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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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2.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3.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4.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5.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6.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30日)
1.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红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蒋红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于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蒋红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7栋103室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民事判决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5月6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文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房屋,被执行人张文苗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文苗在指定期间迁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当天,张文苗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2014

海南法院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海南法院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18日)2018年9月18日,海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布十大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海南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同时进一步指导全省法院准确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拒执罪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吴某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关键词账户提现拒不还款基本案情2014年11月5日,美兰法院对石某学与吴某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美民一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吴某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某学劳动报酬37000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宛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石某学于2015年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吴某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吴某宛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拒绝申报财产,且对于法院的多次传唤置之不理。

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查找,督促吴某宛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吴某宛不为所动,始终以无能力给付为由拒绝履行。

美兰法院遂依法对吴某宛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拘留期限届满后,吴某宛仍不履行。

经调查,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吴某宛的某银行账户累计有31笔收入共计87800元,进账当天或次日均被全部提现,但吴某宛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均未向申请执行人石某学支付劳动报酬款,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美兰法院遂将吴某宛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经公安机关侦查,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宛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恶意逃避执行的拒执罪案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代某某、觉某某与代某赡养纠纷案代某某、觉某某与代某赡养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某自2013年8月起每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其父母)赡养费1500元,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共计5381.48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案件后,法院向被执行人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代某仍不履行判决,也不按要求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代某有银行存款和机动车辆1台。

法院依法查封了车辆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机动车辆,致使执行工作受阻。

鉴于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被执行人代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对被告人代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视申报财产令的法律效力,虚假报告财产;具备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却转移财产,阻碍、规避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既惩治了犯罪,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尖某与公某某借贷纠纷案尖某与公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尖某承担还款义务13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尖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尖某对此置若罔闻,不但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个人财产,还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与其妻子协议离婚,企图逃避债务。

此后,被执行人尖某长期下落不明,以消极不作为方式逃避执行。

人民法院以尖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尖某进行网上追逃。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2017年2月20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及集中执行“春雷”行动新闻发布会。

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曹秋丽,执行局副局长孟丽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闫文超主持。

发布会上,孟丽向与会媒体发布了5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虞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因经济纠纷,虞城县人民法院根据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孙某公司名下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柯达CPT制版机各一台进行查封。

2014年初,孙某又将该查封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作抵押,向郑州交通银行贷款3000000元;2014年底,孙某又用这部机器作抵押,向其朋友黄某某借款1900000元。

导致虞城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另查明,2015年6月1日,孙某与申请执行人等就涉案财产达成委托代管协议,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史某某、陈某某谅解孙某。

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不得私自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虽然孙某主动投案,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2: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祁某某,在法院下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但却沉迷赌博,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被柘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于都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于都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于都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2015年上午,于都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介绍了该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通报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审理和执行的5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庆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黄庆星于1995年4月24日、5月2日分两次向刘某借款16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在1995年11月2日前全部归还。

借款到期后,被告人黄庆星多次向刘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保证书,但仅归还刘某3000元,剩余13000元一直拖欠未还。

我院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庆星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欠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庆星一直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经刘某申请,我院依法立案对被告人黄庆星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向黄庆星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次分别采取查询银行账户、上户执行等强制措施,但均未果。

后经查实,被告人黄庆星于2008年2月购买了一台运输拖拉机,并于2013年花费十七、八万元新建房屋一栋。

被告人黄庆星被抓获后,黄庆星亲属与刘某亲属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庆星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当庭判处被告人黄庆星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判决的首起案件。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拒绝执行,甚至买车建房,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

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二:丁克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基本案情】自1995年起至1998年期间,我院和市中院先后判决被告人丁克球应归还黄某等五人车辆修理费、工资等欠款共计51010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等五人分别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丁克球仅在1996年11月19日向法院缴纳欠李某乙的4553.6元。

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案例1邱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黄牛入罪”切实从源头打击老赖违反限高令基本案情邱某与赵某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某于2019年8月将赵某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需归还邱某借款4.1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由于赵某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拒不到庭提供财产报告令。

上海宝山法院在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仍多次通过“特殊渠道”订购高铁票,频繁往返徐州、诸暨等地。

2021年2月5日,宝山法院针对被执行人赵某上述规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举措,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处以罚款,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宝山法院根据与宝山区公安分局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最终一举将以董某为首的黄牛公司成功打掉。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惩处。

“枪挑一条线,棒打一大片”,宝山法院决定坚决打断了这条“黄牛”与“老赖“建立的违法链条。

诚信是人民群众敢于创造、乐享收获的压舱石。

诚信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限制高消费令等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更是实现国家诚信体系和法院执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黄牛”堂而皇之地向“老赖”兜售高铁、飞机票,把破坏法院执行当做敛财之道,这无疑是对诚信体系与司法权威的严重挑战。

