提供纸质《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各一份,以备档案管理人员查询使用。

2、原始凭证(5公分盒装)案卷,只移交案卷目录一份。

会计帐务档案分类表及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文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会计文件档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重要依据,是公司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二章归档范围、收集、整理与移交第一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以下资料:(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条、会计档案收集、整理(一)结算岗专员应严格按会计制度作账制作凭证,经审核及支付后的凭证由综合管理岗专员整理装订交档。

(二)结算岗专员应于次年初年度结账后按要求打印年度所有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分类装订于2月15前交综合管理岗专员归档。

(三)综合管理岗专员于每月10日前,完成月度财务报告的整理归档。

并与年度结束后将全年报告进行归档。

(四)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由结算岗专员审核签字后,综合管理岗专员及时按户、时间分类整理归档。

(五)会计档案应按年度造册管理。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第二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本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四章、档案的查阅、复制第一条、财务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移交时间:接收时间: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1、单位负责人意见: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5年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15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25年固定资产卡片——报废后5年三、财务报告类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四、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 1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对账单——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会计凭证类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2、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15年3、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15年(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2年)二、会计账簿类1、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分户账、登记簿——15年2、税收日记账(总账)、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25年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报废后5年三、财务报告类1、财政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永久2、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3、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5年(所属单位报送保管2年)4、总预算会计旬报——3年(所属单位报送保管2年)5、税收会计报表——10年(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3年)四、其他类1、会计移交清册——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账务处理程序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优点——由于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所以反映内容详细。

❖缺点——工作量大,不便于分工。

适用范围——适用于规模不大,经济业务简单的企业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优点——可以反映账户对应关系,简化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和记账凭证整理归类。

❖缺点——增加汇总记账凭证工作,工作量大。

会计档案整理办法

会计档案整理办法

会计档案整理办法一、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本单位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本单位的经费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调资定级、财务制度,财务政策管理文件材料,纳入文书档案立卷,不纳入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归入全宗卷。

二、会计档案的分类。

会计档案共分为四类,即:1、会计凭证类;2、会计账簿类;3、财务报告类;4、其他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5——25)两种。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主要有,本单位形成的财务决算报告、税收年报(决算)、财政总预算。

除上述外,其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均属定期保管。

详见《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

已实现会计电算化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账簿、报表的,除以打印在纸介质上的账簿、报表为主要会计档案保存外,保存在其它介质上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也应作会计档案。

其保管期限与纸介质的同类档案相同。

对于因升级换版、新购而停止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系统,应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整理。

(一)会计凭证的整理。

凭证按月、按记账分类和编号顺序进行整理。

折叠整齐,加具凭证封面,装订成卷(每卷厚度不超过2.5厘米)。

(二)会计账簿整理。

按照账簿种类整理立卷。

具体方法是:1、订本账在原装订本正面贴上“会计帐簿封面”(购附件2);2、活页或卡片账页,先去掉空白页,并依次编定页号,再装订并贴上“会计帐簿封面”;3、账页较少,可先将保管期限相同的几种账簿依次排列,并统编页号,再用卷内目录写明每种账的名称、页号,最后装订并贴上“会计帐篷封面”。

4、封面项目及填写要求:封面设置单位名称、题名、保管期限、年度、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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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
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四、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五、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产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七、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八、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九、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会计档案的交接
会计档案的交接,指的是会计文件材料及档案保管者发生变化时的移交和接收。

这是会计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办理好会计档案的交接,有利于明确责任,便于查找利用。

通常,会计档案材料的交接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会计工作人员因调动或者其它原因需要长期离职的,要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办理交接手续时,要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负责监交,移交人应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编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等,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不能把会计档案“包扎成捆,自负其责”;接替人也不能“另起炉灶,重新立账”。

应根据移交人所造清册逐一清点核对,交接双方认为确无问题时,方可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交接清单一般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办人和财会部门保管。

2、会计部门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应按照会计案卷目录或移交清册一一核对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3、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
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尚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6、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以上各种情况的会计档案移交,交接双方都必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交接时,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格式如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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