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1.03•【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黄某洗钱案【关键词】洗钱罪跨境洗钱介入侦查资金流向追赃挽损【基本案情】黄某,男,某银行原信贷员,系上游犯罪人员朱某成亲属。
(一)上游犯罪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朱某成等人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成立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以合买“体育彩票”为名,通过召开大会、体彩门店宣传、口口相传、微信宣传、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该公司配置顶尖专业体育竞彩分析师团队,团队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奖率,以经营期间持续只赢不亏以及高额月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发放奖金、支付佣金、本金赎回,以及员工工资、宣传费用等开销。
案发时,朱某成等人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亿余元。
2022年4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万元。
朱某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洗钱罪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黄某为掩饰、隐瞒朱某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帮助朱某成联系境外洗钱人员黄某杰(公安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将朱某成账户内共计2306.7万元资金分散存入黄某杰提供的60余个“傀儡账户”中。
随后,黄某杰所在团伙将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又分散转至其他二级、三级账户,并以帮助换汇为由,通过境内将人民币转入“换汇客户”的银行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对敲”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此后,朱某成为在境内使用资金,又让黄某杰以上述对敲方式转移资金至境内黄某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
黄某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朱某成及朱某成母亲,从中获取好处费60余万元。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31•【文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纪发〔2021〕6号),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财产刑运用和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1日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关键词】行贿串通投标数罪并罚监检配合社会治理【要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要准确适用法律,对以行贿犯罪手段开路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对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专项整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基本案情】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某路XX号。
2014年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案例一:江苏省某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关键词】企业恶意注销行政非诉执行溯源治理【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辖区内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8800元,责令二个月内通过“三同时”验收,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木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次日,某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8日,某市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7600元。
后该院查明木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核准注销,某市法院遂裁定驳回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某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木业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致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查明木业公司在向江苏省某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中写明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和未了结事项。
该公司关于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签字确认公司清算如有遗留问题,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恶意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相关规定,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05•【分类】其他正文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案例一: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关键词】重大程序性决定律师知情权类案监督【要旨】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监督。
对于诉讼环节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可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发送短信、网上自助查询等形式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0日,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侦查机关刑事拘留。
同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家属委托,担任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戴某某的辩护人。
2019年11月25日,律师鲁某某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
2019年11月29日,戴某某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16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戴某某的辩护人律师鲁某某。
2019年12月20日,某市检察院决定对戴某某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线索受理 2019年12月25日,律师鲁某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诉称,某侦查机关未依法告知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某市检察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某市检察院对该案启动调查程序,听取律师鲁某某意见和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询问侦查人员,查阅案件相关材料。
此外,某市检察院对2019年12月以来移送该院有辩护律师的案件进行专项排查,有三位律师亦反映其知情权受阻碍。
经调查核实,以上律师反映的情况均属实。
监督意见某市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移送审查起诉这一重大程序性信息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关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律师的知情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7.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最高检编选了七起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人民军队为党和人民建立了不朽功勋,是保卫红色江山、维护民族尊严的坚强柱石,也是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的强大力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为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我国刑法规定对严重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
又如,为加大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惩治,刑法设专章(第七章)对危害国防利益类犯罪予以规定。
近年来,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案件办理,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相关犯罪,积极开展涉军司法救助,在震慑涉军违法犯罪、缓解军人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促进军地军民和谐、维护国防利益等方面贡献了检察力量。
这次选编的7件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较好地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1.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案件事实】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
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
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
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处理情况】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析意见】赵某某面对崔某多次干预插手彭某某案件的办理,没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对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向上级院汇报工作时作不实汇报,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崔某干预插手案件行为进行记录报告,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
党中央制定出台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
典型刑事案例
典型刑事案例【篇一:典型刑事案例】编者按回顾2013年,不论是公开审理的贪污腐败大案,还是社会影响恶劣的热点案件,一个个备受关注的重大刑案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法”热。
这一年,检察机关公诉了许多让人记忆深刻、在人们心目中留下烙印的刑事案件。
这里选择的10个案件,有人从高处跌落,有人财富梦化为泡影,有人再难和家人相见,有人后悔已太迟……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在2013年法治事件中留下了沉闷的“足音”。
1 薄熙来案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案情简介: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原市委书记薄熙来一案。
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等方式公开。
9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
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点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薄熙来一案的审理,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
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再到法院宣判,整个过程彰显了法治精神和司法正义。
2 刘志军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案情简介:2013年7月8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刘志军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6月9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开庭,检方指控,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6460.54万元。
开庭时,刘志军哭诉十多分钟,表示“相信法律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不会上诉”。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2.19•【分类】其他正文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通告,对武汉采取“封城”防控措施,暂时关闭了离开武汉的通道,市民如无特殊原因不要离开武汉。
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此后,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
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
