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见义勇为的故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却因为“见危不救”而受到责难。
但是,在多维度视野下,我们可以发现,“见危不救”并不一定应该入罪。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见危不救”固然是不道德的,但并不代表它应该成为犯罪。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和经历来做出自己的决定。
如果一个人不想冒险去帮助别人,他应该被尊重,而不是受到指责或惩罚。
如果一个人选择不帮助别人,但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或危害,那么他应该被保护免受过度惩罚。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要确定“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情况可能过于危险或复杂,以至于一个人不可能安全地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是“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之间存在一个模糊区域。
如果一个人是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救人,他本来应该被称为“见义勇为;但如果他没有这样做,他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每个人都必须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干预,这将导致许多人不愿意卷入陌生的危险环境,可能会加重事态。
第三,从社会角度来看,“见危不救”也不应该被过度惩罚。
强制要求帮助别人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干预,这可能会使事态更糟糕。
此外,如果一个人因救助别人而被感染或受伤,则他可能需要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这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如果我们希望社会变得更好,我们需要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将不帮助别人的人视为犯罪。
综上所述,虽然“见危不救”是不道德的,但并不应该过度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因为很多原因不想去干预;此外,在过于危险或复杂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干预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行为;最后,应该通过其他政策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过度惩罚那些不愿意干预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危险或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尽力而为,公众和政策制定者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析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刑
从上述 学术 界的观点 来看 , 见危 不救行 为的这些 定义都 具有 家 用来表达 社会所 确定 的道德行 动的术语 , 亲社 会行为是 一个 内 如 下要素 : 一 是所 需救助 的利 益处 于或 即将处 于危险状 态 ; 二 是 涵 广泛 的概念 , 指 一种 有利 于他人 的助 人行 为 , 这种助 人行 为符 见 危不救 行为人 对于 他人 利益 没有实 施救助 。 然而 , 我 们讨论 见 合 社会 期望 的、 对他 人 、 社会、 群 体 有益 的行为 。 某种 行为 是亲社
为, 见 危不救 行为 指在特 定 的危险情 况下 , 行为人 明知 自己不 对 德 、 法学、 社 会学 、 历 史学 、 社会 心理 学等诸 多方 面 。本 文仅 撷取 受 害人实 施救助 , 当事 人就会 发生死 亡危 险 , 有 能力施救 而不 予
一
个视角 , 即从亲社会 行为 角度探 讨见危 不救行 为是否应 当犯罪
本文从 亲社会 行 为视 角探 讨 见危 不救 行 为是 否 应 当犯 罪化 。
关键词 见危 不救 犯 罪化 亲社会 行 为 作 者简 介 : 赵 子夏 , 青海 民族 大学 法学院 , 研 究方向 , 刑法。 中图分类 号 : D9 2 0 . 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3 6 . 0 2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探讨
了拥挤 , 面混 乱 。 场 一名 l 岁 的少年 陶汉 武意外 跌倒 昏迷 , 6 大家 的评 价 。
请 求政府 工作 人员 打 10急救 电话 , 2 结果对 方 说没手机 。 家又 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那么 如何解 决 “ 危不 救” 为所 产生 的时代 道德 困境 ?近 见 行
请求 用政府 的办公 电话 , 们却 以电话不好 使 为 由回绝 了。 子 年 来 , 少专 家提 议制定 “ 他 孩 不 见死不 救罪 ” 利用 法律 武器来 敦促道 , 的父 亲陶金 财甚至 给工作 人员 下跪请 求给予援 助 , 果还是 没人 德 的重 建 。 结 但此 种 建议也 屡屡 引发 社会 各界 的质疑 声 : 德层 面 道 理 睬 最 终 , 汉武 由于延 误 了抢救 时 间死 亡 。 陶 的东 西怎 么能动 不动 就用 法律 限 制呢 ?对 于非职 责 的纯道 德 义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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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见危不救" 人罪的探讨
肖 瑶
摘 要 当下 ,见危 不救” “ 的情 况频 频发生 , 强烈 的震 撼着人 们 的 心灵 , 多 国外立 法都对 “ 不救 罪” 出 了规 定 , 国 许 见危 做 我 尚无 关于 “ 危 不救 罪” 见 的规 定 , 只是道 德层 面上 的评价 。 人类 道德 逐渐 缺 失, 会正 义冷 漠麻 木 的情形 下 。 于 ‘ 危 不 在 社 关 见 救” 的道德 谴 责 , 屡显 得苍 白无 力 。此 时 , 介入 无疑 是一 个理 性 的选择 。 屡 法律 关 键词 见危 不救 道德 入 罪 法律介入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9 (OOO- 5 2 lO 5 22 l)4 7. 2 o 中图分 类号 : 2. D905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民众和专家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些人认为应该入罪以严惩不救之罪,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不宜入罪,有必要从多维度视野下进行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了解“见危不救”的背景和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关爱意识越来越强烈。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人对于他人遇到危险时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置之不理。
这种“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们的道德伦理,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些人呼吁将“见危不救”入罪,以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见危不救”行为背后可能存在诸多不同的原因和考量。
有些人可能因为自身安全和利益考虑而选择不救,他们可能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害怕因救人而牵扯入麻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也有一部分人可能因为缺乏相关救助技能或者认为自己无法提供有效帮助而选择不救。
一些人可能因为社会环境对于“好心被坏人伤害”的传统观念而选择不救,他们担心自己会因此遭受不公正待遇。
我们在进行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评判时,应该从多维度视野进行思考。
我们需要明确“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行为。
如果是故意不救,则应当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过失不救,就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对其入罪。
