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京政发[2010]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2【实施日期】2010.06.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供暖设施、防雷装置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xx 年1 月4 日市人民政府第8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1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大型建筑物,应指定专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或遇其他灾害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必须按照下列类别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但应加设警示标志,禁止使用;(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按规定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也越来越受到普通百姓的关注。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建立一套合理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法律法规1. 《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条例》《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建筑施工安全、建筑物使用安全、房屋维修养护等方面,对于为房屋建筑使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是维护建筑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组织委员会等内容,对维持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提供了重要支持。
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进行修订,是我国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如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等内容,对于确保房屋建筑使用的质量安全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1. 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对于房屋建筑使用的管理,应当首先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结构图、建设基本情况、各项工程建设合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安全检查报告等。
这些档案资料能够为有效的房屋建筑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2. 安全责任明确对于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明确权责。
建筑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在房屋使用期间,应当加强定期检查、维修等工作。
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职责与义务,强化管理监督。
3. 建筑物定期维修对于房屋建筑使用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维修。
例如门窗玻璃、梯子扶手、保温、消防系统等设施,都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以保证其稳定、安全运行。
同时,要关注些特定部位的安全性,如电线管线的状况、卫生间的通风状况、厨房安全性等方面。
建筑工地安全使用与管理规范
建筑工地安全使用与管理规范
1. 前言
建筑工地是一个危险的作业场所,如果不注意安全,会造成不
可预测的后果。
为确保建筑工地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制定建筑工地安全使用与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2. 建筑工地管理规范
(1)建筑工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
工
人必须进行建筑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2)工人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索等。
不得穿戴拖鞋、鞋底磨损严重的鞋子等。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高处作业警示等,
以提醒工人注意危险地带。
(4)为避免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建筑工地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管理。
(5)建筑工地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
产标准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设施完好无损。
(6)建筑工地必须配备专职安管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安全
培训以及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3. 结语
在建筑工地的管理过程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加强安全管理和整改安全隐患,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和公众的安全。
建筑工地应该采取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保证建筑工地安全使用和管理规范的实施。
建筑知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施工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州至临沭(泸苏街)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施工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合同》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林高速公路建设、监理等房屋建筑工程的所有参与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遵守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对各自经营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办公室的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项目合同中的相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生产必须安全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对生产和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评价。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精神。
5)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责任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法规。
认真执行项目合同中的相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检查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同时对生产和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比较。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目录1、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建立由工程经理带领,副经理中间控制,安全检查员基层检查的经理部内部三级系统,配合公司质量安全处、安全科、经理部安全组的公司内部三级主系,树立全员安全意识,贯彻“谁管出产、谁管安全;谁施工、谁负责安全;谁操作、谁保证安全”的原则。
实行工程安全岗亭现任制,并接纳经济手段来辅助工程安全岗亭现任制的实施。
形成一个横向从土建到安装,纵向从公司到经理部及从工程经理到出产班组的安全管理网络。
2、安全管理制度2.1安全教育制度凡是新来的学生、工人等,在进入现场前,都应接受公司工程技术部分进行的安全教育,了解公司的安全出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常识、安全操作规程及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常识。
各班组在每日上班前,结合当天的情况,对本班组或队的人员进行有针对的班前安全教育。
项目安全管理员应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研究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存档备案。
施工现场、“五口”、各临边、机械、井字架等地方都要挂设安全警示牌或操作规程牌。
项目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台广播、板报、录像等形式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2.2安全检查制度工程安全管理部分对施工现场、出产车间、库房、食堂及糊口区域每个月最少构造二次安全、防火、卫生检查,检查结果必需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问题,要制定方案,落实整改人,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保证安全施工出产。
工程安全管理员应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实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班组长在接到通知书后要认真落实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实时反馈工程经理部。
班组长负责构造对工作区域、施工机械、电气设备、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进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发现问题,实时处理。
对不克不及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由工程部协调处理。
2.3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宣传工作,除每天利用广播进行安全喊话外,特制定以下制度:各班组在安排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做好安全工作的安排。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监督人员,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从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歃王管门员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中房屋建筑所有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含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住建局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住建局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建筑物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安全管理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等环节,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对其结构、防火、卫生、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保障和监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住建局所辖的各类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工业厂房等。
对于地震多发地区、火灾易发地区等特殊场所,建筑安全管理要求更为严格。
第四条住建局建筑安全管理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和建筑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建筑安全。
第二章设计阶段建筑安全管理第五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根据建筑工程设计阶段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明确安全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注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根据地质、地基、风荷载、活载、雪荷载、自然灾害等相关因素进行计算和设计,确保建筑结构牢固可靠。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注意建筑防火设计,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性质,合理设置防火间距、防火门、防火楼梯、防火通道等防火设施,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符合标准。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建筑排水系统、供水系统、天然气、电气系统等,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设计文件应当具备知识产权,原则上禁止抄袭、盗版他人设计。
对于存在抄袭行为的设计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施工阶段建筑安全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合理安排施工队伍,配备合适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确保施工的安全性、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和预案,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房屋建筑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 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和职责4.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法定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
4.2 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是承担施工、安全和质量等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施工任务,并承担施工质量、安全与工期保障的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管理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
4.3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对工程安全质量保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安全监理工作,保障施工安全。
4.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执行房屋建筑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4.5 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承担总承包单位委托分包的建筑施工的单位。
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应当划分明确,责权明确,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4.6 员工员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参与生产、施工、监管等活动的人员。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阅读和理解安全规定及安全标志,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4.7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房屋建筑的安全。
5.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5.1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关控制措施,并在开工前经有关安全监督机构批准备案。
2.建设单位应当召开开工会议,对工程质量标准、安全预警、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明确和宣传,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x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x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x年12月22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x 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x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x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白蚁防治第三节装修、改造管理第四节安全鉴定第五节危险治理第四章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一、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物的使用管理,包括住宅、商铺、办公楼、工业厂房、学校等各类建筑物。
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建筑检查与维护建筑物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检查内容包括门窗、电线电缆、管道、水电设施、消防设备等的检验和维修。
特别是老旧建筑物,应加强检查和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2.消防设备与疏散通道房屋建筑物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要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避免堵塞。
消防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演练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
3.电气设备与用电安全房屋建筑物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
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用电安全,如避免电线过载、使用合格的电器设备和防止电气设备被雨水浸泡等。
4.突发事件与应急预案在房屋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
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确保人员疏散和安全。
5.安全巡查与管理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同时,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的安全行为。
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各项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物和设备的监控和报警。
5.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
四、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提高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减少修缮和维护费用。
3.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4.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总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是确保房屋建筑物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与管理,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举措,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1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与压力管道、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防雷装臵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监、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定义】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责任人责任】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2第七条【房屋建筑管理人定义】房屋建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歃王管门员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中房屋建筑所有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含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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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任。
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散的行为;
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第十二条
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枳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按照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
结论后24
第十五条
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现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出,并妥善安置。
制定。
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
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
息档案。
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5年进
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
估。
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的,3万元以下罚款。
的。
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员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含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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