面对严峻形势,单纯在个案中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只能是杯水车薪、治标不治本。

要想标本兼治,我们必须调整思路,要与有关部门一道形成诚信合力的闭环,补齐监管漏洞,持续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本案正是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对于这些故意规避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追查到底决不放弃,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1.最高法 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意义和目的2.十大案例的具体内容概述3.最高法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治理和司法监督4.案例启示及对社会的影响正文最高法 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公布,旨在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提供参考,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十大案例涉及到各种行政不作为现象,如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这些问题都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进行治理。

在十大案例中,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是最常见的问题。

例如,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信息,但该局并未履行职责,而是将责任推给了其他部门。

最高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要求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另外,行政机关的乱作为也是十大案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最高法通过审判这类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这些案例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它们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它们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监督,促进了政府法治的建设。

最高法通过公布这些案例,向社会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总的来说,最高法 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公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们不仅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参考,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监督,促进了政府法治的建设。

对公司法失信人员应该怎么处罚?

对公司法失信人员应该怎么处罚?

对公司法失信人员应该怎么处罚?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老赖”作为败坏社会风气的不守信之人,国家在不断加大力度惩治失信行为。

凡是失信人员都要记入档案。

国家从各个方面对失信人员进行限制,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

下面小编就向大家解释一下我国对公司法失信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一、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方式: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二、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

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罗平县人民法院通报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罗平县人民法院通报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罗平县人民法院通报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5月13日,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罗平县集中打击拒执犯罪、推进民事执行工作的情况相关情况,宣传我国刑法有关“拒执罪”规定,震慑和教育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提高社会公众对“拒执罪”的认知,营造“守法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新闻办领导,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新闻中心领导,云南省市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记者,县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相关领导,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参加新闻发布会。

案例一:易全付申请执行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11年7月2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罗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由李某、方某共同赔偿易全付26030.70元;由袁某赔偿易全付26048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曲靖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以曲中民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李某、方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易全付于2012年5月7日申请执行袁某。

在执行过程中,袁某一再提出他已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均未提供任何依据证实。

执行人员多次找到袁某执行,袁某都是一个态度:他就是不履行,逼急了也饶不了申请人,大不了一起死。

后经做工作,2012年6月11日,袁某承诺:如到2012年10月30日申诉还没有结果,就把案款交清到法院。

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并未按承诺履行。

2013年4月9日,执行人员再次找到袁某执行,袁某表示坚决不交,同日,罗平县法院决定对袁某司法拘留15日。

拘留期满后,袁某仍拒不履行。

【处理结果】2013年6月,罗平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前,6月25日,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给被执行人袁某做最后的工作,明确告知其若再不履行,将按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代表和委员们的努力下,袁某慑于法律的威严,随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罗平县人民法院遂未将本案移送侦查。

睢阳区法院公布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

睢阳区法院公布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

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睢阳区法院余萍发布时间:2016-09-01 18:17:43近年来,睢阳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强化对涉民生案件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对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集资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于民间借贷、医疗、教育、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审理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案件,注重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加强执行工作,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执行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工作,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面由我发布五起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等方面的涉民生案例。

案例一:陈某污染环境罪一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付克勇(在逃)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与陈某协商后,付克勇联系运输车辆,先后四次将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本应运往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处理的含有危险物质的电镀污泥垃圾约520吨,私自转运到河南省商丘市,由被告人陈某安排倾倒于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李口镇、宋集镇境内。

经商丘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此倾倒的垃圾属有害物质。

案发后,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及时对被告人倾倒的电镀污泥进行安全处置,商丘市环保局对5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地点监测结果为基本没有造成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二)裁判结果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商睢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福祉,国家未来。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进入高发频发阶段,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是法院的责任,在审判实务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竞合之处,需要严格的加以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7年1月24日)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姚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基本案情】易某某诉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易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姚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易某某依法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假借与申请人和解欺骗申请人和人民法院,达到拖延时间之目的。

被执行人一直隐瞒自己所有的房产被征收的情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房屋被拆立即将情况告知株洲县人民法院。

接到申请人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确已被征收。

被执行人为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委托自己的母亲将房屋征收款领走并存入其母亲账户,后将征收款分两次由其母亲账户转入其前妻账户,最后将征收款分两笔购买了理财产品。

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2月9日被执行人偿还了所欠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675140元,取得了易某某的谅解。

2018年5月25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姚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姚某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姚某迫于压力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投案自首。

人民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体现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

案例二:被告人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基本案情】2012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和周某某开办长沙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某系法定代表人。

