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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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活力,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推进确权发证。

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

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13]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13]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13〕68号)省林业厅:你厅《关于提请批复〈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请示》(冀林资字〔2013〕5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严格《规划》实施。

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认真执行《规划》各项要求,统筹协调林地的保护与利用,妥善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优化林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确保森林资源总量。

到2020年,林地保有量控制在739万公顷左右,比2009年增加39.9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652.1万公顷,比2009年增加230.7万公顷左右;2011至2020年,全省占用征收林地总额控制在24412公顷以内;森林蓄积量由2009年9655万立方米增加到2020年的1.4亿立方米以上,比2009年增加4300万立方米;现有乔木林地生产率达到38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达到26.39%和22.38%。

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三、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加强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防止林地退化。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努力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促进全省林地生产率持续快速提高。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省政府令2001年第1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25【实施日期】2001.08.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3号)《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26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树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第六条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第七条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的林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规定,拟注销167个已公告废止的采矿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3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郭全京,电话:*************
附件: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许可证名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28日附件
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许可证名单。

天然林禁止采伐实施方案

天然林禁止采伐实施方案

天然林禁止采伐实施方案为了保护我国丰富的天然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生态环境恶化,制定了天然林禁止采伐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珍贵的天然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包括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

禁止采伐的天然林范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并建立相应的保护区域,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

二、禁止采伐的种类本方案禁止采伐的天然林主要包括:1. 原始林;2. 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林;3.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林;4.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禁止采伐的天然林。

三、实施措施1. 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和执法机制,严格禁止非法采伐和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

2. 完善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制度,建立天然林资源的档案和台账,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天然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4. 加大投入,加强科研力量,推动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提高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效益。

四、保护效益实施禁止采伐的天然林保护方案,将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流失,改善气候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实施机制1. 建立健全的天然林资源保护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的保护机制,促进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3.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天然林资源保护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总结天然林禁止采伐实施方案的实施,对于保护我国丰富的天然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认真贯彻执行该方案,共同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贡献力量。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发〔2017〕18号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发〔2017〕18号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发〔2017〕18号省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合规使用国有林地,根据近期对风电等项目使用林地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建设项目使用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针对建设项目使用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厅经认真研究,制定下发了《河北省林业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征占、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冀林发〔2016〕29号)文件,省厅直属单位要认真执行文件规定。

对于建设项目使用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省厅所下达的所有形式的批复性文件,都是针对国有林地实施管理的部门内部管理文件,不针对实际用地单位,也不得做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省厅直属单位国有林地,只有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或经省厅批准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后才能使用。

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采伐被批准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依据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在国土部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及省厅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后,林地的监管责任仍然是林地管理单位。

二、切实加强项目建设中使用林地跟踪监督工作。

为防止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发生,省厅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全程跟踪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全过程,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情况。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冀林政字[2011]4号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冀林政字[2011]4号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正文:----------------------------------------------------------------------------------------------------------------------------------------------------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林政字〔2011〕4号)各设区市林业局、扩权县林业(农林)局、省局直属单位:《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省政府令[2010]14号)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今后凡不按照该规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我们对2011年2月1日以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文号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文件。

