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新版解读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3.3 在瓶装燃气管理上
一是取消个体经营瓶装燃气。针对瓶装燃气管理环节多、安全隐患大等特点, 规定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不再允许个体 经营瓶装燃气。
二是取消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响应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定 在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已取得燃 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无需再申领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五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 六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停气措施以保障安全,如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燃气经营者应
燃气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解读
燃气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解读燃气安全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规范和指导燃气行业的发展和管理。
下面来逐一解读这些燃气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
第一条,燃气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燃气生产、使用和管理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燃气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有《燃气经营管理条例》和《燃气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这两部法规详细规定了燃气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了燃气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生产。
第三条,燃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主要依据《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和《燃气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法规规定了燃气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测要求,确保了燃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燃气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的相关法规主要有《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这两部法规规定了燃气事故的处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制定要求,保障了燃气事故的及时处理和有效应对。
第五条,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有《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城市燃气安全检查规程》,这两部法规规定了有关部门对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的要求和程序,确保了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燃气质量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城市燃气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燃气污染防治条例》,这两部法规规定了燃气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燃气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措施,保障了燃气质量和环境的安全和保护。
第七条,燃气安全知识宣传的相关法规主要有《燃气安全知识普及管理办法》和《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规定》,这两部法规规定了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的要求和措施,提升了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第八条,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能源局,这两个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了燃气行业的稳定发展和安全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镇燃气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供应、储存、使用、运输、检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城镇燃气管理中的监管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城镇燃气应以供应热水、烹饪和供暖为主要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镇燃气作为其他非法用途。
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城镇燃气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城镇燃气生产经营者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燃气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建立和管理燃气生产设施。
第六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燃气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市场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用气量,合理确定燃气供应价格,并公示在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网络及设施,确保城镇各小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能够正常供应燃气。
第九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检验和维护燃气供应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处理供应中的故障和事故。
第三章燃气储存与运输第十条:燃气储存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燃气储存设施,保证储存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燃气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运输网络,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燃气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燃气储存和运输单位应定期对储存和运输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城镇燃气使用单位应依法申请燃气使用审批,并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和设施。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使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 水平。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热值、 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掺杂掺假、以次充 好。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增强储气能力,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降 压、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降压、停止供气、更换气 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 宜作出妥善安排。
பைடு நூலகம்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 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因突发 事件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 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用户有权就燃气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向燃气经营者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 收费,有权拒付并向燃气、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 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 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下列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一)餐饮用户;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前款所称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 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 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第三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操作维护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与燃气经营者得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得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得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得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与进口,城市门站以外得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得使用,燃气得槽车(船舶)运输与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得生产与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得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得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得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与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与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得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得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得宣传与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与使用安全意识。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PPT 39张)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 相互倒灌燃气; (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 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四)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 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 位和投诉电话;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 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 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由管道燃气特 许经营权授予机关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 放安全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 育,并安排专职人员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确保 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 气质量符合标准,接受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之 间对燃气质量有特别约定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内 容,发生争议时,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 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答: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此外,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问:针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哪些具体规定?答: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合理收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布局合理。
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这对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设定燃气经营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事故。
燃气事业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能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准入政策,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
燃气经营者承担着保障安生生产、安全供气的责任,应当具备承担安全生产、供应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通过设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以及燃气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证燃气供应安全。
(二)设定燃气经营许可,是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燃气是现代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能源基础之一,也是国家能源战略中重点建设和发展的事业,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城市载体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城镇燃⽓管理条例》全⽂《城镇燃⽓管理条例》全⽂ 为了加强城镇燃⽓管理,保障燃⽓供应,制定了《城镇燃⽓管理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城镇燃⽓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管理,保障燃⽓供应,防⽌和减少燃⽓安全事故,保障公民⽣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经营者和燃⽓⽤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 城镇燃⽓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经营与服务、燃⽓使⽤、燃⽓设施保护、燃⽓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本条例。
天然⽓、液化⽯油⽓的⽣产和进⼝,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管道输送,燃⽓作为⼯业⽣产原料的使⽤,沼⽓、秸秆⽓的⽣产和使⽤,不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是指作为燃料使⽤并符合⼀定要求的⽓体燃料,包括天然⽓(含煤层⽓)、液化⽯油⽓和⼈⼯煤⽓等。
第三条 燃⽓⼯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作的领导,并将燃⽓⼯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燃⽓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燃⽓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管理⼯作。
第六条 国家⿎励、⽀持燃⽓科学技术研究,推⼴使⽤安全、节能、⾼效、环保的燃⽓新技术、新⼯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健全燃⽓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全民的燃⽓安全意识。