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条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人可能确实存在无法及时提供救助或者担心自身安全的情况,这时并不应该对其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罚。
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教育和引导作用。
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该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公民责任感,通过法律和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对他人遇险时给予帮助和救助。
我们认为在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行为不应该一概入罪。
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思考和考量,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切实解决“见危不救”问题。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 三) 从立 法和 司法 实践上来看 , 惩罚 ‘ 见 死 不救罪” 客 观上存 在 可操 作性 的 问题
( 一) 道德义务不应成为追究 “ 见死不救” 行为的依据
首先, 犯罪的主体难以确定。从社会实践来看, 大部分见死 从法理学层次上讲, “ 见死不救” 行为主要涉及法律与道德的 不救 的行为发 生在 公共场所 , 这些地 方人 多, 流动 性大 , 在立法 上 问题。 古代社会常常追求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因而使得法律和道 难以确 定犯罪 主体 的范 围, 是 不是要 把所有 见死不 救 的人都视 为 德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这样的历史 , 无论东西方, 亦然。 所以道德 犯罪人 ?如果 不是 , 如何确 定犯罪 与合法 行为 的界限 ?如果打 击 的法律强制并不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但随着现代 自由 面 过宽 或过窄 , 既不 符合立法 目的, 达不到 法律 的社会 效益 , 又 不
为 实质 上 已经 包含 了一部 分惩 罚见死 不救行 为 的内容 , 司法 实践 称 , 社 会舆 论是独 立 于立法权 、 行政 权和 司法 权之 外 的“ 第四种权 利” 。基 于上 述优 点 , 社会 舆论 应该 关注那 些见 死不 救 的不道德 中 对 国家 工作 人 员渎 职 、玩 忽职 守等 犯罪 行 为进 行惩 罚实 属常
见。 』 J 【 J 大对 这些 犯罪 行为的打 击力 度 , 可 以对那 些负有 特殊 义 务 的行为, 从道德上谴责见死不救行为, 并积极引导良好社会风气 的 工作 人 员起 到督促 、 警戒 的作用 , 使他 们 切实 履行 自己的法律 的 形成 和积 极 向上 的道德观 念 的树立 。
决 这些 难题 , 公安 机关 要增 加大 量警 力 , 警 察要 付 出大量 精力 去 最 终实现 法律所 设定 的整个 社会 关系模 式系统 的要 求 , 取得预 期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摘要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频发,由此发生的惨剧令人深感痛心。
道德的谴责早己无法遏制这种现象,如何应对这一现状,是否该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
面对这种紧迫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其中的困难,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补充借鉴,提出个人见解。
见危不救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潜在的危险是不容忽视。
首先,见危不救的行为对于处于危急情况下的等待救援的人来说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也是整个见危不救行为中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和最大的受害者。
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和反响表明,由于等待救助者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而倘若因为潜在的施救者的见危不救行为所导致等待施救者丧失最佳的救援时机的话,最终或许会丧失珍贵的生命。
再者,见危不救行为本身所隐藏的因素也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水平都是一种考验。
本课题将结合现实,通过分析国内立法背景,适当借鉴国外关于见危不救的判例法理,对我国未来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见危不救;立法;法律;道德;法治目录一、绪论 (4)(一)研究背景 (4)(二)见危不救的概念 (5)1.国内概念 (5)2.国外概念 (6)二、见危不救的立法思考 (7)(一)见危不救入罪超出了“勿害他人”的基本道德要求 (8)(二)见危不救入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8)(三)见危不救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9)1.主体确定难 (9)2.证据取得难 (9)(四)见危不救入罪可能危害法律的权威性 (10)三、见危不救罪的立法问题对策 (11)(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1)(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2)(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13)1.见危不救立法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14)2.见危不救立法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14)3.见危不救立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抵制 (14)总结 (14)参考文献 (15)一、绪论(一)研究背景近年来,受到社会全体公民的广泛热议和探讨的“见危不救行为”入罪课题热度不断攀升,在“见危不救”事件中人们对于这种看到他人正处于十分危险的情况,并且不是具有特定职责义务或者义务提供帮助的人,在其明明知道其他人正在遭受即将发生且无法自救的生命安全隐患时,根据推断其有能力提供帮助、救援行为,并且不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任何伤害时,当这个人处于危险之中时,完全没有帮助的行为的现象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读后感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读后感当我读完关于“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这一主题的相关内容时,内心久久无法平静。
这个话题犹如一块沉重的石头,压在心头,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
在我们的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有时清晰,有时模糊。
见死不救,从道德层面来看,是一种令人痛心和谴责的行为。
当一个生命在我们面前遭遇危险,急需帮助,而我们却选择冷漠地旁观,这种行为违背了我们内心深处的善良和同情心。
然而,将见死不救上升到法律层面,认定其为一种罪行,却是一个复杂而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法律应该强制人们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生命,因为生命的价值至高无上。
如果见死不救不被视为犯罪,那么社会的道德底线可能会不断被突破,人们的冷漠可能会越发肆无忌惮。
但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他们认为,如果通过法律强制人们去救助他人,可能会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和能力,在某些危险情况下,自身可能也缺乏救助的能力或者面临巨大的风险。
如果因为法律的强制要求而让一些人在救助过程中遭遇不幸,这似乎也不公平。
我们不妨设想一些具体的场景。
比如,在一个繁忙的街道上,一位老人突然心脏病发作摔倒在地,周围的人来来往往,却没有一个人停下来伸出援手。
如果这种情况被认定为犯罪,那么那些路过的人是否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又比如,在一个发生火灾的现场,火势凶猛,普通人如果没有专业的救援知识和装备,贸然冲进去救人可能会导致自身的伤亡。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必须去救助,是否合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要将见死不救定罪,面临着诸多实际操作的困难。
如何界定“见死不救”的标准?怎样判断一个人是否有救助的能力和条件?如果要定罪,应该给予怎样的惩罚力度才合适?这些问题都需要仔细斟酌和权衡。
