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三起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合集下载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二、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四、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七、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八、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十一、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十三、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一)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二)基本案情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

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

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6.07•【分类】问答正文民生无小事履职见担当高质效办好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检近日印发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检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这批案例有何特点?答: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着力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月,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围绕就业、食药、社保、住房、养老、环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等突出民生问题,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

第十检察厅专门印发《关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六项推进措施”,强调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积极主动找准落实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集中力量办好各类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更好落地见效。

各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积极行动,把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务实举措,作为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有力抓手,作为深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并涌现了一批办理效果较好的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

十大检察监督案例

十大检察监督案例

十大检察监督案例检察监督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它能够有效监督法律的执行,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过去几年,中国检察机关在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工作,下面是十大检察监督案例:1. 湖南省检察机关对莱阳市公安局涉恶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揭露了一批涉嫌打黑除恶的公安人员和犯罪团伙,为维护社会安定和法律权威做出了重要贡献。

2. 上海市检察机关成功抓获了一名盗窃犯罪分子,该分子曾在多个城市实施过盗窃行为,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多年的顽疾,该案的成功打击为广大市民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保障。

3. 江苏省检察机关曾经办理一起重大贪污案,该案涉及多名官员和企业家,最终检察机关成功将主犯绳之以法,根据法律对其进行了惩处。

4. 北京市检察机关对有问题的官员和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揭露了大量的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维护了国家和群众的根本利益。

5. 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成功抓获了一批网络犯罪分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网络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6. 湖北省检察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经营活动上做出了重要贡献,执法严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7. 广东省检察机关对涉黑涉恶行为进行了彻底调查,揭露了一批罪犯和黑恶势力,为打击犯罪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8. 四川省检察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时,注重启动文明诉讼,通过文明诉讼的方式,提高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效力,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效保障。

9. 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托司法大数据,开展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检察监督工作,让数据成为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10. 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实施依法治贪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密切协作公安机关,坚决打击一批违法行为,为广大市民的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上十大检察监督案例,展现了中国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和成就,它们不仅具有借鉴价值,更为我们创造了更安全、更和谐的社会环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如何监督制约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行为.doc

如何监督制约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行为.doc

如何监督制约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调解行为作者:范卫国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3期[基本案情] 唐某与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3月6日在重庆市登记结婚。

因感情不和,唐某于2007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8年3月1日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2006年4月,双方共同出资在重庆市购买商品房一套,价值18万元。

2007年5月9日,翁某父亲翁某林以翁某向其借款买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翁某归还借款6万元,并出具翁某书写的借条一张。

人民法院当日立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当日调解结案。

调解协议约定翁某应于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向翁某林还清借款6万元,逾期将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2007年7月21日,翁某林以翁某未履行调解协议内容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11月20日,经法院执行,唐某与翁某共同所有的商品房被作价抵偿给翁某林。

此后,唐某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得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审理程序违法等问题,并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假调解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遂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经再审后发现,借款事实为翁某与其父翁某林恶意编造,遂撤销原调解书。

本案是当前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调解”的典型案例。

就本案性质而言,表面属于翁某与其父翁某林之间的债务纠纷,但事实上是二人恶意串通旨在翁某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虚假调解。

本案的调解协议之所以达成,既与翁某父子之间的恶意串通有直接关系,也与法院“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盲目追求调解结案而忽视对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有关。

就本案的后果而言,虚假调解不仅损害了案外第三人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加强对虚假调解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实现调解制度的良性运转极为迫切和必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作者:阚林、兰楠、刘小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2021年4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定,最高检围绕民事执行监督主题发布了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共三件指导性案例。

为促进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现就案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要点进行解读。

一、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一)发布背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016年,为促进法院依法执行、规范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执行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

2020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

但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存在配套规定不足、监督质效不高、各地工作不平衡、人员力量与监督职能不匹配等问题。

此次制发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提供办案指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2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以新领域、新方式、新效果提升监督质效【关键词】公益诉讼盲道治理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基本案情】2021年3月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本区盲道进行公益诉讼线索排摸中发现,莘庄地铁站南出口处的盲道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地铁站南出口西侧人行道靠近尽头处的非机动车停放点通过划线占用了部分盲道;二是部分路段的盲道磨损严重,凸起的纹路几乎磨损殆尽,盲道设施养护不到位;三是部分路面在终点处未设提示性盲道(带触感圆点),设计不规范。