文件的发布时间截至2011年2月1日。

本次共清理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6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林业局截至2011年2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河北省林业局截至2011年2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单位文号文件名称日期处理结果备注1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冀绿字[1992]6号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个人和没完成任务的单位收缴绿化费的通知19921008继续有效农村部分已取消2省林业厅冀林经办字[1992]24号河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核发狩猎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1210继续有效3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冀绿字[1994]7号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绿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0409继续有效4省林业厅冀林动字[1996]7号河北省林业厅关于统一使用全国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批准文件格式的通知19960202继续有效5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冀绿字[1999]1号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设立河北省绿化奖章的决定19990310继续有效6省林业厅省交通厅冀林资字[1999]17号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办理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手续管理的通知19990413 继续有效7省林业厅冀林政字[2000]6号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重新确定凭证运输木材及木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名录的通知20000405 继续有效8省林业局冀林科字[2001]3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0202继续有效 9省林业局冀林科字[2001]4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0202继续有效10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01]7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行《河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0423继续有效11河北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耕办字[2001]10号河北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0509继续有效 12省林业局冀林资字[2001]86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1112 继续有效13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02]4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和实施《河北省林木种苗标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0227继续有效14省林业局冀林果字[2002]4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果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0604继续有效 15省林业局冀林果字[2002]5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公害果品认证细则(试行)》的通知20020715继续有效16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02]12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1028继续有效17河北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退耕字[2003]1号河北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0107继续有效18省林业局冀林资字[2003]7号河北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425 继续有效 19省林业局冀林经字[2003]21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0808 继续有效 20省林业局冀林退字[2004]5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20040417继续有效21省林业局冀林果字[2004]22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无公害果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1129继续有效22省林业局冀林动字[2005]67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展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0601继续有效23省林业局冀林森防字[2005]18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实施森林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50619 继续有效24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05]7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施《河北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20051209继续有效25省林业局冀林动字[2006]3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20060113继续有效26省林业局冀林果字[2006]6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果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20060222继续有效 27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冀林防字[200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火场应急通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0409继续有效 28省林业局、监察厅、公安厅冀林公字[2006]26号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0522继续有效 29省林业局冀林经字[2006]29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高速公路防护林带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1231 继续有效 30省林业局冀林果字[2007]5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无公害果品产地认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20070208继续有效 31省林业局冀林园字[2007]8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推广使用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标识的通知20070820继续有效32省林业局冀林动字[2007]59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210继续有效33省林业局冀林产字[2008]4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换发2008年新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通知20080401 继续有效 34省林业局冀林沙字[2009]1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特大灾难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105 继续有效35省林业局冀林经字[2010]5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林经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0407继续有效36省林业局冀林计字[2009]58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统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格式的通知20090608继续有效37省林业局冀林动字[2009]48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管理的通知20090901继续有效38省林业局冀林造字[2009]18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碳汇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0914 继续有效39省林业局冀林造字[2009]23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太行山绿化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1130 继续有效40省林业局冀林办发[2009]85号河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多造多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15继续有效41省林业局冀林科字[2009]4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1216继续有效42省林业局冀林经字[2010]2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运行程序的通知20100225继续有效43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10]2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木良种基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304 继续有效44省林业局冀林动字[2010]15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规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20100308 继续有效45省林业局冀林种字[2010]6号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521 继续有效46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冀林推字[2010]4号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805 继续有效——结束——。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信息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2008-1-31 已有0人联系【字体:大中小】【打印本稿】【】【关闭】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木采伐第三章林木更新第四章采伐更新验收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林木资源消耗,保护和利用好林木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必须遵照本办法。

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看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三条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材,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控制林木资源消耗纳入国民济和社会发展发展计划。

严格实施依法采伐林木。

条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内的林木采伐,行使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林木采伐第六条林木采伐包括:森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同伐、低质林改造以及零散树木的砍伐。

第七条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

制定林木采伐限额,每年采伐消耗的林木总蓄积量不得超过总生长量的50%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制定林木采伐限额,全民所有的林木,以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厂矿为单位;铁路、公路、城镇等以部门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林木和农村居民自留上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木来伐限额,编制年度采伐计划,农级上报省林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第九条采伐林木必须迸行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的审批权限:(一)国营林场单位的林木采伐施工设计文件,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其主伐和国家专项投资营造林木采伐的施工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集体所有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上林木的采伐施工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非林业系统的林木采伐施工设计文件,由其省或地、节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县级林上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林业厅印发《关于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印发《关于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印发《关于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冀林字〔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印发《关于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定州市、辛集市林业局:为更好地执行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林业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林业厅,以便对《指导意见》进行及时完善,确保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顺利执行。

河北省林业厅2015年2月26日关于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3年10月,我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部完成,并经过相关法定程序批准执行。