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截止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在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深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姜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案例作为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依法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要主动加强对本批典型案例的学习研究,结合案例深入思考、全面把握准确适用的具体方法,切实提高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案件的能力水平。
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充分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大力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共同做好不捕不诉后的依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检察执行监督典型案例1. 案件概述此案例涉及某公司非法倾倒有毒废物的行为。
该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有毒废物非法倾倒至河流中,严重影响了水源安全和生态环境。
2. 检察部门介入检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和相关监测数据,在得知该公司存在非法倾倒废物行为后,立即启动了调查程序。
经过初步调查,检察部门发现该公司非法倾倒废物的证据充分,决定对其展开进一步的行政调查和刑事立案。
3. 行政处罚程序检察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废物是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因此该公司被罚款500万元,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4. 刑事立案程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检察部门也及时启动了刑事立案程序,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明该公司的非法行为及其犯罪事实。
5. 刑事判决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犯有非法倾倒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此外,法院还责令该公司赔偿因非法倾倒废物所导致的环境修复费用和社会损失。
6. 检察执行监督程序检察部门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开展检察执行监督工作,确保判决的贯彻执行和罚款的收缴情况。
检察机关派出执行检察官,与有关执行单位进行沟通,核实罚款缴纳情况,并监督环境修复工作的实施情况。
7. 检察执行监督成果经过检察部门的不懈努力和监督,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时入狱服刑,同时按判决书要求缴纳罚金,并开始履行环境修复责任。
检察部门积极与环保部门、执法机关等合作,定期检查和评估环境修复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该案的执行效果。
8. 社会影响此案件的查处和监督,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号:法律绝不容忍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这不仅起到了震慑效果,使得其他企业对违法行为有所顾忌,也为保护生态环境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9. 结语此案例是典型的检察执行监督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目录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2.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3.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4.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5.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10.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关键词】抗诉改判处警标准确认违法【案例简介】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
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
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
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
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
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
“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
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当前,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易发高发,主要涉及“一房二卖”、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证等情形,呈现出群体性、矛盾对立激烈等特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
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1日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检察和解检护民生【基本案情】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案例7:(审查起诉)1999年8月,晋城市印染厂女工赵春琴
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 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 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玄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 于1999 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 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良一人仅对犯罪 嫌疑人钱玄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 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 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玄实施 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 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玄、被害人赵春琴的母亲李浩。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玄并向上一级 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山西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 诉决定。李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 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 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 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 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 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 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 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 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 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 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 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 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 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 期徒刑7年。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7起民生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7起民生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7起民生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是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为把学习实践成果转化成为群众服务的能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21年5月起在全省法院开展“重点领域微腐败专项治理”行动,立足审判职能,聚焦扶贫、教育、医疗、低保、养老等民生领域的微腐败案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用心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治理行动影响力,震慑犯罪,回应社会关切,省法院公布近期宣判的7起民生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
魏县南双庙镇马街村原党支部书记马某林贪污案2017年5月,被告人马某林利用协助镇政府进行扶贫搬迁项目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以自己名义申报补偿,冒名领取征地补偿款64万余元;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征地补偿款9万元。
马某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尚义县某村原村委委员兼会计曹某举贪污案被告人曹某举担任村“两委”委员兼会计时,利用代为征收城乡居民基本保险费的便利,截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3.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冒名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3.2万余元;利用负责粮食直补相关工作的便利,冒名领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5千余元。
曹某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退缴全部赃款。
尚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邢台市桥西区某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原主任胡某立贪污案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某立利用职务便利,在服务中心采购过程中,虚报申领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胡某立利用负责下辖服务站考核、拨付资金补助、采购印刷品、医疗试剂的职务便利,收受服务站工作人员1.6万元;收受供货公司3.4万元。
法律监督先进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增多。
在此背景下,XX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9年,XX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厂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化工厂作出了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介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XX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化工厂在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逃避监管等问题。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XX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介入调查。
(三)依法监督过程1. 审查起诉环节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该化工厂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侦查监督环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XX市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
针对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XX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 审判监督环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XX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合法、公正。
针对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XX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 执行监督环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XX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合法、公正。