以上问题危及盲人群体出行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在多次进行现场勘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并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合力推动盲道治理。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2021年9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座谈会的形式,由公益诉讼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通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整体开展情况,介绍本案的前期办理情况、监督难点等,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参与监督活动的两名人民监督员分别建议:一是案件承办人要寻找更多切入点,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同时对盲道整治后的维护做到长效长治。

二是盲道建设容易,维护起来成本很高,要找到经济便捷的管理方式。

建议联系街道的助残员,如有发现盲道设施被侵占或损害的,及时通知区检察院,加强后续管理维护。

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深入交流互动,并将人民监督员的金点子纳入后续监督工作中来。

9月25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再次邀请上述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办案活动。

此次监督活动由承办检察官带领人民监督员与相关职能部门一同走访现场,实地了解盲道被侵占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1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2016年11月7日)杨海垒暴力伤医案2016年5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泉水村村民杨绍平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妻及三个子女受伤,伤者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诊治。

杨绍平三位亲属杨海垒、杨新春、杨立新闻讯赶至医院,杨立新认为医院对伤者救治不及时,在医院吵闹并与值班医生王俊发生争执、扭打。

后犯罪嫌疑人杨新春双手抱住王俊,杨立新击打王俊头顶一拳,杨海垒击打王俊左胸部两至三拳。

王俊挣脱后倒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5月18日,邵东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19日,邵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杨海垒等3人。

10月5日,该案移送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0月14日,邵阳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XXX暴力伤医案2003年,犯罪嫌疑人XXX发生车祸后到河北省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治,后因腿部感染导致右腿残疾,遂对主治医生刘广跃产生怨恨。

2016年7月21日,XXX在医院骨科门诊找到刘广跃,因言语不和,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其连捅数刀,致其失血死亡。

7月22日,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8月5日,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以XXX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9月30日,该案移送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陈建利暴力伤医案因女儿在山东省莱芜市莱钢医院出生后患病死亡,陈建利与医院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于2016年10月3日携带砍刀找到儿科值班医生李宝华讨要说法。

其间,陈建利持刀砍击李宝华头部数刀,并阻止其他医务人员进入室内救治。

李宝华于当日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0月3日,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10月7日,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以陈建利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2014年9月,多家媒体曝光腾格里沙漠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关键词】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抵押权跟进监督【基本案情】2013年2月,李某莉以朱某文、朱某惠为被告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3万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50万元;判令担保人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经审理查明,朱某文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需用资金,自2010年5月起,多次向李某莉借款,累计为45万元。

朱某惠(朱某文的姐姐)于2010年7月8日立有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愿意把房产证借给朱某文作为借款抵押。

随后朱某文将产权人为朱某惠的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莉,但双方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就案涉房屋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7月8日,李某莉与朱某文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朱某文保证于2012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2万元;其余借款以房产担保抵押,于2012年8月10日后再做协商。

后李某莉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成本诉。

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惠于2013年6月7日将约定抵押的房产以164655元的价格转让房屋产权给其胞弟朱某伟并办理约定抵押的过户登记。

2014年8月8日,朱某伟将讼争抵押房产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孙某晴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李某莉有关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以涉案约定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某莉对朱某惠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莉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李某莉提出的再审申请。

李某莉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初次监督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莉与朱某惠的抵押合同成立并有效,朱某惠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遂于2018年4月2日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传承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和载体。

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

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我国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很多景区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有的还成为旅游热点。

游客与野生动物互动有一定危险性,景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游客也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共同维护和谐的旅游秩序。

如在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接到张某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其被景区野生动物峨眉藏酋猴抓伤所受损失的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推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案例1】某县政府违反行政法规,未经同意,擅自决定将县内城建投资项目转移到外省,导致投资不完整、投资资金损失和社会效益降低。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对此予以监督。

经查,该县政府未经同意,擅自把近亿元城建投资转移到外省,严重影响了县内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效益受到严重损失,违反了法定的行政程序,侵犯了国家的利益。

最高检察院依法按案件监督审查,鉴于县政府回避责任,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依法采取恢复行政权力措施,进行行政复议,并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最终使县政府服从强制性行政法规,全面恢复投资完整性,改正违法行为,社会效益得以完整保护。

