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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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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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4.22•【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1年12月21日洛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2日河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市、县(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县(区)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的具体事宜。

其职责按《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干预和阻挠。

第六条各级公安、卫生、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劳动、人事、文化、新闻、物价、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七条火葬区的划定:(一)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墨河回族区、吉利区、郊区;(二)新安县、孟津县、偃师县(三县内的偏远乡的农业人口除外)。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调整或扩大火葬区的范围。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实行火化,其遗属不得拒绝,他人不得干预。

殡葬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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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殡葬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每个地方的殡葬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各级人民*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六条市、建有火化场的县、县人民*府驻在市内的县、地区行署或市人民*府确定为火葬区的县为火葬区。

上述市、县中不便于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市、县人民*府可以作出允许土葬的决定。

第七条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火化场的市、县,应积极筹建火化场,其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市、县火化场承担。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地火化。

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运尸体土葬。

对私自转运尸体土葬的,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亡故的人,其遗体的火化应由火化场的殡葬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

对私自转运尸体的,医院有权制止,制止不听的,应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亡故的人,允许实行土葬。

但死者生前要求火化或遗嘱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亡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满足公民殡葬需求,维护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管理方针】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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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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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六条【火葬区划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节地生态安葬】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不占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已经开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殡葬管理规定

河南省殡葬管理规定

河南省殡葬管理规定河南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篇一: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按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要求,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单位及职务:承诺人(签字):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2篇二: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洛阳地区的丧葬习俗一

洛阳地区的丧葬习俗一

洛阳地区的丧葬习俗棺木盛尸后,称为“灵柩”,将灵柩抬放于长凳之上,叫做“升棺”。

棺前垂白幔,幔前放供桌,桌上设“魂牌”(灵牌)、摆供品、置香炉、配蜡台构成灵堂。

灵柩暂不下葬,称为“停灵”。

其周围满铺干草,孝眷坐卧其上,昼夜不离虔诚护灵,直到起灵为止,意在报答父母生养之恩。

守灵期间,凡来灵前祭奠者,孝子必须一一跪谢。

升棺前,孝子的两只鞋是蹋拉着,不穿好,入棺后,才可以穿好。

伊川一带讲究踢拉一只鞋,父丧踢拉左脚鞋,母丧则踢拉右脚鞋。

男女孝眷头部所戴的孝带和罩头布,都是生白棉布,并且佩带时都是随便一勒,不求整饰,所谓丑孝。

这些孝称为“生孝”。

带着生孝,不能随便进入别人家门。

升棺后,孝眷齐跪灵前,竖香焚箔,将生孝除下,雾上清水,折叠整齐,这叫做“熟孝”,带熟孝时方可进入别人家门。

但佩带时比较讲究,在洛阳西郊一带,升棺前后孝带的戴法不一样。

升棺前,孝带在头上是从前向后在脑后系结;升棺后,孝带是从后向前,在前额打结分成两条,双双搭过头顶,披在背后,垂于腰部。

垂梢要上下错开,切勿两齐,为的是有所忌讳,怕犯“重丧”(再死人)。

成服备葬死者大殓之后,所有亲属按同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分别穿着不同的丧服,叫做“成服”。

成服之俗来源于周代的“五服制度”。

周代的丧服,按亲疏分为五级,故曰“五服”,即斩缭、齐、大功、小功、缌麻五种。

两千多年来,洛阳民间的丧服形制基本上是按五服制度从繁到简,沿续至今。

民国以后,洛阳农村男孝眷头上皆勒白布条,名曰“孝带”。

宽度约2.5分米,长度按关系亲疏,最长者可达2.5米(亲生儿子佩戴),最短者仅约1.5米。

子辈孙辈,皆为白色,曾孙辈则用黄色棉布或白孝带末稍蘸红。

女孝眷裹头用的白孝布口旷罩头布”,宽约5公分,长约1—2米。

未出阁之女孝眷,只在头上勒窄带一周,名曰“锅圈”。

男女孝衣均为大襟,且都无小领,又因有“丑孝丑孝”之说,故皆松而宽。

在男女孝衣上合缝处和边沿处,子、女、媳为毛边,其他则为光边。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尊重生命、尊重民族风俗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河南省殡葬管理的工作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三)指导和监督各级殡葬机构的工作;(四)组织开展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五)加强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殡葬设施第五条市、县殡仪馆是举行启事宾馆、告别式、遗体存放和其他与殡葬有关工作场所。

第六条市、县墓地是指专门埋葬遗体的土地,包括陵园、公墓和乡村坟墓。

第七条殡葬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设施:(一)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条件;(二)有专门的殡葬设施;(三)有职业技术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与考核;(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设施。

第八条殡仪馆、告别式场所、火化场所、冷藏设施等殡葬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殡葬程序第九条逝者殡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办理死亡证明、送医院火化或安葬、登记死亡等程序;(二)丧家根据逝者的意愿,依法依规办理告别、安葬或火化等程序。