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XX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案件结果在XX市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该化工厂环境污染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
法院依法判处该化工厂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XX市人民检察院还向当地政府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该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
三、典型案例启示(一)法律监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XX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河北省承德市赵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河北省承德市赵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文章属性•【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07.19裁判规则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收集分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处理存在疑问的案例进行追踪核实。
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正文河北省承德市赵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2017年2月初,被告人赵某某、石良喜、李宗义、王金梅等四人共谋处置电子废物牟利。
其中,石良喜出资,赵某某联系购买电子废物,王金梅、李宗义提供场所并负责焚烧处置。
同年2月27日,赵某某从天津市静海区两家废旧电线电缆拆解加工厂大量购买了铜粒加工后形成的池底泥,运输至河北省平泉市某矿业公司闲置的堆料场进行焚烧,计划焚烧完毕后将电子废物灰卖给金属冶炼厂。
因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刺鼻烟雾,群众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
经查,现场的电子废物及焚烧产生的电子废物灰总重量为196.22吨。
电子废物为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3月17日,河北省平泉市环保局拟对涉案人员作行政处罚。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信息后,认为涉案电子废物极有可能为国家严禁私自处置的危险废物。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遂联系市环保局共赴现场再作核实。
经现场核查确认,焚烧的物品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于案件已经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24日建议平泉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线索移送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平泉市公安局回复称,不立案的理由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电子废物系危险废物,涉案人员主观明知焚烧的电子废物系危险废物的证据亦欠缺。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为确保依法准确办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请求加强办案指导。
强化司法公信力建设彰显刑事执行检察价值——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王志刚
强化司法公信力建设彰显刑事执行检察价值——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王志刚作者:暂无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14期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担负着对强制措施执行和刑罚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一环,严密守卫着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关。
近年来,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罪犯越狱脱逃、“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引起媒体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切实维护刑罚执行领域的公平公正、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
记者:我们了解到,年初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进一步拓展了业务、规范了职责,可以说全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新的发展新的机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该发挥哪些职能作用?王志刚: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点多面广、职能繁多,我局的主要业务职能就有11项,这里我主要介绍三点。
一是查处发生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工作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局面,保持了惩肃刑事执行领域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的高压态势。
我们坚持“以办案促监督、以办案促规范、以办案确保刑事执行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的指导思想不动摇,始终将办案工作作为最有力、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将日常执法监督与办案工作紧密结合,集中力量查处发生在刑事执行中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渎职案件以及发生在监管场所监管执行、基础建设、生产经营等关键环节的贪腐案件上,特别是依法严肃查处在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发生的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坚决打击“权钱交易”、“花钱买刑”等司法腐败行为,有力地震慑了刑事执行领域的贪腐渎职,极大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是大力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内部监督。
我们适应机构更名、职能调整的需要,从理清职责分工、完善内设机构、理顺工作关系方面着手,专门整治监督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
比如,我们加强与省监狱局、省法院沟通协调,联合下发了《刑罚执行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对刑罚变更执行过程的同步监督,规范了列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监督内容及审查申报材料的标准和办理流程,完善了提出减刑、假释检察意见的程序。
河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河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执行正文河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基本案情】河北省某市某区张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某乡某村集体土地1051.75平方米(合1.58亩)建房。
2020年9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土地;2.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10567.5元。
张某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区自然资源局催告无效后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区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的退还土地和罚款,其中退还土地由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组织实施,罚款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但对没收处罚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收处罚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移交财政部门,无需经过人民法院审查。
区自然资源局对区法院的裁定有异议,认为本部门无强制执行权,没收处罚若不经过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审查,本部门无权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没收。
关于没收的法律规定不细致、部门衔接不顺畅,区财政局对接收存在畏难情绪,区自然资源局自身也无力、无权独自移交违法建筑。
没收处罚如不能执行,退还土地处罚也无法执行,故一直未对涉案违法建筑物予以处置,导致该宗土地仍由违法行为人违法占用。
【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履职情况】案件来源。
2021年5月,某市某区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与区自然资源局召开联席会,建立土地执法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
区自然资源局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该案线索,区检察院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申请予以受理并审查是强制执行的第一步,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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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2016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2月13日,冯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当场死亡。
经认定,冯某应负全部责任。
2013年3月8日,冯某妻子申请要求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
监所检察科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真诚悔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妻子即将分娩,家中老人需要赡养,遂提出检察建议,兴隆县公安局采纳建议,依法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骈某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骈某因犯诈骗罪被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
2015年10月20日,磁县法院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该法院立案庭立案。
该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立案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且该执行局审查无果。
对此,磁县检察院立即向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完善了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三: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致社区矫正罪犯脱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致使其在监管期间诈骗,并且还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24日,邱县法院对申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省监狱管理局一监区中队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原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在负责报请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收受家属礼品,为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报请。
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五:辛集市新城派出所所长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
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郝某供出其立功表现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
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廊坊大厂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015年2月19日,廊坊大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该县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对郝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大厂公安局却未执行法院决定,一直将郝某某羁押在看守所。
大厂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县公安局将郝某某送交强制医疗。
大厂公安局立即按照要求,将郝某某送交燕郊冶金医院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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