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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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第四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费用支付工作。第五条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四)异地生活学生儿童:指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

4.《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5.《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津人发(2019)53号)第三十六条本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直接结算条件的,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6.《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77号)第一条登记备案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

【服务对象】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受理单位】

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应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在居住地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中选择4家医院(至少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参保人也可以使用互联网登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参保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携相应材料到参保分中心办理。

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及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参保人也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办理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及医院变更。

【办理地点】

分中心办理:可在全市各分中心办理。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户口簿首页原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②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登录单位网厅统一为参保职工办理,无需材料。不能利用单位网厅办理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为职工办理的,职工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租赁合同(附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可以证明参保人异地居住的相关材料原件;或个人承诺书。

④异地生活学生儿童:视为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或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发生医疗费用垫付报销时,需提供本人异地户口簿或父母异地居住证明原件;如前往异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提前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查询方式】

可在全市各分中心查询;可在“金医宝”app查询。

【评价渠道】社会监督员综合评价、设置问卷调查、窗口评价器、电话咨询举报投诉等方式和渠道进行。

【注意事项】

1、异地就医地区发生变更的,需按程序重新办理。

2、参保人存在门特登记的,如异地就医医院发生变更,需办理门特治疗医院变更。

3、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医保分中心、通过金医宝App、电话等方式办理跨省联网登记手续。

4、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居住地省内转诊转院的,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居住就医有关政策报销。

5、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参保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6、自2018年8月30日起,取消异地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相关定点医院机构信息。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查询服务已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互联网访问地址:)开通上线,目前异地就医参保人可以在异地就医查询界面查询:全国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统筹地区、提供跨省异地就医服务的

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地区、异地就医备案记录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等信息,体验更加便捷的异地就医经办服务。

7、本市户籍的16至60周岁外出务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异地就医的,可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劳动合同原件,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登记,参照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备案,备案有效期以合同期限为准。

8、非本市户籍到本市就业创业的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回户籍所在地就医的, 可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参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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