通过一年多的实施,规划在造林绿化、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确保我省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等重要生态红线,维护规划法定地位,进一步规范规划调整、纠偏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划调整、纠偏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适应当地生态、经济、社会发展;(二)坚持依法履行法定审查、批复程序;(三)确保森林保有量等重要指标不减少,林地保有量能满足森林保有量等目标的需要。

二、规划调整、纠偏条件(一)规划存在下述情况的应予纠偏:1、小班地类属性、林种、树种明显错判的;2、小班权属明显错判的;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而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4、在规划批复前已有依据确认为建设用地等其他用地的;5、应规划为林地而未纳入规划的有林地和未成林地等;6、已经实施林业重点工程而未纳入规划林地的;7、其它符合纠偏条件的。

2024年试行林木采伐管理方案

2024年试行林木采伐管理方案

2024年试行林木采伐管理方案____年试行林木采伐管理方案一、背景和目标林木采伐是林业经营和利用的重要环节,对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____年试行林木采伐管理方案的背景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提高林业经营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目标主要包括: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林木采伐效益,保障森林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恢复,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原则1.可持续利用原则。

保护优良、珍贵、特色林木资源,限制伐除及限伐,切实保障森林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2.科学管理原则。

按照科学研究结果和专业技术规范开展林木采伐工作,确保林木采伐操作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公平公正原则。

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林木采伐许可发放,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4.法律依据原则。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林木采伐工作符合法规要求,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三、管理措施1.建立林木采伐许可系统。

建立完善的林木采伐许可管理机制,对林木采伐进行许可,确保合法合规的采伐行为;2.制定林木采伐计划。

根据林木资源调查、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林木采伐的年度和季节计划,合理安排林木采伐;3.加强林木采伐监管。

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监管机制,加强对林木采伐过程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采伐行为,保障林木采伐的合规性;4.推进林木采伐技术创新。

推广先进的林木采伐技术和设备,提高采伐效率,降低采伐成本,并减少采伐活动对环境的影响;5.开展林木采伐培训。

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使其具备科学施工和经营管理能力;6.加强林木资源保护。

严禁破坏和滥采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林木资源,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生态安全;7.促进林业增收。

发展林下经济、林木加工业等增值产业,提高林业产品的附加值,增加林业经济效益,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四、管理机制1.建立林木采伐管理责任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
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办字[2007]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6
【实施日期】200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

(办字〔200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
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
(河北省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保障我省林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森林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资源保护管理落实到山头地块。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满足规划区域森林覆盖率目标的最低要求,把郁闭度0?2以上的有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适宜造林绿化的宜林地纳入林地规划范围,并落实到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区域要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凡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林业用地严格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冀政办发[2016]2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7【实施日期】2016.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健全天然林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天然林林权所有者保护天然林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林资发[2009]20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林资发[2009]20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林资发〔2009〕209号)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局关于上报河北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报告》(冀林资字〔2009〕2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林资发〔2008〕2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同意你局上报的改革试点方案,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把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与林业的分类经营紧密结合起来,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探索构建森林可持续经营框架和建立公开、公正、合理的采伐指标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使森林资源管理逐步实现由单纯指标管理向可持续经营管理转变。

二、细化方案,稳步实施。

要进一步细化改革试点方案,认真制定内容清晰、重点突出、措施完善的实施意见,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

你局要抓紧审定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抄送我局,尽快启动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三、突出重点,注重创新。

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林业发展实际,重视民生改善,在改革试点单位和内容选择上,紧紧围绕当前林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突出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机制创新,处理好试点经验与指导面上工作结合的关系,处理好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关系,通过改革试点,逐步引导广大森林经营者走规模化、集约化的森林经营之路。