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见死不救的现象?是因为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还是因为社会环境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冷漠。
很多时候,人们只关注自己的事情,对他人的困难和危险视而不见。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扶不扶”也成为社会热门话题,这一桩桩一件件,让人感叹社会的道德沦丧,让人反思道德规范是否还能约束人的行为。
时至今日,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否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此做些思考。
一、见危不救行为概论结合《法律辞海》①的定义,本文研究的“见危不救行为”是指:他人的重大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对此不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且该危险无关自己的行为,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行为对自己或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却不予救助,因此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提出资格和身份的要求,正如法律或职务对特殊主体提岀了明确的作为义务,对他们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因此,在他们面对他人危难,能救而不救时科以刑罚也是理所当然。
本文不以为然,见危不救行为大多是一般人的冷漠所致,将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医生等特殊主体显然不利于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有效规制,此外,像恋人这样的身份关系乂无法像夫妻一样被理所当然地视为“特殊”,将其等同于一般关系乂让人有些难以接受,特殊主体一说的局限可见一斑。
关于“危险”,本文认为重大财产一定程度上不亚于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正如刑法对财产权也是予以保护一样,见危不救行为中的“危”应当包括重大的财产安全。
而对重大社会公共安全进行救助也是一个有能力的社会人的应有责任。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外延进行分析,有利于掌握见危不救行为内涵,为论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提供前提保证。
LI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认为见危不救就是见死不救以及认为见危不救相对的见危施救就是见义勇为,本文进行如下分析: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与见死不救实质是等同的,只是称谓不同。
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危”和“死”相比显然“危”的范用更加广泛一些;其次,正如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界定,救助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
见死不救,需要被救助的人已经接近处于“死”的状态,不予救助也没有更严重后果一说,而且也体现了救助难度之大,这样的情况还以刑法来强制人们施以救助确实有违公平。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
法律强化与惩罚
01
02
03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见死不救的法律责 任和义务,为执法机关提 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执 法力度,严厉打击冷漠行 为和违法行为,形成有效 的威慑力。
建立举报制度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知情 者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见 死不救的行为,确保及时 发现和处理。
分析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众对于社会的不信任感增强,使社会的 道德水平下降,同时也会增加社会的安全风险。
02
道德与伦理
道德观念与原则
道德观念
道德是指人们对于善恶、对错的判断和价值观。在许多文化中,救助他人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和责任 。
道德原则
在伦理学中,有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如“不伤害他人”、“尊重他人权利”、“行善避恶”等。这 些原则对于指导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响到社会的互助与和谐。
法律责任与惩罚
道德谴责
在许多情况下,见死不救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人们会认为 这种行为是有违道德伦理的。
法律追究
在某些国家,见死不救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尤其是当受害者因未能 得到及时援助而死亡时,相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惩罚措施
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法律上可能会采取罚款、监禁等惩罚措施,旨 在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03
道德成长
在面对道德困境时,个体的道德成长体现在其如何权衡和抉择。对于“
见死不救”的行为,个体需要反思自己的决策过程,思考其背后的道德
原则和价值观,以促进自身的道德成长。
心理障碍与恐惧
恐惧与逃避
面对危险或生命威胁时,个体的自然反应可能是恐惧和逃避。这种心理反应在一定程度上 是正常的,但也可能阻碍个体采取救助行动。
对见危不救社会现象的深刻反思论文
对见危不救社会现象的深刻反思论文对见危不救社会现象的深刻反思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媒体信息的爆发式增长,“见危不救”社会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和视野中不断出现。
造成“见危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需要我们深刻的反思,并对这种现象的管理和规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见危不救”;社会现象;反思前言: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的礼仪之邦,但是近年来,我们发现“见危不救”的社会现象却频频发生。
这种现象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问题。
虽然道德在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但是道德对人们的规制能力是有限的,在加强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创建一定的保护机制。
一、见危不救现象产生的原因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信息的发达,见危不救的现象在我们的视野中出现的频次越来越多,并且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在一个注重道德的礼仪之邦,为什么国人大多数会在见危的情况下现在不救呢。
文中主要分析出了三个原因:(一)事不关己的看客思维看客文化是我国著名文学家鲁迅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提出的民族劣根性。
对看客最简单直白的翻译就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状态,一种“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
鲁迅在其作品中对这种看客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但是很遗憾的是这种文化还在我们的社会中滋生蔓延。
在追逐利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较之过去更倾向于利己。
在面对别人处于危险的状况下,人们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一方面是这种行为不会给带来实质上的利益,一方面是怕这种行为给自己惹上麻烦。
尤其是很多人在见危的情况下是没有能力进行援救的,并且我国的公共安全制度并不够完善,对见义勇为并没有相关的保护制度等,使人们甘愿做一名冷漠的看客,也不愿意逞英雄给自己惹麻烦。
(二)冷漠僵化的角色扮演每个人因为社会身份的不同在社会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从各自的角色出发来看待见危不救的社会现象得出了一种怪异的“顺理成章”。