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雇佣的员工杨某某在彭某某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路捷汽修厂工作时不慎从屋顶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急性脊髓神经损伤并高位截瘫。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2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2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2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1.24【实施日期】2016.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2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6年1月24日)目录1.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2.杜伯东申请执行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工资支付案3.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案4.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执行案5.吴庆模等19244名蔗农追索蔗款纠纷案6.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仲裁法律文书案7.渠敬枝与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8.陈星润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9.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10.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11.陈奇妨害公务案12.被执行人杨正田诚信履行赔偿义务案一、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执行法官跑遍7市,全国26家法院协助,为百余名工人追讨拖欠工资82万元(一)基本案情2015年3、4月份,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致拖欠工人工资,为此,该公司工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该委裁决,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应向彭某等153名工人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合计210多万元。

裁决生效后,广州市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彭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即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除扣划银行存款7万余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搜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

为打破执行僵局,执行法官积极与工人沟通,得知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有多家直营店铺,可能有应收营业款及押金可供执行。

执行法官在45天内奔赴广东省内广州、深圳、珠海、江门等七个城市,并联系湖南、重庆等广东省外26家法院,共向100多个直营店铺所在商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未结算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直接汇给法院处理,并持续与上述商场沟通。

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涉民生”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涉民生”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涉民生”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1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案例一霸占房屋二十年拒不返还终获刑【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林某娟系香港居民,其于八十年代在家乡建成一房屋,现欲回乡养老,而侄子黄某权拒不交还房屋。

林某娟向广州海珠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黄某权应交还房屋,但其拒不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广州海珠法院执行法官向黄某权及其家属耐心释法,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黄某权拒绝搬迁,并扬言“与房屋共存亡”、“全家人一起死”,给执行法官施加压力。

法院因此对黄某权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拘留期满后黄某权仍不履行义务。

因黄某权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海珠法院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权进行刑事拘留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至此,黄某权终于意识到拒不执行判决的严重后果,主动配合搬迁并交还全部房屋,以求减免刑事处罚。

尽管该执行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但黄某权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执行案件中,房屋搬迁案件很容易变成“骨头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特别是被执行人全家已在该处居住了二十年,若通过强制搬迁收回房屋,执行成本及风险很高。

本案对被执行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多部门联动,维护生效裁判权威,震慑并成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二拒不按判决返还车辆被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情况】高某与朱某、许某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朱某、许某应返还高某车辆。

朱某、许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寻找不到被执行人和相关车辆,法院将朱某、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执行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18年06月05日)1、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6、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肖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7、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8、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9、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10、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一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李某与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曹某某赔偿李某因提供劳务而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曹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14年3月向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与李某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曹某某先后共计履行了10万元后,尚余10余万元一直未履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正安县城建设工程指挥部于2013年7月拆迁被执行人曹某某的房屋433.50㎡,门面101.64㎡,拆迁返还住房4套、门面3间。

2014年5月28日法院查封了曹某某安置房一套。

为逃避债务履行,曹某某与贾某某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返还房产均归贾某某所有。

2014年12月曹某某、贾某某与向某某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万元转让给向某某。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及店面等财产进行查封。

同年9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池某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因池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7月期间,三明中院分别向租用池某名下永安店面的承租人陈某某等人、租用池某名下尤溪店面的承租人姜某某以及租用池某名下厦门店面的承租人洪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承租人协助将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

池某明知三明中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店面租金,却多次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案例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某医院与厦门某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建设公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某医院某配套设施工程楼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至该医院。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因案外人郑某某强行占用应移交楼房及场地而未按期履行。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

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

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针对重点领域,明确查处标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8•【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案例2:侨胞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信访案案例3:陈某某等124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信访案案例4:宋某申请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信访案案例5: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信访案案例6:艾某申请强制执行工伤赔偿信访案案例7: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办证信访案案例8: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企业偿还欠款信访案案例9: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村小组支付工程款信访案案例10: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货款信访案案例1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龚某不服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江西法院“院领导接访”制度促化解。

【基本案情】龚某与王某英、涂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由王某某偿还83万元及利息,涂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涂某未履行判决义务。

2019年7月,龚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约还款90万元。

2021年7月,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以该案未执行到位为由信访。

江西高院通过院领导接访,耐心倾听其诉求,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的诉求应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江西高院立即督促指导下级法院对该案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迅速行动,上门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

经过不懈努力再次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该案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西法院“院领导接访”制度成功化解涉执信访,减轻群众诉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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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2015年2月15日)
案例1:
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
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执行法院: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祖桃等65人
被执行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

截至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

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

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

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

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

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

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年5月22日,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

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
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

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
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继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兰香
被执行人:黄起滨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
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须于2014年4月2日前付清林兰香继承余款19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黄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冻结、扣划黄起滨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大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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