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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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金融机构: 为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工作,现将《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03]52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1、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略)
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小额担保
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
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中央和省财政利用贴息资金,支持地方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和
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第九条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贷款条件最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5万元,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经
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条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第十一条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部门的申请,经审核后按季向市、县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审核清算。第十四条省财政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根据鼓励先进的原则,对各地进行风险补偿资金补助和贷款奖励。
第三章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第十六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第十七条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八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九条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报送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对省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由省级金融机构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审核后可直接拨付贴息资金。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五)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