四、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不容任何懈怠和放松。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冀林字〔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字〔2018〕23号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切实增强保护管理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监测巡护春季候鸟集群迁徙即将来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划部署,组织人员力量对本辖区内候鸟等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和繁衍地、迁徙通道及停歇地等重点区域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全面清除鸟网、猎套等非法捕猎工具,严防偷捕盗猎情况发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护,严防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内林地、林木、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积极采用无人机、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提高监测巡护效率,及时搜集汇总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逐一清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各市、县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0号)要求,结合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各自的野生动物禁猎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配备,提高执法效力,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势头,坚决遏制自然保护区受侵蚀和破坏的趋势。

一是持续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斩断违法利益链条,协同森林公安等执法机关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严查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形成强大震慑声势。

二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开展执法合作与交流,特别是在候鸟跨区域迁飞和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行政区交界地带,建立共同保护网络和区域联防联控的执法协作机制。

天然林商业性采伐3年内全部停止

天然林商业性采伐3年内全部停止
应变 之 比;而应力 与应变一般 多是 从微观 的角度去研 影响不大。 责任编辑 :吕玉翠
天然林商业性采伐3 年 内全部停止
“ 世界上7 0 %~8 0 %的家具是 中国制造的 ,一半 以
据《 北京商报》6 , E J 1 0 日 报道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 上 的刨花板 、纤维板也是中国生产 的。中国的生态问题 建龙在 国新办举行 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要把天然林保 这么严重 ,再砍 自己的林子给世界做工厂绝对不行。”
尽管我国拥有 比饺广袤的林区和丰富的森林资源,但 制度 ,立足国内解决木材需求 问题 ,这 同样也是林业发 我国对森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的消耗也十分巨大。有数据 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 显示 ,我国木材消耗逐年增加 ,2 0 0 2 年消耗1 . 8 3 4 L m  ̄ , 2 0 1 3 目前我国已经规划了0 . 1 T l 2 ( 2 . 1 亿亩 )的木材战
不能生成板子的高密度层 。故而也可 以说 ,热压也只是 可能影响板子弹I 生 模量 的变化。这就是图1 所示曲线 中压力为4 M P a 还是1 0 M P a ,板
当预压机系统压力 为4 M P a 时 ,如何解释 弹性模量 子的弹I 生 模量仍是2 3 0 0 M P a 的原因。 反而高达2 3 0 0 M P a 呢?这是 因为 ,弹性模量是衡量材料 综上所述 ,预压压力是中纤板高密度层产生的必要
产生弹性变形难易程度的指标 ,宏观上是材料刚度的表 条件 。由于预压有利于中纤板高密度层的生成 ,因而提 述 ,通俗 的说法就是 “ 胡克定律”中的弹性系数。从定 高 了板子的静曲强度 。故在正常条件下 ,预压压力与静
义上讲 ,是材料在弹性极 限范围内 ,载荷产生 的应力与 曲强度成正 比例关 系,而预压压力却对板子的弹性模量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全省绿化和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发布以来,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要求,扎实推进以明晰产权和勘界发证为重点的主体改革,初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

但现行林木采伐、林地流转、林业投融资等政策与新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还不适应,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迫切需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体系,进一步优化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

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按照中央要求,各地要认真查找主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改革质量。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4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正谱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1998年9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2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二、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1年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三次修正)三、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2001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号公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03年11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6号公布)六、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七、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2016年12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浅析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塞罕坝林区的影响

浅析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塞罕坝林区的影响

浅析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塞罕坝林区的影响作者:王艳春冯园来源:《安徽农学通报》2018年第07期摘要: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天然林资源,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该文介绍了塞罕坝林区林业资源现状,分析了停止天然林采伐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塞罕坝林区;森林资源;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中图分类号 F326.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8)07-0096-21 研究背景2015年国家将河北省纳入了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范围,涉及全省8市、41个县(区)和48个国有林场,其中包括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

2015年10月河北省下达了《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停止国有林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通知》(冀林字〔2015〕279号),要求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016年3月,河北省林业厅以冀林字53号文件下达了《河北省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办法(试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协议》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管护协议》,标志着河北省天然林从开发利用转入到保护发展的新阶段。