第⼆章燃⽓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级燃⽓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政区域的燃⽓发展规划,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民政府燃⽓管理部门备案。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令〔2020〕15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8年4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2020年4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一次修正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江苏地区燃气管理方案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合理收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布局合理。
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精选文档)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城市燃气的进展应当执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今日我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进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任意设置燃气供给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平安供给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平安管理制度不健全,平安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给,防止和削减燃气平安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有必要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答: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连接,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法规名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83号【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律效力】行政法规【颁布日期】2016-02-06 【生效日期】2016-02-0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达405.9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
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人口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
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
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
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
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
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
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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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条例为我省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为什么要对条例作修订?(一)是燃气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与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原《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引导和规范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城镇燃气公用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县以上城镇燃气的普及率达到99.8%。
2、随着国家能源政策调整,我省城镇燃气的种类已经从以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为主转变为以天然气为主,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8.8万公里,城镇管道天然气已通达我省475个乡镇。
(二)是与国务院条例相协调的法治需要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9日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修改。
而我省原条例自2005年颁布以来一直未进行修改,其适用范围、项目核准、暂停供气公告时间等条款、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标准和幅度等规定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亟待修改。
(三)是强化燃气安全的迫切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全社会对城镇燃气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加。
城镇燃气一头联系国家区域能源管网,一头联系千家万户,城镇燃气安全既事关城镇健康运转和公共安全,也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危,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但囿于历史条件,原条例未对此作充分规定,存在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要求不够细化、对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举措有待进一步加强,原条例已不能满足燃气行业安全发展的需要,条例修改十分必要。
二、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
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燃气监督管理体制、安全主体责任、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至第十六条。
主要内容包括燃气规划与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城乡供气布局、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燃气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等。
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
主要内容包括燃气经营的种类、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燃气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燃气质量检测监督、燃气供应保障、价格制度调整事项等。
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
主要内容包括燃气企业和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禁止行为,停止供气的情形,拆改室内燃气设施的要求,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责任,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使用,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与义务等。
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
主要内容包括燃气经营者定期入户安全检查、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责任、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危害燃气设施的禁止行为、其他建设单位在燃气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行为、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设立燃气服务热线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九条。
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与分工原则、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工矿企业自建自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条例施行日期、原条例废止日期等。
三、燃气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新修订的条例在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燃气作为一种燃料被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从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条例通过明确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以及政府部门在燃气供应、燃气使用、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安全责任,构建严密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的安全。
(一)夯实燃气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用户服务义务,如制定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规则,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等。
三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提示义务,如对燃气设施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等。
四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用户服务信息管理义务,如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五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
六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停气措施以保障安全,如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用户立即停止并整改,用户不整改的,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对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措施;对发生燃气泄漏等威胁公共安全情形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应燃气。
(二)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使用责任一是明确了用气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明确了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三是明确了用户使用燃气的禁止性行为。
四是明确了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特定用户类型,包括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等。
(三)压实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其应当明确各部门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燃气安全全程监管。
二是明确燃气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如加强燃气安全指导和监督,制定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并督促落实,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燃气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和燃气使用者的违法使用行为等。
三是明确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管职责。
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配件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等。
四、燃气作为不可再生资源,过去几年曾出现燃气供应紧张的情况,条例在保障燃气正常供应方面,有哪些规定?一是实施城乡统筹、优化布局。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
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保障燃气供应。
二是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受国际能源局势与市场行情不断变化的制约,燃气供应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
为保障燃气供应,条例新增加了燃气应急储备等制度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缓解因气源供应不稳定带来的问题。
五、条例在燃气设施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转是保障燃气供应和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条例从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保护等方面作了全链条规定。
(一)明确燃气设施的建设要求一是强化三同步要求,规定了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二是强化设计环节的监管要求,规定了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审查批准。
三是强化监理要求,规定了燃气场站、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和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实行监理的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四是强化验收要求,规定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进行备案。
此外,对于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建设,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的,相关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明确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和相关责任一是对于建筑区划以外以及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明确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是对于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设置位置的不同,明确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责任分界点和相应的责任。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以燃气计量表为分界点,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以燃气管道进户墙为分界点,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
三是对于瓶装燃气设施,明确气瓶由产权人负责维护、更新,减压阀、连接管、燃烧器具等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三)明确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一是划定安全保护范围,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明确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包括禁止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种植深根植物,禁止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禁止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禁止其他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明确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要求一是明确了实施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对于确需实施且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是明确了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保护义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六、我省原条例规定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新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变化?江苏是全国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省份,十多年的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保障燃气供应、提升燃气经营者服务质量、减少燃气设施重复建设、落实燃气设施运行维护责任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项制度总体上科学合理可行,符合江苏发展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