因为社会角色的细致划分,导致每个人都对自身的社会角色有了一种严苛的把控,对角色之外的事物不愿意去承担。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担当,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而另一些人则主张,见危不救是一种虐待行为,应当予以法律惩罚。
在这个问题上,不同人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价值取向。
本文将从多维度视野下,对“见危不救”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见危不救”并非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价值观念的复杂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见危不救者的处罚问题应当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考量和分析。
我们需要考虑见危不救的行为是一种主动的犯错行为,还是一种被动的不当行为。
有些见危不救者因为畏惧风险、缺乏应急处理能力或是被其他因素所影响,导致了他们放弃了救助他人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理性地审视这些见危不救者的行为,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给予适当的教育和帮助,而非简单地进行惩罚和制裁。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紧急情况下,每个人的反应和处理方式都是不同的。
有些人可能因为自身的条件限制或是精神状态不佳无法进行救助,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是恶意的见危不救者,而应当给予理解和宽容。
而有些人可能是出于无视生命、漠视他人、甚至是出于故意伤害他人而不进行救助,这种情况下,我们当然需要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一些情况下,救助他人是需要勇气和技能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紧急情况并没有足够的应对能力,如果强行进行施救反而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这就需要我们对见危不救的行为进行更加细致地分析和辨别,避免对无辜的人进行不当的处罚。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涉及到法律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见危不救者视为独立的个体,而应当将其置于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之下进行分析和思考。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我们还缺乏对于见危不救问题的具体界定和标准,这就给了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在处理见危不救问题时很大的裁量权。
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制定更加具体和合理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摘要:“见危不救”当前颇受社会关注,对其行为能否入罪也极具争议。
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法与道德的关系等相关理论的分析,阐释我国目前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可行性。
关键词:见危不救;社会危害性;谦抑性;法与道德近年来,我们身边发生的“见危不救”案例屡见不鲜,“见危不救”行为能否入罪也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话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对“见危不救”能否入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立意见。
支持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被纳入到刑罚范畴具有一定可行性。
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
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道德规定之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将转化为法律义务。
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也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提供借鉴。
而反对者认为用法律惩治“见危不救”,是道德义务过分扩大化,操作起来,成本太高,且实践难度很大。
并且,设立“见危不救罪”理论基础缺乏,法律规定相对欠缺,甚至会涉及到侵犯人权等消极问题。
笔者认为,“小悦悦事件”等事件的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事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也就是说,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该提到法律层面上。
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更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国家权力介入“见危不救”是理所当然的。
那么,“见危不救”入罪是否适用?在世界各国的学界研究如何?笔者将以此为视角加以剖析。
一、“见危不救”行为具有极大地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见危不救”行为,从见到行为的行为人主观心态上看,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有能力救助却进行有能力的救助,对即将发生的危害积极放任,不管不顾,表现出了极大地消极主观心态。
在客观发生的行为角度看,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对即将受到侵害的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不管不顾,使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损害存在着客观上的因果联系。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见危不救”是指在看到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时,无动于衷、无所作为,没有提供帮助与援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是缺乏人性,更是一种社会不良风气,甚至可能导致他人的生命危险。
因此,有人主张应该将“见危不救”加以惩罚,以维护社会正义。
然而,在多维度视野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理由。
首先,道德责任远远大于法律责任。
见危不救的行为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显然是缺乏基本的道德操守和同情心所造成的。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来避免“见危不救”这类不良行为的发生。
此外,人们的行为受到环境、家庭、教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家庭教育、推进社会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也是预防“见危不救”行为的有效方法,远远强于法律制裁。
其次,不应将救助义务强加于个人。
通常,个人的行为不应被法律定义为犯罪,除非它涉及到违反一定的公共政策。
救助行为应该是自愿行为,且不能仅仅是受到法律的强制。
如果将“见危不救”加入刑法,可能会引发一些不良影响。
例如,在恶劣环境下,可能会出现犹豫不决、逃避、甚至逆反的情况,以致于误伤或或强制干预。
因此,采取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和表彰来鼓励个人进行救助行为,是一个更加明智而有效的方法。
最后,加入刑法难以界定“见危不救”的法律标准。
在不同的情况下,“见危不救”行为的界定会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比如救助者的人数、意愿、机会等。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法官而言,他们需要对情境下的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考虑,这将给司法程序带来更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因此,将这种行为加入刑法会导致很多争议,而这些争议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总之,虽然“见危不救”这种行为与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背道而驰,但这种行为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而非法律上加以惩罚。