【案例2】某省地方税务局违反财政要求,公开税款补偿支付情况。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对此予以监督。

经查,该省地方税务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向当地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垫开发费补偿款,并且未经公开,违反了财政部相关要求。

最高检察院依法按案件监督审查,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根据财政部要求,法院审理了此案,经过全面的审理,最终裁定税务局的行为依法无效,法院予以撤销,并依法下发整改令,使省地方税务局依法履行公开税款补偿支付的义务,公开透明的税款补偿支付,把税款补偿支付在公平、公正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把税收作为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主要重点。

【案例3】某高校管理者违反规章制度,对教学活动进行不规范管理。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对此予以监督。

经查,该高校管理者擅自实施一系列不规范的教学活动管理,严重影响学生接受正常有效的教学,违反了校管理制度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权益。

最高检察院依法按案件监督审查,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应责处罚,违反校管理制度行为被宣告无效,并依法及时纠正;同时根据教育部要求,法院还发布了一系列教学管理制度,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有序的管理教学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益,保证高校教学的正常有效运转。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一、引言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以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提起的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虚假诉讼问题愈发严重,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给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因此,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以提升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与危害当前,民事虚假诉讼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占比较大,其中以债务追讨、离婚财产分割、房产纠纷等案件最为突出。

这些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此外,虚假诉讼的频繁发生也暴露出我国司法监督机制的不足,需要加强和完善。

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严重性,加强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其次,检察监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通过加强检察监督,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四、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检察监督在遏制民事虚假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力度不足。

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虚假诉讼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2.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主要依靠审查起诉、抗诉等手段进行监督,缺乏其他有效的监督手段。

3. 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

由于民事案件涉及范围广泛,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难以全面覆盖。

五、完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措施:1. 加强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严格审查起诉、抗诉等环节,确保法律制裁到位。

2. 拓展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应探索更多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引入大数据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目录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2.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3.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4.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5.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10.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关键词】抗诉改判处警标准确认违法【案例简介】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

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

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

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

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

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

“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

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5.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信访正文关于印发《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作用,找准找实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高质效办好各类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用心用情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控申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等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5月30日案例一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关键词】申请民事监督大检察官下访接访释法说理救助帮扶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基本案情】2020年1月25日,民事监督申请人黄某标与黄某源、黄某晟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造成黄某标受伤。

当天,黄某标到某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2天,出院后两个月内复诊6次。

此后,黄某标因感到视力模糊,又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白内障,住院13天。

2021年2月23日,黄某标以其两次住院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应由黄某晟、黄某源赔偿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5月13日,巴马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黄某标因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复诊发生的诊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985.3元,对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8月12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未造成黄某标严重后果、一审判决赔偿黄某标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错误为由,改判被告赔偿黄某标3985.3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当前,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易发高发,主要涉及“一房二卖”、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证等情形,呈现出群体性、矛盾对立激烈等特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

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1日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检察和解检护民生【基本案情】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08•【分类】其他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目录1.钟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抗诉案2.刘某某与某采石场矿业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3.季某某伪造、变造证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4.潘某某等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监督系列案5.胡某与曾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6.左某某与某村镇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7.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案8.罗某某与某粮食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9.邹某等77人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10.社会福利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依法保护网络游戏币、网络账号、游戏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钟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抗诉案2017年2月22日,某科技公司对钟某的账号******************和******************作出“限制部分游戏行为”和“回收游戏币”的处罚。

钟某通过缴纳“保释金”—元宝的方式解除了账号******************处罚措施,但发现该账号内游戏币全部被扣除。

2017年3月10日,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对钟某名下账号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实施侵权,恢复钟某被处罚前账号数据,并就冻结造成的损失附带赔偿18元;某科技公司游戏中的乾坤袋功能和保匣钥匙开箱子随机分配道具明显违法,钟某所购道具大部分属于通过乾坤袋随机抽取的方式消耗,某科技公司退还不当所得。

一审判决:驳回钟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解封钟某注册的******************账号,并恢复被封禁前该账号数据。