第十条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不得举行非法殡葬仪式。

第四章殡葬市场管理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强迫交易或其他制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殡葬服务项目、价格等应当明码标价,并接受监督;(三)市场内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之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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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之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 下文是殡葬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殡葬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 革除丧葬陋俗,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 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 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 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 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 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 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 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 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 防止污染环境.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确保卫生, 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 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 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未经批准,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殡葬服务规定针对部分地区殡葬收费内容庞杂、价格较高的现状, 昨天, 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提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将执行政府定价, 遗体整容、防腐等延伸服务按非营利性原则执行政府指导价.基本服务非营利定价根据殡葬服务需求特点, 《意见》将殡葬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 考虑财政补贴情况, 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延伸服务政府价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 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开展延伸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 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对延伸服务, 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考虑到殡仪馆销售的殡葬用品具有较小的选择性, 《意见》要求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花圈、寿衣等殡葬用品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管理.公墓定价价高干预在规范各类公墓价格方面,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 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采取严格的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低收费政策, 满足群众基本需求.《意见》特别强调, 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 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 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 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监督措施项目标准公示《意见》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 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抓紧对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 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 各地清理后重新制定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 要向社会公布.《意见》指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7-30执行日期:1999-12-1生效日期:2005-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火葬管理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五章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洛阳土葬办事流程

洛阳土葬办事流程

洛阳土葬办事流程Title:洛阳市土葬办理流程Title:洛阳土葬办事流程The process of burying the dead in Luoyang involves several steps.First, the family needs to obtain a death certificate from the hospital or health committee.洛阳土葬的办理流程包括几个步骤。

首先,家属需要从医院或卫生委员会获取死亡证明书。

ext, they must apply for a burial permit from the local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This permit is necessary to ensure that the burial complies with local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接下来,他们必须向当地民政局申请安葬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是为了确保安葬符合当地的规定和政策。

Once the permit is obtained, the family can make arrangements for the funeral.This may include selecting a burial plot, hiring a funeral home, and making arrangements for the wake and burial ceremony.一旦获得许可证,家属可以安排葬礼。

这可能包括选择一个墓地,雇佣一个葬礼公司,以及安排守灵和安葬仪式。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in Luoyang, traditional Chinese burials are the most common type of burial.This involves burying the deceased in a coffin and placing the coffin in a grave.需要注意的是,在洛阳,传统的中国葬礼是最常见的葬礼类型。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做好墓地复耕还田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做好墓地复耕还田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做好墓地复耕还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2011]129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1.1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做好墓地复耕还田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巩固和提升墓地复耕还田成果,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墓地复耕还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深化对农村殡葬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2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持续深化殡葬改革,群众殡葬改革意识不断增强,殡葬改革环境不断改善,火化率逐年提高,连续四年居全省首位。

特别是墓地复耕还田工作的有效开展,保护了有限的土地资源,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近两年来,由于部分干部职工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宣传不力,执法不严,殡葬改革力度有所弱化,致使偷埋乱葬现象有所抬头,火化率下滑,破坏和侵占耕地、林地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真正将农村殡葬改革工。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殡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殡葬活动,包括殡仪馆、火化厂、陵园、坟地等场所的管理,以及殡葬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服务群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合理,切实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四条殡葬管理的目标是: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加强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强殡葬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加强殡葬工作监管和督导,完善殡葬统计与信息管理。

第五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殡葬活动,及时解决殡葬中的问题,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监管和督导。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条殡仪馆应当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有序建设,确保基本的服务功能。

第七条火化厂应当具备火化设备和相应的消防、环保设施,做好火化工作,保证火化除残存物充分燃烧和排气排污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陵园和坟地应当有规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利用,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

陵园和坟地管理应当遵循文明祭祀的原则,杜绝超标用地和违法建设。

第三章殡葬从业人员第九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四章殡葬活动监管第十二条殡葬活动监管主要包括对殡仪馆、火化厂、陵园、坟地等场所的监管,以及对殡葬从业人员的监管。

第十三条殡仪馆、火化厂、陵园、坟地等场所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按照规定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殡葬从业人员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有违法乱纪、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殡葬统计与信息管理第十五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定期统计、汇总和分析殡葬情况,及时公布殡葬相关数据。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殡葬管
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1.22
•【字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施行日期】2002.01.22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9日审议批准废止,现予公布。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2日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8月23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议案。

会议认为,1991年12月21日
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九年来,对加强我市的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符合洛阳市殡葬管理工作实际,《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会议决定,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并报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精神,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2010年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平均退休费(1423元/月)。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30日止有效。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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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2.04.22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04.22
【实施日期】1992.04.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1日洛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2日河南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市、县(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县(区)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的具体事宜。

其职责按《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执行。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干预和阻挠。

第六条各级公安、卫生、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劳动、人事、文化、新闻、物价、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七条火葬区的划定:
(一)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墨河回族区、吉利区、郊区;
(二)新安县、孟津县、偃师县(三县内的偏远乡的农业人口除外)。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调整或扩大火葬区的范围。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实行火化,其遗属不
得拒绝,他人不得干预。

火葬区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土葬区内的人在土葬区死亡,死者生前有遗言或遗属要求火葬的,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在火葬区死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季节工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和死者亲属负责移送火化。

丧葬所需费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有关部门在勘验完毕后,死者亲属或有关单位应就近火化尸体;
(三)对无人认领的尸体,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勘验现场,写出验尸证明,移交所在地的殡葬管理处(所),通知殡仪馆运尸火化;
(四)依法被处决的犯人尸体,由其家属认领进行火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协助殡仪馆运尸火化。

无人认领或无法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殡仪馆火化。

第十条凡有遗言愿意将遗体贡献给医疗、科研事业的,由遗属和用尸单位到本辖区殡葬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遗体利用后,用尸单位应将遗体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火葬区内运送尸体,须持本辖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尸证明。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运送。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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