我们应该通过多方面努力,提高公民的道德观念,引领人们做好救助行为,为构建一个和谐先进的社会形态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确认了“见危不救罪”在法理 和刑法上的可行性,并从多个 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探讨。
对“见危不救罪”的设立提供 了理论支持,为后续立法提供 了理论依据。
分析了该罪的实践应用,并对 其执行效果进行了预测。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建议进一步研究该 罪在实际应用中的 效果,以检验其理 论可行性。
探讨该罪在与其他 法律体系的协调与 冲突问题,以保障 法律的和谐稳定。
要点一
法律教育的目标
法律教育的目标不仅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更重要的是 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了解法律的内涵和价值, 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要点二
见危不救罪的教育意义
通过设立见危不救罪,可以教育公众在面对危险或紧急 情况时,积极伸出援手,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在社会上 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
05
结论
研究总结
03
见危不救罪的刑法学思考
刑法规定和理论依据
刑法规定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尚无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明确规定,但已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
理论依据
法理学和刑法学对于“见危不救罪”的探讨主要基于对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探讨。
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 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保护社会秩序还是维护个人自由
社会秩序的保护
见危不救罪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 安全,通过惩罚冷漠的旁观者以维护社会的 良好风气和道德底线。
个人自由的权衡
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个人 的自由权利。对于见危不救行为的惩罚应当 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人自由之间寻找平
衡点。
法律教育的引导作用
对该罪的设立与执 行进行长期观察与 研究,以评估其社 会效果与影响。
见危不救入罪之探讨
见危不救入罪之探讨[摘要]见危不救应否入罪,是一个典型的道德刑法化问题,但并非所有道德都可以刑法化,道德刑法化有着严格的限制,回答这一问题理应根据道德刑法化的基本要求加以判断分析。
对于这一现象,国外早已有国家将其刑法化,但入罪后的实践操作存在种种困难,实际调整效果不尽如人意。
从基本法律理论的分析,以及对已有立法效果的考察,都说明见危不救行为在目前还不应当被犯罪化,为刑法所规制。
减少乃至杜绝此类社会现象,更需要的是非刑法化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见危不救;道德;刑法化2009年8月10日,成都市一名女大学生村官被当街殴打致死,期间出手准备制止暴行的只有一名6旬老人。
[1]随后的10月24日,荆州长江边15名大学生救助两名落水少年,其中3名因体力不支在救助中牺牲,而不远处的渔船老板却因“活人不救,只捞尸体,白天每人1万2千元,晚上1万8千”的“生意规矩”拒绝施救。
[2]近年来屡次发生的“见危不救”现象,引发了无数群众的质疑和谴责。
人们不禁感叹,在他人生死攸关的危难时刻,旁观者能救却不肯伸出援手,人性何在,道德何存。
面对如此严重的道德危机,社会上掀起了一场呼吁刑事立法,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热潮。
但“见危不救”到底应否入罪,入罪是否就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如果不是,我们又如何走出时代的道德困境,笔者拟进行如下探讨。
一、应否入罪实质探析——定位争议(一)“见危不救”概念厘清见危不救概指面对他人深陷险境而不救助的行为,但实际上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应该首先厘清本文所指称的究竟是何种见危不救行为。
见危不救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特殊身份人的见危不救和普通公民的见危不救。
前者是指旁观者具有特定职务或与遇难人之间有特定关系却不施救的情形,如医生对病人,父亲对儿子;后者是指旁观者只是一个普通公民,与遇难者之间完全是陌生人的见危不救,又包括无重大危险的见危不救和有重大危险的见危不救。
特殊身份人因其对遇难人具有职务义务和特定关系人义务,面对遇难人不予救助,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早已被刑法所规制。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问题探究
见危不救⾏为⼊罪问题探究2019-10-15摘要:见危不救应否⼊罪,是⼀个典型的道德刑法化的问题。
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并⾮所有的道德都可以刑法化,道德刑法化有着严格的限制,回答这⼀问题理应根据道德刑法化的基本要求加以判断分析。
对于这⼀现象,国外早已有国家将其刑法化,但是最后的实践操作存在重重困难,写⼊刑罚的规范被架空,实际的调整结果差强⼈意。
不论是从基本法律理论分析,还是对已有⽴法效果的考察,都说明了见危不救的⾏为⽬前还不应当被犯罪化,受到⾮难。
减少乃⾄彻底杜绝这种现象,我们更需要的是⾮犯罪化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见危不救;道德;刑法化;犯罪化⼀.见危不救的概念(⼀)、见危不救的概念界定关于见危不救的含义,很多学者提出了⾃⼰的概念,如范忠信⽼师认为“见危不救,泛指⼀切在他⼈危难时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为与态度。
”①也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指在他⼈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时能救助⽽不予救助,虽不能救助但能协助,报告⽽不报告,协助的⾏为或阻⽌他⼈救助的⾏为”。
我认为范⽼师对见危不救的定义⽐较合理,但是⽆论哪种定义⽅式,都认同见危不救的不作为性质。
⼆.见危不救不能⼊刑(⼀)见危不救罪⽆义务来源见危不救从⾏为⽅式上来说属于不作为。
童德华教授在定义不作为犯为,“是以不实⾏被期待的某种⾏为为内容的犯罪”,其成⽴要件之⼀即是⾏为⼈具有具体的作为义务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四项:法律明⽂规定的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为产⽣的义务;先⾏⾏为产⽣的义务。
显⽽易见,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并未被承认为不真正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因为道德是以⾃律来保证的,因此此时对危难者的法益的保护并不具体的依赖于每⼀个与危难情形⽆特殊牵连的⼈,既然没有义务来源,那么见危不救就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当然不能⼊罪。
(⼆)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张明楷教授认为,“法的谦抑性,或称为刑法的补充性,是指刑法应依据⼀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其他法律⾜以抑⽌某种违法⾏为、⾜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较轻的制裁⽅法⾜以抑⽌某种犯罪⾏为、⾜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法。
见危不救现象危害性及其法律思考
见危不救现象危害性及其法律思考【摘要】〖HJ1.5mm〗社会若泯灭了人的本性,那么其存在就会阻碍人类走向文明的进程。
在现代社会中,见危不救事件的屡屡发生,说明了单方面地依靠道德约束收效甚微,要想有效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需要将见危不救这种不良行为,从道德谴责层面纳入法律规范范围,从道德义务上升至法律义务,乃至刑法义务,才能有效遏制见危不救现象社会危害性的蔓延。
【关键词】见危不救;危害性;法律思考见危不救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目前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内。