钟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7月16日,法院裁定驳回钟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2019年7月,钟某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1.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徐某某与贵州省某县政府辞退决定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3.曾某某与江西省某县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检察监督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4.某水泥公司与新疆自治区某市人民政府、某房地产公司土地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5.吴某与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抗诉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6.方某与湖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行政处罚抗诉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7.韩某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8.张某与四川省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检察监督案——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9.宋某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10.张某某与广西自治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1.刘某青、谢某梅与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任某土地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12.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市人社局、沈某庆等五人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案例一: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落脚点。

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本案中,检察长带头办案,通过卓有成效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促成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维护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持续6年的行政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健全法律监督方式的要求,发挥类案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增强精准监督质效方面的优势,现将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等4件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7日1.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关键词】公民代理社会治理类案检察建议【类案问题】2021年1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对柯桥区法院历年来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文本解构,通过提取每份裁判文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筛选出涉公民代理的案件,再以相关公民代理人的姓名为关键词,针对性检索出每个公民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案件,发现2008年至2020年期间,有24人在柯桥区法院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接受委托代理了2065件民事案件。

随后,柯桥区检察院对2015年至2020年的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共抽取了130件案件进行逐案评查。

经评查发现,公民代理案件分别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未向法院提交或未规范提交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由非近亲属担任公民代理人的问题。

二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未向法院提交或未规范提交证明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伪造劳动合同规避法院审查的问题。

三是有关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无推荐材料或未向法院提交规范的推荐材料、推荐主体不适格,伪造当事人与代理人系同事关系等问题。

同时,经对比审查三类公民代理案件,发现柯桥区法院未按照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对公民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审查不规范不统一及公民代理人职业化倾向明显等共性问题。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

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

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针对重点领域,明确查处标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三起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2016年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重点打击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涉案人员众多的“规模性造假”,以及有关人员为了个人利益主动参与造假等虚假诉讼行为。

典型案例1唐某与程某房屋买卖纠纷抗诉案【基本案情】1998年12月,唐某以12万元的总价购买房屋一套。

2000年11月,房管部门将该房屋过户给程某。

过户依据包括以唐某名义与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8万元)、《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购房款收条和唐某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

后经查证,上述合同、书表均由程某的丈夫向某书写,分别盖有唐某和程某的私章,但无唐某签名,购房款收条上唐某签名系向某代签。

发现房屋被过户给他人后,唐某先是提起行政诉讼,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房管局颁发给程某的房产证。

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驳回唐某的起诉。

再审裁定书认定了唐某与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等事实。

行政诉讼败诉后,唐某又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将程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程某返还房屋。

重庆市三级法院先后作出四次民事判决。

除二审判决支持唐某请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外,一审及两次再审均认为出卖房屋是唐某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监督情况及结果】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理由是:1.经查证,本案实际上的买卖双方为向某与黄某(唐某前男友),唐某本人并没有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唐某以12万元购买房屋,事隔两年后以8万元转让,明显不合常理。

房屋出卖并非唐某真实意思表示,终审判决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缺乏证据证明。

2.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涉嫌故意作虚假证言,而黄某、向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原行政诉讼中的证言不足为信。

终审直接采信行政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确有不当。

最高法再审认为,自然人的私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涉及到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程某应该举证证明其与唐某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原审判决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唐某是错误的。

行政裁定书上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行为在程序上的合规性,不能证明唐某与程某之间发生了房屋买卖的民事行为。

程某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唐某已到办理登记过户现场的情况下,应该就本应由唐某亲笔书写的名字却由向某代写作出合理的解释,但程某一方在本次再审庭审中仍不能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程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判决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及两次再审判决,程某将房屋返还给唐某。

典型案例2许某与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基本案情】2002年7月8日,7岁幼童许某到某眼科医院进行先天性白内障(右眼)外摘除术,术后发生角膜损伤等,右眼视力丧失。

患方复印了全部病历,医院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属实。

依据医院提交的住院病历资料,湖南省永州市医学会和湖南省医学会先后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在第二次鉴定过程中,患者发现医院提交的病历有修改现象,省医学会也确认病历有涂改,但认为医方的违规行为与患儿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许某后到其他医院进行了角膜移植手术。

2004年5月25日,双方在当地公安派出所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医院一次性支付补偿费5万元,许某保证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事宜。

2009年4月,许某开始出现右眼角膜内皮排斥,继发性青光眼,又开始接受排斥反应治疗。

2009年5月11日,经许某申请,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许某先天性白内障手术后遗留视力障碍,术前残情相当于九级,目前残情评定为六级。

