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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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为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见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见附件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见附件3),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矿产资源概况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个大地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是全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29种(含亚矿种1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9种(含亚矿种104种),主要矿产产地1122处,共伴生矿产产地661处。

河南建设项目压矿审批通知

河南建设项目压矿审批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0〕7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支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一)建设项目压覆下列矿种矿产资源的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压覆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石英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地热、矿泉水、煤层气、天然气、石油等矿种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厅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施工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压矿问题。

(二)自有矿区范围内的采选工程建设项目按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人在其矿区范围内建设的工业广场、选矿厂、露天开采工程等采选工程建设项目,不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

凭建设单位的申请、采矿证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复印件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在用地会审时,按不作压覆矿产资源签署意见。

二、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一)建设项目压覆无矿业权矿产地要进行合理性审查建设项目确需压覆无矿业权设置矿产地的,建设单位要编制技术论证报告,并提供两个以上(含两个)选址(线)方案,进行不可避免性论证及首选方案的最优性论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压矿审批时尽量不压或少压覆矿产资源。

(二)为加快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问题的解决,签订补偿协议可分步进行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同意压覆的初步协议,进行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编制、评审、备案;在压矿批复之前,双方依据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签订具体补偿协议。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后必须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变更与预留保护范围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在压覆矿产资源批复三个月内,依法办理占用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凭同意占用矿产资源登记意见领取压矿批复文件;矿业权人应在压覆矿产资源批复三个月内,依法办理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26•【字号】•【施行日期】1988.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国家保障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矿。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理 长 效 机 制 营 造 良好 社 会 氛 围 。
成 的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 实施 方案 ,研究
配套 政 策 措 施 ,及 时解 决 问题 ,探 索 建 立 有效 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
( 二 ) 加 强 政 策 支 持 。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统 筹 整 合 资 金 支 持 病 死 猪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 生 猪 标 准 化 规 模 养 殖 场
发展 。
省 政 府 办公 厅 文件 ( 小 区 ) 建 设 项 目 、扶 持 “ 菜 篮 子 ” 产 品 生 产 项 目等 要 向病 死 猪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倾 斜 。要 严 格 落 实 养 殖 环 节 病 死 猪 无 害化处 理每头 8 0元 补 助 政 策 和 国 家 育 肥 猪 保 险 政 策 。金 融 机 构 要 加 大 对 病 死 猪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信 贷 支 持 力 度 ,鼓 励 社 会 资本 和 保 险 机 构 参 与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河 南 省 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 设项 目压覆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管理 工 作 的通 知
豫政办  ̄ 2 0 1 3 3 1 0 1号
各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 省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门: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有 效 保 护 、合 理 利 用 矿 产 资 源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 河南省实施 ( 矿 产 资源 法 > 办法 》 、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 目压覆重要矿产
省 政 府 办公 厅 文件 《 国 土 资源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设 项 目压
河 南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 2 0 1 4 —3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重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避免、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支撑能力,推进建设项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意义,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既要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又要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批范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针对我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导致其不能开发利用的,要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一)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需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

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以下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使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应遵循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豫国土资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9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各核实评估单位、储量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原则(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并已通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三)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依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评估单位资质要求及相关程序(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省内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核实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省内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不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建设项目(含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省内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审查意见(编写格式详见附件1),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依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的审查意见在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会审时直接签署会审意见。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技术要求》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一)标准制定或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标准制定或修订的重要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是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

河南省本身是一个矿业大省,且正处于高质量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更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障至关重要,急需一个针对河南省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技术要求,以便于统一标准、明确工作要求和质量,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最终达到提高效率,服务河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2、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必要性(1)河南省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建设项目较多。

(2)河南省矿产资源丰富,国家矿业权和社会矿权分布广。

(3)目前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技术要求在全国尚未有系统规定,基本都是参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更是没有针对河南省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储量核实评估技术要求。

(二)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

(三)研究背景加快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自然资源部门“放管服”的一项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放管服”,提高政府办事效率: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

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发布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

加快报告编制,提高报告编制质量,支持建设项目,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

(四)可行性分析1、本地方标准制定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等政策文件,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支持本地方标准立项。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77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矿权出让管理权限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采矿权出让实行分级管理。

省、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权限分别为:(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授权的矿产资源和矿区范围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出让。

(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

(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出让。

矿产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33号文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和原河南省地质矿产厅豫地文字〔1999〕233号文印发的《河南省小型和零星分散矿储量规模划分标准》(试行)。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范围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范围,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暂行)》界定的范围执行。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需要进行采矿权的有偿出让。

(一)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二)已设立的探矿权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内,未按照矿产地进行探矿权价值评估和价款处置的(在缴纳价款时,可扣减原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

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

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发(2010)137号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河南省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河南省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河南省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作者:申楠
来源:《资源导刊》2024年第02期
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审批范围、优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

《通知》明确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范围。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压覆国务院出台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34种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性矿产和全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导致不能开发利用的,应按规定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

建设项目仅压覆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压覆矿业权或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经论证互不影响的;矿业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仅压覆自身重要矿产资源的,不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通知》要求,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线)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压矿查询,存在重叠的,优化选址(线)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压覆。

不能避免压覆的,按要求编制压矿报告、开展压矿报告评审备案、申请压矿审批,并凭压矿查询报告和压矿审批意见办理用地手续。

《通知》明确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管理职责。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門负责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以外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会审。

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为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河南省土资源厅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4〕22号)、《河南省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函〔2014〕10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项目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的无矿业权矿产地,经论证无法避让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法批准后,不予补偿。

二、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一致,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按协议进行补偿。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协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豫政办〔2013〕101号文件明确的补偿范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省地勘基金,下同)设立的勘查项目实行分类处置:(一)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项目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区,已经结束调查工作没有发现矿产资源的项目区,以及已设立但尚未开展工作的项目区,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压覆财政资金项目情况说明书》,不作压覆处理,不补偿。

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开发利用(河南省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分布区域见附录)。

第三条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第四条在河南省境内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以及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事先调查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线)时,设计方案中应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线)方案初步确定后,应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选址(线)方案及其图件资料、提请对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审查的文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凡是建设项目不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国土资源主管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出具该建设项目不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凡不在本办法附录中所列查明资源储量矿产地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上述审查,只需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预审时,有关处室附上会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区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论证,确认不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的,出具可以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线)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委托具有地质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文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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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开发利用(河南省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分布区域见附录)。

第三条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第四条在河南省境内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以及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事先调查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线)时,设计方案中应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线)方案初步确定后,应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选址(线)方案及其图件资料、提请对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审查的文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凡是建设项目不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国土资源主管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出具该建设项目不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凡不在本办法附录中所列查明资源储量矿产地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上述审查,只需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预审时,有关处室附上会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区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论证,确
认不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的,出具可以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线)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委托具有地质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文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出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矿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

第九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原则上是指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

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包括: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及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地;非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包括: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已列入《矿产资源储量表》、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备案)公告》的矿产地中除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立项依据、选址(线)方案、占地面积、范围,选址(线)及附近矿产资源分布及矿业权设置及开采利用情况;(二)压覆的矿区、矿种及压覆的面积、范围,压覆的各矿区、各矿种的资源储量及潜在的价值;(三)压覆矿产资源的技术经济评估论证,核查评估结论意见等。

《评估报告》应有以下附件: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或文件、建设项目用地的坐标位置图件、《评估报告》及其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书、《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的资格证书,建设单位与压覆区范围内矿业权人的有关协议。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压覆且建设单位又进行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得开采。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再受理任何单位的采矿申请;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得划入变更后的开采矿区范围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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