但是我国一般将这种行为归为道德调整范围,行为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引起了法律界相关人士的争议,到底该将见危不救归为道德层面还是法律范围,如何借助法律规制这种不良行为呢?下面本文浅谈一下对上述问题的思考。
一、见危不救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其一,见危不救的含义主要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正在遭遇人身危险,同时也清楚自己有能力救助,其救助行为也不会危及个人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但却不予救助的行为。
而现代社会见危不救现象的屡屡发生,从侧面反映出道德约束力的无效,而这种不良社会现象一旦发展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就会吞噬人们善良的心灵,降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其二,见危不救现象危害社会,同时也对其他社会成员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社会有权利干预,但这种干预也不能仅仅局限于道德谴责。
因为,既然行为人已经有见危不救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了道德、良心谴责对其而言并没有太大的震慑效果。
同时,法律对见危不救现象的漠视也会导致社会大众对法律失去信心,故非常有必要将道德法律化,拿起法律武器对这种不良社会现象予以合理惩治[1]。
二、见危不救的道德法律化思考其一,将见危不救这种不良现象,从道德谴责层面提升至法律规范范围,实施道德法律化,因为道德只是指明了行为主体应该做什么,未进一步约束行为主体实际上应该做什么,道德主要是通过人的主观信念、习惯及社会舆论来发挥作用的,可以说道德只会对道德修养高的公民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对于道德修养低的公民,其约束作用十分有限。
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浅析
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浅析论文摘要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社会中都饱受争议。
学者们多是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角度来谈论这一问题,但从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来看,我们只能得出一方面不能将道德义务肆意入罪,另一方面二者又能相互转化的结论,而见危不救中的救助义务的层次归属,我们似乎并不能进行彻底的廓清。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现实角度对其进行考察,也即从见危不救的产生原因、世界范围内的相关立法及其实效等角度分析其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综合我国民情以及现代法治精神和刑法本身的谦抑性特点等,我们不难得出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不宜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结论。
论文关键词见危不救原因分析相关立法现实考察见危不救行为在当前社会屡屡发生,让无数民众感到痛心疾首,为改善这一状况有人提议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助罪”。
于是乎,刑法学人对此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讨论。
一、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及其产生原因我们经常会在媒体上听到有关见危不救行为的报道以及舆论对当时人的谴责。
但是日常生活用语中的见危不救是泛指的,其外延较大,概念使用模糊,实际上能够用见危不救罪予以规制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见危不救可以分为广义的见危不救与狭义的见危不救。
广义的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遇到危机情况时,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它对主体的身份、资格、职业、能力等没有限制,既包括特殊主体的见危不救也包括一般主体的见危不助。
狭义的见危不救则是指一般主体(不具有特殊职务要求或与受害人没有特定法律关系)在对本人或第三人没有明显危险的情况下,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有能力救助却不予救助的行为。
它既排除了特殊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也排除了有显着危险情况下的见危不救,同时其不作为的对象是救助行为。
显然,见危不救罪的设立只能针对狭义的见危不救行为。
见危不救行为的发生有着多重原因,如道德水平、心理因素、风险考虑等,本文着重从心理学和经济学角度对见危不救的产生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一)心理学分析人具有“自我保存”本能。
关于“见危不救”的入刑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的入刑思考作者:杨莉莉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十八位路人见危不救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目前在法学界和社会公众之间,将见危不救行为视为犯罪予以惩治的呼吁一直不断。
同时,反对意见也不绝于耳。
事实上,当前“见危不救”行为的出现是道德约束机制出现了问题,如果用法律的方法甚至是刑事法律对其加以约束,是否合理与必要?从刑法特征与作用的角度来看,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关键词】见危不救;入刑;危害性;歉抑性;小悦悦事件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柜车碾过。
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
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某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母亲。
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此事件后,部分法律学者、律师建议将见危不救行为入刑,他们认为当道德的约束力不从心时,就需要法律的介入,因而用法律来惩治“见危不救”行为才是标本兼治的做法。
但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若属于公序良俗范畴的“见危不救”行为要想通过法律底线来解决或仅仅因为一方利益被损害就横加给别人法定义务,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是成为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是一种“泛法律化”的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
[2]笔者更赞成后者的观点,本文将从犯罪本质的规定性、刑法的歉抑性以及目前立法技术尚未成熟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符合犯罪本质的规定性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目前的通说认为,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的实际或现实威胁。
[3]它既包括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危害也包含行为体现的主观恶性。
而犯罪本质不仅仅是司法实践中的定罪依据,它还在立法上发挥犯罪化的选择性功能。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见危不救”是指在知道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时却没有采取救援措施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见危不救”现象越来越常见,这背后涉及到复杂的社会、人性、法律等多方面因素。
本文将从多维度视野下进行思考,以便更好地理解“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原因。
首先,社会视角下,“见危不救”行为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社会的冷漠和缺乏互相关心。
在现代化过程中,以经济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和人们日益繁忙的生活节奏,导致人们对于他人的需要越来越少关注,形成了“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局面。
加之社会对于“见危不救”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大,使得人们在面对需出手相助的情况时更加怯于过问,这样不仅加剧了冷漠氛围,而且对于救助人群造成了无法承受的压力。