被鉴定人右眼出现排斥反应,需长期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治疗,每年所需费用大约6000元左右。

2009年7月8日,许某起诉,请求判令眼科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045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永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该医疗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重新鉴定。

该办公室认为,经过修改和添加的病历属于不真实的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鉴定书不再重新鉴定,应按相关文件处理,并附有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一审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判决医院赔偿各项费用41万余元。

医院提起上诉后,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仍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将赔偿费用增加到48万余元。

双方均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由于本案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基于修改的病历资料作出,结论不客观,无法确定本案是否为医疗事故,因此应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适用相关的法律,一审法院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损失。

许某在进行眼部手术前为九级伤残,手术失败后其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故其因手术失败而加重了伤残等级与眼科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眼科医院只应对其加重损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判决将赔偿费调整为31万余元。

许某申请再审。

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医院修改和添加病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故应承担事故责任,二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医疗服务合同不当,本案应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对各项费用的计算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原一、二审的差别在于二审改变了继续治疗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年限,对于继续治疗费,相关法律法规对计算多少年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根据司法实践定为计算20年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年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最长年限为30年,二审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计算为20年,并无不妥。

原二审虽定性错误,但处理适当,判决维持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

【监督情况及结果】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理由是:1.再审判决维持二审按照20年时间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继续治疗费的结果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二审按照20年计算是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的结果,并非如再审所说是“酌定”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一审法院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二审和再审不应无故予以变更。

2.判决眼科医院只承担所谓加重伤残等级的责任没有根据。

许某在术前是先天性白内障,通过手术治疗是有可能治愈的,其术前的病情和所谓伤残程度处于不确定状态。

司法鉴定中心对许某术前的情况也只是给出了“相当于”九级伤残的意见,判决据此认定许某术前就是九级伤残并判决眼科医院只承担所谓加重伤残等级的责任是错误的。

最高法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认为: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医院修改病历违反了卫生部相关规定,致使纠纷产生后无法查明事实。

且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有明确规定,本案的医患纠纷推定为医疗事故并无不妥。

各项费用的计算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虑到本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因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30年的最长年限计算,给予比较充分的保护更为合理。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认定,上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许某在手术前只是相当于九级伤残,这与已经确定的九级伤残有本质的区别,因为许某的眼部疾病是完全可以治愈的,治愈后不存在任何残疾,本案恰恰是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许某的六级伤残。

因此,二审和再审改变一审判决,削减去九级伤残的赔偿部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法在重新核定了居民年平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均生活费的标准后,再审改判医院赔偿许某44万余元。

典型案例3张某与徐某、肖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基本案情】2005年9月30日,肖某驾驶的捷达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大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乘坐其车的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12个月,残后需二人护理。

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

捷达车档案登记所有人为吴某。

2004年10月,吴某的女婿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该车投保。

2005年2月,吴某将该车出卖给肖某,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肖某在事故发生后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称肇事车辆车主为其姨张某荣。

2005年10月31日,徐某起诉,要求肖某、吴某、张某、张某荣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910994元。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乘坐肖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徐某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张某、肖某在保险公司的陈述及说明,应当认定张某是捷达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吴某为车籍档案所有权人,肖某为车辆驾驶人。

判决:张某给付徐某医疗费、徐某父母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732254.12元。

肖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结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张某为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肖某为驾驶人员。

张某认为车辆已实际出卖给肖某,肖某应为车辆所有权人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但原判由张某先承担赔偿责任,再由肖某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判决肖某给付徐某各项费用共计732254.12元。

张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指令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再审。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再审维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

【监督情况及结果】黑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理由是:1.判决认定张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缺乏证据证明。

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肇事车辆原所有人是吴某,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所有人是肖某。

吴某、张某和肖某在诉讼中均主张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已经出卖并实际交付给肖某,肖某是车辆所有权人。

再审时,张某提供了肖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该协议中财产分配部分记载:房屋及一辆捷达轿车归男方所有。

经查该车即肇事车辆。

该协议形成时间为2005年7月,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可以证实当时肖某已经实际占有肇事车辆并将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过处分。

2.认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肖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某既不能支配该车辆运行,也不能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而且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判决以其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由判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