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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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开发利用(河南省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分布区域见附录)。
第三条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第四条在河南省境内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以及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事先调查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线)时,设计方案中应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线)方案初步确定后,应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选址(线)方案及其图件资料、提请对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审查的文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凡是建设项目不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国土资源主管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出具该建设项目不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凡不在本办法附录中所列查明资源储量矿产地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上述审查,只需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预审时,有关处室附上会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区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论证,确
认不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的,出具可以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线)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委托具有地质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文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出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矿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
第九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原则上是指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包括: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及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地;非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包括: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已列入《矿产资源储量表》、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备案)公告》的矿产地中除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立项依据、选址(线)方案、占地面积、范围,选址(线)及附近矿产资源分布及矿业权设置及开采利用情况;(二)压覆的矿区、矿种及压覆的面积、范围,压覆的各矿区、各矿种的资源储量及潜在的价值;(三)压覆矿产资源的技术经济评估论证,核查评估结论意见等。
《评估报告》应有以下附件: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或文件、建设项目用地的坐标位置图件、《评估报告》及其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书、《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的资格证书,建设单位与压覆区范围内矿业权人的有关协议。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压覆且建设单位又进行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得开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再受理任何单位的采矿申请;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得划入变更后的开采矿区范围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