其次,个人视角下,“见危不救”行为的产生还存在着人们自身的生存考虑。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由于缺乏救援技能,对救助行为缺乏认知,加之担心自身面临牵连,甚至会有个人安全隐患等因素,使得不少人在目睹他人遭遇危险时只能选择群众自救,而非立即展开援助。
即便是拥有救援技术、能力的人,但由于缺乏法规保障,对于救援行为的价值无法得到社会认可,也会导致人们对于救援犹豫不决,不敢出手相助。
最后,法律视角下,“见危不救”行为的产生涉及到法律惯性思维的改革。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见危不救”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并受到惩罚,由于法律对于人类行为规范的力度和方向,具有不可逆性和意义的影响,因此需要有一个双向回归的过程,即从个体视角和社会视角分析“见危不救”,尝试从根基上探究这种侵害人类本性的侵权行为背后的诱因,进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平衡措施,使得法律的制裁更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总之,“见危不救”是一种人性的扭曲和社会冷漠的反映,应从社会、个人和法律多个层面进行理性反思。
不宜将其简单归咎于个体责任,而是要有一个全面关注人性本质的视角,推动依法救助社会热点事件。
希望今后能够在法律和社会方面更好地促进互助精神的重建,让更多人心中存在一份爱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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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扶不扶”也成为社会热门话题,这一桩桩一件件,让人感叹社会的道德沦丧,让人反思道德规范是否还能约束人的行为。
时至今日,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否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此做些思考。
一、见危不救行为概论结合《法律辞海》①的定义,本文研究的“见危不救行为”是指:他人的重大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对此不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且该危险无关自己的行为,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行为对自己或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却不予救助,因此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提出资格和身份的要求,正如法律或职务对特殊主体提出了明确的作为义务,对他们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因此,在他们面对他人危难,能救而不救时科以刑罚也是理所当然。
本文不以为然,见危不救行为大多是一般人的冷漠所致,将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医生等特殊主体显然不利于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有效规制,此外,像恋人这样的身份关系又无法像夫妻一样被理所当然地视为“特殊”,将其等同于一般关系又让人有些难以接受,特殊主体一说的局限可见一斑。
关于“危险”,本文认为重大财产一定程度上不亚于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正如刑法对财产权也是予以保护一样,见危不救行为中的“危”应当包括重大的财产安全。
而对重大社会公共安全进行救助也是一个有能力的社会人的应有责任。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外延进行分析,有利于掌握见危不救行为内涵,为论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提供前提保证。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认为见危不救就是见死不救以及认为见危不救相对的见危施救就是见义勇为,本文进行如下分析: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与见死不救实质是等同的,只是称谓不同。
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危”和“死”相比显然“危”的范围更加广泛一些;其次,正如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界定,救助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
见死不救,需要被救助的人已经接近处于“死”的状态,不予救助也没有更严重后果一说,而且也体现了救助难度之大,这样的情况还以刑法来强制人们施以救助确实有违公平。
因此,相比之下,“见危不救行为”更加严谨科学。
有学者认为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就等于逼迫人们见义勇为,把见危不救行为和见义勇为对立起来。
实际上,见危不救行为和见义勇为概念本身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见危不救行为和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见义”:前提都是有危险状态存在,都是对无特定职责和义务的人提出的要求;不同之处在于“勇为”:见危不救行为之所以受惩罚是因为明知对自己没有危险且有能力为之而不为,违背了作为普通人最起码的道德;见义勇为之所以受褒扬是因为行为人明知施救可能对自己有危险甚至牺牲自己仍然勇敢的挺身而出,彰显了高层次的道德。
二、关于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争议哲学常道,事物的发展道路总是曲折的,推动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过程也印证了这一哲学观点。
早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提案,随后争议长达十几年之久却无定论。
学者们为遏制见危不救行为事件愈演愈烈上下求索,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抒己见,针锋相对。
(一)反对入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从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与否至今尚无定论可以看出反对者的观点不乏合理之处。
总体看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提出了质疑。
有学者认为,虽然国外大有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先例,但我国国情不同不能盲目借鉴。
与强调社会公德的西方社会不同,“家天下”的封建统治强调的是家族观念,虽然家族制度被瓦解但其影响多少存留。
缺少一定的社会传统支撑,盲目入罪恐适得其反。
还有学者指出,道德法律化不应是提升社会道德状况的一剂良药。
②将长期受道德调整的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道德追求沦为简单的不违法,可以说是对道德的亵渎,况且内心约束尚收效甚微,外在强制恐难以发挥效用。
除了对见危不救行为入罪能否获得预期效果表示担忧之外,还有其他视角的分析。
如: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有违人的本性;之所以说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有违人性,理由大体是道金斯在《利己的基因》中的理论:“利己是人的本性”,否则他就无法生存,而见危不救行为是一种不损己而利他的行为,而且也存在危及自己的风险,因此,一般人不愿意见危施救是符合人的本性的,反而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违反人性。
③再如: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在遵循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先受民法、行政法的调整以及民法、行政法竭尽所能却无力调整。
而目前来看,前面两个条件并未具备,贸然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则无疑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挑战,所实际取得的效果并不会太好。
④还有: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缺乏司法操作性等等。
(二)赞成入罪的理由和依据相比反对者们的质疑,推动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赞成者们更加忙碌,除了回答见危不救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入罪的必要性还有入罪的可行性等无法回避的问题外,还要对质疑者提出反驳。
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恪守刑法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将行为纳入刑法中,二是刑法的个罪运用中,也就是说,是否恪守刑法的谦抑性不仅仅在于我们制定了怎样的法律,还在于我们的刑法的执行者是否在实际用法的时候坚守刑法的谦抑性。
