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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补充说明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补充说明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4页: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与分数要求(居住建筑)表3。

2。

2—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与分数要求(公共建筑)《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页1.3.4 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同时对项目的加分项进行评价。

加分项包括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分值设定如表1。

3。

4。

总得分由基本分和加分项得分两部分构成,总得分是评定获奖等级的依据。

总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总得分=基本分+加分项得分×0.5凡在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加分项得分的项目,对一般项和优选项最低得分不做要求,总得分及一般项、优选项最低项数要求满足即视为达到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表1.3.4 加分项分值设定表表4.2。

11-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上限值0K表4.2。

11—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下限值1K《细则》第118页4.3.7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源和处理技术。

4。

3。

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评价内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0%时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 《细则》第128页4。

2.1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现行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评价方法1:当建筑物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时适用.评价内容中删去对窗墙面积比和建筑朝向的要求及得分(各0.5分),并将其得分补充至外窗传热系数得分栏,即外窗传热系数指标满分由3分变为4分。

评价方法2:分数()()[]()h c h c h c q q Q Q q q 107++-+⨯+=n评价方法3:H1q —参照建筑耗热量指标,≤3层(17。

1 W/m 2),4~8层(16。

0 W/m 2), 9~13层(14。

2015-7:《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015-7:《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DBXX-XXX-XXXX备案号XXXXX-XXXX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for Tianjin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for TianjinDB—XXX—XXXXXXXXXX-XXXX主编单位: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XXXX年X月X日2015天津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1 控制项 (10)4.2 评分项 (12)5 节能与能源利用 (23)5.1 控制项 (23)5.2 评分项 (24)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评分项 (36)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7.1 控制项 (46)7.2评分项 (47)8 室内环境质量 (57)8.1 控制项 (57)8.2 评分项 (60)9 施工管理 (69)9.1 控制项 (69)9.2 评分项 (70)10 运营管理 (78)10.1控制项 (78)10.2评分项 (80)11 提高与创新 (88)11.1一般规定 (88)11.2加分项 (88)本标准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Contents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1 控制项 (10)4.2 评分项 (12)5节能与能源利用 (23)5.1 控制项 (23)5.2 评分项 (24)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评分项 (36)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7.1 控制项 (46)7.2评分项 (47)8 室内环境质量 (57)8.1 控制项 (57)8.2 评分项 (60)9 施工管理 (69)9.1 控制项 (69)9.2 评分项 (70)10运营管理 (78)10.1控制项 (78)10.2评分项 (80)11 提高与创新 (88)11.1一般规定 (88)11.2加分项 (88)本标准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对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认证流程(公共建筑)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认证流程(公共建筑)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认证流程(公共建筑)说明1、所有的文件都必须提交签字盖章的有效纸质文件,图纸应是经过审查的签字盖章的施工图蓝图,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完成单位公章;除特别规定外,相关的设计内容应有设计施工图作为证明,单独文本说明文件一般不能起到证明作用;2、材料编号前的“*”表示此项可根据需要选做。

括号中的内容必须包含但不限于此类材料应提供的信息;3、清单中涉及的分析、计算、模拟报告均指根据项目实际条件进行的分析计算模拟报告,需提供相应的图纸等支持文件,并加盖完成单位公章;对于模拟报告,其中应有对所使用软件类型、版本的简要说明,以及对模型简化方法、主要参数设置的介绍。

另外,模拟报告除需提供打印版本之外,还应提供模拟过程中的相关电子文件(光盘版);4、清单中涉及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评价报告指由相关管理机构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及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正式报告复印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该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5、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书、施工图等,在明确参评范围后,只需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相关的材料;6、所有证明材料按递交文件序号分类整理并编号;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必须一致,并在申报书的相应材料列表中注明(图纸材料仅需归类列出类别名称,注明图号范围,无需详单);电子版材料分类归入不同文件夹,纸质版材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装盒;7、电子版材料的版本要求,AutoCAD软件生成的dwg格式文件必须为2006及以下版本,Microsoft office软件生成的word、excel等格式文件必须为03及以下版本。

如对电子版材料进行加密处理,影响正常评审查阅,需提供查阅密码;8、提倡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各项模拟、分析报告统一转换成PDF格式;9、在打包或装订的各类材料的首页附此类材料的清单及图纸详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818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818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

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三)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我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我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我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1.09
•【字号】建科[2012]106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我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建科[2012]10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关于申请天津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地方标准的函>的复函》(建科综函【2011】261号)文件批准我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为实施具有天津特色的绿色建筑,保障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应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市绿色建筑管理办公室(设在我委建筑节能和科技处)进行申报。

三、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获得国家评价标识后7日内,应将项目情况向我市绿色建筑管理办公室进行报备,纳入统一管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栋联系电话:27110709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的评审。

第六条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七条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二)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三)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

