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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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园地
(第5期)
连云港市规划局法规处2010年5月25日编者按:1、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关建设规模、楼层数、楼间距和通道口宽度以及绿化带与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数据比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已关系到回迁户重大利益,应当公示或书面告知回迁户,规划管理部门在没有公示、书面告知回迁户或获得批准文件的前提下,又给行政相对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
刘××等七人诉洛阳市规划局、第三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服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案原告刘××,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
原告王×,女,1949年9月8日出生。
原告刘××,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王××,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
原告徐××,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
原告胡××,女,1937年1月25日出生。
原告陈××,男,1945年5月3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黄清旭,局长。
第三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全,董事长。
原告刘××、王×、刘××、王××、徐××、胡××、陈××等七人诉被告洛阳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第三人洛阳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利公司)不服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案,于原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裁定此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4日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们系本市老城区九都路九都新天地小区的拆迁安置回迁人、业主。我们所居小区,经老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第三人承建的该小区绿化面积仅有200多m²,比国家强制性规定25%绿化率和原设计规划25.6%绿化率的面积短少5000多m²。然而,被告市规划局置国家关于城市建设规划法规于不顾,违背洛阳市政府创建园林城市的规定,冒然在2008年1月29日为协利公司颁发042号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的行为违反建设部和技术监督局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
1、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图纸3张及洛阳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复印件2份,证明第三人承建的本市老城区九都路九都新天地小区绿化率为25.6%;
2、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582~588号判决书,证明第三人不按规划许可承建,小区绿化率不足1%;被告对于不按规划许可承建的建设项目怠于监督检查,冒然给第三人颁发规划许可证;第三人以被告违法颁发规划许可证否认并推卸应承担的违法侵权责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信访请求”,证明原告诉前曾向被告反映情况,请求被告查明事实后纠正违法行为,并责令第三人弥补违规,但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市规划局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规划许可证标明小区绿化率为25.6%,绿化率不是行政规划许可的范围之内;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明方向有异议,原告要求我局履行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职责是不确切的,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3,认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这只是原告的一种诉求,不能证明我局具有规划绿化率的职责。
第三人对证据1,认为不能证明这些图纸是规划许可证的范围之内,原告所诉的绿化率不属于行政规划许可审查范围;对证据2,认为原告以七份判决书证明我公司不按照规划许可承建以及小区绿化
率不足1%,不是事实;对证据3,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被告市规划局辩称,我局2006年为协利公司颁发了2006-495号建设规划许可证,只起允许其合法施工的依据,不作权属登记的依据,只有验收合格后换发正式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才能进行权属登记。2008年换发的042号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原证而不是新证,并不是新的许可。我局为协利公司颁发042号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我局不是园林部门,对绿化工作没有行政执法权;原告与协利公司订立的回迁协议并未约定绿化率,原告以协利公司绿化未达标为由,要求我局对协利公司进行处罚,不符合《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的规定,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此外,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法庭应判决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市规划局向法庭举证如下: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证明该工程项目已经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同意;
2、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处理证明书,证明该工程项目已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洛阳市建筑工程抗震审查意见书218号,证明该工程项目已通过抗震审查;
4、土地证附图,证明该工程项目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5、平面布置图,证明该工程项目的平面布置方案已经我局批准;
6、定位、定线图,证明该工程项目单体建筑工程位置;
7、方案及施工图,证明该工程项目单体建筑工程的外观和房屋布局。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市规划局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如下: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方向有异议。原告要求撤销的是后来换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而不是前一个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提交的均是颁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证据。被告给协利公司换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审批程序。
第三人协利公司对市规划局提交的证据及证明方向均无异议。
第三人协利公司述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我公司开发的九都新天地小区是按照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按照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的。小区建成后,经市规划局验收并颁发新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称我公司开发的九都新天地小区绿化率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原规划设计的绿
化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维持市规划局为我公司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