⑤一方面,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在见危不救行为受到道德约束的同时,《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其他关于见义勇为的奖励法、行业条例以及党纪处罚等相关的非刑事法律也从正反两面进行引导,但是这些奖励罚款的措施并没有抑制住见危不救现象的愈演愈烈。
这些不仅可以说明前文反对者所说的两个条件已然具备,而且也从另一面说明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有其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说,就入罪层次看来不存在违反刑法谦抑性的顾虑。
另一方面,在进行立法设计时严格限制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将刑法对社会的干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限制见危不救罪的刑罚,也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恪守。
在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之后,相继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让刑法的执行者们能在实际用法时一样恪守刑法的谦抑性。
如此看来,刑法谦抑性的两个层次都得到贯彻实施。
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亟需明确定罪。
在社会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因手段的不足而去否定目的价值,对具体操作的困难的考量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以操作难为依据来否定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无异本末倒置、因噎废食。
⑥此外,由于没有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规定,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处理也是形色各异,其中不乏司法者套用类似条款处理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社会案件,这样的行为本身已经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更不用说如此处理的结果是否科学了。
(三)本文的主张及其理由本文对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同样持赞成票,赞成者们对质疑的回应也引起了本文的共鸣,故有关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析不再赘述。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与否的争议一定程度上也是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之争。
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问题做一些补充。
本文认为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总是随时间推移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并非一成不变。
事实上,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法律捍卫道德,道德支撑法律。
法律义务不仅源于社会,有些法律义务则是由道德义务转化而来,如“不可杀人”,“赡养老人”,“不可偷盗”等等。
具体到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问题,道德义务应当成为其作为义务来源,台湾学者洪福增对此也做出了肯定:“法令及契约虽无该作为义务之根据,但依习惯、条理以及公序良俗之观念,或依交易上诚实信用之原则而认为应发生一定之作为义务者,按不作为之反社会性,乃同吾人在一般社会生活上虽期待其实行行为然毕竟违反社会上一般人之期待,而不为行为,其不作为因系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故视为违法。
”⑦然而,道德也有多种层级,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
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便是从最低点出发。
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使有序社会达致特定目标的那些规则。
”⑧换言之,我们纳入法律的道德应当是义务的道德,最低限的道德,恰如耶林的名言:“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那么见危施救这样一个利人不损己的道德要求能否称之为“最低限的道德”?有人以道金斯《利己的基因》中“基因有一个普遍特性:利己”来驳斥“利人不损己”已是最低限道德。
本文认为,人具有个性又具有社会性,在对一个社会人提出道德要求时,基因的特性难起决定性影响。
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对自己构成危险的前提下帮助处于重大危险中的人可以作为“最低限的道德”。
因此,本文认为将那些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对己无害对他人有利的道德义务可以纳入法律义务,出于对刑法谦抑性的遵循,应当将这种义务置于特定的情况下:他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重大公共安全利益遭受重大危险时,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履行该义务对自己或第三人不会造成现实危险,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会因该种义务未履行而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固定不变的界限,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自的部分调整领域会发生互换,当一定社会关系发生改变时,也许接力棒会又一次交接。
较高的立法技术下,科学立法也可以避免由道德转向法律衔接时出现较大的弊端,较短时间的适应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
三、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如前文所说,赞成者除了对质疑进行回应,还有一个常规任务就是对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必要性是入罪的前提,而具备可行性才能使入罪有意义,是刑法发挥强制力的保证。
本文现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一)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必要性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又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则该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二则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
只有当某一行为不再是个案而是相当普遍,并且侵犯了刑法法益,才有必要动用刑法这道法律的最后屏障。
1.见危不救行为具有普遍性网络的普及带动了信息传播速度的提升,当新闻与移动终端完美结合,刷个微博便能掌握世界各地的实时动态,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报道更加频繁地刺激着人们的道德神经,见危不救行为的恶劣影响不断扩大,普遍性已毋庸置疑。
一般来说,一定普遍程度是使某一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条件。
⑨显然,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已具备这一条件。
此外,见危不救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是诸多因素所致,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法律依据来惩罚那些影响极其恶劣的见危不救事件存在困难,类推或者主观解释法律常常导致相似的案件却有着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中一些处理甚至让那些勇于见危施救的人心存顾虑,产生错误的社会导向。
2.见危不救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法益侵害性是特指对刑法法益的侵害,而不是指广泛意义上的法益侵害,即此种法益侵害已经达到了使用一般法律制裁方法不足以保护法益,而非动用刑罚不可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