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三)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天津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城市群之一,近年来在建筑领域也迅速崛起,绿色建筑已经成为天津建筑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促进和规范天津绿色建筑的发展,天津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引导和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首先,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的能源消耗一直是环保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就要考虑到尽量减少能源的消耗,采用更加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以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水资源的利用、废水排放、废弃物的处理等。

建筑要在设计之初就要考虑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建筑要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排放,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节水的效果。

另外,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考虑到建筑的可持续性发展,包括建筑的寿命、维护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等。

建筑要在设计之初就要考虑到建筑的寿命和维护成本,采用更加耐久和易于维护的建筑材料和技术,以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减少对资源的消耗。

同时,建筑要考虑到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尽量采用可再生资源来替代传统的非可再生资源,以降低对资源的消耗。

总的来说,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为了引导和规范天津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对环境的影响、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天津的建筑行业能够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为天津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津建科〔2014〕646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科〔2014〕646号各有关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拟定的《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2014年12月31日(联系人:孙立艳;联系电话:23301839)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和设备的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促进本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并纳入《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目录》的产品。

对其他建设项目鼓励使用纳入《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目录》的绿色建材和设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筑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设备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及减少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各类建筑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价,确认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绿色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六条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3月1日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奖励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自评估报告参考样式(公共建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自评估报告参考样式(公共建

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自评估报告(公共建筑)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参与单位名称:自评星级:填写说明1.本报告适用于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由申报单位填写。

2.一般项六类指标分别评分,每类指标一般项总分为100分,所有优选项总分为100分,存在不参评项时,总分不足100分,应首先按比例将总分调整至100分再计算各指标的得分。

3.参评条文容如果出现设计阶段不参评单项,应首先按照比例将剩余参评项总分调整至该条文满分再计算实际得分。

4.“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控制项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一般项与优选项满足要求的项填写得分值;不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适用的项填写“/”,规划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标出。

如因项目实际情况致使某些条文不参评,请在该条文“评价要点”中阐明原因,并在“实际提交证明材料”中提供证明材料。

5.“实际提交材料”中列表填写对应条文实际提交的材料的全称,指定到单个具体文档。

6.本报告封面的“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参与单位名称”请务必认真、仔细填写,并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如因笔误造成评审或证书制作问题,后果自负。

7.若采用本报告参考样式,可进行编辑性修改,但不应自行删除技术容和要求。

目录一、自评总述 (1)二、自评容 (2)5.1节地与室外环境 (2)5.2节能与能源利用 (13)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2)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61)5.5室环境质量 (78)5.6运营管理 (96)5.7项目加分项 (110)三、附录 (I)附录一节能计算报告要求 (I)附录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说明要求.................................................... I I 附录三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I II 附录四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I V一、自评总述经自评估,本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控制项全部达标,一般项、优选项得分达到设计阶段______星级的标准。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细则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细则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细则(送审稿)2008年6月刖日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按照中新两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受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促进中心和新加坡国家建设局的委托,由中国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的起草编制工作。

编写细则的目的,是在〈〈标准》的基础上,为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具体的技术指导和要求,为绿色建筑获奖评审提供更加详细的评判依据,推动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细则”的编写比较系统地总结了中新两国绿色建筑的实践,借鉴中新两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方面的成功经验,考虑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实际,具有如下特点:1系统性:六个一级指标涵概了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各个方面的内容,指标之间互为联系,形成系统。

在标准形成的过程中,与规划组和环境指标组进行了沟通,确保标准与总体规划和环境指标要求的一致性;2先进性:以国家标准为依据,部分条款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全部永久性建筑必须是绿色建筑;3引导性:考虑规划、设计阶段预评价的内容,鼓励创新,并设置了创新加分的内容,形成对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单位的引导;4实用性:明确了不同时点的评价与标识内容,将评价时点划分为规划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运用一年以后阶段;5公正性:本标准采取根据得分确定获奖等级的方法,能够连续计算的得分均按连续方式计算,能够区分不同建设方案的较小差别,确保了评分的公正性;6可操作性:标准条文、评价细则、评分表构成了完整的体系:强制项决定入门条件,优选项决定获奖等级,评分表结构简洁,评价要求明确,易于操作。

而且可作为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自查的有。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699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699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699号)各区、县建委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局,有关集团,各开发单位:为加强我市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的管理,规范其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试点工程组织申报、检查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天津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试点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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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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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设在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价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着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二)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三)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经通过审图机构图审并备案的工程项目。

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

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三)由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策划报告书及相关模拟计算文件;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效益分析报告。

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
(六)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八)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还应出具改造方案及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九条已通过工程备案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

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开发与建设周期、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三)依据国家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自评报告。

主要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行管理等方面;
(四)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等;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其中:形式审查由绿建办负责;专家评审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从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单位从天津建设网()下载“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绿建办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绿建办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专家委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四)天津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经质询、讨论和评议,最终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义,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并向专家委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公示与颁证
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天津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书面向绿建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由绿建办负责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绿建办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对于达到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批确定、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于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和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提出书面报告,经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取消其标识资格。

第二十二条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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