塞罕坝机械林场是河北省直属的大型国有林场,位于浑善达克沙地南缘,滦河源头,距北京340km,是为京津阻沙源、保水源的一道不可或缺的绿色屏障,生态地位十分显要。

林场总面积9.26万hm2,其中天然林面积1.68万hm2,蓄积118万m3,是河北省天然林资源集中分布区,也是河北省实施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项目的重点建设区域。

2 研究区概况全场土地总面积9.26万hm2,林业用地面积8.67万hm2,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面积0.6万hm2,森林总蓄积量810万m3。

有林地面积6.88万hm2,蓄积810万m3,其中国家级公益林3.82万hm2,森林蓄积量359万m3;尚未享受生态补偿的面积3.05万hm2,森林蓄积量451万m3;灌木林中国家级公益林0.11万hm2;未成林封育地中国家级公益林0.26万hm2,尚未享受生态补偿的面积0.17万hm2;疏林地中国家级公益林0.04万hm2,尚未享受生态补偿的面积0.02万hm2。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承德县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承德县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承德县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承县政办字〔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承德县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县政办字〔2018〕1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2018年承德县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6日2018年承德县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施方案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于加快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我县纳入天然林停伐保护范围,下达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保护任务141.3526万亩,其中国有5.1526万亩,集体及个人136.2万亩。

为切实加强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深入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根据《河北省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办法》(冀林字〔2016〕5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17〕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保护和培育天然林资源为核心,以改善民生为宗旨,以调整完善政策为保障,全面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努力实现资源增长、质量提高、生态良好、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负责,严格责任落实。

将天然林保护任务、目标、资金、责任落实到各乡(镇)、林场,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坚持质量标准,积极稳步推进。

将天然林保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小班,落实到林权所有者,面积准确,权属、四至清楚,图、表、卡一致。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告知书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告知书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告知书制度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6.06.02
•【字号】冀林综执字[2006]9号
•【施行日期】2006.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告知书制度的通知
(冀林综执字[2006]9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扩权县林业局:
近一段时间,有的地方反映一些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违法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的案件,在执法机构正在查处过程中,违法当事人擅自到资源林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种苗管理、森防检疫等机构办理林木采伐、占用林地、野生动植物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森林植物检疫等审批手续,给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为加强执法机构与其他业务机构的联系,有效打击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决定在全省实行林业违法案件告知书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部门执法机构在处理林业违法案件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形式把违法事实告知同级或上级有关业务机构。

在案件处罚完毕前,业务机构不得给违法当事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违法当事人必须持违法案件处罚完毕的证明才能到有关业务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二、执法机构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如发现违法当事人没有依法办理
林业审批手续的,在处罚完毕后,要及时督促违法当事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执法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既相互监督,又相互协助,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贡献力量。

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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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河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办法(试行)
(河北省林业厅 201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管理,规范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落界核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最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等资料为基础数据。

第三条本次落界核定对象为停止商业性采伐的天然林,已列入国家级公益林和已享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重点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不在本次落界核定范围内。

第二章落界核定
第四条本次落界核定的天然林范围,包括连续面积在0.0667公顷(1亩)及以上,天然形成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乔木林、灌木林、疏林和未成林封育地。

第五条落界核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管理处)具体组织,县级落界核定外业工作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落界核定成果
(一)落界核定说明书,包括工作组织,核定任务、范围,面积、权属、地类、树种等内容。

(二)落界核定资源情况统计表(表1)。

(三)落界核定汇总表和小班一览表(表2、3)。

(四)落界核定电子图件。

采用ARCGIS矢量格式,小班属性数据与小班一览表一致。

第七条落界核定结果应当在核定相关的村或国有林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误后,将落界核定成果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审批。

第三章落界调整变更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可以进行调整或核减。

(一)国家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土地收储征占用林地的;
(二)由于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天然林灭失的。

第九条对于需要调整的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调整变更,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审批;对于需要核减的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四章建档与核查
第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档案。

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停伐管护协议齐全。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天然林核定小班、地块、权属、权利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xx县(省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
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资源情况统计表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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