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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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三篇

篇一: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凡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凡联合投标的单位其资质和经营范围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严格禁止挂靠投标。

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企业中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证书的项目经理,在承担当年竣工项目的同时,可承担一个跨年度工程项目;在具有投标资质的企业中三级以下(含三级)项目经理每年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冒名顶替参加投标者,取消该项目经理投标资格两年。

第十五条市外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后进行。

第十六条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和全部资质信用证明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密封后在有效时间内送达招标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投标人在报送投标书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

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一条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定标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除向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人

造成的损失。严格禁止中标人将中标工程项目转包或非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加强中标合同管理,合同价、工程最终结算价,原则上应当与中标价一致。但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可按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之中,不做调整。

篇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市建委设立“XX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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